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3-12
选举权是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
昨天(3月8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就修改选举法草案做说明时称,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亦说,“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段论述被普遍解读为提出了民主权利的“五权”概念。与后四项晚近几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民主权利概念相比,选举权其实早就为人们所耳熟能详,今年两会高调纳入公民民主权利谱系,且居于首位,意义深远。
其中缘由,当可用选举权之重要性来解释。选举,是民主的源头,选举权,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石,堪称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这些都是无需赘言的政治常识。强调这一常识固然体现了执政者对于民主的认同,但更多传达的应当是改善选举权实践生态的清晰信号。
目前,公民选举权运用最为频繁的领域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我们远超许多国家的高参选率,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已在我国得以实现。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在高参选率掩盖下的形式主义、权力操纵等选举弊端,已经严重伤及公民的选举权利和政治热情。
这样的现状,当然与选举制度不尽完善有关。从历史上看,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实现程度与国家政治民主化、现代化进程相伴相行,并具体反映于选举法律的不断变动。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已4次修改,历经三十年时光流转,渐次拓展开了更加民主、更加开放的选举制度空间。在此次人代会上,《选举法》还将进行第5次修改,其核心变化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平等性,正是选举权普遍性之外的又一重要原则,至少在制度层面,这可以视为保障公民选举权、推进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历史拐点。
但是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对于城乡“同票同权”之类的制度变革,恐怕还不能过度乐观。与选举制度的点滴改进相比,更为紧要的也许是如何真正尊重既有的选举权制度设计,并使其在民主的轨道上真正运转起来。与保障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相比,更为迫切的也许是如何捍卫选举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看到,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地方选举失真等不正常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选举权受到不当控制和压抑有关。比如,在候选人提名环节过于浓厚的“指选”、“派选”色彩、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缺乏知情和沟通所造成的隔膜,竞争性不足的选举生态,颇遭诟病的“官员代表”、“老板代表”现象,乃至“用脚投票”的厌选心理……选举制度的改革还需做出的努力是,杜绝过度迷恋政治威权的治政理念,防止权力之手干预民主政治领域。
此次选举法修改,对于促进选举的真实、有效,有两个举措,包括“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这些举措未来是否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仍将是一个考验。
“我们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这是温总理在今年两会上的另一段重要论述。于此背景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切实保障人民选举权将成为未来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口,而且也将决定其深度、广度乃至成败。
“要让人民更有尊严”———温总理所说的“人民的尊严”当然不仅仅是指吃饱肚子的尊严,也是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尊严,这也是切实保障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选举权的意义所在。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曾经指出:“从历史上看,民主的发展总是与对权利的尊重同步前进的。”基于我国的政治现实,保障人民选举权的核心就在于,进一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选举环境,使公民能够进一步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志。
【新京报】
代表“应当”与选民见面 选举不走过场此处很关键
昨天(3月8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自1979年新中国第二部《选举法》通过以来该法所进行的第五次修改。由于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建议有望在本次会议上实现,该法案受到海内外高度关注。基于此,本报邀请了以国务院参事身份列席昨日人大会议的朱维究以及其他多位长期关注、研究中国选举制度的专家学者,对若干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谁来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
草案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南都:这是选举法首次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作为基层代表加以明确,不知来自这三个阶层的代表该怎么界定?
朱维究:这一规定带有引导性。社会转型期内用立法对此加以规定,旨在引导社会职业阶层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全方位社会变革的角度理解,这只是阶段性的措施,尤其是农民工群体,也是转型社会最难以确认的群体。按户籍讲是农民,按所从事工种和工作地点讲是“城市里的工人”;但因理论研究不到位,户籍改革的理论准备还没有完全做好,法律对农民工身份的确认也困难。而立法的作用之一,是把社会转型期内职业阶层分化的问题提出来,使之更受社会关注,让学者们研究,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
熊伟:“工人”应主要指“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农民”应当主要指“普通农民、乡村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村干部、乡镇企业工人”,“知识分子”主要指“中小学教师、大学普通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我建议对这三个阶层进一步细化,并确定各自比例;尤其要公示代表构成,否则大家不知道谁是工人代表、谁是农民代表;要特别警惕企业家代表占用工人、农民代表名额。
姜明安: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应该是在第一线工作的。农民代表不应包括乡镇长之类官员,更不应包括省市分管农业的副省长、副市长。“知识分子”应该指进行教学研究的教授、研究员,而不能是大学校长、教育部长。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基层代表还是没有办法保证。这个界定应该是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沈岿:这是一个过渡性规定,本身比较含糊。工人和农民的概念可能相对清晰,但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之间的边界就非常含糊,知识分子概念的外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它只是提醒在确定代表比例方面,要考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比例关系;但究竟哪些人属于工人、哪些人属于农民、哪些人属于知识分子,在这个问题上难有明确范围,因此我建议出台操作规则加以细化。
提高乡镇代表上限利于专职化?
草案规定,乡镇人大代表的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南都:乡镇人大代表上限增加,是否有利于基层人大代表专职化?
