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4-08-23
编者按:此文非本网站的观点,提供此文仅在于有益于改革家们多一个批评和思考的角度。
巴人论评:没有司法文明,就无法成就一个伟大国家
我们的国家在司法方面,无论制度制定还是法律实施,长期存在很多欠账。不要说“文化大革命”之下的大面积冤假错案,就是改革三十多年来,冤假错案发生也已不是一件两件,而是出现过多次了。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的司法系统还有很大问题,有很多相当不完善之处,甚至对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利益都存在相当多“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态。我们的改革,不能是司法落后的改革,那样的改革将无疑对中国发展具有残疾性的深沉影响。
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和局面,与我们国家司法系统长期遭受党政权力严重制约、不规范、乱作为有很大关系。各地党政领导人严重干扰司法的行为长期存在,司法部门长期被看成为行政系统的一个部门分支机构,是执政党的附庸组织构成,从而深刻影响到了司法领域直接独立立案、办案、和判案的务实操作,以及忠实承担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司法系统长期没有被执政党视为当首先忠实宪法和法律的力量,当具体独立承担一切法律执行责任和后果的对象。就是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最高司法两院的共产党负责人也没有能够入阁。司法系统最高两院人士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都说不上话,地位如此受到轻视,也就难免做到一个主政党派对法律的遵从和严格执行了。
中共高层腐败的出现,难道没有这方面的原因么?所谓改革需要顶层设计,说得直接一点,中央政治局结构的改革也不能脱离中国改革大局和中国发展潮流,也必须符合党心民心。共产党中央至少可以对司法两院关键人士进行严格审计,如无问题,中央政治局早当有一些司法两院领域的权威人士入阁其中了。孔子云:名不正则言不顺。中国改革能离开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么?更何况国家司法领域的务实操作呢?
由于国家司法系统长期受到党政集权部门干扰,中国普遍存在各地党政领导人的意志凌驾于各地司法政务之上的情况。各地党政领导人往往成为各地司法领域人员实际开展工作的隐形指挥者,全然无法使司法系统人员自我独立地承担司法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有外行人领导内行人的嫌疑,而且也将司法务实操作的责任全盘归揽到自己身上,造成司法系统实际操作中的思想混乱态势。事实上,这已严重影响到行政腐败行径得到充分抑制,以及党政部门领导得不到正确监督和责任追究,甚至还容易将司法系统人员的责任性错误直接归咎为执政党的错误,也造成了法律和制度权威性的严重丧失。这完全是非常不切实际,也非科学的做法。实行法律立案、审案、结案实名终身负责制,司法案件错立、错判的直接责任早当归位、正名于司法系统本身了。这么多年的发展,中国司法系统自身也早已经具备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能力。一个国家法制系统都不能承担责任和义务,不能独立遵照宪法等所有法律务实操作,这是极其不正常的事情;是一个执政党对国家的司法系统不够自信、不够信任的表现;是国家司法体系自身非常不健全、不够完善的表现;此也难以解除劳民伤财、空耗国家财产和侵吞人民利益的嫌疑。
长期以来,执政党内部总有一种思想,认为司法系统自主地忠诚于宪法,独立行使宪法等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独立依照宪法等所有法律展开工作,就似乎有一种脱离于共产党领导的印象,我们且不说各地党政领导人有无犯错误的可能性。但是,我还是要说,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难道司法系统听话于各地党政领导人,才是接受党的正确领导,才是拥护党的正确决定么?难道共产党中央集成全国人民的意志,所制定的宪法等诸多法律就不是共产党正确领导下取得的结果么?难道独立地忠实于宪法等法律就是叛经离道么?难道宪法等所有法律有太多漏洞和隐藏有太多不可实行的东西?难道宪法等一切法律仅是炫耀给全国人民而实质为共产党并不想真正落实的摆设?显然不是这样的情况。
