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3-22
怎样才能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话题缘起:“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是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庄严承诺。追求幸福与尊严,是人的崇高价值取向,在“仓廪实”之后,人们开始重视内心和精神的感受,追求更高的目标。党和政府及时发现并顺应大势,将“人民的尊严”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成为政府工作的目标,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传递出党和政府践行“以人为本”的决心和信心。这一庄严承诺也意味着对政府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是追求GDP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还要在社会的公平公正、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有实质性的推进。那么,究竟什么是有尊严的生活、怎样才能真正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全神贯注于人民的尊严,体现了政府的务实,更体现了政府的自信,给了人们新的力量和希望
人民的新期待发展的新要求
□段华明
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给人憧憬和期待:“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四个“更加”是一个新的概括,意味深长,让人鼓舞,而“更有尊严”的提法尤为引人入胜。
尊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基本人权理念
尊严是指人拥有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所尊重。尊严既涵盖了人们的自由、人格、平等,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不管你是贫穷还是富有,也不管你的能力是大还是小,对这个社会的贡献是多还是少,只要是一名合法公民,就应该享有同等的尊严。
人的尊严是具体的、历史的。尊严在中国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民族的独立,这是集体人权,新中国成立时毛泽东庄严地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第二阶段就是解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善人民生活。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经历的阶段,要解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权利,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应该享受的权利,这些权利涉及到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的尊严日益真正得到重视的过程。1982年宪法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从尊重人格的角度保护人的尊严;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从更全面的权利和更崇高的原则,宣示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障。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反复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不是抽象的,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人的生命、人权和人的尊严。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表达了我们党和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和落实,也凸现了在取得巨大经济建设成就、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之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客观实际的新问题,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更有尊严是一个与更加幸福相联的鲜明时代命题
新世纪的幸福感和尊严息息相关,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之后的重大社会目标,将尊严提升到新的高度、深度和广度。在丰衣足食之后,人们更渴望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着。遗憾的是,近些年来,人们的幸福指数并没有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而得到全面的提升,不少人感觉活得没有尊严。
幸福,应当植根于每一个人自由的、生动的、多样的选择之中,植根于每一个人主体性的、有尊严的、创造性的实践之中。一定要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和尊重创造的精神,给尊严升位,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人们更多感受和享受幸福的、有尊严的生活。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在物质层面上,是要让所有人在分配基本公平的情况下,能够享受做人的尊严;在精神需求上,是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在这个社会中活得心情舒畅,畅所欲言;要让所有人能够感到生活在这个社会,生活在这个国家是一件非常爽快乃至非常美丽的事情。
对政府职能和公仆职责的正本清源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作为中国政府工作目标的郑重承诺,温总理使用了“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这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全称概念,这是对政府职能和公仆职责的正本清源。这意味着各项工作、各项措施一定要全部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将“四个更加”化为本份和责任,聚精会神地身体力行。
让人民获得尊严,意味着对不合理的改进,意味着反思和改变———将财政收入中更多的部分用于民生,而不是资本运作和公款消费,将人民的福祉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单纯地、脱离为民谋利的目标去追求GDP。
全神贯注于人民的尊严,体现了政府的务实,更体现了政府的自信,给了人们新的力量和希望。当然,每个人都应该付出自己的努力。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现代化战略研究所所长、教授
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核心和归宿,也是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最高体现
让人民更有尊严:实践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
□陈金龙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是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庄严承诺。这种承诺,既表达了党和政府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也是实践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那么,怎样才能真正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是目前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必须尊重人
人的尊严来自于对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自由的尊重,没有对人的基本尊重,就无尊严可言。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通过无数个人的创造活动来推动的,人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来源于人的创造。维护人的尊严,首先必须尊重人的价值,充分认识到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代中国的发展,需要依靠人民的力量,需要集中人民的智慧,人的价值日益彰显出来。因此,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从内心深处承认人的价值、肯定人的价值,把人当人来看待,把人当人来使用,如此既维护了人的尊严,也获得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力量。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应当拥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必须通过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将人的尊严内化为宪法精神或上升为宪法内容,使人民真正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享有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了尊重,也就是说,人权得到了保障,人才有尊严可言,否则,人的尊严无从谈起。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需要关心人