沈岿:数量的变化不包括所谓代表专职化的含义,不能必然得出有这样一个意义在里面。专职化和非专职化的区别,就是人大代表如果是专职,他的工作就是一个代表,没有其他常规的长期工作。现在的人大代表,无论是基层的,还是全国的,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常委,是专职或者半专职化。
朱维究: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上限,主要是解决人人平等和地区平等的问题。对中国基层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我不迷信所谓代表专职化。走这条路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还没有充分证据来说明。我的判断是,“功能代表”越多,越不可能走“代表专职化”的路子;基层政权走什么路子,还需要中国自己探索。
熊伟:我主张乡镇人大代表上限增加到160人,有利于乡镇人大代表专职化,特别是有利于民间力量推动基层人大代表专职化。
城乡同比例会导致农民代表增加?
草案规定,地方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南都:这一条款是否会导致今后选举中农民代表比例的提高?
熊伟:农村地区代表人数会显著增加,应大幅度增加乡村教师的比例。
朱维究:民主制度的实质内容是最关键的,但往往变化首先是从民主制度的形式开始。从目前看,这一条款是满足选举制度改革要求的。
沈岿:这一条款不一定必然导致农民代表增多。中国民主是渐进的过程,在选举制度方面,城乡代表的不同比例带有明显的不平等,至少我们要在这个不平等的方面进行矫正。
姜明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形式的进步,但真正的进步还在于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的出现。只要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即使他不是农民也没关系,只要他真正能够为农民讲话,会比选一个不会为农民讲话的农民代表还要好得多。
与选民见面,关键看能否得到落实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
南都:2004年选举法修改规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并非硬性规定。现在“应当”两字是不是把“软性”规定“硬性化”了?
朱维究: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还要看选举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各地具体的实施细则怎么规定,其中关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区)出台的具体规定,要受“应当”两字的约束。所以大家要盯好了,看选举法修正案的这条规定是否得到落实。这是保障自己民主权利不是走过场、不是形式主义的重要环节,要看“应当”会具体落实到怎么样的程序保障,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设立“秘密写票处”,小规定大作用
草案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南都:以前曾经有代表说,投票时有摄像机拍摄,选票上“赞成”选项不用动,只有弃权或者反对选项才需要填写。这次设置“秘密写票处”,是不是可以让他们少一些担心?
朱维究:你说的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公开监控代表投票,自然没有人敢随便写写画画。“秘密写票处”的设置,我认为是把民主的权力真正交给老百姓;以前则是“想交不放心,实质是不交”。试想过去为什么有好多人干脆就不去参与选举?因为他不能自由选择。所以别看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规定,但却是带有实质性的。这是民主权利真正还给了选民。
沈岿:秘密写票处可以更好地保障选民的自由意志,体现出进步,选民的积极性和参选热情更多在于,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发挥公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圆桌嘉宾:
●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维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
●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
主持:南方都市报两会记者组 陈宝成 实习生 周佩颖
【南方都市报】
城乡人口选举将实现同票同权 候选人需公开回答选民问题
对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涉及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问题,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是集中精力,把选举法修改好、完善好;第二步是在选举法修改完成后,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统筹考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科学合理地分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昨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等出席会议。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王兆国说,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
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王兆国重点就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作了说明。他说,根据我国的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亮点摘录
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昨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草案还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作了类似的规定。
候选人需公开回答选民问题
据新华社电针对选举实践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过于简单的现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增强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在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提供给选民的候选人情况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深入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
为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将增30名
据新华社电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
据此,正在审议的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禁止在两地同时担任人大代表
据新华社电根据全国人大昨日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一个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将被视为违法。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能有效代表选民利益。”
为保证代表更好地代表选民的利益行使职权,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一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对此,莫纪宏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出现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担任人大代表等情况。“由一个‘外国人’来参与、决定国家事务,这种情况在理论上也说不通,也不能保证切实代表当地选民履行权利。”
确保“一线”代表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据新华社电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针对这一问题,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此前,为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南方都市报】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释放强烈信号:将增基层人大代表名额
本义:英国草根选秀红人“苏珊大妈”
衍生义:基层代表
衍生由来:在今年广东省“两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鼓励记者要把镜头和笔对准基层代表,希望每次“两会”都能发现“苏珊大妈”,让他们成为为基层代言的明星代表。
3月的北京,乍暖还寒。崭新的生机正在破土而出。
在人民大会堂广东厅,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正在进行。
有观察家指出,选举法修改后,城乡将按照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意味着将增加基层代表名额,基层的声音会更大。
风起云涌的大时代正在将基层代表们推向舞台的中央。而他们,准备好了吗?