宪法等所有法律都不应该是迷惑人民心智的东西,不是那种放空炮、打一枪就走的虚幻之物,而是集成全党意志和全国人民智慧的高级成果,是标示一个时代特征的产物。一切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实施都不能脱离现实,更不能脱离人民大众的意志,法律条款不够完善之处也必须经常根据客观现实的变化发展不断得到修订和完善,否则,那些统治阶层以闭门造车方式一手炮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严重脱离社会客观现实的产物,成为仅仅重视一个阶层利益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没有取信于人民大众的法律和制度,就是脱离于广大人民群众这一力量源泉和基础的法律和制度!那样的法律和制度,就是统治阶层引导自身走向毁灭的法律和制度,就必然遭受全体人民群众的反对。在中国历史上,因为统治阶层同人民对立所招致的人民反抗、起义事件何其多也!每一亡朝事件,岂止是仅仅在于得罪了人民大众呢?都是无视人民大众的恶劣结果!所以,两千多年以前,孟子就说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中国现阶段每一项法律的通过,都不是一个人的决定,而是经过专家充分调研、基层民众意见征询、草案多次修改,最后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才能成立的,尽管某一法律通过的过程之中可能存在某一个人或某些人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而且,这样的成果,凝含更多集体智慧,无论从思想上还是逻辑严密性上,都远远高明于个人对于司法现实的解释和随意发挥,也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中的错误和损失。司法系统完全忠实于宪法等法律和制度,独立地直接承担法律和制度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其本身就是在实实在在地贯彻和执行执政党的主张,就是在做拥护共产党领导的事情,怎么可能是脱离党的领导呢?除非我们的司法建制、监督、和制定有若多漏洞,造成了司法系统未能正确运行,那恰恰更说明是党的领导司法系统能力出现了严重问题,造成了司法体制的畸形化,而不能归咎为司法本身没有接受党领导的问题。“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就是这样的情况。
在中国司法理论方面,我们从很多共产党学说阐述中,都已经非常清楚共产党的最高利益同全中国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所以,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及其保障施行系统的建制都应该是已经统一于全中国人民利益中了。只要一个执政党不长期“挂羊头、卖狗肉”,全社会没有任何理由将一个执政党派领导下所制定的法律和制度,指责为这些东西就是间隔化于人民意志和利益之上的,一种脱离和背叛于主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而突出保证执政党利益的产物。
如果我们把一个党派看成一个人的话,那么,我们不能不承认,中国现实中还没有哪个党派经历有共产党那么多的挫折,也没有哪个党派具有共产党担当执政所积累的能力和经验,也没有哪个党派宗旨具有共产党自产生就旗帜鲜明提出“为中华民族独立解放、为人民利益奋斗终身”的政治主张那样深入人心...所以,尽管中国现代经历若多风风雨雨,在共产党没有完全异化和变质的情况下,中国改革不可能脱离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实世界没有哪个国家不存在一定政治主张的党派,中国也始终需要有一个有正确政治主张、服务于全中国人民利益的党派来主政国家,即便共产党永远脱离了人民群众、完全脱化变质的情况下,那也是会存在一个更先进的政治党派来行使政权。这就像前苏联解体一样的道理,虽然苏联布尔什维克退出了政治舞台,但是联盟体解体后各国政治体系也得到了重建。这是实实在在的实话。既然宪法等所有法律和制度都是集体智慧结晶,我们坚持共产党集体领导,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要依法办事,按照集体总结的智慧去实践和完善。
“只要他说得对,我们就照他的办。”宪法等法律是共产党直接领导下制定的,是集体的思维和创作,是党内“民主”与“集中”制度充分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也融含共产党一贯所认为的那些正确主张,至少是共产党内绝大多数党员认为说得很对的东西,因此,就是在共产党内忠实宪法等一切法律、依法办事更当是完全无可讨价还价的事情。“没有规矩,就画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规矩,社会每个人的行走做事就是在地球表体这张巨型面上“画方圆”。现代社会车水马龙,如果没有“机动车辆靠右行”等交通规矩,那交通事故和堵塞就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所以,那些打着拥护共产党领导司法的旗号,指责按照宪法等所有法律独立务实操作就是脱离共产党领导的言论,是极其错误的,甚至可能别有目的。忠实于宪法,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只会更加充分体现共产党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正确政治主张,也更加能够保证共产党这一政治主张长期得到践行,这还会是一大保证共产党不轻易脱化变质的有力利器。
