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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人民相信法律可以“替天行道” 让社会的光明涤荡潜在的凶恶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2-08-15

 

让人民相信法律可以“替天行道”

  人与法两者之间,时常有一方陷入困境。

  最近的案例是深圳城管遭摊贩刺死一案。

  2011年9月9日22时30分许,深圳城管龚波等人驾驶标有“南山城管”字样的电动车,将摊主赵某等人的烧烤摊档掀翻,并发生争执。冲突中,赵某用刀刺死龚波。事发后,龚波一度被渲染为英雄,其所在外包公司还曾经为其申请“革命烈士”称号。本案的戏剧性是今年7月10日,赵某刚刚被判无期徒刑,相隔数日,深圳南山警方却宣布,龚波为涉黑团伙成员。

  今后可以考虑取消“革命烈士”称号,因为“反革命”已经从法律上取消了,以后的“烈士”也不必与“革命”挂钩。“革命烈士”应当是特指革命年代牺牲的人,而不是和平年代的牺牲者。城管龚波即使真有资格评为“烈士”,他的“革命对象”也有问题,不宜称为“革命烈士”。此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权当给民政部门的建议吧。

  读过《水浒传》的人都知道,以封建伦理道德标准,摊主赵某的行为是“替天行道”。但是,在21世纪中国,在现代法制社会,赵某的行为或许连“为民除害”、“见义勇为”都称不上,顶多是“与汝偕亡”、同归于尽。这不能不说是人与法之间的一个困境。

  梁山好汉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只反贪官,不反皇帝。从斗争策略上说,既争取了民心,又为今后“被招安”预留退路。倘若连皇帝老儿一起反,那就不是“逼上梁山”,而像李逵说的那样,“杀去东京,夺了鸟位”。为什么不能“反皇帝”呢?因为古代中国人相信“皇权天授”,反皇帝就是反天了。“文革”期间,1974年,全国组织评《水浒传》,我就是那个时候认真读了两遍这本小说。我看《水浒传》里那些好汉的遭遇,放在哪个朝代里都所在多见。梁山好汉的故事能够流传千年,经历若干朝代,我估计历代皇帝都是把它当做“维稳”教材。老百姓活不下去那就杀贪官恶霸,而杀贪官恶霸是“替天行道”,并不危害皇帝的政权。可见,不少皇帝还明白一点,反贪官恶霸不等于反皇帝。

  皇帝倒了,“替天(皇帝)行道”也就没了。皇权变为民权,主权在民,人民当家做主,所谓“历史的选择”,其实是“人民的选择”,而非“天授”。如果说老百姓是“天”,灭了黑社会组织成员,也应当算是“替天行道”,或“为民除害”。不过,现代除害的方式不同于梁山好汉的时代,必须依法办事,经过司法程序,由法律依据事实裁决。因此,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才有可能用来“替天行道”、“为民除害”。换句话说,一旦有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就很难或根本无法实现“替天行道”、“为民除害”的目的。

  深圳城管被杀一案,问题出在街道政府将城管执法“外包”给黑社会团伙。据报道,“在监督缺失的背景下,这些身穿迷彩服、脚蹬‘城管’车的城管协管员,开始在当地为非作歹……许多没有选择权的小生意者,只得忍气吞声地逐月缴纳数百元至千元不等的保护费。”(北京青年报8月8日)执法“外包”,雇佣协管员执法,从经济学角度看,可实现“低成本、高回报”执法效果。从政治伦理看,这是变相“拍卖”或“出租”执法权。事实上,深圳粤海街道也是采用“招标”方式外包“城管业务”。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的权力异化为黑社会组织搜刮民财的工具,并且实现了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律之外。在中国,要让人民相信法律可以“替天行道”、“为民除害”,必须清理所有执法外包业务和执法部门协管员。舍此,别无他途。(苏文洋)

    [北京晚报]

让社会的光明涤荡潜在的凶恶

  8月14日凌晨时分,重庆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案嫌疑犯周克华,被民警击毙于一条小巷之内。至此,这个暴戾恣睢的悍匪,终于为他无法无天的犯罪行径,支付了应有的代价。(据8月14日新华社电)