从“苏珊大妈”到“胡小燕之问”
3月5日,广东代表团全团会议上,在130家中外媒体的镜头注视下,胡小燕起身发言,侃侃而谈。
她建议,珠三角地区的各级政府让农民工“就地市民化”,并把闲置的厂房改造成低房价的工人社区。
两年前那个被媒体追逐的顶着“首位农民工代表”头衔的小姑娘,正在逐渐成熟。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胡小燕两年履职征程,其中写到她感慨“有职无权”、“只有遗憾,不敢言功”。这一感慨甚至成为李肇星记者招待会上的提问,得到李肇星的回应。
尽管胡小燕作出澄清,说其原意是“做全国人大代表,个人无权,集体有权”。但“胡小燕之问”,道出了基层代表履职的体会与焦虑。
然而,在此次“两会”上,我们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的基层代表正在登上政治舞台的中心,发出自己的声音,他们的风头甚至盖过很多官员代表。
“既没有钱,又要得罪人,村干部就是个‘夹心饼’。”全国人大代表、肇庆市怀集县下帅乡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杳生会上“晒工资”,成为报纸封面新闻。
“三旧改造不仅要对地负责,也要对天负责。”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张育彪一番妙论,激起掌声一片。
关注基层代表的意见表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说起英国选秀红人“苏珊大妈”。在今年省“两会”上,汪洋鼓励记者只要把镜头和笔对准基层代表,每次“两会”都能发现“苏珊大妈”。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在“两会”上寻找“苏珊大妈”,这本身就传达出一个非常清晰的道理:来自基层的代表更能直接反映来自基层的权利诉求,从而让决策者获得更加全面、真实、鲜活的信息,也使草根民意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彰显。
这对胡小燕们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
“做全国人大代表,个人无权,集体有权。人大代表的确不能直接处理和解决问题,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胡小燕对“有职无权论”的一番澄清,道出了基层代表履职的体会与焦虑。
“作为农民代表,在兴奋之外,也有一点孤独的感觉。”在来自梅州的农民代表赖秀华,在谈到三农问题时说,代表之中以领导、企业家居多,而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基层信息传输受阻。
“我现在最大的苦恼是,怎样为民做点实事。”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清远市连山县福堂镇梅洞村党支部副书记杨月梅实话实说。
从“孤独沉默”到“学习发声”
“30多年老支书退休工资只抵半包烟!”来自基层的陈杳生代表在分组讨论上的一席话,以如此尖锐的方式刺痛人们的政治神经。
在这个经济社会转型的时代里,利益格局面临着调整与重构的大转折。最广泛地代表了农村各种利益群体利益的基层代表,正在逐渐学会“发声”。
这些来自基层的声音,为中国社会的真实图谱勾勒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实际上,会期只有十余天的“两会”,正是胡小燕们历练的平台,正是“苏珊大妈”梦想成真的舞台。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设计。
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民声民意在这里激荡,民心民智在这里汇聚,治国安邦的方略大计制定并转化为全民的共识与行动。
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和推选,把他们的“代言人”送到“两会”这个平台上代表他们参政议政;代表们在这个平台上把基层老百姓的意愿和心声表达出来,并通过讨论、激辩、交锋,达成共识,定格在政府的年度“施政纲领”中。
这既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不断推进的过程,也是基层代表们一步步成长的过程。
我们清晰地看到,基层代表成为苏珊大妈式的“政治明星”,在今日中国尚处于“学习进行时”。
历经3年“两会”,胡小燕正在以一个颇具政治家风范的形象走入人们的视野。她说,参加“两会”并且履行职责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历程,也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
有段时间,胡小燕早晚看两本书:一本是沈梦培的《我做人民代表》,另一本是《人生哲理枕边书》。在全国人大和广东地方人大的组织下,去年胡小燕先后5次前往山西、新疆等地考察,多次参加学习培训,还想方设法联系农民工群众听取意见建议。
杨月梅正在自修本科文凭。这几年在全国“两会”上,她在人民大会堂发言1次,大组讨论发言2次,小组讨论时更是活跃。
类似的细节还有很多。懂得更多,知道得更多,才能更大真实地描述出庞大的草根阶层现实与梦想,才能从中寻找更为理想的路径,这个社会也会因此而更有活力与魅力。
从“草根之音”到“动人歌喉”
从政治角度看广东,这里是最早开始市场取向改革的地方,再加上毗邻港澳,得风气之先,这里人们的“政治意识”似乎与众不同。广东人大活泼民主的风气和坦诚直言、监督有力的作风,如今越来越在基层代表身上体现出来。
在此次“两会”上,基层代表这个群体显示出了犀利的力量。中新社记者撰文称,广东团“风起云涌”的人大代表均来自基层,基层人大代表成“政治明星”现象值得思考。
在激励和鼓动下,越来越多的基层人大代表步入“两会”舞台聚光灯下,但是背后仍有困惑留在人们心里:思想、政治素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热情……在参政议政的光明大道上,基层人大代表还要跨过一道道坎。而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度设计和舆论氛围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
有网友提出疑问:“苏珊大妈”怎样才能从民间走出来,来到“两会”之后还能保持原本“动人的歌喉”?
