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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与民主政治道路的选择 以党为政以权为政还是以宪为政?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3-06-14

 

中国梦”与民主政治道路的选择

    民族复兴中国梦,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政治宣言。实现“中国梦”,需要选择正确的民主政治道路。最近,在关于“中国梦”的讨论中,宪政再次成为焦点。在一些人看来,“中国梦”就是“宪政梦”:宪政就代表了中国的未来,宪政的方向就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宪政民主是最高的国家利益。在当前的舆论话语中,“宪政梦”也可能表达了一些立言者对于美好政治的憧憬。但是,憧憬是一回事,实践过程是另一回事。“中国梦”显然不是“宪政”一词可以概括的,不是“宪政梦”可以指代的。

    一、“宪政梦”里有什么?

    宪政是什么?“宪政梦”里有什么?有一种代表性的回答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就是自由、民主、人权。从一般意义上看,抽象地看,民主是个好东西,人权是个好东西,自由何尝不是一个好东西!如果把宪政理解为自由、民主、人权的汇聚,那么,宪政当然也是一个好东西。但是,从实践层面上看,从行为、过程和历史来看,无论是自由、民主还是人权,特别是宪政,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都没有固定的模式。

    例如,1899年,梁启超在《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认为,宪政是君主立宪政体的简称。英国式的有君主、有宪法、有议会的政治,就是梁启超眼中最理想的宪政,甚至是唯一的宪政。梁启超的“宪政梦”其实就是“英国梦”。再如,鉴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孙中山提出了“以俄为师”的口号。在孙中山看来,俄国的政党政治比英法美的政党政治更进了一步,因而,俄国式的政党政治就成为孙中山向往的政治。按照孙中山提出的从“军政”到“训政”再到“宪政”的路线图,孙中山的“宪政梦”虽不等同于“俄国梦”,但在他的理论逻辑中,“俄国梦”实为“宪政梦”的前奏,“宪政梦”必须借助于“俄国梦”才能实现。

    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表明,“宪政梦”有时是“英国梦”,有时又是“俄国梦”,等等。这就表明,宪政的形态、宪政的实践过程是多元性和多样化的。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情境下,不同的人怀有截然不同的“宪政梦”:虽然都在说“宪政”,但你此时此刻梦想的宪政,可能完全不同于他人彼时彼刻梦想的宪政。可见,“宪政梦”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清晰的、具体的梦。

    就世界范围来看,民主政治的实践不可能是单一的。任何国家的民主政治实践,包括宪法的设计、议会的体制、司法的框架,尤其是对于民主和自由的表达、对于人权的保护等,都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必须根据特定语境下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任何国家的民主政治实践,都不可能像在一张白纸上画图那样简单、那样随心所欲、那样天马行空、那样无羁无绊。

    这样一个再明白不过的事实提醒我们,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状况,其实就是各种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甚至是相互博弈的产物,它受制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规模大小、人口多少、经济状况、信仰方式等诸多因素。因此,严格说来,一国民主政治的具体形态只能在各种主体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达致。在民主政治建设上,试图东施效颦式地模仿某个国家,很少有成功的;对于像中国这样体量庞大的国家来说,尤其如此。

    在一些立言者的笔下,只要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中的权力制衡,就可以消除权力腐败,就可以建立清廉政治;只要建立了县长、省长以及国家元首的直选,就可以实现理想中的民主政治,等等。这种“只要如何,就能怎样”之论,看上去逻辑性很强,因果关系也很清晰,其实是把复杂的问题进行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政治体制的任何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那种一蹴而就的思维模式,那种以憧憬代替行动的思维模式,虽然很明快,也很痛快,但很可能是不得要领的。

    二、“中国梦”高于“宪政梦”

    在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应当看到民主、自由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含义。在民主的旗帜下,有代议民主,也有协商民主,有直接民主,也有间接民主,还有其他类型的民主;在自由的旗帜下,有积极自由,也有消极自由,还有其他类型的自由。民主、自由的这些不同提醒我们,要以差异、共存的思维看待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费孝通先生说得好:“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梦想,不同国家的梦想应当“美美与共”。在当前的语境下,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地说,“中国梦”与“美国梦”就应当“各美其美”。那种以“美国梦”来代表“宪政梦”,再以“宪政梦”来代表“中国梦”的思维模式,既是一种文化上的不自信,也是一种“懒汉思维”。试看这种思维模式背后的逻辑:因为美国有总统与州长的大选,所以我们也要有这样的大选;因为“美国梦”代表了“宪政梦”,所以“宪政梦”就可以代表“中国梦”……诸如此类的逻辑,实在是过于简单化了。