  自2004年至今,周克华先后在重庆、湖南和江苏三地连续犯案,至少有10人毙命于其枪下。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背负10条人命的周克华,瞻之在此,忽焉在彼,踪迹诡秘,始终未被严防死守的三地警方抓住,直到8月14日凌晨6时50分左右,他的末日才最终降临。

  周克华被当场击毙,着实大快人心。公安部在第一时间发出嘉奖令,授予重庆市公安局集体一等功。而对于中国社会,尤其是苏湘渝三地的民间社会而言,随着悍匪的伏法,近来持续紧张的恐慌情绪,亦得到缓释,人们不必再生活在杯弓蛇影的惊惶之中。

  案件就这样以并不令人感到讶异的方式落下了帷幕,周克华命丧当场,带走了8年以来犯罪道路上的所有秘密,没有给我们秉持法律审判他的机会。这恐怕是他所希望的,但也许却是我们的一种损失和遗憾。我们从此失去了仰仗法律的荣耀揭开周克华犯罪密码,以及留给世人一部更为明朗而沉郁的警世教案的机会。

  我们是希望,周克华虽然伏法就戮,但这起案件不要就此在人们心目中迅速湮没无闻。本案所激起的,也不应仅仅是浅薄的猎奇和哗众取宠的渲染,民间社会和公共舆论,最应该关注和沉思的,恰恰是超越个人神秘元素的社会性、人生性和现实性的更为广阔和深邃的背景。我们思考的起点和归宿都应在于:一个在现代文明体制笼罩和滋养下的个人,是如何一步步蜕变为杀人如麻的刽子手的?

  据相关报道,周克华其人,幼时称得上“忠厚老实”,只是有些沉默寡言,不爱与人交流,性格深处有孤僻和自卑的因子;他颇爱读书,不过读的都是武侠小说和侦探小说,尤其酷爱《福尔摩斯》系列小说,这也可以反映出其性格中植有江湖情结和冒险的种子。就是这样一个人,自少时又与枪支结下不解之缘,1997年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劳教,2005年因贩卖枪支在云南服刑,具有一定的反体制和反社会情绪。

  试想,当一个危险的人,持有危险的枪支,且其又生活无着、家庭破碎、心怀诸多不满,他作出何种危险举动都是极其可能的,一切都只是时间问题。

  周克华杀人的核心目的就是求财,这无可置疑,他似乎不想也不愿依靠诚实劳动去谋生,他早已经不是那个10多岁跟随父亲下河挖沙的勤劳朴实的孩子。但与此同时,周克华身上报复社会以及某种变态犯罪心理的潜滋暗长同样值得充分关注,这其实已经超出了“谋财害命”的范畴,而意味着一个人“逆文明”蜕化的过程。在过去的8年中,周克华在与警方捉迷藏的过程中,渐渐孳生出变态的骄傲与犯罪快感,让他的犯罪行为开始溢出“求财”的藩篱,而陶醉在“一个人与一个国家的战争”的自我满足的泡沫中。

  对于警方而言,事实上,嘉奖是必须的,反思也是必须的。警方应该从本案中充分汲取经验与教训,严密防范此类系列杀人案件再次发生;而对于全社会而言,如何让那些具有一定“犯罪性格”的人,消弭内在的犯罪冲动,成为一个被现代文明所塑造的守法公民,而不至于真的沦落为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这是一场需要付出巨大心血的考验。

  如果说周克华代表着黑暗和罪恶,那我们的社会,就必须变得更加文明、更加正义、更加光明、更加具有内在的合法性和说服力,如此,则光明涤荡黑暗,周克华之辈才会“断后”。张若渔

    [新华网-新华每日电讯]

击毙周克华之后还需做什么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A级通缉犯周克华于8月14日清晨在重庆被公安民警击毙。至此,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成功告破。