人之为人,需要一些起码的生存条件,当这些生存条件得到满足时,人的生活才会更有尊严。比如,人的生存需要基本的空间,目前高涨不下的房价,正在威胁部分老百姓生活的尊严,政府如何通过政策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以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又如,人的尊严要在劳动中才能充分展示出来,如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高校毕业生不再“被就业”、失业者能再就业,让广大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各乐其业,也是维护人民生活尊严必须破解的难题。再如,人的尊严需要社会保障来支撑,缺少社会保障,人民生活的尊严随时将面临威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民生活无后顾之忧,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不致引发生存恐慌或生存危机,也是维护人民生活尊严不容忽略的问题。此外,人生活得健康才有尊严,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旧思想观念杂糅、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容易引发心理困惑、精神疾病,维护人民生活尊严需要关注其心理健康和精神健康,失去了健康的心理与精神,也将失去人之为人最基本的尊严。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应当发展人
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核心和归宿,也是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最高体现。人的全面发展依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意味着把人逐渐从自然界的束缚和制约中解放出来,更大程度地获得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发展生产力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维护人民生活尊严的物质基础。同时,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教育的发展,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通过教育发展提高人的素养和能力,摆脱愚味和落后,人民才能优雅地生活,使生活富有尊严。道德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没有道德的完善也就没有人的全面发展。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和各种道德实践活动的锤炼,促进人的德性养成,提升人的道德境界,是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不可缺少的条件。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具有丰富的内涵;人民不需要停留于口头上的尊严或对尊严的喧哗,需要的是维护尊严的具体行动和获得实实在在的尊严。当然,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需要一个过程,有赖各方共同努力,特别是让每一个人生活得更有尊严,则更为不易,难以一蹴而就。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在缺乏机制保障的环境下,人的尊严难以体现
用机制保障尊严
□谢建社
尊严是人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所尊重。尊严,即尊贵庄严,具有可尊敬的身份和地位。正是由于人的尊严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相对应,所以任何人获得尊严,就离不开个体的社会属性和现实经济地位。而今的现实是,在市场化、商业化和城市化面前,尊严已经形同狂涨的楼价和各种让人望洋兴叹的高级消费商品,越来越奢侈,越来越令人难以企及。在缺乏机制保障的环境下,人的尊严难以体现。某些机制上的障碍仍然在制约着尊严的自我实现,这将是中国未来发展面临新的一大挑战。
尊严,迫切需要机制保障。
建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保障尊严的重要措施
权力阳光,则尊严自然来。让权力在阳光下透明、高效运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保障尊严的重要措施。目前,在有些地方,权力漠视权利、权力越界运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躲猫猫”事件,到“灵宝帖案”;从“钓鱼式执法”,到“开胸验肺”事件;以及形形色色惊人的“官员雷语”,无不折射出某些权力行使者面对百姓时的傲慢与偏见。这些事件,损害的是政府的形象和权力的公信力,同时也让“人民的尊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建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是政府创新权力运行方式的一次自我革命,对于确保行政权力规范、公开、公正、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平正义与人民生活更有尊严、社会更加和谐是辩证统一的。政府权力只有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和宣扬公平正义,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政府权力只有被赋予“以人为本”新的内涵,才能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精神感受,也就是尊严;政府权力只有被运用于保障公民权利,阳光运行,才能确保人民的尊严。
建构公共服务机制———重点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尊严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彰显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与“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一脉相承。建构公共服务机制的重点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公平分配,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问题比较突出,并由此使地区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越拉越大,并已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百姓获得尊严的最高诉求,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成为“尊严时代”社会建设的重点。
建构民生保障机制———民生是尊严的基础
尊严,对于现阶段的人民来说,主要是“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也是尊严的基础。然而,社会现实与人民群众的尊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分配等民生领域,民众的呼声仍然最大、热议仍然最多、矛盾仍然最集中。也就是说,民生领域的诸多不公,已经严重束缚了公民追求幸福和尊严的脚步。
建构自我实现机制———在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人最感到有尊严
一个人心灵的世界是靠尊严支撑的。人不怕没钱,就怕没有尊严。追求幸福与尊严,是人们崇高的价值取向。尊严不是靠别人施舍,而是靠自我实现。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人格理论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称,自我实现是尊严的最高层级。人们在物质层面享受幸福快乐的同时,也需要在社会上实现作为,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能够自由、健康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在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抱负,把个人的能力发挥到最大程度,从而产生出一种所谓的“高峰体验”的情感,这个时候是人处于最激荡人心的时刻,是人的存在的最高、最完美、最和谐的状态,此时人最感到有尊严。
建构法律保障机制———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的尊严
尊严与法律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的尊严。因此,尊严的享有或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当前社会上出现一些有损公民尊严的现象,折射出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离实现公民尊严目标还有差距。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政府依法行政是重要一环。保障公民的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载入庄严的《宪法》,我国公民尊严保障必将开辟新的篇章,建构公民尊严法律保障机制将具备坚实基础。
作者系广州大学教授
只有整个社会是公平正义的,才能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尊严;同时,每个人都要尊重自己,自爱、自重、自律然后才有尊严
人民的尊严从哪里来?