    那么,“中国梦”到底是指什么呢?从文明发展的角度回答是:“中国梦”是对中华文明的现实坚守和未来进行的想象与憧憬,或者说,是对中华文明未来形态的描绘。“中国梦”的内容,就是中华文明的方向。“中国梦”之所以是“梦”,就在于它还没有最后完成,还没有最后实现,还有待于中华民族去追求。这样的“中国梦”,显然不是“宪政”一词可以概括的,不是“宪政梦”可以指代的。

    在这个问题上,福山的“文明终结论”提供了不同的、同时也是颇具诱惑力的解说:美国式的文明形态已经展示了其他文明的未来或最后归宿,中华文明的未来当然也不例外。福山的这种言论,实为当代中国的一些立言者以“宪政梦”指称“中国梦”的依据。然而,正如前文所言,政治是多元化的,文明是多元化的,多元文明之间的共存、竞争甚至冲突必将长期存在。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梦”或中华文明的未来图景绝不是福山的“文明终结论”所能够解释的。这既是“中国梦”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自信的问题。

    三、对“中国梦”的信心从何而来?

    理解“中国梦”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要形成文化自信。没有文化自信,“中国梦”就无从谈起。所谓文化自信,就是要树立起对于中国文化及其未来的信心。文化自信的依据在哪里?对“中国梦”的信心从何而来?本文认为,中国文化的“大历史”可以为“中国梦”的信心提供依据。

    在中国文化的演进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两次“西方文化”的冲击。第一次是印度佛教文化。佛教大致是在公元二世纪传到中国来的。从两汉到魏晋再到隋唐,四五百年之间,佛教文化全面影响了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与信仰世界。无论是在统治集团还是在民间社会,佛教文化都拥有广泛而真诚的信奉者:每个地方都有寺庙,佛教大师备受尊崇。但是,即便如此,佛教文化是否从根本上征服了中国?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佛教文化虽然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本土文化,但中国文化并没有因此而变成佛教文化。相反,佛教文化融入中国文化之中,使中国文化的内容更加丰富。因此,准确的说法是:不是佛教文化征服、取代了中国文化,而是中国文化转化、吸纳了佛教文化。

    19世纪之后,中国文化第二次遭遇了外来文化,就是欧美基督教文化。在甲午战争前后,这次外来文化的冲击给中国人带来了“乾坤颠倒”般的震撼,中国人对于中国本土文化的信心开始动摇。从那以后,文化上的不自信,成为中国难以摆脱的一道阴影。但是,欧美基督教文化同样不会征服中国文化,它同样会为中国文化所转化、所吸收,并成为中国文化在当代和未来自我更新、自我生长的添加剂或营养品。

    在近期内,欧美文化看上去很有魅力,似乎代表了人类文明的“终结”或“终极形态”。但是,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从根本上看,中国文化虽然会吸收欧美文化,但中国文化不会变成欧美文化的复制品。中国文化在吸纳了欧美文化之后,只会变得更丰富、更具包容性,同时也更有生命力。这就是中国文化自信的根据,也是我们实现“中国梦”的前提条件。

    四、如何认识“中国梦”?

    我们以“中国梦”指代中华文明的未来,那么,这个未来的图景又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对“中国梦”的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从“中国梦”的文化渊源来看,面向未来的“中国梦”是不同历史时期多种渊源汇聚、融合的结果。这就像一条大河,总是汇聚、接纳了多条支流才成为大河一样。“中国梦”也是这样。“中国梦”最早的源头,书写在像《山海经》这样的典籍中。《山海经》中的夸父、刑天、精卫、女娲,承载了最早的“中国梦”。后来的周公、孔子、董仲舒,都表达了不同时期的“中国梦”。佛教传入中国后,慧能表达了当时“中国梦”中最精微的部分。再往后,朱子、王阳明又在中国文化吸收了印度文化的大背景下,实现了对“中国梦”的重新表达。晚清以后,随着中国迈入“万国”时代,欧美文化全面传入中国。在这样的时代,“中国梦”作为中国未来的理想图景,必然会打上欧美文化的痕迹。尽管如此,“中国梦”依然是“中国梦”。

