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教授日前为《人民日报》撰写了《“为公立学”是我们的旗帜———评“教育产业化”》一文,对正确理解教育的社会属性、深刻认识“教育产业化”的危害和从根本上消除“教育产业化”的影响,提出了鲜明的观点。以下为全文:
在我国正确地选择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中,一种泛市场化的思潮也随之而起,许多人包括一些官员也为之惑为之鼓,他们恨不得将所有领域都变成商品货币关系,并且打着的是“改革”或“深化改革”的旗号,因而也就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教育产业化,亦即教育市场化就是其中一种流布甚广的理论误导。
所谓教育产业化,就是主张要按或者要像兴办工商业一样兴办国民教育,要按或者要像办企业一样办学:企业可以多种经济成分,国民教育也应该搞私有制学校;企业讲投资讲回报讲利润讲分红,学校也应讲投资讲回报讲利润讲分红;企业搞股份制,学校也可以搞股份制;国有企业搞改制,公办学校也可以搞改制。总之,凡是企业可以搞的事情,学校也大体这样去做。在他们的眼里,教育与经济、学校和企业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所以,他们无意或有意地回避教育的固有属性,制造教育产业化的种种舆论,在教育领域掀起一场“沙尘暴”,迷惑了人们的思想,影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
正确理解教育的社会属性
教育是一种特殊产业、特殊社会产品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实行教育产业化政策
教育究竟能不能产业化?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教育的属性要有科学的认识和正确的理解,而得出这种科学认识和正确理解的关键,则在于对教育产品应当进行多角度的立体分析。
称国民教育(以下简称教育)为“产业”,是“产业”一词的泛化使用。称它为产业,也只能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因为教育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产品。我们知道,经济学将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能够成为完全的商品并且应当产业化市场化的只是其中的私人产品;而教育作为社会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并不是私人产品。因为教育这种产品不像私人产品那样在消费中具有独立性,亦即其用处不可能分割给他人或社会,而是在消费结果上具有很强的外溢性,亦即消费的结果不仅对消费者自己有好处,对他人、对社会也有很大好处,因此,教育乃是一种外部经济性很强的社会产品。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可以获得个人的种种直接受益,但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无疑可以给全社会带来广泛的收益,包括经济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等等。正是教育消费的这种溢出效应,也就是公益性,经济学把教育定义为“准公共产品”。这早已成为世界性的共识,成为世界所有国家主要由政府举办教育事业的最重要的理论根基。
从教育所具有的社会功能来看,至少还有两个方面理所当然地值得我们重视:第一,教育具有教化的功能,是人谋求自身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种手段。第二,教育是保存知识、整理知识、传授知识、创造知识、发展知识的特殊行业,在传承文明、发展文明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就必须为公立学,保证教育不为任何特定社会集团或社会阶层的利益所左右。而教育产业化论者却把教育仅仅当作一般商品,无视教育的上述特殊性。
我们不能把经济思维、市场观念用于一切地方、一切领域。而教育的性质和其对人类社会的意义,更是决定了它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清醒和冷静。事实上,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国民实行教育产业化政策。
当然,就学校方方面面的工作而言,有一部分是可以推向市场或更多地运用市场规律的。例如,高校后勤的相当一部分可以而且应当实施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的改革;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应当通过市场来进行;但这些都不是教育本身产业化。
深刻认识“教育产业化”的危害
种种教育乱象部分抵消了改革成果
教育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受到损害
“教育产业化”对我国的教育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危害不可低估。教育产业化的直接后果主要有:
一是明显减缓了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严重制约了教育的健康发展。1993年我国政府颁布实施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到上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这一工作目标,这个4%并不是一个高的标准,只不过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当时的平均水平。1986年我国的这一比重就已达到了3.43%。然而遗憾的是,多年来这一比重却一直徘徊在世界最低水平线上。就在提出4%的目标之后,这一比重不升反降,1995年降到了最低点的2.41%,此后虽然缓慢回升,1999年达到2.79%,2002年达到3.32%,2003年却微降为3.28%;对2004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调整后,该年的这一比重又回到了1999年2.79%的水平。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教育产业化的恶劣影响。
二是出现了种种教育乱象,部分抵消了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一些人高举“教育产业化”的旗帜堂而皇之地将教育变成商品来谋取高额利润;一些地方官员在教育产业化的旗号下不仅将其权力范围内的高中、技校这种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国有教育资源出让给民营资本,甚至把优质的初中、小学以“改制”的名义卖掉;在财政拨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教育产业化也成为一些学校乱收费、高收费的“理论根据”,甚至成为教育领域极少数人“寻租”活动的挡箭牌;教育产业化论者还片面夸大教育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的所谓经济功能。以上例举的教育乱相不仅是对教育功能和性质的扭曲和异化,也坑害了广大老百姓和学校的教职员工,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
