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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大肆圈地 学校场地深度缩水 除了马路孩子们到哪做操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11-21 11月14日,山西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汾(阳)屯(留)省道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沁源县第二中学21名师生被载重卡车碾压致死。(昨日《新京报》) 顷刻之间,21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到底是谁把他们推到车轮之下? “问责”不可或缺,肇事者、渎职者被追究责任,自然是对死者的告慰。但最让笔者担心的是:还有多少孩子身处危险的边缘? 事实上,这是一场本可以避免的灾难。如果学校有足够大的操场,如果政府能给学生提供安全而完善的体育活动设施,这场灾难也就无从发生。21名师生的死再次警示:切不可把师生置于危险丛生之地。 在不久的将来,当地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可能会下发通知,重申保障中小学学生安全的重要性,甚至出台规定严禁学生外出锻炼。这对避免同类灾难的发生,或许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在防范中小学安全事故方面,教育部门实际上陷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在这里,问题的根源是对农村教育投入的不足。 对此,“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老百姓可能心中没底儿,但“在其位谋其政”的政府官员呢?他们知不知道不牢固的校舍会砸伤听课的学生,操场的狭小甚至没有操场会把学生推到危机四伏的马路上,卫生没有保障的饭菜会引发学生的食物中毒? 不论答案如何,希望有关部门能常思考:还有多少孩子,会身处危险的边缘? □江厚良(北京学生) [新京报]
相关评论 把生命安全决定权还给个人 昨日(11月15日)《新京报》刊登了一则令人悲痛和震惊的消息:山西沁源县第二中学900余名师生在公路上晨跑途中遇害车祸,21师生被撞身亡。 在悲痛和震惊之余,我认为这是又一起因对安全的漠视而酿成的惨剧。 对于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事后监督当然同样是重要的,但对于生命安全的保障来说,事前防范才是决定性的和最根本的措施。当然,由于人的知识和科技手段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消灭安全事故,但认真负责的事前防范肯定会大大减少事故发生。而问题就出在如何做到认真负责,由谁来负责。如果说沁源县第二中学的负责人不知道安全的重要那可能不是事实,他要是知道在马路上跑步可能会闹出人命,他大概不会这样做的。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没有认识到危害性,而之所以没认识到这一点,与他思维的局限、信息的获得以及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方法有关,与对生命不能足够地尊重和敬畏有关。问题是,由于校长一个人或一个班子认识的局限却要用许多人的生命去证实,这是极危险的,是集体剥夺了个人对生命安全的选择权。这是我们许多灾难的根源。 在安全事故方面,我们屡见不鲜这样的现象:由于责任人的思维方式和上级的指导方式的失误经常决定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命运。可是,无论我们的说教多么动听和有力,无论我们事后惩戒多么严厉,但仍没有足够的方法和智慧去改变许多人一意孤行的、甚至是冒险的思维方式和许多部门对下级的指导方式,但是,我们却可以改变“集体选择决定个人选择”的安全模式。 沁源县出现的事故足以说明学生们是在集体无意识的“无知之幕”遮盖下的牺牲品。沁源县第二中学在这次事故中的受伤者回答记者时说,经常有车横冲直撞过来,跑步时提心吊胆,而且这样晨跑有好多年了,显然学生无力改变这种状况,最后被迫将生命安全选择权交给学校领导层。这与一些矿难如出一辙:工人发现了问题,但无力制止矿主,然后用生命做赌注,形成了一种可怕的集体无意识。学校跑步与矿工下井的不同是校长没有利益追求,而矿主有利益追求,但相同的都是集体控制了个体的生存选择权。 所以,我们认为,撇开事后的责任追究制度不谈,在安全防范问题上首先要把生命安全的决定权归还给个人。我们应该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当个人预见到在工作、学习、生活中从事正常的活动将面临生命安全威胁的时候,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活动支配方的指令。同时法律还要保护当事方因拒绝接受指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还要鼓励任何公民举报和投诉社会上的安全隐患问题,比如家长可能状告学校,家属可能状告工厂矿山,无论事故是否发生,赢了官司可获赔偿,被举报属实和不整改的要受法律严厉制裁。 “生命安全的决定权属于个人”,这种个人权利的保护常识理应在学生中得到普及。这样的话,多数人监督少数人肯定比少数人决定多数人有效。 □方礼纲(北京媒体从业者)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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