    其次,从“中国梦”的不同层次来看,“中国梦”是由若干层次叠加起来的。这仿佛我们熟悉的法律体系,其中既有位阶最高的宪法,也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法律之下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位阶更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梦”也可以从不同的层次来认识:其中最高的层次是精神文化,这是“中国梦”中最隐秘的内核。接下来是“中国梦”中的制度文化。譬如,十八报告中归纳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后是“中国梦”中的技术层次或技术文化,譬如,作为民主实践方式的协商民主,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调解等,都属于这个层次。

    再次,从“中国梦”横向涉及的众多领域来看,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伦理、道德、法律、宗教等不同的方面来认识和描述“中国梦”。大致说来,在政治、伦理、道德、宗教、文化等领域,“中国梦”将会更多地延续中国固有的因素。但在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中国梦”将会更多地吸纳外来的因素。在法律领域,情况则较为复杂:政治、家庭方面的法,可能会更多地延续中国固有的传统(包括新近形成的现代传统);经济、科技方面的法,则可能会更多地吸纳外来因素。因此,从横向展开的各个领域来看,“中国梦”的内容将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色彩。

    当然,“中国梦”作为对中国未来的探索,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大问题,绝不是这篇小文章能够解决的。以上简略的分析,只是一孔之见,希望引起有识之士更多、更深、更有见地的思索。(喻中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新华网-红旗文稿]

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究竟是好的、有益的东西?还是不好的、甚至有害的东西?它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要科学地认识宪政问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之进行分析。

    一、资本主义宪政的由来、内涵、本质及其实质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的涵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该百科全书还考证,最早在著作中使用君主立宪一词的是英国人约翰·洛克,时间大体在17世纪后半期。最早使用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的是在19世纪初的法国、葡萄牙等国。宪政的历史起源则被追溯得更为久远。1869年11月,恩格斯在《高德文·斯密斯<爱尔兰历史和爱尔兰性格>一书札记》中,提及英国学者亨·哈勒姆1827年分两卷在伦敦出版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了15世纪晚期。(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50页)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因而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8世纪后半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代之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1875年最终确立)。之后,不少国家的资产阶级在取得本国革命胜利以后,纷纷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面对这种潮流,为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传统的宪政思想开始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关于宪政的诸多解释,如提倡分权、民主、法治,以宪法法律体系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在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中,宪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689年英国通过的《权利法案》、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国宪法》以及1789年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是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制度的重要文献,在西方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现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如何看待西方的宪政及宪政制度呢?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基本道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等,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科学地解释社会的政治法律现象、政治法律制度,必须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出发。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同上书,第143页)恩格斯也明确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8页)

    从上述原理出发,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论述了法的起源、实质等问题,指出法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统治秩序,往往以整个社会代表或国民普遍意志的名义,以国家的暴力机器为后盾,制定并颁布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行为准则,如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等,以规范并约束人们的行为。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就应运而生了。这是法的阶级实质,也是它的本质。

    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开始出现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成果。为了从根本上约束君权和规范全体国民,资产阶级需要制定一部国家总的章程,一方面明确国家政权的性质(反封建)、社会的根本制度(资本主义)以及政权的组织形式(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为具体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准绳。这个总章程或总法就是宪法。

    伴随宪法等而来的是资本主义的法治观念。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虽然也存在法及法的现象,但无论是奴隶制时代的法律还是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只约束被统治阶级而不约束统治阶级(虽然也有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定),奴隶主或封建主都明确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权高于法权,阶级特权凌驾于法权,法不具有至上地位(这样的社会可被称为人治社会)。到了资本主义时代,人类的法治观念有了很大进步。法的阶级实质没变,但至少在形式上把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纳入法所适用和约束的范围,并在政治上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个人、团体或组织享有超越或游离法律之上、之外的特权(这样的社会可被称为法治社会)。