□袁浩
“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是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深情之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人民的尊严”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彰显了国家领导人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体现出党对各级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千百年来,无数优秀的中华儿女抛头颅、洒热血,追求的就是中华民族的尊严、中国人的尊严。正因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破晓之声,使亿万人民欢声雷动、泪流满面。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到强起来,中国人在谋求民族尊严方面进步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的尊严在一些地方却时被侵犯。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基层单位不断制造出“躲猫猫”、“打酱油”、“喝开水”等雷人新词,就从一定层面伤害了老百姓做人的尊严。因此,“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一句看似平常的话,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却非同寻常、寓意深刻。可以说,尊严二字,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尊重人权的理念和意愿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新的境界。那么,人民的尊严究竟从哪里来呢?
第一,人民的尊严来自于国家的尊严。国富,然后民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国家必须兴旺富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尊严能离开国家的强大和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公民意识的成长也要与国家发展、民族利益紧密结合。“落后就要挨打”,何来尊严?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教训,我们要深刻铭记。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让中国从贫穷落后走上伟大复兴之路,中国在世界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富裕起来的中国人民腰杆挺起来了,那份扬眉吐气的自豪感,那种“我是中国人”的荣耀,无不透露出幸福与尊严。有位哲人说得好:“虚荣的人注视着自己的名字,光荣的人注视着祖国的事业”。国家有尊严了,人民才会有尊严。
第二,人民的尊严来自于制度的完善。自由、平等和博爱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前提,民主、法治和宪政是实现人的尊严的重要保证。只有整个社会是公平正义的,才能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受歧视,并享有尊严。在2004年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正式地把人权由一个政治、社会概念上升为宪法、法律概念,这实际上为实现人民的尊严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人民的尊严来自于个体的自尊。保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是全社会的事情,必须从每个人自身做起。首先我们每个人都要尊重自己,自爱、自重、自律然后才有尊严,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同时,只有尊重别人,他人才会尊重自己,也只有充分享受权利并认真履行义务的成熟的公民才能真正成为赢得社会尊严的主体。我们常说的“人穷志不短”、“宁为玉碎不为瓦全”都体现了对人尊严的崇尚,对人精神的重视。在精神追求和物质追求同等重要的今天,在人的尊严和眼前利益之间,我们每个人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尊、自爱、自重。如此,方能维护好自己的尊严。
【南方日报】
学者评点"尊严生活"的高度与宽度:对法律提出更高要求
“尊严”按《辞海》,意为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尊严”主词是“尊”,“尊”原是一种祭器,后来引申出高贵显达、威严肃穆、地位不可侵犯等意。左图为甲骨文中的“尊”字。
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是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权这一发展战略的必然延伸
主持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提出的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激起人们内心强烈的情感波澜。怎样看待这一提法?
胡玉鸿: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是在历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尊严”作为施政的目标和理想。这一新的提法,不仅是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权这一发展战略的必然延伸,也昭示着中国政府把“人的尊严”视为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人的尊严应有丰富的内容
主持人:对如何理解“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人的尊严应该主要是从公民的政治参与上去理解;有人则认为应该从公民的民主权利及其它权利的实现角度去理解;也有的人强调人的尊严不仅指物质生活,还应包括人民的精神生活,等等。应该如何理解“尊严”的真正内涵?
