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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祭出反腐杀手锏 一纸规范管得住学术腐败吗?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4-08-28
被学者们称为“中国学术界第一部学术宪章”的高校哲学社科研究学术规范的出台,是否能在第一时间有效抑制学术腐败?记者昨天采访发现,学者们在肯定之余也表示了忧虑。他们认为,规范高校教师、教授的学术行为,并非一纸规范就能完全做到的,需要净化的是整体学术环境。 温儒敏(北京大学中文系主任):追求学术光环是腐败首因 “制定学术规范确实很重要,但我认为现在导致学术腐败的最重要原因除职称问题外,就是越来越多的各种评比和评奖。过分追求学术光环,已经成为学术腐败的最重要诱因。”北大中文系系主任温儒敏感慨地说,“现在,高校和社会中的各种评比、评奖,已经越来越分散教师、教授的精力,而获得这些奖项偏偏又可能和评价教师能力相关,因此一些教师为了获奖,多发表成果,难免在自己没有精力研究的情况下抄袭别人的著述。我建议,不要搞那么多的形象工程,让教师们踏踏实实地做学问,这样教师的压力也能减小,学术腐败的环境也能得到有效抑制,否则光是规范未必能达到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杨沐(新南威尔士大学访问学者):人际关系导致剽窃之作发表 新南威尔士大学访问学者杨沐表示,除对学术行为作出规范外,规范学术刊物市场也很重要。“近年来国内学术刊物越办越多,但不少刊物却面临高质量的稿源缺乏的问题,甚至因此降低刊用水准。刊物和出版社的学术水准良莠不齐,编撰体例和规范要求也不统一。这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对著述出版与否的考虑中,常常掺杂了一些不应有的非学术因素,例如对于人际关系的考虑,致使一些不符合学术规范甚至抄袭剽窃之作也能得以发表。一位编辑曾对我提到一个现象:因不符合学术规范而被某家刊物拒绝的文章,却常常能原封不动地被另一家刊物发表。这使得坚持学术规范的刊物相当无奈。我觉得,各学术刊物和出版社除了努力自律、提高自身水准以外,还应该加强联系,制定更加完善统一的规范并共同遵循。这等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联防体系’,有利于杜绝学术界伪劣假冒产品出笼的机会。” 葛剑雄(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有些教师根本不懂学术规范 “现在,有多少大学生的论文是从网上或图书馆拷贝下来的,我想可以说是数不胜数,我想大部分学生都不敢理直气壮地说,论文是自己研究写成的。甚至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论文,也存在着大量的抄袭现象。这怪谁呢?我们的教师恐怕难以逃脱责任。”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葛剑雄说,“从近年来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尽管在学术界和高校的确存在着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有的还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但涉及违反或不遵守学术规范的少数人还是不懂学术规范,或者是对不正之风缺乏抵制能力。特别是一些比较年轻的教师和研究生,往往违反了学术规范还不知道错在哪里,有的连基本要求都不知道。就我所了解,有些博士生的论文或专著根本不写学术史,也不提前人已经取得哪些成果。” “这些年大学和研究所的规模扩展得很快,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和高校教师也迅速增加,但有的导师以前没有完整培养过一届研究生,缺乏进行学术规范训练的实际经验,或者自己还弄不明白该如何遵守学术规范就已经在指导学生了。”葛剑雄激动地说,“我们现在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研究,如果只是采用抄袭手段,就是一种变相腐败,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因此我们不止要规范学术行为,还要让其成为每个学生和教师都能学到的课程。” 李强(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大部分高校尚无处罚条例 由于此次出台的《规范》仅是对学术研究的行为作出具体规范,而并不涉及惩处措施,具体惩处办法交由高校自定,因此《规范》的出台能否真正达到警示教师、教授的效果,高校会不会为保护教师而减轻惩处力度也是学者的忧虑之一。 “现在,教育部规定各高校自己制定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这主要是由于教育部目前没有从事此项管理的专属部门,而各高校自己又是一个行政实体,有权利对违规教师、教授进行惩处。但高校会不会放松对自己教师的管理又成为了一个问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李强说,“比如说,按规定,发现一个教师可能的剽窃行为后,需请本校或外校教授进行评定,教师也可申请答辩机会。但高校会不会为减轻教师责任而请与该教师熟悉的人进行评定?教师会不会为此找人说情产生另一种腐败?不仅如此,现在只有北大、清华等个别高校制定了惩处条例,大部分高校尚未有相关条文生成。” 科学界反腐也亟待出规范 教育部有关人员表示:将进一步制定其他领域学术规范 教育部出台高校哲学社科类研究学术规范,在科学界也引起强烈反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在科学界也存在着大量学术不端甚至学术腐败问题。该委员会一项统计显示,申请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滥用科学基金等事例的绝对量在增加,更有甚者,曾伪造论文检索证明,将实际收录论文数由1篇夸大为7篇。“中科院院士、古生物学家张弥曼曾说,当前科技界‘丢出一把米,马上就要鸡下蛋’的做法非常普遍,导致一些人写的文章比读的文章还多,成果不多但浮夸现象严重,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影响非常大。” 据分析,科学界学术腐败的问题屡屡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部分科技工作者在不良社会环境下自身科学精神失落、道德修养缺失;二是科研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缺乏合理的科学评估体系和办法,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 在对高校的哲学社科研究领域作出学术规范后,会不会将学术规范的范围扩展到其他领域?