现在,选举法修正草案已经向中国社会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那就是要增加基层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声音,官员代表的比例将有所下降。这也意味着,在未来的各级“两会”上,人们或可听到更多朴素、真实、震撼的声音……
“基层代表增加,官腔就会减少,民腔就会增加,这是民主的进步。”张育彪说。
“作为代表,我看到农民工权益越来越被关注、农民工的生活日益美好、农民工的梦想一天天实现。现在我自己的梦想是认真履行好代表职责。写建议、议案很难,有的还要其他代表支持,但我会努力。届满之时,我一定会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胡小燕信心满满。
我们站在2010年的春天之始,远眺未来,可以预见,当胡小燕们真正成为“苏珊大妈”,更多地占据报纸的头条之日,也就是民主政治取得重大进步之时。
此时的北京,云消雪霁,阳光正明媚。
【会言】
中国发展改革中的很多问题都和城乡差别结合在一起,要解决这些问题,和农村的发展密切相关。而对于“三农”问题,农民最了解实际,能把最真实的情况反映上来。事实上,十一届人大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有了大量基层代表,如农民工、村支书等。
未来应该加强对农民代表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履职能力,多创造机会让他们去调研,让他们广泛接触公众,具有更开阔的视野。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跑会】
第一张弃权票的故事
当我们在“两会”会场寻找“苏珊”时,我想起南方日报首位赴京采访“两会”的记者———南方日报原政文部主任记者巫文祥讲的一段古:
1988的“两会”上,香港的廖瑶珠代表,在通过第一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人选名单时,申明弃权。巫文祥采访她时,她表示,自己的理由是:“他们大部分我都不认识,我怎么能举手选举他们呢。”
第一张弃权票的出现,见证着中国的民主进程,也彰显着人大代表的勇气和职责。
实际上,在全国“两会”的会场上,我经常能感觉到这种勇气的存在。在人大代表们的讨论中,负责任的异见和声音不时入耳。这并非“添乱”,而是体现的是代表委员的责任、良知以及政治价值。
“基层不牢,地动山摇。”作为民意代言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背后是诉求纷呈的民意期待。赞成、反对还是弃权,应该是履职过程中所倾听到的最基层的民众声音,让民众在代表委员行使权力过程中,能够找到自己意见的影子。
【圆桌】明星代表陈舒:
刚开始也忐忑不安只要用心学习就行
这几天,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代表依然如同往年一样被众多媒体关注着。不同的是,今年关注她的除了记者还有那些基层的人大代表。前者是来“拿料”,看看陈代表今年又有什么“猛料议案”;后者是来“取经”,听听陈大姐能给他们传授点“过来人”的经验。8年来,这几乎已经是常态。
也许本身就是律师的缘故,所以当全国人大代表8年间,陈舒以“议案建议质量高”而著称,也常常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请去当“老师”,给其他代表或新代表讲课、培训。
但可能就连虚心请教的基层代表也没有想到,就是这位提交了5份议案、30多份建议的“陈大姐”,当选新代表时也和他们一样,曾经“忐忑不安”———
这几年大家都亲切地叫我“大姐”,可能是我本身从事律师行业有关,对一些法律法规比较熟悉。有时候,不少新代表,尤其是基层代表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全国人大、省人大也会建议他们来找我。
他们往往会问“什么是议案”,“议案、建议怎么写、怎么提”,“群众来信、来访怎么处理”等具体问题。在各种咨询和相互学习过程中,我发现基层代表最大的困难就是在于,在看到问题的一个“点”后,怎样去叙述或表达一个“面”。也就是说,他们会有经验,有事实,但不知道怎样把他们所知道的升华成理论和法律的层面。
所以,作为基层代表首先就是要了解代表的职责是什么,要表达的是什么,是要表达全国层面的事情,而不是自己村里想修条路之类的比较区域局限的问题。其次,是要努力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所属领域内的问题,比如是农民代表,那么就得先熟悉三农问题,而不要去跨界谈工业上的事情。再次,就是要提高文化素质和水平,在文字写作、语言表达上都要做到准确表达出自己的意思、基层民众的意思。
不用害怕,只要用心学习就可以。我2003年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时候,也是既兴奋又忐忑不安的。当时碰见的人都是非常有智慧的人,真的就有“庙堂之深”的感觉,感到自己很渺小,有许多东西需要学习。特别是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上要提出批评意见时,应该讲什么,不应该讲什么,也曾经犹豫过,忐忑过,但后来认为既然是代表人民而来的,就应该讲出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后来谈出来以后,得到了领导、其他代表的认同,更加鼓起了一直讲真话,讲事实的勇气。
基层代表贺优琳:
个别代表利用两会走访领导令人痛心
200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时候,广东省中山纪念中学校长贺优琳还是有点“诚惶诚恐”,怕自己“未够班”,特别是第一次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走进人民大会堂的时候,就像一个小学生,尽可能把别人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记录在本子上。
由一张陌生脸孔到逐渐被媒体熟悉;从边看边学,到闭会期间认真搜集资料、调研;从不会写议案、建议,到得知自己的建议被采纳,贺优琳经历的,正是一个基层代表的“成长路径”。他最开心的是,收到全国人大给他的复信;而最忧心的是,身边还有个别代表由于各种客观或主观的原因,而未能履行到人大代表应尽之职———
老实说,我刚做代表的时候,确实“诚惶诚恐”,不知道该怎样做,怎样去写建议或议案才是规范的,所以一开始的时候都是“边做边看,边看边学”,就是看到别人怎样做就怎样做,有样学样。
第二年的时候就好很多了,不用要到北京开会的时候才看电脑准备建议,而是在平常的日积月累中就已经有了“腹稿”,快开全国“两会”时才拟成规范的文章。
经过认真调研,建议的质量就自然逐渐提高,有时从全国“两会”回到家乡,闭会的期间等,都会收到群众电话、网上留言,写的信说“你真的代表了我们的声音”,那时觉得自己尽了责,很欣慰。最开心的是,我有一年提了一个关于“增加两院人员编制”的建议,后来就收到了中央的复信,告诉我采纳了我的建议,并增加了广东两院的编制,我一下子就觉得起码没有浪费纳税人的钱,对得起国家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
这正说明,只要肯学习,基层代表也好,新代表也好,都可以发挥作用,履行好代表的职责。代表履职不关乎资历,更关乎是否用心。
现在大多数代表都十分敬业,但有个别代表虽然也是忙忙碌碌,但却忙着走访领导,忙着拜会亲友,忙着逛街购物,忙着给自己的企业产品做宣传,令人痛心。国家每年花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开全国“两会”以及在闭会期间提供履职渠道,就是希望我们能积极参政议政,共商国是,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如果不好好学习,不去认真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怎么可能交出好的建议?怎么对得起纳税人、老百姓?