刘作翔:这些观点都有其一定道理。但我认为,“人的尊严”应该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概念。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对“尊严”做了解读,指出“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温总理对“尊严”的以上三个方面的解释应该说是一个全方位的解读,既有历史的高度,又有现实的宽度,它包含了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公民的各种权利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等广泛的内容。这都是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
马俊峰:“尊严”按《辞海》的解释,一是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二是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尊严”一词的主词应该是“尊”,“尊”在古代原意是指祭祀用的器皿,后来引申出高贵显达、威严肃穆、地位不可侵犯等意。人的尊严是什么?是“人之为人”这种独特价值的反映。一个人,只因为是人,所以就必须被“作为目的”、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当作工具。只因为是人,所以不能被任何其他目的所代替。以人为目的是人的尊严的哲学基础。
人的尊严内容涉及人的权利的方方面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譬如,生命的尊严,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国家设立全国哀悼日的做法就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它体现的是“生命至上”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它象征着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里程碑。维护人的尊严首先是对人的生命尊严的尊重。
刘作翔:人的尊严,还蕴含着一种平等理念。平等理念带来的一个自然的产物是反对各种各样的歧视。包括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职业歧视、家庭出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教育程度歧视、财产状况歧视、城乡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等等,因为这些种种的歧视,直接影响着“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社会目标,也直接同平等理念相悖。
法律存在的目的,一句话,就是让人活得更像人
胡玉鸿:人的尊严是一种有着久远传统的哲学理论,意味着人是主体、目的,不是客体、工具。换句话说,这一理论承认每个生而为人者即拥有主体地位,具有内在的道德尊严。因此,国家、社会和他人均不得将别人视为工具,任何社会制度都不得对人有屈辱与贬低的规定与措施。可见,人的尊严是对人的主体性与道德性的一种承认,也是对国家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一种评价尺度。在法学上,人们一般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界定人的尊严的内涵:
第一,法律上确立人人平等,生存于世上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尊严。人的尊严是先在的、必然的,它既不依赖于先天的血统、性别、门第,也不依赖于后天的成就、地位、信仰,只要生而为人,就拥有这样一种自然尊严。这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取代的,因此他不得作为物或客体被加以对待。就此而言,人是一切人为制度的目的所在,国家也好,法律也罢,都是人们为了寻求幸福所人为建构的东西。所以,国家、法律存在的目的,一句话,就是为了让人活得像人。
第二,人的尊严在法律上要求尊重人的自主性。人的尊严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权力上自我限制,不得干预属于社会成员可以自我决定的事项,从而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尊重他们的自决。(2)人是“自我立法者”,也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其出于真实的自由意志所进行的行为,在法律上拥有效力。(3)人的尊严既表现为个人在社会上的自主决定应当为他人和法律所尊重,同时亦体现于在私域中能够自由地展示自我。因而,人必须拥有能够为自己所独立支配的私人空间(或称“私域”),人的隐私不能受到侵犯。
尊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
主持人:如何从人类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待“尊严”问题?
