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7-09
5日,在宁安市化武回收作业现场举行的中外媒体记者见面会上,外交部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主任刘毅仁就日遗化武问题接受了中外记者的采访。
1945年后,日遗化武致中国公民1000多人受害面对记者关于对日本政府处理在华遗弃化武工作是否满意这一问题,刘毅仁坦率地说:“我不能说满意。之所以不满意是因为日方的行动太慢!按照约定的时限明年就要到期了,可日方连一枚化学炮弹也没有销毁。我们只有一个要求,就是要快!”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境内已经发现的60个日遗化武埋藏点,范围遍布19个省(区)。有记者问:“刘主任评价一下,黑龙江是否算得上日遗化武的重灾区?已经发现的数量是多少?”刘毅仁拿起地图说:“看一下地图上的分布就知道了,黑龙江当然是重灾区。根据历史资料记载,侵华日军当年将大量化学武器运进中国,并公然违反国际法,多次使用化学武器,有确切使用时间、地点及造成伤害情况记录的多达1241例,使用范围遍及中国19个省(区)。侵华日军大量使用化学武器给中国造成了深重灾难,根据当时中国有关统计资料,侵华日军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中国军民伤亡高达约20万之众。”刘毅仁介绍,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侵华日军将大量化学武器掩埋地下或弃之于江河湖泊之中。迄今为止,已在中国19个省(区)60个地点发现当年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其中吉林省敦化市哈尔巴岭是截至目前最大的埋藏点。据中日双方专家探测,推算约有近40万枚化学炮弹。在其他地方发现的少则几十件,多则成千上万件。另外还有很多有关日本遗弃化武的线索尚待进一步调查确认。中国政府多次要求日本政府提供有关侵华日军当年在华遗弃化学武器的资料和信息,但日方至今未向中方提供,因此无法准确判断日本遗弃在华化武的数量。为了消除日本遗弃在华化武的毒患,保护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从1949年到1997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前的48年间,中国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进行了多次调查,并处理了日遗化学炮弹约30余万发、毒剂约20吨。刘毅仁表示,在华日遗化武到底有多少,日方最清楚,遗憾的是日方却以种种借口拒不提供有关化武的埋藏资料。不过,有资料证明自1929年开始至1945年止,日本生产了7000多吨、700多万发毒气弹,绝大多数运到了中国。
日本不同意将化武运回日本国内销毁刘毅仁向记者介绍,《公约》是第一个规定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条约。其就遗弃化武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销毁遗留的化学武器,遗弃国应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领土国应提供适当的合作。这为妥善处理遗弃化武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刘毅仁说:“在《公约》生效后,中日两国政府经过谈判,于1999年7月29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谈判初期,中方要求日方将遗弃在华化武运回本国销毁。日方表示为难,声称日本国内法禁止化武入境,国民也难以接受,加之遗弃化武常年在地下和水中掩埋,大多严重锈蚀变形,有的已出现渗漏,运输难以确保安全。因此,请求中方允许在中国境内销毁。鉴于日方的请求并考虑到在华日遗化武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从尽快消除在华日遗化武对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威胁,以及诚实履行《公约》出发,在日本政府承诺遵守中国法律,优先确保人员安全和不污染中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中国政府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日遗化武。中国作为受害国,冒着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风险,做出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日遗化武的决定是非常不容易的。从这一点上讲,中方为协助日方销毁遗弃在华化武做出了巨大的牺牲。”
中方协助日方回收化武37499件刘毅仁向记者介绍,中国政府为履行国际公约,协助日方销毁在华日遗化武做出了巨大努力。包括此次在宁安市的化武回收作业在内,已经60余次协助日方进行各类处理日遗化武的现场作业,并承担了大量的工作。刘毅仁说,迄今为止,中日双方对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进行确认调查、挖掘回收及鉴别包装等各类现场作业共计60余次,共挖掘回收日本遗弃化学武器37499件,化学战剂污染物近200吨。在这些现场作业中,受日方委托,中方承担了作业现场事先调查和作业现场布置、制定安全评价、防护、作业计划等各种作业方案、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洗消、监测分析、中毒救治、常规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全方位医学保障,气象、影像监控、通信、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并为日方进行探测、挖掘、鉴别、安全化处理、密封包装等提供专业支持。另外,为安全保管已回收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受日方委托,中方建立了7个日本遗弃化武托管库,并在尚未建库地区临时租用10个设施作为临时托管库房。中方专门安排警卫力量对上述17处托管库和临时库房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管。
销毁日遗化武缘何动作缓慢刘毅仁说:“《公约》规定的10年销毁期限将于明年期满。但令人遗憾的是,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实质性销毁至今尚未开始。日方最近向中方提出,由中日双方联合向国际禁止化学武器执理会提交销毁延期申请。坦率地讲,中方并不情愿提交延期申请,但从履行《公约》和尽早消除日遗化武对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的威胁和危害的大局考虑,中方本着务实的态度,同意日方关于将最终销毁日期延至2012年的请求。于是根据《公约》规定,中日双方于今年4月29日前向执理会正式提交了延期完成销毁的申请。刘毅仁介绍,中日双方自1999年《备忘录》签署以来,一直围绕销毁日遗化武有关问题进行磋商,但由于日方过多地考虑本国的利益,导致中日双方围绕工程项目实施主体问题的磋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影响了销毁进程。此外,中方近年来多次向日方通报新发现的日遗化武有关情况,要求日本派团进行确认调查和安全化处理。日方以人手和经费有限为由,每年只安排两三次调查,致使许多日遗化武得不到确认和安全化处理。中国政府已根据《公约》和《备忘录》的规定,为协助日本政府开始销毁日遗化武做好了一切准备。刘毅仁重申: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间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敦促日本政府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遗弃国销毁责任和义务,加强和完善销毁在华日遗化武专门机制,加大人力和财力等资源投入,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加紧推进销毁在华日遗化武进程,尽早全部彻底销毁在华日遗化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大量开发和研制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夕,侵华日军为了掩盖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或遗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活动增多。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中,中国政府坚持未来的公约中应该包含“解决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条款。20世纪90年代初,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取得重大进展,该公约也明确了化学武器遗弃国的销毁义务,公约于1997年4月正式生效。中日两国同时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中国境内日遗化武必须在2007年4月前彻底销毁完毕。
[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