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7-22
教育部公布中外合作办学名单 七种国外学历证书不能获认证
新华网北京7月19日电(记者 吴晶)教育部19日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了经过合法批准的四百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这四百多家中外合作办学都是本科以上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这是2004年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教育部首次全面系统公布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教育部在网站信息中对如何选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做出六个方面的重要提醒:一、关注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是经过合法审批,最主要的是要查看办学者是否能提供审批部门所颁发的同意其办学的文件。没有上述许可证或批准书的不是中外合作办学。二、关注实际办学情况,尤其是教育教学质量。如,学生入学标准、外国师资配备情况、课程设置情况、办学环境与条件等。另外,要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必要时应向相关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真伪。三、关注学校的招生宣传与实际办学情况是否一致。重点考察招生宣传中的办学地点、收费项目与数额(须由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政府批准)、招生人数等是否与实际办学情况一致。四、关注招生标准。按照规定,实施我国高等学历教育的,须按照同地区同批次计划内录取。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五、关注招生计划。按照规定,颁发中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而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也应具有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六、关注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和认证情况。教育部已推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和加强合作办学证书颁发的认证注册两项举措,可通过了解这两方面的内容,做出更恰当的就学选择。
记者还了解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已公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范围,有七种证书不能认证:一、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三、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四、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五、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六、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七、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还公布了国外33个国家1万多所正规学校名单。
【新华网】
相关报道
关于清华教授涉嫌抄袭:学术界存在制度性黑洞
作者:丁学良
独立公正的调查是一切的前提
不管你地位多高,名声有多大,不管是哪一年的学术成果涉嫌抄袭,只要被举报了,就会一查到底。即便真的是疏忽导致的不规范,如果你还没有忘记作为一个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的话,你马上就应该出来做一个解释,为此道歉,而不是期待这个事情悄无声息就过去了。
媒体与学术不端
“汪晖涉嫌抄袭事件”意外引起一个争论,那就是大众媒体是不是讨论学术不端问题的合适的场所。我认为,如果所有的大众媒体都来讨论学术界的剽窃问题,是不公平的,但要阻止严肃的媒体讨论学术界的剽窃问题,更加不公平。一个国家出现了影响面很大的关于剽窃问题的争论,如果这个国家的严肃媒体不去关注,并且把争论用严肃的方式向这个国家的公民——至少是受过较好教育的公民——进行报道的话,媒体就丧失了公器的基本责任。
我用英文Media reporting on plagiarism(媒体对抄袭行为的报道)搜索了一下,得到13万多条搜索结果,然后用Media reporting on academic plagiarism(媒体对学术界抄袭行为的报道)进行搜索,至少有140多万条结果,可见在英语世界,媒体报道学术界的抄袭事件非常常见。不仅常见,还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随着信息传播和资料收集的技术手段的进步,抄袭和反抄袭的博弈在增长,导致严肃媒体对此类事件的关注,也有明显的增长。
当今时代,学术界抄袭行为不但牵涉到知识产权,牵涉到个人荣誉和学术界内部人际关系,还牵涉到公共资源(资助研究活动的政府拨款和私人捐款)的使用是否得当。如果媒体不报道,请问,媒体对这个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和社会,岂非严重失职?
把黑箱中的东西曝光出来,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曝光黑箱作业一定会触动其中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就会出来想尽办法封杀严肃媒体对此的报道。在过去20年里,这种事情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比比皆是。媒体报道让公众有机会利用舆论纠正潜规则,培育公民意识,是媒体发挥公共利益守护者的体现。
当然,做报道与下结论是两回事。媒体对任何专业领域的事务的报道,不能替代专业人士的专业判断。
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世纪之交物理学界最大的一次学术丑闻,以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丑闻发生在德国学者J.H. 舍恩(J.H.SCHONE)身上。1998年,他从德国来到美国新泽西州的贝尔实验室,一年后成为博士后研究员,研究超薄塑料的超导性能。接下来的几年,他在《自然》和《科学》上发表了好几篇重量级的论文,影响极大,被认为世纪之交物理学界最大的明星,极有可能获得诺贝尔奖。但过了一段时间,很多科学家开始报告,根据舍恩论文中发表的实验过程,无法得到同样的结果。贝尔实验室作为全世界最重要的应用物理实验室,曾经出过6位诺贝尔奖获得者,他们得到报告之后,马上成立内部调查委员会,调查舍恩在实验中是否存在不端行为。贝尔实验室还深怕内部调查不公正,不具备权威性,又在2002年召集了一个外部调查委员会,其成员都不是贝尔实验室的成员。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舍恩确实存在严重的多次欺诈行为。报告公布之后,成为爆炸性的丑闻。对这样一个非常专业的学术领域内的不轨行为,全世界媒体的报道大概有几十万条。
贝尔实验室处理此事的流程是一个标准。他们先是组织了内部调查,接着又组织了外部调查,为什么中国学术界,包括清华大学,至今没有采取这两个步骤中的任何一个?如果清华大学采取了这两个步骤,还会有今天的争论吗?