马俊峰:在人类思想史上,对尊严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士多噶学派提出,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分子都具有一种别人不得不尊重的价值,都具有使自己的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所以,维护人的尊严是最起码的原则。后经文艺复兴一直到康德对尊严都有发展。尊严在康德那里,凝聚在他的那句经典名言中:“不能把你自己仅仅作为供别人使用的工具,对他们来说,你自己同样是一个目的”。但这些思想又都有其局限性,马克思实现了对人的思考的历史性革命,他发现了人的主体地位,并把人的尊严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联系起来。他认为,每一个个体的人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是有尊严的。每一个个体,无论其如何地千差万别,都应当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目的,其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尊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侵犯、不可凌辱。
人们对人的尊严的充分认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争的野蛮暴行使人类的良知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同时也刺激了人们,使人们认识到人的尊严这一基本人权。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提出“为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进一步重申基本人权乃是源于人性尊严的核心价值,即“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由此看,对“尊严”的理解,实际上是与人类文明的进步相联系的,是人类不断认识自身的思想产物。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关键是公民在人格上的平等
主持人:结合人类社会的实践,如何理解“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刘作翔: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我所理解的“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关键是指全体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即人格上的平等。我们要在全社会强调和树立这一意识。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现实的等等各种原因,现实中的人与人之间客观地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是社会的客观存在和现实。我们不是乌托邦主义者,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必须承认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别。每一个社会都有贫富差别。但这种由于财富及地位的差别不能导致人格的不平等。
我们说人可以有贫富之差,但不可以有贵贱之分。这是现代社会区别于封建等级制社会的根本点。在现代中西方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有住豪华别墅的,也有住“蜗居”的;有开豪华小车的,也有靠双脚踏车的或步行的;有每天山珍海味的,还有少数未达温饱、尚不富裕的。所有这些差别,都不能构成人格上的差别。我所讲的“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是指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人格,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城乡等等。这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理念。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黎民百姓,在法律主体资格上大家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最不发达国家,有穷人也有富人是社会的常态,但在法律主体资格上、在法律人格上大家都是平等的。我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中国有漫长的封建等级制历史、深厚的“官贵民贱”文化陋习和“官本位”的体制文化影响,加之改革以来金钱权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要在中国社会真正树立起公民人格平等的意识,还需要社会各方很长时期的努力。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对法律提出了更高要求
主持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若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法律提出了哪些更高要求?
胡玉鸿:人的尊严是一项抽象的法律理念,要使其得以真正落实,就必须在法律上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立法层面上,要将保障人的尊严确立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并以此来检视法律的内容是否与人的尊严的要求相吻合。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人的本性、本能以及自然的需求。那种违背人的本性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在贬低人的人格,亵渎人的尊严。当然,人的尊严的要求,也为保护社会上的弱者提出了重要的立法任务。所以,加强对弱者的立法保护,是确保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重要步骤。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人的尊严不仅是要保障人们拥有较为充裕的物质生活待遇,同时也需要有精神上的自由。只有人在物质条件得以改善的同时,给人以一个相对独立、自由的精神空间,才能够激发起人的尊严意识,也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精神财富。
在守法层面,人的尊严强调法律的可接受性,不能要求人们做自己所不能做到的事情。正如古老的法律格言所指出的那样,“法不强人之所难”,如果一部法律超出人的实际能力、不考虑人的所在处境,一味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迫使人们进行某种行为,那同样是对人的尊严的不尊重。
尊重人的尊严,诚如马克思所言,国家应当本着道义的精神来对待公民
主持人:现在在一些地方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从人的尊严角度来执法的现象。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看?
胡玉鸿:在执法层面上,要将涉入法律的人作为主体看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拥有尊严地被接受制裁,这是考验一个国家的司法能否尊重人的尊严的根本所在。实际上,刑事领域由于涉及到对罪犯的惩处,因而也是最易侵犯人的尊严的场合。在这里重温革命导师的教导是必要的。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中,马克思指出,国家应当本着道义的精神来对待公民,即使是那些违反国家所颁布的森林条例的人(统治者眼中的“犯人”),仍然没有失去其人的尊严,相反,“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脉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备受尊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在此,马克思以诗意般的语言描述了个人的神圣地位:国家的肢体、士兵、见证人、集体的成员、备受尊敬的家长,这一切又全都通过“公民”这个神圣的字眼彰显出来。
马俊峰:所以,法律制度还应具有一种倡导社会文明,引领观念进步的作用。“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一个现代人所必备的基本观念和素质,法律制度应该引导和强化这种观念。从某种角度来讲,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设计,就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否则就走向了现代文明的反面。
胡玉鸿:相对于人的尊严而言,国家和社会更多地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就国家而言,它承担着维护人的尊严的使命,同时又负有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义务。所以,当我们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时候,每个人根深蒂固并且是最为本质的要求就是被尊严地加以对待。对此国家必须控制自己的权力范围,保持人们独立的私域;它必须尊重人们的自主选择,宽容社会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它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使权力的运作不至于损及人的尊严。当然,国家是管理者,法律是调控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国家管理与法律规制应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当人们感觉自己的工作是有意义和令人满意的话,人就会感觉自己是个有价值的人。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是一个理想目标,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地为之努力
主持人: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既使人振奋鼓舞,也使人感到责任非常重大。那么,应该以怎样的态度为之而努力?
