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2-19
拆迁条例再询民意,审慎修订宜速颁行
备受猜疑的“拆迁变法”进程,昨日传来新进展。在年初首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征询各界民意。从即日到12月30日前,公众均可按指定方式反映相关意见。
拆迁条例二度征询民意,其背景是舆论对这一立法进程的担忧。2007年《物权法》实施之后,有关拆迁“变法”的讨论即已开始。自今年3月3日新拆迁条例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相关部门也一直未能对立法进展给出权威说法。如此长时间的草案修订,罕见的二度征求民意,表明新拆迁条例所搅动的利益格局确非寻常所见。
自今年年初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求民意始,社会各界对这一“变法”的讨论已经非常充分。仅首度征询民意,国务院法制办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围绕修订草案的各种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也不在少数,媒体展开的舆论探讨就更加不计其数。各种意见高度集中在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拆迁等方面,拆迁变法的民意方向已经相当清晰。
但正如拆迁“变法”的漫长进程所揭示的那样,由于各级政府自身利益深涉其中,新拆迁条例的出台不可能轻易跳脱政府利益的自身考量,背后的复杂博弈并不能为舆论所尽现。一方面是强制拆迁导致各种极端维权事件,激化了拆迁上的官民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是当前发展模式对拆迁的路径依赖,政府难以立法自缚。新拆迁条例要调和这种复杂的公权与私权冲突,同等维护公益与私益,非审慎难以达成。
此次再度征询民意的拆迁草案,明确指出修改的指导思想是,“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前一后的排列说明,拆迁条例草案修订的背后,事实上存有对既有发展模式的敏感。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既有发展模式的改善之间,这种平衡点究竟在哪里,两次民意征询试图找到这个答案。
此次公布的拆迁条例草案,吸纳了首度征询民意的诸多意见,在细部的完善和可操作性上都有向好表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作出了比一稿更细致可行的规定。确保了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新拆迁条例草案二稿并没有给出精确的定义,但在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以及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以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启动,交由各级人大审议通过。在目前难以对公共利益予以更精准定义的情况下,这种分门别类的处理还是向进一步厘清公共利益界线作出了努力,避免滥用公共利益之名对私人房屋进行征收。
与此同时,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与之前舆论的预期相符。通过增强司法权重,有利于对基层政府的征收补偿加强制约。在对政府公权不能完全制衡的情况下,这种设置客观上会使政府部门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而不再对强制拆迁采取一种随意轻率的态度。
新拆迁条例草案二次征询民意,见证的是拆迁问题在中国社会从认知到政策的艰难转变,更是利益调整的真实写照。尽管这一行政法规的修订,仅仅是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作出进一步规范,并未从法律的高度根本解决问题,但这种改善所获得的积极评价表明,顺应民意的改变蓄积了可观的制度张力和进步可能。新拆迁条例再度征询民意结束之后,希望能加快条例出台的进程,为中国社会早日终结拆迁之痛。
[南方都市报]
新拆迁条例再问民意:公共利益界定存争议
12月15日,国务院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新拆迁条例”意见。
这也是国务院立法史上首次出现一个条例两次征求意见的情形。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稿)]中对公共利益和补偿两大焦点问题做出一定调整。
此次修改扩大了补偿范围,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房屋价值被低估的问题,为被拆迁人提供一整套程序救济,在拆迁中,引入监察和审计部门以约束政府依法拆迁,并为被拆迁人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维权途径。
但新的条文在公共利益界定和补偿金额依据上仍有改进空间,老百姓仍有可能面临拆迁后补偿不到位、生活水平下降的困境。
“目前的条例应该直面主要问题: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建议,应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同时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也作出明确规定。
补偿范围扩大
“此次明确扩大了补偿范围,补偿不再局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姜明安指出相比上次征求意见稿中,此次新增了两块补偿内容,一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到怎么补,条例也作出相应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户认为自己房屋价格被低估,一直是拆迁补偿中矛盾集中问题。“这次条例中为此设计了一套程序,提供了两次救济,是一大进步。”姜指出。
被拆迁户认为自己房屋价格被低估,一直是拆迁补偿中矛盾集中问题。“这次条例中为此设计了一套程序,提供了两次救济,是一大进步。”姜指出。
条例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这使得对房屋征收的评估更加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姜评价说。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如果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但在补偿多少这一补偿最核心问题上,专家表示了不同意见。
在货币补偿中,此次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长期办理拆迁案件的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指出,这一条给人的印象是房屋征收今后就会“不低于市场价”,但是条文中对“市场价格”有一限制词:“类似房地产”。
“如何认定类似房地产?”王令指出,这一并不明晰的词语给某些人留下了操作空间。
而且即使真的是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补偿,也存在着问题。
他举例说,拆的是旧房子,补偿时以当地旧房而不是以新房价格来补偿,但这样一来拆了100平米的房子,补的钱实际上可能只够买个50平米的。
他指出可以借鉴《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思路,在这条规定中加上一句“补偿金额也不得低于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
王令认为此次条例中有关产权置换的补偿也有待改进。
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他指出,改建地段的规定,在实践中难免会导致原本住在城区的居民因为拆迁而被安置到偏远地区。他建议,如果旧城区改建了之后还是建住房,应该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让其优先回迁。
公共利益规定之争
《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稿)中第八条将公共利益表述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个退步。”12月14日被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参加《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稿)论证会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光远直言。
“什么叫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马光远指出,如此行文,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过于泛泛。
该稿明确列举了7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当中第5款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姜明安认为,相比上一稿只规定“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此次规定中对危、旧房改造分别加了“集中”和“基础设施落后”的限定,更加清晰。
姜认为,伴随这一进步的却是征收程序上的缺憾。
他指出,第二稿中取消了上一稿中“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补偿方案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这些限制性条款。
现在的规定是“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列入计划,意味着要当地人大审批,但是人大代表并不一定是被拆迁人,他没有切身利益在其中。
“取消上一稿中的‘90%’和两个‘2/3’的规定,没有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表达意见,看不出理由何在。”姜明安表示。
王令指出以北京为例,危旧房改造百分之九十都是用于商品房开发,“所谓公共利益,对于老百姓而言,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商品房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为何不明确规定这一点?”