所以,学术界自己进行的及时、公正、透明的调查,是最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一直不出现,说明学术界存在根深蒂固的制度性黑洞。
如果学术界或教育界出现有关抄袭的争议,学术界和教育界作为专业团体又不去采取即时措施,进行公正、及时、有效的调查,媒体的高度关注就显得更加必要。因为专业团体已经失职,向它们持续施加压力,防止情况又被封锁在黑箱里,是媒体的义务。
如果反过来指责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以及人们对此事的评论,难道要把此事变成下一个三鹿奶粉吗?
蹊跷的沉默
区分抄袭和不规范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学术界的常识,抄袭是学术不规范中的严重行为。学术不规范描述的是一种普遍现象。只有对具体的案例进行调查,我们才能够做出判断,这种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是普遍现象。
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大谈抄袭与不规范的区别,没有价值,反而容易搅浑水、扰乱视听、误导非专业人士和公众,使得独立、有效、公正的调查变成不可能。
如果把证据交给一个有公信力的调查委员会,判断有没有抄袭并不困难,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对照,就能够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当然,如果委员会本身没有公信力,那什么都有可能发生。几年前,也有一个学术界的评奖委员会,把所评的奖项授给了自己。有这样的先例的话,我们就知道,独立和有公信力的委员会在中国是多么的难。(指2000年的“长江读书奖”事件。李嘉诚出资、《读书》杂志承办了首届“长江读书奖”,汪晖当时任《读书》杂志主编,是评奖委员会的成员,他的著作《汪晖自选集》是得奖著作之一,引起了很大争议。——编者)
为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而召集起来的调查委员会,负有更大的责任。通过他们的判例,公众可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对抄袭和剽窃行为的警觉。调查本身就是学术界和全社会进步的必要的台阶。这也是舍恩和黄禹锡的不端行为被揭穿之后受到严厉处罚的原因。
如果有人指控一位学者行为不端,他有沉默的权利吗?当然有。在调查结果还没有公布之前,他当然可以对公众和媒体保持沉默。
但他不能对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保持沉默。而且,一旦调查结论公布,结果对他不利,他就没有权利继续沉默下去。韩国的功勋科学家黄禹锡,在造假指控被证实之后,最后不是向韩国民众道歉了吗?
法律是一回事,职业伦理又是另一回事。当一个学者被指控抄袭,如果他具有普通水平的职业道德,在此事成为公众事件之后,通常会主动出来有个交待;如果他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感特别强,即便别人对他的指控还没有被公众知晓,他也会主动出来解释。只有那些完全不尊重专业和职业道德的人,才会自始至终保持沉默。
我读书的时候,哈佛大学心理学系有个著名的讲座教授,同时又是哈佛商学院的教授。他是美国心理学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负责哈佛非常著名的心理学研究中心。当年有人举报,说他多年以前的一篇论文有抄袭行为。他马上主动承认,进行道歉,同时为自己辩护说,那不是有意的,而是个疏忽。他继续留在哈佛当教授,但辞去了所有学术机构的领导职务。这要得益于他的教授职务是很多成果累积起来的,而那篇论文是唯一被举报的案例。换句话说,假设他的教授的职务主要是依赖这篇论文的话,连教授的位置也保不住。
这个案例给学生的教育是很深的。不管你地位多高,名声有多大,不管是哪一年的学术成果涉嫌抄袭,只要被举报了,就会一查到底。学术界的规章制度如此严厉而有效,每个经历此事的人,都终身不会忘记。
即便真的是疏忽导致的不规范,如果你还没有忘记作为一个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的话,你马上就应该出来做一个解释,为此道歉,而不是期待这个事情悄无声息就过去了。只有把职业道德和学术规矩完全不当一回事的人,才会死猪不怕开水烫。
而那些学术头衔——包括中国的国务院特殊津贴——是一种额外附加的荣誉,一经查出当事人有抄袭剽窃的行为,必须取消。这种头衔绝对不能和不端行为有关联,不然就是鼓励更多的学术不端行为。
有人有这样的顾虑:如果学者面对任何指控,都必须自证清白,会不会鼓励恶意的攻击行为,从而干扰正常的学术工作?