教育部有关人员表示,建立学术规范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教育部只走出了第一步,将来这一规范肯定会扩大到其他领域,但目前尚无具体方案。教育部下一步要做的工作,是制定哲学社科类《规范》的实施细则,接下来还将制定惩处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行为的办法,真正实现纯化学术环境、维护学术尊严。 国外高校教员剽窃会被免职 杨沐表示,学术剽窃更为复杂的情况是似是而非的抄袭剽窃。“按理,不论是直接征引还是间接征引,都必须在文中相关之处具体注明是译自或出自哪一原著的哪几页,而且必须在文末或书末给出原著的详细出版信息。不这么做,就说明该作者即使不是有意抄袭剽窃,也是属于缺乏学术论文写作规范的基本常识。但是现在国内有大量的著述在这一方面是极其含混的。不论自己的著述中有多少翻译或引用的成分,也只在文末或书末含糊笼统地附上一个‘参考书目’了事,就连许多资深学者的著述也是如此。” “在西方的许多大学,本科生人手一册的学习手册中,论文写作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学生倘在某一科目的论文写作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行为,直接的处分就是该科的学分为零。至于教职员,如果被发现在著述中有此行为,则可能丢掉职位。然而至今为止在中国,不但有许多学生没有得到有关的知识与教导,就连许多老师和学者也都欠缺这样的常识。” “黑色”事件 今年6月中旬以来,网上有帖子“指责”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卜宪群撰写的《秦汉官僚制度》一书存在抄袭问题。此时卜宪群正处于被任命为历史所长助理的公示期。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组织专家对“抄袭”问题进行了鉴定,否定了“抄袭”,认为存在“学术不规范问题”。但由于鉴定前未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鉴定后未公示调查结果,所内部分研究人员对鉴定过程心存疑虑。 黄宗英抄袭事件 北大英语系副教授黄宗英,日前因学术剽窃行为,被北大外语学院解聘。对黄展开调查起因于今年1月2日,一网民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一部不折不扣的抄袭之作——评北京大学英文系副教授黄宗英先生著〈艾略特——不灭的诗魂〉》。认为黄的《艾》书乃基本直接剽窃自英国作家彼得·阿克罗伊德所著《艾略特传》。此后,北大外语学院成立学术小组进行调查,结果为:根据《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对剽窃行为的定义,黄宗英的《艾》书剽窃部分占到全书的74%。 宪章出笼历时三年
99位委员全票通过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高校学风问题令人忧虑,关于学界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的新闻屡见报端,学术界的声誉受到极大影响。教育部这次出台的,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高校哲学社科研究的学术规范。我们希望能通过这一规范抵制各种学术界的不正之风,维护高校共同体的国内国际形象。”昨天,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靳诺在正式对外发部该规范时这样说。 “这项工作是从2002年春天开始启动的,当时各类大小学术腐败事件已开始在学术界蔓延。之所以首先从哲学社科类着手,主要由于与自然科学相比,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的建立难度更大,其发生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的行为也更难界定。” 曾参与该《规范》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学术界以打假著称的学者杨玉圣介绍,在教育部的“‘十五’工作计划”中,对制定学术规范就有过要求,教育部也专门对此立项进行课题研究,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中广泛征求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历时三年才将规范完成。最后举手表决通过该《规范》的99位委员中,不少人既是学有建树的学者,也是校方的领导。 宪章解读 “学术不端”有了明确定义 记者看到,《规范》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都作了规定。 其中不少具体规定都专门针对目前学术界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在学术界中常见,引用他人文章不加注释,引发不少学术丑闻的引文问题,《规范》中就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对一直流传的“学术不端”说法,《规范》作出了明确定义:今后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行为都将被划为学术不端行为。近段时间学术成果的署名混乱问题也在《规范》中受到约束:“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学术评价慎用“重大突破” 《规范》中还建议,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成果研究应区别对待:“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对一些评审意见中频繁出现的“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规范》也建议慎用。 学术批评权力获得肯定 此外,国内还不太流行的学术批评也被引进《规范》之中——“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力,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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