  2004年以来,周克华流窜重庆、江苏等地多次作案,给民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社会留下巨大隐忧。周克华被击毙的消息传出,悬在众人心上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尤其是生活在重庆等地的民众,心头的恐慌得到了彻底缓解。

  为了抓捕周克华,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重庆等有关方面出动了大量警力,军警们冒着酷暑,不分昼夜地进行搜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相关人员庆功嘉奖,合情合理。

  击毙周克华之后,警方通过DNA验证、视频比对等,已经确认他即为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案犯。接下来,还有些问题需要考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周克华被击毙,自然无须再负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还须加大追赃力度。周克华在多地作案,抢劫了大量财物,有些金钱可能被他挥霍,有些可能被隐藏或者交给亲友。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大追赃力度,收缴周克华所有的财产,申请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对于追缴的赃款、赃物,可以明确确定失主的,要及时返还;不能明确确定失主的,则应当在被害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或者由被害人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但是,极有可能的情形是,周克华所遗留的赃款,根本无法偿还他所抢劫的钱,甚至无法支付他所致死、伤害的人的医疗费、丧葬费、家属抚养费。那么,作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向国家申请国家补偿。如国家补偿不足以解决医疗费和生活困境,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展开救助。

  周克华被称为近年来“第一悍匪”,他是因何变成了一个凶残、狡猾的案犯?也值得有关部门和社会共同反思。据相关专家分析,“周克华是个能力超强的人,可是他的生活经历、教育程度、社会背景都没能让他沿着正常轨迹发展,没能得到一份正常的工作,而这个人又不甘于平庸的生活。”他的目标仅仅是钱,而不是将所有人视作报复对象的“心理异常者”,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他如此残暴而冷血?

  此前有媒体报道,周克华一家是迁居的外来户,在当地村里没有亲戚,村里有红白喜事,周家也从不走动。还有同村人称,19岁时的周克华“为人诚恳,少言寡语,不爱凑热闹”。那么,周克华一步步成为“悍匪”,仅是他个人性格使然,还是有家庭或社会因素?这均值得认真研究。

  弄清楚周克华犯下累累罪行的历程和原因,总结如何预防此类极端案件的发生,这也应是必要的“善后”工作之一。这种研究与反思当然不是为他犯罪找什么理由,而是将其作为典型个案,研究如何预防此类恶性案件,研究如何扼制“悍匪”。通过各个环节的社会防范,以降低此类恶性犯罪发生的概率。

    [新京报]

重申“治官难于治民”的常识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在梳理舆情时写道:当初唐慧千辛万苦,自己救出女儿,又以死相逼,才使有关方面启动刑事和司法程序。他转引了人民网范正伟的“人民时评”中的论断:“如果执法者能秉公执法、严肃办案,推动人们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就能减少许多不理智甚至以偏执方式寻求说法的行为”。“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中国青年报》8月13日)

  难治者非民也,难治者官也!这段话被以不同方式在各大网站突出展示,盖因其指出了一个治国常识。可不少与民众利益冲突的现实案例中,比如收费收税、征地拆迁,大家常见的是地方官治民的“良苦用心”;而诸如治理三公消费、财产公开、渎职追责等方面,常见的又是对官的“无底线善良”,善良得让某些官员自己都不好意思。“严于律民、宽于待官”导致被宽待的官员肆无忌惮。

  综观当下,将“治官”摆到比“治民”更靠前的位置,是法治的现实之需,也是善政善治之需。

  官与权密不可分,权又与社会各类资源的配置密不可分。权力一旦被官员滥用,社会危害要比无权无势的一般公民的违法后果严重得多,所以自古以来就有“治国者必先治官然后治民”的说法;现代民主政治更是将治官置于非常关键的位置,甚至将治官与治民的此消彼长,视为评估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依法治国首先在于依法治官,绝对不是官员超越法律之外“找法律治老百姓”;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治官治权”,实现从依法治民向依法治官的转变。