    法治取代人治,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然而需要看到的是,法律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但并非每个人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从制定宪法即立法角度看,宪法法律并不是至上的,至上的权力掌握在制定宪法法律的统治阶级手里。即便在司法层面,资产阶级也总能运用自己特殊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规避宪法法律对本阶级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一旦宪法法律条文同资产阶级的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资产阶级便毫不客气地修改或废止有关条文,以适应发展了的阶级利益的需要。金钱特权即资本特权取代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是资产阶级法的本质。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因此,宪法所说的结社权显然只是指容许那些能与资产阶级统治,即与资产阶级制度相协调的社团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马克思还揭露了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虚伪性,他说:“这个虚伪的宪法中永远存在的矛盾足以说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自己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如此,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法国真正的‘宪法’不应当在我们所叙述的宪章中寻找,而应当在我们已经向读者简要地介绍过的以这个宪章为基础制定的组织法中寻找。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92页)恩格斯更是毫不留情地指出:所谓的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页)

    法治也不是至上的。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接受一定意识形态的指导,维护的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

    明确了法、宪法的本质及其实质后,就不难理解西方宪政的本质和实质了。宪政以宪法为基础,起初是为了约束王权(政治制度上体现为君主立宪),在废止了王权的国家用来约束全体国民(政治制度上体现为民主共和),它是法(宪法)这一阶级统治工具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资产阶级专政制度的法治化,目的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为发展资本主义保驾护航。

    关于资本主义宪政的本质和实质,我们可以从资本主义宪政的经典文献《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找到具体注解。这三部文献尽管时间上相差百年,内容表述和完善程度各不相同,体现的国情、历史传统以及政治制度等也存在差异,但它们确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维护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维护以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维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在当今西方世界,不论哪一国的宪政都无一例外地规定或内含着这些原则和内容。西方宪政其实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

    二、对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几种主要观点的分析

    目前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张中国实行欧美国家的宪政,通过此种宪政把中国引上资本主义道路。这种观点公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另一类观点不赞成中国照搬西方宪政,但主张中国可以结合自己国情,搞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可以明确地讲,这两种“宪政”观,立场和目标并不一致,甚至还根本对立,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但其中确实有一些观点是模糊的,需要从理论上澄清。本文仅就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谈谈个人的看法,供商榷。

    1.有宪法即有宪政吗?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实行宪政的国家未必都有明确而系统的成文宪法,而有完备的成文宪法的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英国是西方世界公认为宪政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然而英国至今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权利法案》并不是成文宪法)。此外,新西兰、以色列等国也是如此,然而这并不影响它们被纳入宪政国家的行列。相反,当今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历史上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后普遍颁布了比较完备的成文宪法,然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西方世界都不曾认可这些国家为宪政国家。因此,有没有宪政的实质并不在于有没有宪法,关键是这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是什么性质的,确立了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有无宪法只是宪政的表象,有没有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才是判断有无宪政的根本标准。

    虽然同样是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着本质区别。因为统治阶级不一样,反映其意志的宪法的性质和内容也会不一样。列宁曾深刻指出:“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宪法把实际生活中解决了的废除资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的问题记载下来”。(《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页)毛泽东也指出: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同上书,第325页)确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并加以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确认并巩固了党领导各族人民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领导力量、指导思想等重要内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显然同西方宪法确立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原则和内容是完全对立的。西方资产阶级不可能认可确立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等原则和内容的我国宪法,更不可能因为我国有宪法而认可我国有宪政。一些人主张有宪法即有宪政,也许有抵御西方指责我国没有宪政、没有民主的善良用意,但这在理论上经不起推敲,客观上也可能起反效果。因为西方国家恰恰是寄希望于中国宣布实行宪政,从而以之作为突破口,逐步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需要我们警惕和注意的。

    2.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吗?

    不能抽象地对待毛泽东关于“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句话,并以此作为中国应推行宪政的根据。

    把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不符合毛泽东的本意。实际上,毛泽东是坚决反对抽象地对待“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个命题的,并且主张运用阶级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认清民主和宪政问题。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讲中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毛泽东用“有饭大家吃”比喻新民主主义,然后借用孙中山的“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句话解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指出:“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同上书,第733页)毛泽东还特别指明了当时中国各政治派别提出的宪政纲领的实质:“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同上书,第732页)可见,毛泽东反对抽象地谈论宪政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并且点明了民主和宪政的阶级实质。

    3.有“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提法等于就应该有“社会主义宪政”吗?