这样将旧城区改造仍然视为公共利益的一种,其实在实践操作中给房地产开发商留下了口子,王令建议,对公共利益应该增加排除性规定,如果用于营利比如商品房开发应明确规定不属于公共利益。
同样对被列为公共利益的还有“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县级国土局要新盖个办公大楼是不是公共利益?”王令律师认为此条对公共利益过于扩展,并不符合行政原则。
“这条当时我们讨论时争议就很大。”马光远透露,14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新拆迁条例条文时,多位专家提出此条存在问题,但“因为某些力量的坚持,这条没有取消,估计之后正式出台也不会取消”。
有待《土地管理法》修改
姜明安认为,此次新拆迁条例加大了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度,首次引入监察和审计两大部门对政府征收和补偿房屋进行监督。
条文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以及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对于被征收人的救济也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
姜明安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即使被拆迁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决定的执行,“就算被拆迁人官司赢了,房子也没了。”
他建议规定,诉讼期间停止强拆的执行,除非紧急情况,并对紧急情况作严格限定。
“目前这个草案尚有不足。”姜指出,新拆迁条例百分之七八十以上的拆迁都是发生在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的集体土地上,这才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现在征求意见的条例并不规范这块,只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做出规定,回避了主要矛盾。
他建议,人大应授权国务院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也作出规定,“可以和目前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并制定一个《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加快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作者:胡雅君)
[21世纪经济报道]
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首先要理顺法院和政府关系
12月15日,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论认为:“通过增强司法权重,有利于对基层政府的征收补偿加强制约。在对政府公权不能完全制衡的情况下,这种设置客观上会使政府部门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而不再对强制拆迁采取一种随意轻率的态度。”
与现行条例规定的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相比,实施“司法拆迁”,把拆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发生拆迁矛盾的时候,让政府和私人之间有一个公正的仲裁机构,这也是我们所一直期盼的。但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工作和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难免不受影响,所谓的司法程序恐怕只会是走过场。想要让“司法强拆”真正取代“行政强拆”,首先得理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才行。
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但法院的人权、财权并非真正的垂直管理,都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开展工作的时候难免要畏首畏尾,甚至违心做事。
正因如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对于“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也只是表示法院“在理论上可以不支持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在实际中,法院很可能扛不住政府部门的压力,申请也只是走过场。所以,要想真正实现“司法强拆”,首先要理顺法院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有司法不受干扰,法院才能够成为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公正裁决机构,“司法强拆”才能真正成为现实。□刘昌海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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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二稿删旧房改造需"90%被征收人同意"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情形之一: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1 公共利益因事因时而定
【法制办说明】
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这些项目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实现科学发展、严格保护耕地,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加以调控。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专家解读】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公共利益上无法穷尽列举,但除了列举,公共利益的判断还有一个当时当地的问题。不是说不在列举中的公共利益的征收就不能进行,如果当地民众都认可,特别是经过一定的机制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有公平的补偿,这时候也是可以进行征收的。公共利益还是因事因时来定。
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共利益”没有像上一稿简单列举,而是有一个实质性的标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定义尽管还不全面,但却是现实中能够提炼出来的比较准确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
【条文摘录】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
【法制办说明】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是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机构,公开征求意见中涉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意见共2454条。
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专家解读】
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征收过程中编制方案、入户调查等事务性工作很多,沟通协商技术性工作也很多,以前都是由拆迁公司或建设单位来做,这里存在一个单位定性的认识,现在只写“委托关系”,并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这是个常设的事业单位,还是临时受委托?还是可以是个企业法人?这些都不能从这个征求意见稿里得出是或不是的答案,需要在今后的研讨中去解决。
另外,虽说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些工作有成本,成本多少恰到好处?超过多少属营利?都需要研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现实案例时常出现一年都实施不下来的情况。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意见稿对暴力等方式野蛮搬迁活动是严格禁止的,并对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意见稿明确提出,如果暴力野蛮搬迁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这方面的问题,就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摘录】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 征收前需进行风险评估