  现实中,很多东西之所以混沌不清,根源就在于“治”的主动权掌握在官的手里,缺少有效的制度安排和约束机制,有些地方官甚至背离科学发展的路径,用强力、蛮力甚至暴力来解决问题,制造虚假的稳定。尤其是涉及征地拆迁、治安管制等问题,简单怕事,独断专行,没有耐心在民主协商与法治途径上解决问题,“治民”思维仍然严重且顽固。

  治官比治民更难,官治好了,民恐怕也就不难治了——这是必须被重温并重申的政治伦理常识。在“地方管治理民众事务,中央管监督”的制度安排中,要摆正“治官”与“治民”的位置,就该努力做到:

  其一,从认识伦理上,形成治官一定要比治民更严苛、更完备的共识,廓清责任与义务的边界,加强治官的制度设计。

  其二,从制度上,努力延伸监督、约束地方官员的触角,尽量吸纳民众参与规则制定和监督,实现“民众情绪——中央监督——地方行动”的良性互动。依法行政不仅要让“权力约束权力”,更要让“权利约束权力”,吸纳法律与民意介入,通过细致的约束与严密的设计,实现从严治官。

  治官确比治民难,因为官手里有太多抵御被治的资源与手段。当下社会的发展症结,就是努力规范与约束这些权钱资源,避免其裸奔伤人,让其讲规矩、明事理。只要把权力放进笼子里,让官员都能规规矩矩一心为民,民主法治驱走官僚人治,如何治民这等命题恐怕也就迎刃而解了。

    [中国青年报]

城管服务能否外包

  刚有报道说,开风气之先的深圳城管外包服务因弊端丛生屡遭质疑,有可能被取消。随后,深圳城管局迅速否认并表示,会从设立准入门槛、服务过程全方位监管、引入第三方评价体系等方面,重新完善服务外包政策的制度设计,相关管理规范细则正报市府审议,将于近期公布细则。

  政府部门服务外包也就是从社会上购买公共服务,这本不新鲜,但城管服务外包却还比较少见,而且目前它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挑战和现实难题。

  深圳城管服务外包的最初动因就是执法人手不足,当地的“西乡创新”模式试行一段时间后即在全市推广,并逐渐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这一创新最初还得到各方好评,但推广过程中出现了所谓“异化”。比如,协管与小贩发生恶性冲突、物业服务公司拥有大量山寨城管执法车,有些协管向小贩收取保护费之类的乱象频繁出现。甚至,在与摊贩冲突中被刺死的某协管员,家属要求追认其为“烈士”,但这名“烈士”有黑社会组织成员之嫌。

  涉黑却还要申报“烈士”,这种情形应该比较少见,但其他种种“异化”不在少数,尤其是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与摊贩发生恶性冲突,这在全国范围来说屡见不鲜。正是这些“异化”,使得城管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颇为不佳。深圳市民对城管服务外包这项创新存在疑虑和不信任,其实根源于城管本身的“异化”。在与摊贩的恶性冲突中,究竟有多少仅仅是“协管员”所为,又有多少是正式的城管人员所为?

  就算许多恶性冲突是协管员干的,这些协管员即“临时工”的执法权,是否也得到了正式部门的认可?如果赋予了他们执法权,那无论叫协管员还是临时工,他们其实就是城管,其嚣张与暴力形象也就代表了城管的形象。

  问题的要害在于,在当前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下,城管系统是否有能力搞好外包?从深圳城管服务外包出现的“异化”来看,还是招标及监督和约束出现了重大漏洞。深圳外包来的协管员本无执法权,只能通过告知、提醒、劝导“六字诀”协助实施城市管理。但“六字诀”异化为越权执法、欺行霸市,则明白无误地表明,对于所授出的权力的监督和规范出了大问题。而如何在机制上予以补救,则成为城管服务外包能否健康持续下去的关键。

  就当前城管系统给人的普遍印象看,城管的服务外包必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而舆论其实来源于现实中城管的所作所为。哪怕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妖魔化城管,有关部门所能做的,也只能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为自己正名。

    [中国青年报]