所以,无论是否基层代表,我认为首先就是要强化代表的责任意识,才有可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
南方日报特派记者
谢苗枫郑佳欣周志坤吴哲徐林
南方日报特派记者
郑佳欣谢苗枫周志坤吴哲徐林
【南方日报】
代表委员关注人人平等原则 农民工参选仍不具备条件?!
昨日(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审议和讨论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最受代表委员关注的内容。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草案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平等原则丰富民主政治内容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展云庭说,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明显增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适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说,我国选举制度走过了不断完善的过程,此次草案提出的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容。修改选举法有利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动员各方面力量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利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推进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在人人平等原则基础上,此次修正案草案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这一内容同样为代表委员所关注。
布依族全国人大代表黄榜泉:
人口再少的民族也有一名代表
布依族全国人大代表黄榜泉说,草案提出确保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从制度上保证了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这是民族平等的例证,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重视。
香港丽新集团主席林建岳:
解决选举存在问题是巨大进步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丽新集团主席林建岳说,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针对目前地方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规定,这是一个巨大进步。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可以加强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联系,体现代表对选民负责的精神,也可以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年吉说,草案对选举程序、监督、投票、秘密写票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更好地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据新华社电
两会日程·3月9日
今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休会。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9日上午将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委员进行大会发言。
据新华社电
农民工如何参加选举 本次修改暂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指出,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条件还不具备
据新华社电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对此,全国人大昨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王兆国表示,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介绍,2006年各地方在组织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选举工作有关指导意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了有关措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体措施是: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具体如何掌握,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决定。
【南方都市报】
“竞选能不能拉票?”政协委员建议规范拉票行为
本报讯 (特派北京记者陈良军)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接受全国政协委员分组讨论。委员们围绕“拉票”这一争议性话题,意见不一。多数委员认为,拉票是选举中的正常现象,只是需要更加规范。
抛出话题的是全国政协常委田聪明。“选举中的拉票行为怎么办?”他的问题简明扼要。
“一旦发现就处理啊。”旁边的委员回答说。
但是田聪明表示,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说明拉票要怎么处理,没有具体办法。
坐在一旁的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的观点则有所不同。他说,“竞选就要有拉票,拉票是正常的,关键是拉票有很多办法,怎么来规范。”
对此,全国政协常委张左己在发言中说,“现在的被选举人拉票,有些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要是不拉票,别人拉票,你就要输在起跑线上。”他说,有些地方的选举表明,如果不拉票,有些优秀的干部确实选不上。
“而被拉票人的心态则是,到选举了,你都不来找我,对我这一票很不重视,你找我来拉票,我觉得脸上有光彩。”张左己分析说。
“既然是选举,那就是竞争,竞争就要允许拉票,只是要把它规范起来。”张左己的关心与李金华一致。
■精彩观点
人大代表应向选民述职
昨天,全国两会政协分组讨论中,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主席王国发提出,人大代表应该向选民述职。
南方都市报两会记者组 陈良军 发自北京
人大常委会中代表构成比例更应注重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委董力昨天在总工会界的分组讨论中表示,除了要修正《选举法》外,更重要的是要明确人大常委会中代表的构成比例,“因为常委会才是处理大量日常事务的机构”。
南方都市报两会记者组 严铧 发自北京
【南方都市报】
徐经胜:政协委员能否“选举”产生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刘翔将从上海飞往北京报到,并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与去年参加“两会”不同,刘翔今年将带着提案进京,提案的题目是《对创立竞技体育教练员有效保障机制的建议》。(3月1日《四川日报》)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刘翔因为在美国养伤请假缺席了前半段的会议,而后来参加后半段会议又没有带提案,只是带着耳朵参加“两会”,招致了不少质疑。类似刘翔等“名人”纷纷成为政协委员而不能积极参政议政,不履行政协委员责任,已引起越来越多民众的不满。
