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查的2011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显示,2011年中央部门支出出国(境)经费19.77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59.15亿元,公务接待费14.72亿元,三项合计比上一年略有下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中央部门要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和行政经费支出情况,省级政府在两年内公开“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是财政预算中最受社会关注的部分。去年3月和5月国务院召开两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央财政决算后,中央各部门负责公开上一年“三公”经费决算和当年“三公”经费预算,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做好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现在,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省级政府“三公”经费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对中央部门和省级政府的预算管理特别是“三公”经费管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从现有“三公”经费公开的情况看,中央部门大多做得比较好,基本达到了国务院的要求;省级政府“三公”经费公开的程度和水平参差不齐,除北京、上海、广东等少数几个地方做得比较好,多数地方仅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总体而言,中央和地方“三公”经费公开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由于缺乏统一、完整的标准,使一些政府和部门在公开“三公”经费过程中,难以把握和遵循明确的规范,并给工作评价和监督问责带来较大的困难。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昨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审计工作报告时指出,目前“三公”经费概念不清晰、口径和标准不够规范,不利于发挥约束和控制作用,也容易造成社会公众误读。刘家义指出的这个问题,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表现得十分明显,比如,一些地方统计的公务车数量,只包括政府部门的公务用车,而不包括司法机关、人大、政协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享受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购置的公务用车,这样一来,他们公开的“公车”数量,就是一个大幅度缩水的数字,公开的公车购置及运行经费,也会比实际支出少一大截。
又比如,在实际的公务活动中,公务接待一般都要使用公务车辆,其间公务车运行的费用,是算在公车运行费用中,还是算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并无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和部门为了从账面上“压缩”经费,在公务车和公务接待两边都不予统计。这些严重失真的信息公开不但会干扰政府决策,也会损害“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令“三公”经费落入“没公开时公众要求公开,公开之后公众又不相信”的“塔西佗陷阱”。
有鉴于此,对“三公”经费公开工作,亟须制定规范、统一的标准,以便政府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对什么类型、层级的权力部门,在什么时候公开、以什么形式公开、公开到“类”“款”“项”“目”的哪个级别,以及公布“三公”消费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等,都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三公”经费的概念及“三公”公开的口径、进度、程度一目了然,防止政府部门打“擦边球”或故意“搅浑水”。
另一方面,对应“三公”经费公开的统一标准,还要制定严格详尽、可操作的罚则,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违反了“三公”经费公开的规定,都必须受到相应的问责处罚,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两方面工作全面落实到位,才能建立操作规范、富于激励、刚性约束、严格问责的“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并以“三公”经费公开带动和完善政府预算全面公开,进一步推动政府自身改革,为群众监督政府创造更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