城管外包:账本算清了吗

  据报道,因黑恶势力染指城管外包服务,网上盛传深圳将由此取消城管外包服务。不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日前明确表态,不会取消城管外包服务。深圳市城管局科研所所长胡振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笼统说取消”,由政府购买服务,对充实执法力量、维护市容环境、完善基层服务起到了一定作用,也有利于节约政府管理成本。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居然披上城管协管员的合法外衣,越权“执法”,肆意敲诈商贩,这样的事件虽属个例,却也暴露出深圳在城管队伍管理上存在的“先天不足”。也即,一旦将城管服务外包出去,则可能会面临管理上的失控、失灵情形。在这种大背景下,能否加强管理、如何加强管理,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深圳市城管一再强调,城管外包可以节约政府管理成本,不过,目前尚无准确数据表明,城管外包之后,管理经费是不是真的下降了,下降了多少?政府工作人员的编制是不是也减少了?这些,既然是力挺城管外包的依据,那就有必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并详加说明。不然,总是一味强调必要性,却无法明确说明外包的具体好处,未免有些空泛。

  进一步讲,即便这样的城管外包果真能够节约若干行政成本,也还是需要认真计算一下政府由此支付的社会成本,以及政府公信力在城管外包这一事件中的损益。有时候,经济账可能算起来比较清楚,而社会账则要复杂得多。比如,由涉黑案引发的负面影响,很可能需要深圳城管付出浩繁努力才有可能消弭。

  目前,深圳市有35家公司参与城管服务外包,共雇佣了3204名协管员,这些人员早已是一种客观存在,甚至已经成为政府依赖的力量。笼统地说取消,可能失之简单,但这些协管是不是真的缺一不可?既然外包的多是服务性的岗位,能否通过“放权”,让一些行业协会等自我“服务”?

  □黄羊滩(学者)

    [新京报]

 

 

 

相关报道

隐性福利泛滥逼迫分配改革提速

  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隐性福利”,近年来屡屡引起公众广泛质疑——如位于北京闹市区、仅为市场价1/8的央企福利房,每月倒给500元话费的内部手机号,每年获财政补贴数千万元的机关幼儿园等。最新的例子是,去年中科院以项目名义给在编职工发放近亿元福利。在某些垄断行业内,具有鲜明单位特色的福利五花八门。(《中国经济周刊》8月14日)

  随着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超过8万亿元、去年首超10万亿元,社会上关于提高全民福利待遇的呼声日渐增强,但福利水平并不由一国财政收入总量来决定,而与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水平密切相关。人均方面,我们排名世界100位之后,所以去年《人民日报》刊文指出:高福利离我们还很远。其实,某些行业内或许已实现高福利,只是离普通民众还很远,所以收入差距被进一步扩大。

  不用纠结于有单位春节给员工发过几张内存1000元的购物卡;也无须纠缠于有单位已从实物福利配给,延伸到为职工提供高额旅游福利和“图书费”;甚至都不用计较有单位给每位员工配1台台式电脑、两台笔记本,或者单位举办年会,每人抽奖都能抽到一部iPhone4,因为如此名目繁多的隐性福利,与“福利房”比起来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以某央企在北京闹市区为本单位职工盖的福利房为例,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转手卖掉一套即可赚几百万元,即便卖“房号”也能净挣100万元!

  资料显示,我国收入最高的10%群体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上升到23倍;社会贫富差距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目前的近13∶1,石油、电力、金融等行业收入一般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倍以上。在社会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因素中,既有初次分配(劳动者工薪)和二次分配(税收)等方面的问题,现在看来也与隐性福利存在相当关联。

  能够提供可观“隐性福利”的几乎都是体制内单位,尤以垄断企业的高薪酬、高福利为甚。对掌握政策资源的政府部门和享受政策资源的事业单位而言,“隐性福利”扩张一方面是因为权力没有受到严格约束,另一方面是财政预算与支出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而垄断企业的“隐性福利”,一方面是由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另一方面是国企上缴中央财政的力度太小,全民共享机制缺位使得国企自身独自支配利益。