目前全国及地方政协委员中,到底有多少人是“名人”,好像还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准确数字。但给很多人的感觉,当前“名人”政协实在太多,有人甚至把政协称为“名人堂”和“富人俱乐部”。就拿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政协委员来说,据报道呈现明星多、老板多、冠军多等特点。为什么“名人”很容易成为政协委员?这有着政协委员产生的制度性根源。
按照有关规定,政协委员的产生一般有这几种方式。一是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二是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各单。三是政协常务委会会员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但目前给不少人的感觉是,不少政协委员的产生,都是领导指定和安排的。而企业家、演艺界的明星、世界冠军、名人之后等各种“名人”要么名声大、要么金钱多等原因,很容易被领导的视线,至于这些“名人”政协委员是否愿意承担政协委员的职责、是否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是否怀有参政议政的强烈愿望,一般是不太考虑的。与此相反,一些具有参政议政能力、怀有参政议政强烈愿望的一些人士,由于没有被领导等看中,而很难成为一名政协委员。
不论是从政协委员产生相关规定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政协委员的产生不少都是指定的,不存在什么“选举”问题。在此笔者有着大胆的设想:政协委员能否适用“选举”制呢?比如说一些基层政协委员的产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举”产生。而选举出来的政协委员,不仅具有公信力,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代表着更多人的意愿,更有利于反映民众的愿望与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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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院士自曝“被委员” 建议完善政协委员遴选机制
南方日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65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丁伟岳当初是从电视里知道自己是全国政协委员的。这位著名数学家2001年被增补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此后连任第十、十一届委员至今。
他说,每次换届,“一直到电视台宣布我才知道,没有人问过我愿不愿意当”。
丁伟岳是由他所在的中国民主建国会提名推荐为政协委员的,但他说,民建从未就推荐事宜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他认为,这是因为现有的政协委员遴选机制存在漏洞。
“万一人家不愿意当呢?你得让人家有不同意的权利。”他说。
为了避免以后仍有这种情况发生,今年开会,丁伟岳提了一个建议:调整委员的产生机制。“我建议,(在提名时)应出具被推荐人表示同意的证明。你还要尊重被推荐人的民主权利。推选是一回事,征求不征求人家意见、人家愿不愿意当是另一回事。”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红桥区副区长沈奎林对此有同感。他成为政协委员,也是由民主党派推荐,再经过协商和评定而确定的。但在整个过程中,少了最初的一环:通知当事人。
一位委员说,也许有人觉得政协委员是好事,是荣誉,所以不必事先告知。沈奎林强调,相信大部分入选者没有不愿担任的,但在程序上的确应该再完备一些。中青
【南方日报】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高校校长不妨实行民主推选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副主席郑楚光称,省属高校校长由省委组织部和教育主管部门考察任命,教育部属高校校长由教育部任命,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公示程序都没有。他建议高校校长实行民主推选机制,由该校教授、学生等组成的委员会选举产生。
郑楚光称,现行校长任命制的弊端主要在于,校长只对任命他的政府部门负责,忽视了办学要以教师和学生为中心。在现有官员体系中选拔高校领导的做法,导致外行办教育。
郑楚光还表示,现在高校内职能部门权力过大,“权力的诱惑使得一些学者放弃对学术的追求而步入仕途”。 (记者郭少峰)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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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器为什么需要“加盖”
全国政协委员关呈远、韩方明等正在联署一个提案:建议人民大会堂的表决器加个遮盖的小盖子。韩方明向记者介绍说,虽然现在的电子表决并不会记录每个代表投的是什么票,但旁边的人可以看得到,更何况直播表决现场的时候,还有“摄像机扫过来”。在他看来,好的投票环境,有利于代表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全国人大实行电子表决,曾被认为民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在过去,主要的表决方式是举手表决,甚至还鼓掌通过。之所以称为“鼓掌表决”,是因为根本不可能发生鼓掌不通过的状况。这些被称为“当面锣对面鼓”的表决形式,事实上对表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举手、鼓掌都是公开进行的,谁赞同谁反对一目了然。电子表决相对来说是秘密的,表决器不记名,代表只要轻按表决器就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这种“匿名性”保护了反对者的身份外泄,从而将避免可能的报复。这对于表决人来说,的确算是一种“好的投票环境”,可以减轻其表决时的心理压力。加盖的用意,正是在此基础上要将匿名进行到底,以避免那些“扫过来的摄像机”或左邻右舍扫过来的余光暴露了表决者的表决结果。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这个提案用心良苦。我本人也表示赞同。甚至我还建议人大进一步作出规定,在代表按键表决时,由主持人发出指令,让所有现场的摄影摄像设备停止对表决座位的扫描。
但从民意机关的性质来说,这种匿名表决却与人大代表的身份格格不入。人大代表系由各选区选举产生,代表该选区的多数民意。人大代表并不是以自己的个人意志在全国人大行使表决权。相反,他必须抑制个人的情感倾向,从多数民意出发替本选区投出一票。一个官员代表,他就不能站在官员利益的角度,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立法投反对票。因为那不是多数民意,而只是多数官意。人大代表要对原选区选民负责,并向选民报告工作。换言之,人大代表必须明白无误地向当地选民报告,他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履职情况。这里所说的“履职”,就包括他的各项表决结果。如果人大代表的表决结果都不向选民公开,选民又如何去监督他们所选举出来的代表呢?
