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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教授指斥教材中"荒谬之错" 30年不懈[图]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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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教授发表的论文

  “小数点向左移动一位,原来的数就缩小10倍;小数点向左移动两位,原来的数就缩小100倍……”

  这是我国小学数学教材里对数字大小增减的一种表述,几十年来,始终如此。但是,云南大学一位经济学副教授却认为这是一个“严重错误”、“荒谬”的表述,并且,30多年以来,他一直就此向国家教育部、人民教育出版社等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还写出多篇论文在杂志上发表。但这些努力都没能达到他预期的效果,于是,老人直接将人民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对教材中的“错误”予以更正。老人把这起极其特殊的案子,称为“维护真理第一案”、“关系到子孙万代的公益官司”。

  “折腾了几十年,我要的就是一个‘理’字,不改过来的话,我们所有的孩子都还会继续受害。”3月4日,这位“倔强”的古稀教授站在比书桌还高的一大堆诉讼材料旁,神情肃穆的对记者说。

  1、30年前,发现小学数学教材“荒谬错误”

  这位以爱钻“牛角尖”的老人名叫刘汝燮,已经72岁高龄。1994年,他从云南大学经济学院教职上退下来时,职称是副教授。据其介绍,退休后,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多所著名高校均发来聘书,聘请他为客座教授,另外还有很多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邀请他去讲课或担任顾问。

  刘汝燮坦言:强调这些,是为了让记者相信自己的“专业水平”。“说起这个事情,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老人回忆:“到云大以前,我一直从事银行和税务工作,后来搞的是经济学研究,一辈子都在跟数字打交道。1973年我二女儿上小学,有一天我给她辅导数学,发现里面明确记载着这样一个‘规律’:小数点向左移动一位,原来的数就缩小10倍;小数点向左移动两位,原来的数就缩小100倍……我一看不对啊,任何一个数字缩小一倍就等于零了,怎么可能会有缩小一倍以上的情况发生?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简直荒谬。”当年,刘汝燮的家还在贵州,发现这一“荒谬”后,他立即致函人民教育出版社,但没有得到任何反应。于是,他又将自己的看法写成详细的信件,寄到中科院及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的数学系,得到了很多专家的认可。但由于历史原因,此事就一直搁浅了下来。

  2、发表论文,直指5大中央媒体误用“缩小倍数”

  在那之后,“缩小倍数”这一常年来被视为基础数学中最简单的“规律”,成为了刘汝燮的一块心病。多年来,他一直在搜寻各种资料进行深入研究,结果他发现“缩小倍数”的问题普遍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比如说:某某的速度比某某慢好几倍,某某的收入比某某少好几倍,等等。更让人担忧的则是,许多权威机构和媒体也总是在犯这种"可笑的错误"。在刘汝燮收集的各种资料里,有大量各级媒体关于经济发展状况的报道,如《经济日报》1998年5月18日的一篇报道中写道,"……利润总额比去年下降的16倍。""如果你挣100块,这个数字的一倍就是100啊,下降一倍就没有了。那么,下降16倍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以上研究,刘汝燮在1998年第8期《中国统计》杂志上,发表了《请把数字搞准》一文。该文直指《经济日报》等5家中央级媒体在"缩小倍数"这一问题上的"错误"。后来,他又在多家杂志上发表相关论文,就相同问题提出批评,并反复表示,希望国家教材审核部门就此进行改正。由于一直没有得到过正式答复,所以他并不知道自己指出的"错误"是否得到了更正。2001年,小孙孙找爷爷求教数学问题,翻开孩子的课本,他又看到了这条"缩小倍数"的"规律"。"几十年了,孩子们就这样一代一代的被传授着这样一个根本性错误的东西!"

