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1-05-28
南都讯 记者葛倩发自北京 针对近日引起热议的清华大学“真维斯楼”一事,教育部发言人昨日回应称,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但她同时建议,学校应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据了解,1997年,国家教委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以企业或者个人名字冠名,特殊情况要报经上级部门批准。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权,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审批权。对此,教育部发言人续梅昨日表示,关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冠名问题,目前,教育部门不再具有审批权。
续梅指出,如果高校对捐赠的一些建筑物命名,主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而根据《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
“我想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资助学,我们肯定是非常感谢的,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进行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商量”,续梅建议,学校应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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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真维斯”铭牌被人泼漆
清华大学“真维斯楼”上附属铭牌突然消失,再次引起关注。知情人透露,该铭牌是被人泼了漆,校方才无奈摘下。
知情人透露,有清华学生26日上午发现铭牌莫名失踪,后经了解得知,25日晚上,有几个清华学生到街上买了一桶油漆,回来就泼了铭牌,还在铭牌上还写了“我爱清华”几个小字。随后,又有人在涂满白色油漆的铭牌上,用红色油漆印上最初就有的“四教”二字。据猜测,面对这个突然发生的“小事件”,清华方面可能觉得不妥,随后干脆将铭牌摘下。
对此,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27日表示,此事仍在调查之中,目前尚不清楚铭牌被谁涂抹,近期内这块铭牌不会重新挂回去。中新网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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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维斯楼”的争议,最该追问清华的决策程序
清华冠名“真维斯楼”的新闻持续发酵,网络上议论风生。据最新的消息,“真维斯楼”铭牌已被摘下,具体被谁摘掉,据说还在调查之中。
昨天南都刊登尤小文先生撰文分析认为这一事件的关键点,“就是大学在接受捐赠后,为捐赠方冠名,用个人名称和用企业名称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而仔细分析清华这一冠名事件的来龙去脉,清华学子和大多社会舆论,关注的既不是我所说的现代大学制度,也不是个人和企业冠名的不同性质,而是该不该冠“真维斯楼”这个名,这种关注背后的价值观,更值得关注。
清华此次冠名之前,其实已经有企业冠名教学楼了。清华第六教学楼叫“裕元楼”,由台湾裕元集团捐助,此外,学校还有“宏盟楼”、“清华-罗姆电子工程馆”等。这表明,企业冠名学校楼宇,在清华已经不是一件需要讨论的事,现在“真维斯楼”引起争议,表明是什么企业冠名学校,才是大家讨论的事。
国外大学在冠企业名时,也会讨论企业的形象是否符合学校的价值观,比如,对于爱达荷州博伊西州立大学把学校体育馆的冠名权卖给塔可钟(Taco Bell)快餐连锁店,该校教职工和学生就曾抗议,理由是这家公司传闻剥削农场工人;还有,英国烟草公司曾经想给剑桥大学捐赠3亿英镑,但剑桥大学断然拒绝。
可是与国外大学不同,此番清华“真维斯楼”的争议,却主要是这家企业够不够“档次”,与清华大学“般配不般配”,这种讨论,本就涉嫌企业歧视,把企业分为三六九等——— 谁说苹果和惠普就一定比真维斯档次高?这种价值观,与大学攀附高官、明星何异?