三是导致教育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受到损害。在受到教育产业化思潮影响严重的一些地方、一些学校,教育价值失衡,教育行为失措,学校功能变异,学术精神沦丧。这是对教育的根本性伤害。
教育产业化引发的上述后果,虽然不是当今教育改革发展的主流,但如果任其滋生蔓延下去,必然会严重影响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和“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会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会严重影响教育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实现。
深化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解决教育产业化问题须加大政府投入
反对教育产业化不等于不鼓励民间办学
反对教育产业化,并不是主张教育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更不是主张因循守旧。恰恰相反,我们在既往改革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仍然要继续深化改革,大力创新机制、完善体制来求得新的发展。而要这样做,消除教育领域教育产业化这一理论影响已是当务之急。
消除教育产业化的恶劣影响,就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正如前述,2004年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仅占GDP的2.79%,距离4%这个规定目标尚有很大距离,与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些宏伟目标极不相称;而要从根源上解决教育产业化问题,加大政府投入则是根本性措施之一。因此,持续较大幅度地增加对教育的财政性投入势在必行。我们希望,到2010年,能够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利益出发提出并重申过的上述4%的目标。这应当看成是否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数量指标之一。
为了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在实现投资型财政向公共型财政的转化过程中,应当同步完成财政性教育投入的制度创新———最重要的是将这种投入的全过程纳入法制的轨道。财政性教育投入的预算决算要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议程,并应采取成立教育拨款评估委员会等配套措施。
与此同时,根据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双重属性,我国已经实施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分担的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完善。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学费收取的额度与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相比,即使在世界范围内看也已经处在高线上,一般不宜再提高。学校除了按规定收取学费充作办学经费外,还要善于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开展积极的创收和筹资活动,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
另一个问题是,反对教育产业化并不等于不鼓励民间办学,恰恰相反,应当继续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教育与教育产业化是两个不相干的范畴,公办、民办并举将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长期方针。但应当明确的是:第一,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都是社会公益性教育机构,都具有相同的教育功能,都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都要贯彻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民办学校就是私立学校,而私立学校并不是“私有制”学校,亦即不是任何私人的产业,而是一种非营利法人机构,它的资产实际上已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资产。第三,世界上也有极个别国家例如美国存在着极少数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投资性学校,但这就成了名副其实的“学店”式企业,它也就不能享用教育用地而只能是商业用地,并且必须如同其他企业一样依法缴纳各种税金。第四,公办、民办学校的主要区别在于举办经费的来源不同,内部权力架构和治理结构不同,而并不在于是否收取学费。收费并不是民办学校的特权,政府经费拨款也不是公办学校的专利;因而,公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民办学校也可以得到政府的经费支持。
学校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如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而又能保持教育和学术的圣洁、高贵与尊严,仍然是一篇大文章;因而,在深化改革的探索中积极进行理性的制度创新将是继续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具挑战性的重大任务。要扩大和实现作为事业法人的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在学校之间和学校内部适当引入和形成有限而有效的竞争机制,要通过市场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要讲究投入产出努力提高办学效益(既包括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也包括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办学经费的良性运作),同时又要防止滥用办学自主权,防止学校间的无序恶意竞争和人才的无序恶性流动,防止科学精神和学术品格的蜕变与异化,防止乱收费、高收费,如此等等,都是这里的题中应有之义。所有这些工作都应当建立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这样才能真正办出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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