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0-27
日前,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上千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使人颇感意外,“大家都没想到教育界也会有这么大金额的腐败案”。在人们的印象中,教育管理机构相对来说属于清水衙门,官员受贿机会较少。于兴昌受贿千万元的事实,使人们固有的观念受到了挑战。
历史上,人们也曾认为教育领域腐败现象没有行政、司法等领域的腐败现象严重,但实际上是一个误解。
在清代,官场腐败有一套不成文的规矩,叫做陋规。陋规在各领域又有不同的叫法:在盐务领域叫“盐规”,在漕运领域叫“漕规”,在税关领域叫“税规”或“关规”,在驿站领域叫“驿规”,在教育领域则叫“棚规”。为什么叫“棚规”?
清代负责一省教育事务的官员叫学政,意为“提督学政”,“掌一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负有督察省内各地教育领域官员的职责。学政一般任期三年,三年之内要轮流到省内各府、直隶州督察考试。督察考试要进考棚,每次进考棚地方上要赠送几百到上千两银子的好处费,这些钱就叫“棚规”或“棚费”,在贵州也叫“红案银”,在四川则叫“过山礼”。
晚清时,四川学政到一个府或直隶州所得“过山礼”是400—600两银子。由于学政一年要在省内的好几个府、直隶州督考,多的有十个八个甚至更多,这样一年所得的“棚规”就有几千两银子。
除了“棚规”,学政还通过编写、发卖教学参考书而发财。康熙五十三年(1714),湖北学政李周望刻书卖给刚进学的生童,一部书卖二三两银子,一年下来赚了差不多有6000两银子。四川、云南等省学政卖差不多的一部书则收湖北三倍的钱,因此赚得更多。除了编写、发卖教学参考书,有些学政还刻印自己的诗赋,要求生童们收钱购买,类似现下教育官员自费出书,却摊派给各学校要求学生出钱购买。
清代学政是由中央委派的,一般有资格受委派的是翰林院学士和在京衙门中进士出身的中级官员。被委派担任学政,就是得到一个“学差”,时称“翰林仰首望差……得一学差,俭约者终身用之不尽”。由于灰色收入丰厚,连高官———六部长官都很眼红。
学政得到“棚规”是官场通例,皇帝知道,并不要求取缔,只是“降旨明白晓谕,并令学政等不得于规外多索矣”。因此,收取“棚规”并不违法,也不会受到惩罚。要惩罚的,只是学政评卷不公、贿卖生员名额等行为。
由此可知,清代负责财政、司法及盐务、漕运、税关等政事的官员贪污腐败固然严重,而负责教育事务的官员腐败现象也同样严重。官员们在各自的权力“领地”内贪腐同样严重,所不同的,只是贪腐的形式和手段有所不同而已。
在于兴昌受贿中,据法院审理认定,从2001年到2009年,他利用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每笔贿款从5000元到20万元不等,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其中于兴昌分得801.8万元,另有1000余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这就是说,于兴昌受贿的来源来自他自己的权力“领地”———专门管高校厅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高校厅级干部就是各高校的校领导,于兴昌通过给他们打招呼,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等方面本有很大的灰色空间,而影响高校领导命运的于兴昌向高校领导请托,在自己的权力“领地”内焉有不成功之理?也正因此,他在数年之内受贿千万元,而且是非常安全的。他的出事,也不是因为这种请托活动,而是因为一桩房地产案子被扯出。
每个官员都有其管理的事务,也就都有自己的权力“领地”。“领地”不同,贪腐的形式可能不尽一样,但未必有贪腐程度的差异。官员之间,也可以通过互相交换自己的权力“领地”达到互惠的目的。所以,要使贪腐现象减少,除了监督权力的制度建设,还要尽量缩小官员的权力“领地”。
□洪振快(历史学者)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