  3、人民教育出版社:一般不会引发歧义

  于是,刘汝燮再一次致函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初,一份打印的书面答复寄到了他手中。该社在其中大致称:关于小数点位置移动引起数值大小变化的表述,长期以来存在着不同意见。我国确有许多教研人员认为这样处理不够严格,但一直苦于没能找到更为合适的方式。但在小学数学教育中,为简明的阐述一些数学规律,有时需要使用一些特定的术语。因此,才采用了关于小数点位置移动,导致数值发现变化的表述,这样的表述语言简练,便于小学生理解和记忆。如果把"原来的数就缩小10倍",改为"缩小到原来的1/10",小学生不便于理解。因此,这条"规律"所表述的"缩小"或"扩大",有其特殊的语境和特殊含义,这一点已是约定俗成,一般不会引发歧义。值得注意的是,这封从人民教育出版社寄来的答复后面,并没有加盖该社公章,对于里面的说法,刘汝燮认为"不能自圆其说"。"实际上,改为'缩小到原来的1/10或1/100',这样就正确了,既然已经认识到了这点,为什么还是坚持错误的表述方式呢?如果已经是一种'约定俗成',那为何教育界还有那么多质疑的声音呢?正因为孩子们小,这种错误的'规律'才更容易深入他们的脑海,成为一生都抛不开的一种认识,那将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2003年下半年,已经高龄七旬的刘汝燮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自己30年来的"心病",把人民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为了能把案子立在本地,他把自己购买"错误教材"的书店一同例为被告。但是,他先后向昆明中院及两家市区内基层法院提出的诉讼,都没能得到受理,原因是"不属于法院审理案件范围"。

  4、"学术问题",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几次受挫后,老人又来到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在这里购买教材后,该公司与远在北京的人民教育出版社被他例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宜良县法院。这一次,终于得到了立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

  对这起官司,两家被告单位均感意外。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称:其所销售教材中是否存在错误,他们是没有义务和能力来审查、保证的。而且,该公司只是一个分之机构,连法人资格都没有,因此,根本就不是承担民事的合格主体,完全不应该成为被告。

  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观点则是:刘汝燮对其教材中争议的表述理解有误,按照他错误的理解去分析和推理,因此就让他自己的思维陷入了矛盾,而认为教材错误。另外,该教材已通过教育部的审查,也符合相关出版规定,因此,不存在任何质量上的问题。

  经过审理,宜良县人民法院确认了争议教材的合法性,并认为该教材在理论上具有其权威性,刘汝燮根据自己的看法提出对教材进行更改的要求,这一行为本身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并无毁损。但是,不论其观点是否正确,或教材是否错误,这都是学术上的问题,应该通过理论探讨和争论予以解决,而不是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范畴。2004年9月底,刘汝燮老人拿到起诉被驳回的一审判决时,觉得不能理解,"明明已经受理了,怎么现在又说不应该受理?"很快,他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今年2月初,该院进行了二审,作为第二被告的人民出版社从北京派了两名代理人出庭,坚持认为自己出版的教材完全合法和正确。目前,昆明中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判。

  "倔强"老教授刘汝燮

  3月4日,本报记者冒着大雪来到了刘汝燮家中,为证明自己指称小学教材存在严重错误的这一观点,他翻出了大量资料,这些资料垒起来足有一米多高。老人说:他在起诉书中只提了70元的索赔,是购买教材的价款和车费,这在是一个象征而已。而第二个要求就是,要求对教材中"荒谬的错误"表述进行更正。"这可是关系到子孙万代的大事,所以我要坚持把这桩'公益官司'打到底。"老人捧出一部厚厚的《汉语大辞典》,翻到其中关于"倍"字的词条,分析起来:在所有语文教学工具书中都是这样记载的,表示数量的增加时可以用"倍",而表示减少时则不能,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一个语言学常识。但是,现行的任何一种版本的数学教材中,却都说表示数量减少时可以用"倍"。"非常明显,我觉得后者是错误的,而且错得非常荒唐,有关部门为什么不愿意改正呢?这点一改过来,这对矛盾不就迎韧而解了?"

  专家观点

  专家一:云南大学法学院杨临宏教授

  专家二: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万立律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审开庭时,只是对"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进行审查,目前还没有结论。本报记者近日针对这起特殊案件中的种种法律问题,走访了两位法学专家,他们一一进行了分析。

  1、"这是一个学术问题"

  记者:在老教授的这起官司中,我们看到已经有过几家法院对他的起诉不予受理,但后来还是得到受理了,审理(一审)下来的结论呢,还是又回到先前不应该受理的立场。这说明我们法院系统对这个问题也是存在分歧的。那么,两位怎么看待?

