“希望政府制定相应政策保护女性就业权,如弹性就业政策和激励政策。女大学生可以选择部分工作时间的岗位,其相应的工作待遇应当有保障。”这是政协委员柴宝成递交的一份《关于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建议》中提到的一点。
女大学生就业难在社会上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妇女节时值两会,如何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再次引起委员们的关注。
柴宝成委员认为,目前,女大学生就业难存在的问题主因是性别歧视严重。表现在就业机会、收入不公平等方面。有关调查显示,63.7%的女大学生认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时存在“很歧视”或“比较歧视”的现象。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
由于性别歧视,进一步导致女大学生就业困难。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有338万人,初次就业率达到72.6%,实现就业人数245万。其中,女大学生仅占44%。而另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同等条件下,女生签约率低于男生8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女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也低于男生,“同工同酬”的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很多用人单位用专业不对口、低层次、低收入的工作机会来安排女大学毕业生。柴宝成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还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性别观念在作祟。因此,封建的性别歧视依然在严重影响女大学生就业。”
来自兰州大学的徐创风委员多年从事教育工作,对于女大学生的实际能力问题,他表示:“我注意到,从今年开始女研究生的入学率高于往年。其实,报名时往往是男生高于女生,但实际录取率却是女生高于男生。我的感觉是女生学习更踏实,主动性更强。可是,我今年的三个硕士研究生,两个男生都找好了工作单位,而这名女生为找工作连广州、湖南等地都去试过,从南到北跑了好多省市,现在工作依然没有着落。”
国家早已出台保护妇女劳动与就业的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歧视妇女”,“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然而,这些法律条文在现实中却似乎无人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宁背骂名,却依然固执地选择男生呢?徐创风委员分析,用人单位顾虑有二,其一,女性的家庭负担;其二,生育哺乳期。
在招聘会上一位部门主管曾明确表示:“使用女学生的成本高于男学生的成本。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和生育带薪产假增加了所在企业的经济负担。还有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劳动,容易分散精力和体力。”
可以说,性别歧视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得全社会的人才流动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出现扭曲,势必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影响就业市场的良性运转。而性别问题又不可能随着经济的进步而自发解决,只有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的国策、改变性别观念,才能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
柴宝成委员认为:“应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考虑,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性别歧视问题的监察,加强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益,加强对劳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从2006年起,人事部、教育部等部门将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人事部等部门还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委员们希望,出台专门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政策,并且希望有关方面能够适时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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