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7-02
昨日(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次修订的核心,用委员们的话说,是要“全面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了对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行政问责制,使一直以来囿于法条字面,而无明确权责的《义务教育法》,理清了责任主体,以此督促各级政府,助力解决当前广为诟病的失衡发展和教育不公问题。
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其中对于义务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经费问题,作了责任清晰的划定。法律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并且明确提出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资金的保障上,负有统筹落实之责。对于长期缺位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该法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认为,此次对于国务院各部门到各级地方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
《义务教育法》颁布20年来,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上功不可没,而此次修订适时引入政府问责,将当前义务教育的再发展委于政府一身。不可否认,当前的义务教育现状,呈现出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的两个二元状况,致使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目标陷于制度困局。这其中,长期的城乡二元格局累积的发展差距,义务教育发展在各级政府问题治理中的排序现实,社会流动对原有教育格局的巨大冲击,以及财政经费开支不断增长的需求,都使当前的义务教育,全然不能依靠简单的口号与意识重视,而迫切需要制度性的纠偏。其中郁结的问题,尤以义务教育的非均衡发展与不平等现状亟须救治。
即使是在2005年GDP突破两万亿元大关的广东省,仍然普遍存在着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的情况,不少学校负债运作,全省中小学教育债务高达73亿元。一方面是城市重点学校,学生在拥有空调、直饮水设备的豪华教学楼上课,另一方面,广东至少还有20万名中小学生在危房中读书,一些农村学校为省电费教室光线不足也不敢开灯,夏天气温高也不敢开风扇。这种情况不独广东才有。所谓教育不公,已经相当突兀。与此同时,同在城市的不同学校之间,“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教育资源分配的巨大落差,引发了经久不衰的“择校大战”,由此滋生的教育腐败与增加的民众负担,使得“上学难”成为困扰普通百姓的大问题。基于此,此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诸多方面,同时,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今后义务教育学校将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
《义务教育法》的全面实施,于个体,关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切实保障;于社会,系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长远大计,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即使“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标语刷遍城乡,“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的口号振聋发聩,今日义务教育发展所遭遇的种种问题,仍然不可小视。政府是提供教育公共产品、实现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此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再次以行政问责的引入,将问题的解决鞭策于政府一身,务必使各级政府官员在责任风暴的强势吹刮之下,真正使义务教育的全面落实付诸诚恳行动。新法之效,宜拭目以待。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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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落实义务教育法要做好经费保障等工作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吕诺)教育部6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解决义务教育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当前要重点做好落实经费保障体制、推进均衡发展等六项工作。
一是推进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履行好本省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实施的职责,促进逐步实现不收学费、杂费的义务教育。
二是要依法制定和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国家标准。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标准,如义务教育的办学标准,学校的建设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为义务教育的规范、统一实施创造了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执行相关标准。
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要确保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
四是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困难群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
五是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依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改善薄弱学校,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公平。
六是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的监督。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
教育部在通知中指出,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使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教育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要依法加强学校安全与各项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规范化。
教育部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抓紧做好义务教育法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清理与义务教育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工作,同时加快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进程,鼓励各地尽快实施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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