    毛泽东尽管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但他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他说:“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同上书,第733页)他还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同上书,第732—733页)可见,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介于资本主义宪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政治之间、最终要向后者过渡的、并非独立形态的民主政治。

    新民主主义社会之所以可以实行宪政,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毛泽东多次谈到:新民主主义社会有别于蒋介石搞的“半法西斯半封建的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这种资本主义有它的生命力,还有革命性”,“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它是革命的、有用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385页)但“它的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同上书,第56页)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有全国广大人民参加的,基本上不破坏私有财产制度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革命”,(同上书,第59页)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政府“是实行彻底的民主制度与不破坏私有财产原则下的国家与政府”。(《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表明它同资本主义的宪政有着相容相通之处。即是说,宪政可以为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服务,也可以为同属资本主义性质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民主政治服务。两者在性质上的相容相通,决定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可以选择宪政作为民主政治实现形式。

    当然,新民主主义社会可以接受宪政,决不等于可以照抄照搬欧美国家的宪政,而是必须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出发,对宪政进行革命性的改造,赋予其革命性的内容。因此,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这就从根本上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同欧美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国民党反动派法西斯主义的宪政区别开来。

    正因为毛泽东当时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亦即资本主义的范畴,因此在毛泽东所有公开的文献中都不曾有“社会主义的宪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政”的提法或类似表述,甚至他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连宪政这个词都不曾提及。

    4.法治等同于宪政吗?

    我国既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那么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是否理应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题中之义呢?笔者认为,宪政同法治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前文提过,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从而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方式、手段。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在形式上被提到至上的地位。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切依法治理的社会。而宪政是伴随宪法而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政治制度。显然,法治同宪政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前者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方式、手段,后者则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有着特定的制度内涵。

    即便是法治,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也会因服务对象的不同,目的、任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而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328页)胡锦涛同志也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可见,不同社会的法治有着不同的阶级内涵和社会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等于就要实行宪政。

    5.“社会主义宪政”、“宪政社会主义”的提法成立吗?

    我们既然可以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不能有社会主义宪政呢?一个根本的前提,就是宪政同市场经济、法治属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层面,前者属于基本制度的范畴,后者属于体制机制的范畴。

    就市场经济而言,它属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范畴,是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手段和方法。虽然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但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可以利用它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而且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相反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搞活和繁荣城乡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治也是如此。法治虽然具有阶级属性,但作为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方式、手段,它可以为不同的阶级服务。历史上资产阶级就十分注意吸收和利用封建统治者甚至奴隶制时代的法治经验。恩格斯曾指出:“在英国,革命以前的制度和革命以后的制度因袭相承,地主和资本家互相妥协,这表现在诉讼上仍然按前例行事,还虔诚地保留着一些封建的法律形式。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民法典中把古代罗马法……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0页)

    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呢?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人口多底子薄的东方大国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使我们国家快速发展起来,使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起来。”2013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那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宪政能否结合到一块呢?答案是否定的。1848年2月发表的《共产党宣言》集中阐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强调,工人阶级组织成自己的政党——共产党,从资产阶级手里夺取政权,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等等。科学社会主义这样的原则无法同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相容相通。

    1884年3月24日,恩格斯在致爱·伯恩施坦的信中说过这样一段话:“不应该忘记,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的形式正是民主共和国,虽然这种共和国由于无产阶级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而面临严重的危险,但是,像在法国和美国所表明的,它作为直接的资产阶级统治,总还是可能的。可见,自由主义的‘原则’作为‘一定的、历史地形成的’东西,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东西。自由主义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统治的适当形式:(1)在初期,当资产阶级还没有和君主专制政体彻底决裂的时候;(2)在后期,当无产阶级已经使民主共和国面临严重的危险的时候。不过无论如何,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1页)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也表明,宪政同科学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恩格斯认为,尽管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彻底形式,但这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它必将为新的更先进阶级的阶级统治所取代,这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国体上表现为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汪亭友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新华网-红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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