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8-03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证实,已经诞生6年的“3·15”认证全部叫停。据了解,在今年“欧典地板”事件后消协就已经开始研究是否叫停,最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体研究作出叫停决定。(昨日《法制晚报》)
因为出现错误而积极纠正乃至叫停认证,体现了消费者协会在规范自身职能建设方面所保持的谨慎态度,这理应得到肯定。不过,与此同时,人们也在思考,缺少了“3·15”认证,企业是否会失去一个创建品牌的动力源?消费者是否会更加陷入“借我一双慧眼”的迷茫和期待之中?
应当说,消费者协会最初决定设立“3·15标志”时,是怀有充分的善意和美好的愿望的:为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有效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并且规定了详细的许可使用“3·15标志”企业的条件、审批程序、使用范围及有效期等。所以此次叫停,对不少人来讲,甚至不亚于一个著名品牌的“倒掉”。究其原因,虽有相关产品质量事件作为诱因,但从根源上讲,恐怕还是因为目前的这种认证方式游离于法定认证体制之外。
毋庸质疑,产品质量认证是加强质量监管,规范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产品质量认证的地位和重要性。随着《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产品质量认证认可活动更是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其中对认证和认可规定了明确的概念。这不仅体现了认证机构由原有的纯官方性质逐步转变为社会性认证,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认证活动的特点。
但遗憾的是,目前一些认证机构的建设以及认证活动的开展还未能完全适应这一变化,尤其是一些行业性组织的认证权限、责任问题似乎还未厘清。包括曾经受到质疑的“牙防组”认证、消费者协会认证等,便存在这样的疑虑。比如人们会问,这到底是分内之事,还是“越俎代庖”?事实上,虽然行业协会的认证工作也有一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但离《认证认可条例》所要求的“刚性”条件,似乎相差甚远,如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等等。
而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等。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些问题,对于一些民间机构、行业组织自发实行的某些授予优秀标志、荣誉称号之类的行为,其似乎并不是完全按照技术标准来进行的相关认证,那么其认证行为是否也需要完全符合相关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其出现了问题是否只能靠自身喊停?这似乎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消协叫停“3·15”标志认证,应当说是消费者协会走向成熟之举。但成熟并不意味着不作为。毕竟,消费者协会担负着义不容辞的法定维权职能,消费者也期盼着消费者协会能有所作为,有更大作为,包括批评霸王条款等,而不会因规避某种风险而裹足不前。那么,消费者协会如何实现自己的嬗变,使服务质量更上一层楼呢?这就需要下一步认真解决一些问题:进一步提升相关标志的认证能力,真正发挥消协的信誉证明、消费引导、社会监督、消费维权等功能。
当然,我们更期待通过法律的途径,理顺民间协会的认证资格问题,切实加强外部监管工作,使其更好地行使使命。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