我们把防止剽窃和抄袭作为一个优先的价值对待,确实可能引来各种麻烦。但由此带来的不便,是我们为了保护知识创新而不得不忍受的代价。
如果通过调查,发现举报人是有意陷害,可以对他采取法律手段。但这些事情都要以独立、公正、透明、有效的调查为前提。首先是要弄清事实。弄清事实之后,才能对争议牵涉到的各方的行为,做一个公正的判别,然后根据规章制度,进行激励或惩罚。
这就像有人举报餐馆用“地沟油”,如果有人举报医院里用过期药品,第一步要做的事情都是调查,调查举报是否属实。如果你拒绝调查,还要指责举报者,那是非对错就完全颠倒了。
80年代的遗留问题
在中国,抄袭行为的确曾经比较普遍。它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治的原因。中国古代独尊儒术,社会上不再把知识创新、学术创新、思想创新和观念创新当作最重要的价值,学术界、知识界、教育界能做的就是为圣人做注释。注释做久了,哪一点是这个人的成就,哪一点是那个人的成就,其间的界限慢慢就淡化了。这是历史原因。1979年之前的30年里,学术界、知识界的自由越来越少,主要工作是为领袖著作做注释,更加谈不上独创性。这是政治原因。
这两个原因导致学术界对抄袭的意识非常淡漠。所以才有些80年代的过来人,喜欢强调80年代的学术规范和如今不一样,让人觉得,用现在的学术标准去衡量80年代的作品,不够公平。
恰好我也是个过来人,根据自己的亲身经验,中国对学术规范的强调,恰恰是从80年代开始的。80年代初,我在上海读书的时候,看过于光远先生的一个讲话,他提议创办一个社会科学研究刊物,就像《中国科学》一样,有中英文两个版,体例跟国际一致,引用、注释都要遵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这说明80年代已经开始强调学术规范了。
这本由于光远倡议创办的刊物就是《中国社会科学》,这本杂志一开始对体例的要求就已经相当的严格。对此我印象非常深刻。我有一篇论文投过去以后,匿名评审通过了,但字数超出了很多,编辑部喊我过去,要求我压缩。我说,正文已经是从80000字压过来的,没有办法再压了,唯一能压的,就是把大量的注释给压掉。几位资深的老编审商量了半天,说注释不能压掉,现在做社会科学,就是要有这样的一种体例。你引用了别人的东西,一定要有根据、有来源。
在80年代初期,学术规范虽然不能说是普遍共识,但已经在大声呼吁地这样做了。历史有案可查。说学术规范没有人提、没有人强调、没有人推动,错了!那个时候已经是非常强调。黑格尔说,天黑以后,所有的牛都是黑的。那个时候天已经不黑了。有些人提到这个问题,目的是把水搅浑,不但要把水搅浑,而且要身边所有的人都拖进去,涂得人人都是黑牛。把所有人都涂成黑牛,他就安全了。
还有人认为,写一本书很不容易,但要举报这本书不规范是很容易的,同样是搅浑水的说法。我赞成对学术不端进行举报,尤其赞成实名举报。但对举报而言,关键不是实名,而是有没有实据。举报抄袭和举报性骚扰有很大不同,举报他人抄袭一定会有白纸黑字的证据。相比起来,抄袭最容易核实,也不难处理。
处理抄袭行为,有几个原则可以把握。比如,抄袭行为发生的时间越早,也就是越靠近70年代末,处理上就要轻微一点。前提是抄袭者必须道歉。中国的法律说坦白从宽,你不能不坦白就要从宽。
第二,如果抄袭行为发生时间很早,还要看抄袭者有没有对抄袭行为进行更正。如果著作再版加印的时候还是老样子,说明你延续了抄袭行为,处理应该从重。
第三,如果抄袭行为发生的时间很早,抄袭者并没有从抄袭行为中间获得任何的好处,也可以从轻处理。
这是三个政策标准,非常合理。如果举报过于夸大,你自己认为只是一个疏忽,也不能什么都不做,不道歉,不吭声,不纠正著作,就是要求全国人民忘掉这件事,然后继续享受特殊待遇,还要对举报人进行追究。这不是混淆是非吗?这不是颠倒黑白吗?
(本文根据丁学良教授口述整理。未经作者本人审阅。本刊实习记者陈静茜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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