刘作翔:我们也要看到,以上这些要求,都是应然的标准,即我们应做的工作及应奋斗的目标。但要实现上述目标,可能还需要有一个分阶段和循序渐进的过程。人的尊严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说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中国如此,国外也是如此。我们不能以空想主义的态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最基本的方面看,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可能是相当长时间内政府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以一些地方的交通为例,当成千上万的每天依靠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一族,在上下班高峰时段挤在水泄不通的公共汽车或地铁里时,人贴着人,连个身子都转不过来,尤其在炎热的夏天,这时,谈人的尊严都觉得是一个很奢侈的话题,就会感到,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不断改善交通条件,使人们都能在通畅干净卫生的交通工具里通行,是让人有尊严的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此类推,民生的其他方面也同此理。
在摈弃乌托邦幻想的前提下,在承认社会差别的合理性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如果这种差别一旦超出社会的容忍度,就会使社会失衡,也有违社会公平及其理念,也难以“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所以,“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一话题,所涵盖的领域是那样的广泛,所涉及的内容是那样的丰富多样。它是一个理想目标,但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又必须从现实出发,脚踏实地地一步步去努力。我们既要摈弃各种不切实际的乌托邦幻想,承认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差别;但又要坚持社会公平理念,对于畸形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现象,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批判和纠正,以逐步实现“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社会目标。
(主持人:王君琦)
[北京日报]
尊严的底线是安全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温总理这句话感动了无数国人。每一个美好愿景都折射出现实的尴尬。近几月事故频发更“透露”一个潜藏的信息:许多国人现在不是尊严多少的问题,而是在与尊严的最底线作斗争,要担心生命的安全。
煤矿事故的报道现在已颇有令人麻木的迹象,尽管“新闻效益”已不高,仍然可以看到很多:河南新密、山西原平、内蒙古骆驼山……仍然有非法采掘,仍然有疏忽大意,仍然有虚报瞒报。
不知是报道得多了,还是确实发生得多了:上海、哈尔滨、武汉……天然气爆炸一起接一起,有的同一地方连续发生。
以前是出行不便,现在是出行危险:高速公路、城市街道、农村道路……给人一个感觉:有车的地方,就有交通事故。
大旱消息从西南传来,大雪消息从北方传来,大滑坡消息从有山有陵的地方传来:有人亡,有人伤,有人“奇迹生还”。总是说奋力营救,总是归咎于自然条件。
人们在享受高速发展的利益与乐趣的同时,也要承担“脱轨”的风险。有人说,这是发展中不可避免、难以避免的问题,唯有进一步发展才能解决之。有的还抬出所谓“大局”或“长远”的大旗,论而断之,堂而皇之。事后一看,基本都是赤裸裸的利益。看得多了,那些被绑架的“神圣”光环也就消解了。
获益并容忍一定风险,无可厚非,可怕的是利益与风险不匹配,分担不对称。有人获得了大量好处,有人却以最起码的人权——生命权博取生存。生命只有一次,没有利滚利的机会。
事发并曝光后,有人被罚款、被唾骂,或许也有人被警告、被撤职。但鲜见被罚得倾家荡产,被骂得无颜面世,鲜见永不录用,入刑坐牢。“痛心悔改”或“责令整改”,在公众看来不大可靠,也难以当真。有人戏言,“官商两界多财俊,卷土重来未可知”,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部分公众的心声。
其实也可知,君不见事故再三低级重复。并且,以前是年底多闻事故,因赶进度之故,或许也有“成绩”总结之需。现在看来,几无“规律”可循,四处点火,随时燎原。看似疯状,其实经过精明的计算。
对生命的漠视,有“价值观”的问题,但兹事太虚,略去不表。实实在在的是某些利益与权力的野蛮与傲慢。有时它们也作低调状,搞“危机公关”,骨子里并没当成大不了的事。再三重复,证明非诛心之论。
当生命可以被估价,并且是廉价,“更有尊严”就只能算远期目标。守住尊严的底线,尚待时下努力。□文/汤耀国
【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