对于未来的人大表决制度改革,我乐于期待的,是公民可以更有效地监督代表,而利益受损者却很难对记名投票的人大代表实施打击报复。后面这一条做到了,小盖子自然就不必要了。
□王琳(学者)
【新京报】
《选举法(修订案)》竞选才是民主政治的真正开始
相信“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对新中国的国体表达一直没有看明白,也很少有人去较真。
虽然中国的革命与政权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占有80%的人口数量中国农民,尽管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在建国立宪的时候,中国80%以上的都是农民,那么让农民的话语权让位于城市里的人。在“议会”中的话语权与城市人的比例却是1:8。
同时,虽然为新中国提供了强大的经济与资本支撑,民族资本家却成为被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中国一穷二白的面貌亟需改变,百废待兴,却要通过“专政”有资产的民族资本家的方式来提供支撑。
那本身就在与教科书中所说的中国式革命的本质相背离的。
——这就是半个多世纪之前,选举法颁布的时候,中国政治制度的纠结。
勿庸置疑的是:那个纠结的制度以及独特的表达法,和以后的实践已经为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埋下了隐患,并导致财政与政策的的利益总是朝城市与工人倾斜。
经过了30年的封闭、文化浩劫与政治内斗,30年的对外开放,中国经济与政治走到了另一个十字路口。是坚定不移地走对外开放的道路,对外依赖的同时,把数千年的历史积淀与文化传统当成枷锁与垃圾扔掉?还是理性反思对外开放的成败得失,多计算成本,多从更久远的历史与未来责任角度出发,并找回民族之根——何去何从?
作为 “十一五”和“十二五”的衔接一年,2010年的两会制订的政策尤其关键。
2010年“两会”的重大事项就是《选举法(修订案)》的草案提起。
这是进行中国政治制度改革的热点。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两方面,一个是城乡的“同票同权”,一个是提高代表在选民之间的“透明性”,增加了代表与选民见面的“义务”。
其中,同票同权是根本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数据显示,全国每年有近2亿5千万左右的流动务工人员,加上其他流动创业经商人员流动人口每年至少在3——4亿人口。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问题,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始终是个法律薄弱环节。流动人口中多数人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有选举权的。然而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基本没有实现。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不应当出现法律真空,否则立法机关组成人员选举都不能实现法律公平,法治社会建设将成空谈!
北京的董正伟律师说,长期忽视或者剥夺流动人口选举权违反了《宪法》“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吕好在他的文章《规范人大代表选举——《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中说: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也并不是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
比如“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这些人都是被剥夺选举权与代表权的。
《选举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约为1200人左右。
——这是直接说明了当初立法的不平等。而所谓不平等的标准是“是否改变成分”“否是反革命份子”“是否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总结起来是——是否是持不同政见者没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渠道与机会。
这次的“同票同权”的改变趋势昭示着农村与城市的话语权的争夺问题。这不仅是工农之间的矛盾的问题,而且是城乡之间的矛盾问题。在很多持反对意见的人,在担忧之中能说得出来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农民的素质是否会太低了。
这种对农民素质的偏见一直存在,而且相当可怕,更是支撑中国以殖民化的大陆法系作为立法与执法标准的,这个观念不扭转,将很难从根本上推进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
这种政治体制直接决定立法与司法体系,并让中国持续性地受到殖民化的、封建制的大陆法系的管理之下。而没有陪审团制度的存活之空隙。
即使下边选举了民意代表,也难以避免不会被上级否决。这是职别的权利,更是话语权的争夺。维持这样的选举制度与政治环境,才是中国的悲哀,更是所有中国人的悲哀。
即使此番《选举法》修订案得到了通过,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很多现实问题都将难以忽视的,并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比如:首先是国人未必都有珍惜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方面的意识,即使拥有那方面的意识,巨大的时间与金钱的成本都不容忽视。在成本投入与权利之间的权衡之下,在城市的农民工如何落实他们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回去,找人代理还是在异地?单纯为了履行选举权而回去太麻烦,在异地参与选举也要开具证明,更麻烦。
所以,最终的选择恐怕还是放弃,找人代理就更麻烦,是否会出现以金钱换取选票的方式?这种贿选行为无疑是中国未来政治制度的隐忧。这显然是不成熟的。
选民是代表的上帝。对任何代表都可以拥护之,也可以罢免之,甚至可以资助之;代表的任免不应该是人大和政协的领导说了算的,更不是靠上级的指派,而是选民的主张。只有确保代表纯粹代表民意,才能够确保由他们所提出的每个议案真正能够符合广大民众的意图。
只是不知道那些“议员”所代表的是政府对民众的管理,还是代表民众对政府提出心声。如果是前者,那么就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只有是后者,才会是民主的起步。
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农民与低收入者,依然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呻吟被一片歌功颂德的主旋律所掩盖,即使处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的主观意愿再以民为本,心灵都会被蒙蔽。
在如此欺上瞒下的情况下,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被代表了。执政者的决策团队与基层民众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都被强奸了。
但同票同权的修订案依然让我们看到了一丝曙光,我们走了这么多年的被选举与被代表的道路。终于可以以法律的名义,要求自己选举的代表承担一定的义务。
虽然曙光之后也许依然是一个阴霾的天气,距离完美的程度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再来说说代表要提高“透明性”。
让代表与选民见面成为义务,而不是在幕后,从“可以见面”到“应当见面”,这之间有什么不同?