我国社会一直在羡慕国外大学广泛的筹资渠道,以及普林斯顿大学超过60%的校友捐赠率、哈佛大学超过48%的校友捐赠率,可是我们讲究“般配”、“门当户对”,最终会扼杀这种捐赠。
“真维斯楼”铭牌已被摘下,那么,学校内的其他企业冠名会不会也被摘下呢?清华要不要把铭牌重新放上去呢?否则的话,由于舆论压力就对摘牌行为置之不理,岂不是与冠名行为一样草率、随意,这背后的关键问题,其实还是大学有无现代学校制度,有无严密、规范的决策程序。在这一制度之下,才会有大学价值观念的真正确立。有人在赞扬清华的积极回应,可却没有追问清华的决策程序,这才是大学很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若不重新放上去,清华恐怕要背上见风使舵、背信弃义的骂名,因为需要注意的是,真维斯肯定与清华签有协议,学校是不能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若出尔反尔,树立了怎样的大学形象呢?大学还指望获得更多的社会募捐吗? □熊丙奇
[南方都市报]
高校捐赠冠名背后的理念冲突
事发清华并引发全民讨论的“高校捐赠冠名”之争,有了新谈资。先是清华大学第四教学楼前那个刻有企业介绍的铭牌昨日已经消失。媒体爆料称,是因为此铭牌遭学生泼了白色油漆后,校方无奈摘下。
再又有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对此争议作出回应。续梅称,《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享受命名的权利。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进行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商量。另一方面也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学生用“脚”投票的理由尚无从得知,但反对在清华教学楼上挂一个企业广告牌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教育部用“嘴”辩护,虽然搬出了《捐赠法》,看似“有法”但仍“无依”。因为某服装品牌并不是在其捐赠的高校建筑上冠名,而是在一座已经建成并使用多年的建筑上冠名。该品牌为何不公开其捐赠的工程或项目名称以及相关金额,以平息各方的猜疑呢?
我没有查到清华第四教学楼建设资金的来源,从已使用多年的现状来看,有两种可能性最大。其一,该建筑是清华大学利用国家拨款投入建设的,那就等同于是纳税人出资建设了这栋楼,其冠名权看来要归属于“公民”这个集约概念;其二,该建筑是利用清华的企业资金来建设的。据称清华不差钱,光是清华大学控股的公司旗下就有控股企业20余家,参股企业40余家,其中包括我们早已耳熟能详的清华同方、清华紫光等知名企业。如是,这又是国资,仍然轮不到某服装品牌来冠名。
我不赞成以某公司的知名度或社会美誉度,来作为衡量是否可以冠名高校建筑的标准。这家服装企业大可以捐赠一栋服装学院大楼,并与高校协商其冠名权。《捐赠法》允许的正是这种“捐建命名权”,而非直接以捐赠换取某栋建筑的冠名权。
哪怕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冠名,对于高校而言,也需依正当程序来实施。迄今为止,清华仍未公布详细的企业捐赠情况,信息的不透明,加剧了公众的猜疑。而教育部提到的“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对于清华的“冠名风波”,确是缺失。
透明与民主,理应成为高校建筑冠名的“标配程序”。这是对高校而言的。对捐赠者而言,也有“正当程序”的要求。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国外大学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多以捐赠人的名字为其捐赠的建筑冠名。而内地一些高校,企业冠名越来越多。这背后的理念冲突在于:一些中国内地企业家视“公”为“私”,哪怕是股份公司,也是一人独断。捐赠这种事,企业领导人说捐就捐,说捐谁就捐谁,说捐多少就捐多少。而在法治国家,公司虽不乏私人大股东,但贵为企业创始人或企业灵魂人物也不能忽略小股东对于公司的决策权。一言以蔽之,企业家可以任意处分自己拥有的私人财产,却不能任意处分或不遵循正当程序处置公司资产——— 哪怕是可以获得社会美誉度的捐赠,也不能破坏公司的决策程序。我无意对中国内地所有的公司捐赠进行“有罪推定”,但一些企业家脑海里有“私”无“公”的固有观念挥之不去,确应关注。
更值得反思的是,中国内地不但多企业家代作为整体的公司行捐赠之事,甚至政府机构的捐赠也层出不穷。中央级媒体上,也常见××政府部门向灾区捐赠多少资金——— 你的所有开支来源于国库,怎能代纳税人捐赠!如系本部门工作人员自愿捐赠,也应以这些具体人的名义,而不能以机构的名义行捐赠之事。看来,“公”与“私”的理念冲突,真该好好辩一辩!
(作者系海南大学副教授)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