  杨临宏:我认为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或同一个法律关系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可从不同的角度对本案作出不同的裁决。这很正常。

  万立:首先,我认为此案只是一个学术问题,案中那位老教授的观点只代表他对数学领域某些问题的看法。其次,法律不应该介入专业学术领域。法官懂法但不一定懂得专业学术,因此,不应该介入本案,也不可能对其中的是非做出正确判断。而且,老教授纠正的是一个正在探询的学术问题,如果法律介入,反而会制约自然科学的发展。

  记者:如果什么案件都能的得到受理,会不会使得无理缠诉的情况急聚上升?那么,该不该立案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究竟哪些案子是不应该受理的?万立:如果此案得到受理,会造成客观上人民法院没法作出裁决,因为所涉及的是学术问题,那样的话,法院就变成一个学术裁判机构了,而实际上,法院没有这个能力。至于法院立案的标准,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要求有明确的原告、被告;二者要有利害关系;有明确诉讼请求。因此,像本案涉及专业学术争议的问题司法就不应介入,法院也就不会受理这一类案件。

  2、是否属于"公益官司"

  记者:具体到本案,如果教材中确实存在错误,那责任在哪个部门?具体的负责人应该如何进行追究?

  杨临宏:如果教材存在错误,在本案中责任存在两种:一种是编辑及出版、印刷责任,一种是审核责任。编辑及出版、印刷责任是在教材编辑出版过程中,具体承担编辑、印刷一方的责任。教材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负责审核,由人民教育出版社负责出版印刷。如果是把关不严,审核出错,那么教育部应承但行政责任,印刷出错则由人民教育出版社负相应责任。万立:我首先讲过此案是一个学术问题,而学术问题是没有绝对真理的,本案不存在有责任。人民教育出版社负责编辑出版各种教材,书中的定理、公理经历了一个求证过程,如果发现这些定理、公理有错误,责任是无法追究的。正如人的认识是有限的,社会的发展是无限的,不管法律还是自然科学在今后发现了错误都不可能去追究某个人的责任。

  记者:我们知道在通常的民事诉讼中,确定原告人的一个原则是你的利益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了损害。但在本案中,老教授的个人利益并未直接因教材的问题,而受损。老教授自己认为这是一起"公益官司",他是为孩子们的利益在打官司。作为旁观者,你怎么看待?杨临宏:公益官司牵涉到"公益诉讼",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它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只在实践具体分析。

  万立:我觉得这不能说是一个"公益官司"。公益官司解决的是公众利益受损的问题,而本案的前提基础是一个学术争议问题,说它是公益官司还有待商榷。

  3、"应该通过学术讨论来解决"

  记者:这让我想到去年四川的一个官司,是一个原本不相干的市民,就市内一处工厂的污染问题提出诉讼,把这家工厂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告了。在告之前,这位市民曾受到一些好心人的提醒,说人家并没污染到你,你哪有资格去告。遗憾的是这个官司因一些行政干涉而不了了之。我想,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不太明白,就是:在这类"公益官司"中,究竟谁有权利提出诉讼,也就是说原告如何确定?杨临宏:在四川这起环境污染事件中,因不存在对原告的侵害,所以该市民没有资格提起诉讼。我觉得环保民间团体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另外,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相应的诉讼。当然,这两种情况在目前来看,都还无法实施。

  万立:这个案子里面,既然污染问题没有直接对那位市民造成损害,那么,他是不能成为合格的诉讼主体的。具体到云大那位老教授的这个案子,我觉得它与四川环境污染事件并非同类案件,他们的前提是不一样的。

  记者:那么,两位觉得他对数学教材提出的这种质疑,要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才好呢?杨临宏:他认为教材有误,应该向国家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来,要求予以更正。有关部门不予答复或不予处理,那这就是行政不作为,可以直接状告这些部门。

  万立:还是那个说法,我认为这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他应该通过写学术论文的方式,来进行论证,并以此力求得到学术界的认可。这是也作为一名学者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职责。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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