在不突出透明性与义务之前,代表资格可以被授权,却未必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既然没有要求,谁都会遵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而“可以”不仅是特例,是不鼓励但也不阻碍的,“应当”则是一种义务,是不做就说不过去的;而且这应当是必须要有量的要求的。
职业政客在从政之前,必须要了解你的选民在想什么,甚至你需要去讨好你的选民,才能得到给为他们代言的权利,让选民用脚去投票,包括人大、政协,不管你是哪个党的党员,都可以参与政治提案,而不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为被选举的前提,把一切持不同政见者的善意提案都拒之门外,甚至如临大敌一般地执行“类文字狱”型的封杀与和谐,那才是真正的民主。
任何听不进去不同意见的人都注定会成为被抛弃的人,不管他所标榜的与曾经的历史之中有多么英明神武。
民主的前提不是以宗教,也不是党派、更不是以政见为平衡一切的前提条件的。
规定代表从何处来,代表哪些人,并在争取得到代表资格的时候以及履行代表职责的时候需要做什么,如何进行量化考核,以及不能做什么,如何惩罚等等,这些都是政治中的基本问题。
只有代表不是授权的前提之下,才不会“被代表”了之后也不知情;
只有在代表的身份也不是殊荣的情况下,才会让职业政客们如坐针毡、如履薄冰;
只有代表的资格不是特权阶层的官官相护的保护伞,而是职业政客的职业道德约束。如此才能为百姓做实事,而不是做秀。
职业政客的衣食父母不应该是组织与顶头上司,而应该是选民。
只有选民才才有权决定是对职业政客的从政之路提供必要的给养,还是将其“红牌罚下”;职业政客殚精竭虑地为支持他从政的选民的利益奔走,帮助选民实现其利益诉求,多做事少作秀,这才是符合逻辑与道理的。
从这种简单的逻辑看,政客作为一个职业,就必须要有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需要对选民有感恩之心、忠诚之心、敬畏之心,需要把自己看成选民的奴仆,才具备从职业政客到政治家的质的飞跃的基本要素。
究竟谁才有权利罢免代表?
注定是地方选民,如果上级机关甚至司法部门可以任意罢免民选代表的话,那么所谓民主就依然是一句空话,这表面上是选民的意见重要还是权利机关的意见重要的问题。
实际上这才是民主与独裁的分水岭的问题。
从8:1到5:1,再从4:1到1:1,客观地说,这种趋势是好的,但也存在很多难题。
据悉,在选举法修改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先将4:1调整为2:1,或者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相当多的既得利益者是不希望把这种“特权”释放(恩赐)给农民与欠发达地区的。
1953年《选举法》的很多规定,为以后的《选举法》所继承、发展,例如:少数民族、人民武装部队、国外华侨应选一定名额的人大代表;成立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事宜;选民登记与选民名单公布;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并用);关于有效选举、投票、当选的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
其中有一条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让我们匪夷所思的是:选举经费怎么能够由国库支出呢?那相当于花国家的钱(实际上是每个公民的钱),去为政客的资源与福利买单,让他们成为一种新兴的阶级,这个阶级时刻在阻碍中国的民主进程,并不停地从公民之中索取更多的利益以中饱私囊。
当代表名额的给予成为福利,是不需要努力就可以得到的资源的时候,在得到之前不需要付出什么,得到之后不需要回报什么的时候,怎么能奢求代表们拥有职业政客的基本素质与敬业精神呢?
那在政治上相当于一种自说自话的表演。
《选举法》中存在着一个痼疾,《选举法》在技术上、规范上、内容上存有缺陷;是造成新的社会矛盾与不和谐的核心要素。
这种区别对待的制度设计虽然顾及了当时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的历史条件,却事实上造成了城乡公民选举权的不平等,是对广大农民的一种政治歧视。
总之,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但还远远不够(it’s a good start, but far from enough)。本次选举法修改仍不可能一步到位,未来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只有达到竞选的程度,才是真正民主政治制度的开始。
而这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政治、社会领域各项改革的深入突破。
我们绕了一个大圈子,终于嗅到了一丝民主的气息,虽然那也仅仅是游丝而已!都很值得我们欣喜。
最后说一句:即使是持不同政见者,很多时候也是从不同角度去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让国家与民族利益得到最大化体现,让社会更和谐的。医生在动手术的时候,患者总是会感觉不舒服,但要让病人一直保持舒服的感觉,就会贻误病情,最终成为英年早逝的人。所以,对于开明的人而言,任何持不同政见者都是值得尊重与珍惜的。
贾春宝
2010年3月10日
【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