  所以,遏制“隐性福利”泛滥,既要从制度层面完善约束机制,譬如预算监督和国企利润全民共享;也要避免权力的集体谋私或者寻租放任;更需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据曾参与发改委讨论会议的人士透露,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缩小收入差距、垄断行业收入过高和有效控制灰色收入等方面,在年底公布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涉及”。“隐性福利”泛滥,对收入分配改革已经形成倒逼之势,唯有缩小贫富差距,增量普惠式的社会福利,才能涵养内生性的内需诉求,为新一轮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周期打下基础。

    [中国青年报]

“隐性福利”实为“隐性腐败”

  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隐性福利”,近年屡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如:位于北京闹市区、仅为市场价1/8的央企福利房,每月500元话费的内部手机号,中科院2011年以项目名义给职工发放近亿元福利等。专家表示“隐性福利”已成为财政资金流失的黑洞。(据8月14日《中国经济周刊》)

  这些所谓的“隐性福利”,只供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专享,却与普通民众无缘。相比正常的福利而言,“隐性福利”实属以发福利的名义集体分肥,乃是一种“隐性腐败”。

  “隐性福利”以集体分肥的方式,将所有的体制内人士都拖下水,虽然在福利项目上存在着部门差异化,但其性质都是一样的,均超出正常福利范畴之外。也正是由于体制内“隐性福利”太好,与其他社会阶层形成待遇落差,造成财富分配失衡,无数人渴望进入体制内分一杯羹,年年递增的“国考”大军,就是最好的例证。

  对待“隐性福利”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完善财政预决算制度,将政府部门、国企单位的账目公开透明,避免留下财政黑洞。让公职人员的收入规范透明,不能再用“隐性福利”变相增加收入,同时对这种超出界限之外的做法,均按照腐败行为予以处理。□江德斌

    [新华网-齐鲁晚报]

公立医院怎容“干部病房”

  武汉市卫生局透露,目前该市直属医疗机构中没有使用“干部病房”的名称,多数医院用“特需病房”、“老年病房”代替,今后将统一称为“综合病房”、“保健科”或“老年病科”。(人民网8月14日)

  武汉市卫生局是回答市政协委员吉冬员的提案时作出这一表态的。吉冬员委员是一名医生,其提案指出,公立医院里,一边是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一边是干部病房如同星级宾馆,医疗资源严重浪费,它还助长了特权思想和作风,滋生了腐败,疏远了干群关系。现在,武汉市直属医疗机构中将“干部病房”改名叫“老年病房”、“泰康楼”、“特需病房”等,并表示将继续加强特需病房的规范和管理。

  不知道吉冬员委员接到如此提案办理回复会不会“非常满意”,笔者是不敢乐观的。其实,吉冬员委员的目的和广大民众一样,就是反对官员的医疗特权——公立医院不该设立豪华病房,已经设立的应一律取消。一方面,公立医院就是为全体人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其性质是“公益”性的,它要“救死扶伤”,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只向特定人群提供高端医疗服务,这违背公立医院设立的初衷。

  另一方面,公立医院的全部资源都来自纳税人,因此,应一律平等地对待一切患者,提供均等服务,不能让任何人享受特别的服务和特殊的医疗资源。再说,官员更应“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当不少老百姓住不进医院,即使住进去了,却挤在医院的过道上,一些公仆却在“医院宾馆”里,把治病当享乐,这只会加剧社会不公,激发民众的被剥夺感和不满情绪。

  取消干部病房,不仅仅是改个名。因如果说病房会有好多种,那也只应该就不同病种设立不同的病房,即使改名为“老年病科”,也应该针对全体老年人,就如同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一样。忽然想起去年11月,网友爆出“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新建的干部病房大楼,装修豪华堪称“八星级”。后来院方回应,“这座楼的绝大部分医疗设施设备都是为所有患者服务的,只有6、7、8三层设有干部病房。”他们以为干部病房只有三层就是对的,我却认为,哪怕只有一间也是错的。公立医院有没有干部病房,就是一个考核社会公平正义的指标。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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