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法两者之间,时常有一方陷入困境。
最近的案例是深圳城管遭摊贩刺死一案。
2011年9月9日22时30分许,深圳城管龚波等人驾驶标有“南山城管”字样的电动车,将摊主赵某等人的烧烤摊档掀翻,并发生争执。冲突中,赵某用刀刺死龚波。事发后,龚波一度被渲染为英雄,其所在外包公司还曾经为其申请“革命烈士”称号。本案的戏剧性是今年7月10日,赵某刚刚被判无期徒刑,相隔数日,深圳南山警方却宣布,龚波为涉黑团伙成员。
今后可以考虑取消“革命烈士”称号,因为“反革命”已经从法律上取消了,以后的“烈士”也不必与“革命”挂钩。“革命烈士”应当是特指革命年代牺牲的人,而不是和平年代的牺牲者。城管龚波即使真有资格评为“烈士”,他的“革命对象”也有问题,不宜称为“革命烈士”。此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权当给民政部门的建议吧。
读过《水浒传》的人都知道,以封建伦理道德标准,摊主赵某的行为是“替天行道”。但是,在21世纪中国,在现代法制社会,赵某的行为或许连“为民除害”、“见义勇为”都称不上,顶多是“与汝偕亡”、同归于尽。这不能不说是人与法之间的一个困境。
梁山好汉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只反贪官,不反皇帝。从斗争策略上说,既争取了民心,又为今后“被招安”预留退路。倘若连皇帝老儿一起反,那就不是“逼上梁山”,而像李逵说的那样,“杀去东京,夺了鸟位”。为什么不能“反皇帝”呢?因为古代中国人相信“皇权天授”,反皇帝就是反天了。“文革”期间,1974年,全国组织评《水浒传》,我就是那个时候认真读了两遍这本小说。我看《水浒传》里那些好汉的遭遇,放在哪个朝代里都所在多见。梁山好汉的故事能够流传千年,经历若干朝代,我估计历代皇帝都是把它当做“维稳”教材。老百姓活不下去那就杀贪官恶霸,而杀贪官恶霸是“替天行道”,并不危害皇帝的政权。可见,不少皇帝还明白一点,反贪官恶霸不等于反皇帝。
皇帝倒了,“替天(皇帝)行道”也就没了。皇权变为民权,主权在民,人民当家做主,所谓“历史的选择”,其实是“人民的选择”,而非“天授”。如果说老百姓是“天”,灭了黑社会组织成员,也应当算是“替天行道”,或“为民除害”。不过,现代除害的方式不同于梁山好汉的时代,必须依法办事,经过司法程序,由法律依据事实裁决。因此,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才有可能用来“替天行道”、“为民除害”。换句话说,一旦有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就很难或根本无法实现“替天行道”、“为民除害”的目的。
深圳城管被杀一案,问题出在街道政府将城管执法“外包”给黑社会团伙。据报道,“在监督缺失的背景下,这些身穿迷彩服、脚蹬‘城管’车的城管协管员,开始在当地为非作歹……许多没有选择权的小生意者,只得忍气吞声地逐月缴纳数百元至千元不等的保护费。”(北京青年报8月8日)执法“外包”,雇佣协管员执法,从经济学角度看,可实现“低成本、高回报”执法效果。从政治伦理看,这是变相“拍卖”或“出租”执法权。事实上,深圳粤海街道也是采用“招标”方式外包“城管业务”。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的权力异化为黑社会组织搜刮民财的工具,并且实现了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律之外。在中国,要让人民相信法律可以“替天行道”、“为民除害”,必须清理所有执法外包业务和执法部门协管员。舍此,别无他途。(苏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