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的第二十个年头的春天,人们终于等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审议。这是一件关乎中国在未来国际竞争中,能否占据优势的大事,而不单单是涉及教育本身发展的问题。从最近新华社的报道看,一方面,一些修订还比较含糊,不够到位;另一方面,针对已经形成的管理模式、思维定式等既成事实,还缺少扭转和改善的有力办法。
为此,我想为《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提几点意见。
在修订《义务教育法》时,先要明确制订或修订义务教育法主要应解决什么问题。我认为,主要是解决所有公民享受平等和基本的受教育权的问题。只有达到了这一目标,中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才有希望。为此,就要保证学校及其基本条件、教师及其基本素养、办学经费及其相关保障、教学体系能使所有国民养成公民基本素质、管理体制促使学校正常运转、社会发展能与教育相互促进、法律监督推进义务教育更加公平和有效。
在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草案中,目前已把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问题、不得挪用教育经费和财务公开的问题、经费预算向农村倾斜的问题、按照标准拨付教育款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问题等,均作为修订的重要内容。这些都是非常可喜的,但也说明这些条款多是有具体针对性的,是在一些根本问题未能充分解决的前提下的策略性规定,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还会有不少方面难以落到实处。
比如,最有典型意义的公共教育资源———义务教育能否实实在在地为所有国民提供最基础性的教育服务?
义务教育公平的底线标准是什么?各级政府针对不同类型地区的义务教育拨款有何种明确比例?对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有否实质性的要求?对从事义务教育的公私立学校及其教师的责权有哪些规定?对违法者的责任追究如何保证,社会监督如何硬性规范?对已经造成的重点校和薄弱校之间的差别如何消除?对已经发生的利用课本、教辅、补课等乱收费牟利的毒瘤如何割除等,规定还比较模糊,容易使人对法律的有效性产生怀疑。
如何看待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体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现代世界的竞争格局中和社会发展模式中的成熟程度。通过对《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可以折射出许多深层的观念问题、法律问题等。《义务教育法》所依据的《宪法》赋权、所承载的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在该法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修改的结果要避免成为教育部门的行业内部法,而更应该是保障所有中国人权益的、整个中国社会都必须遵循的国家法律。
也可能我的这种感觉太理想,但对比发达国家明确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的教改纲领等,我们的差距不全是因为经济实力有限,更关键的是我们对义务教育价值的认识。要使国人真正感觉到我们的义务教育立法与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相匹配,就必须从根本上确立义务教育法规的国家法律地位,理顺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关系,使每个国民和每一个部门都深知这是关系国家安全、民族命运、社会进步、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命脉法,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才会在形式规范和人们的心中真正形成。
尽管有这些想法,我还是对修订义务教育法表示支持。
这种努力和探索是希望所在,而由此引发的讨论和建议,将能促进其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国教育的未来、中国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未来,正是基于这种艰难的推进。
□程方平(中央教科所研究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