【法制办说明】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1054条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征求意见稿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给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了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工作的监督。
【专家解读】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在在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的“征收”环节,去掉了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90%”和“三分之二”程序“不合适”,在危旧房改造的项目中,经多数人同意就非常必要,这首先表现在公共利益的判断上。如果觉得这两个比例太大,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降低比例,但仍要强调大多数人的同意,同时在补偿上要保证少数人的利益,也要平衡少数人的利益。当然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不排除会有商业开发,这时候就要区分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怎么能让别人决定我的房屋的命运呢,可能会出现多数人暴政的问题,操作上也有很大的难度。这不是一个妥当的设计,旧城改造现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经过人大,这个设计比90%的规定好,同时也期待着人大的工作比现在更加完备。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郭少峰
[新京报]
我国明年要建千万套保障房 每20户拥有一套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并列来提,构成住房供应的“双轨制”,成为一大政策亮点。不过,“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的“房产税和抑制投机需求”并没有在会议中提及。有业内人士分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加强调了住房保障,强调了政府责任,这显示住房体系建设和调控的思路正在发生改变。
○“双轨制” “保障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首次并列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并没有像有些人预料的那样,对“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的“房产税和抑制投机需求”有所落实。虽然在14日举行的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透露明年楼市调控的思路,仍包含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但由于目前市场变化太快,对于2011年的楼市调控政策何时调整和房产税何时出台,可能还存在较大变数。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楼市调控就会有所松懈。会议关于住房的表述,“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政府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缓解群众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困难,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首次将“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并列来提,成为最大亮点。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由此推断,住房供应可能重回“双轨制”,即市场的归市场,保障的归保障。保障性住房被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地位。有分析认为,这将成为今后住房政策的核心环节,显示中央已经下定决心解决供需失衡导致市场价格高居不下的困境。
因此有开发商表示,这个定调,甚至比房地产税的影响更大,因为它改变的是整个住房体系,基础供需失衡的比例或会因此而彻底改变。华创证券地产分析师杨现领更指出,“房地产开发商最容易赚钱的日子已经过去了”。
○目标 明年要建千万套保障房每20户家庭拥有一套
据了解,日前住建部向各地发出《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通知》明确,2011年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1000万套,大大超过此前的市场预期。
而根据《中国城市状况报告2010/2011》,中国城镇人口目前已达6.2186亿,而且今后5年内,中国城镇人口将超过农村人口。以三口之家计算,目前中国城镇家庭约为2亿户。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的推出,意味着每20户家庭,将拥有一套保障房。
这还仅仅是2011年的数字。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为330万套;2010年计划推出保障性安居工程580万套。也就是说,2009年—2011年三年推出的保障房总量将达到近2000万套,即每10户家庭将可拥有一套保障房。
另外一个数据也揭示了美好前景。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数量同比2010年增长72.4%,2010年的增长也在70%以上。这一数据高于社科院对中国城镇化率46.6%,即保障性住房的增长率要高于城镇人口增长速度。
如果能够保持这个增速,不需要几年时间,保障房的规模就能覆盖到大部分的中低收入者。届时,对于商品房的需求将大大减少,房价就可以主要由供需决定,并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而政府对于商品房市场的干预也将越来越少。
○难题 资金土地制约保障房建设规模
不过,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设仍面临着不少障碍,资金来源便是其中之一。
据住建部统计,1—9月份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投资4700亿元,占全年计划的60%。以此计算的话,全年58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投资应超过7800亿元。以上面标准粗略估计的话,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至少需要1.34万亿的投资。
而目前保障房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几方面:中央财政拨款、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公积金收入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土地出让净收益方面,即便以土地出让收入而不是净收益作为基数,以2009年全国各地土地出让总价款15910.2亿元计算,10%也不过贡献1600亿左右。这笔经费加上中央拨款,大约也不会超过3000亿元。公积金收入方面,由于以保值增值作为投资原则,公积金收入也不会太多。因此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就需要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拿出约1万亿。
我们再以广州为例,有业内人士分析,以需保障人群来看,广州一年建设4万—5万套保障性住房是比较合适的,但这些投入就将占去广州市财政收入的1/6,这对广州来说,将是一笔很大的负担。
有业内人士指出,地方政府对于拿财政收入来建保障房一事,“意愿肯定是不强的”。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也曾公开指出,2009年9月份之前,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才完成了全年的40%,总投资不过1000多亿元。这些欠账直到2010年都没有完全完成。
土地供应同样制约着保障房建设目标的完成。
以保障房每套50—70平方米计算,1000万套保障房就意味着5亿—7亿平米,接近2010年全年住宅交易量。而满足上述土地需求,要么对商品房用地形成“挤出效应”,要么进一步增加土地市场总量的供应。但在土地供给有限的前提下,这对地方政府是一道两难的选择。广东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对于像深圳这样的部分城市来说,即便政府有决心,其先天也缺少用地空间。
因此不难理解,在住建部发出《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通知》,将1000万套的任务分解到各省市时,各地反馈的建设数据大多都小于住建部要求的数量。有知情人士透露,中央建保障房的决心很大,但地方政府的阻力也不小,因此最终1000万套的总体规模,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减少。
南方日报记者卢轶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