当然,有一个始终能持正确主张的执政党存在,的确是一国人民最幸运之事。共产党历来主张为人民谋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此也深受人民支持和拥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人民已经无事可做了,可以“马放南山”了,将历史的记忆抛到九霄云外,废弃我们的观察和思考,盲从盲信至于一切领域了。如果真是那样的话,中国就又会变得非常危险了。我们还需要警醒起来,时时高度关注一个执政党派的发展变化。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绝对的事物,也不会有一成不变的事物。共产党高层未必能将一辈一层中的每个党员都统一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之下,共产党高层中也未必无有人员在某些时期对共产党根本宗旨和信仰不产生动摇。我们的人民必须不断地将执政党的那些政治主张和政策同中国现实进行比较,考量执政党领导下所制定的法律和制度是否符合最广大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和历史发展潮流,以判断这个党派是否已经脱化变质,是否完全背离了他们曾经正确的政治主张,是否已经丧失了担纲中国发展命运这一历史重任的责任和能力。不这样,中国政治就可能会成为一个党派中权势人物为所欲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就会让我们的人民灾难不断,国家就会永无宁日。
因此,建设现代法制国家,不仅仅是社会文明需要,而且也是保障社会越来越文明的需要。没有司法文明,就无法成就一个伟大国家,就不可能实现中国长久稳定、健康地发展。历史上,包括世界上先进国家,所有的改革都无不是依托完善现实法律制度和变革现实司法系统建制,实现长久化正确推动才获得成功的,否则,一切改革都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忘记过去,意味着背叛。”改革万万不能失去对历史的记忆。我国是一个曾经拥有“四大发明”等光辉灿烂文明创造的、深刻影响世界发展的、历史悠久的国家,在司法实践、社会治理等方面也遗留有非常丰富的智识和宝贵经验可吸取。我们更当有超越古人的智识和勇气,更应当有关注全中国人民共同发展利益的胸襟,更应当有关注全世界全人类共同命运的目光,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地将改革事业推向前进!
[巴人 201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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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被判死刑 四次擦身鬼门关 念斌终审无罪
福建“念斌投毒案”8年多次庭审;律师称公检法不愿认错致错判
■ 对话
【家属】
将要求国家赔偿
“念斌投毒案”宣判后,记者与念斌姐姐念建兰第一时间进行了对话。
记者:这场官司,对你家有哪些影响?
念建兰:我们家变化太大了。首先是我父母。念斌被抓四个月后,我父亲因这个事情悲痛过度去世。我母亲为这个精神失常了,到处找儿子。今年大年三十,我母亲也去世了。
我弟弟被抓的时候,他的儿子才四岁。我们一直告诉孩子,爸爸在国外打工,不方便回家。去年,公安的人没有经过我们,到孩子学校去找孩子。虽然老师没有让见,但是我们被迫告诉了小孩真相。从此这孩子越来越不爱说话。
后来,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录了一段我弟弟给孩子的话,现在孩子经常问爸爸什么时候回来。
还有,我家的房子被被害人家属打砸了,没有一件家具是完整的。我们现在家都回不去了,住在福州。
我现在38岁了,也没有结婚。我的生活就是为了这场官司,好在弟弟终于要回家了。
记者:在诉讼过程中,你最担心的是什么?
念建兰:在宣判前,我最担心的就是人身安全,我们每次开庭都会被被害人家属殴打。上次开庭,斯伟江律师被他们打倒在地。我过安检的时候,对方过来打我。我真的怕了。
还有我弟弟,这七八年,他天天戴着手铐脚镣。人老佝偻着,三十多岁,头发就花白了。我也很担心,再出不来,他身体就完了。
记者:你们在诉讼中,一再说念斌是受到刑讯逼供才供述的。你们会要求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责任吗?会要求国家赔偿吗?
念建兰:我一定会追究公安的责任,也会要求国家赔偿。他们伤害了我家三代人。我两个哥哥都因癌症去世,我父母两次白发人送黑发人,念斌又遭遇此事。他们这样做,对我的家庭打击太大了。这不是用钱能补偿的。
而且,两个被害人也需要一个真相,到底谁是真凶?他们这样做也是变相放走了真凶。
记者:你们今后打算是什么?
念建兰:现在还没有想到那么远,只是不要再伤害我们。我想尽快给念斌看病,让他恢复身体。 据人民网
【律师】
此案没赢家只有伤害
在念斌案审理的八年中,张燕生、斯伟江等律师一直通过网络和媒体列举案件疑点。昨晚22时,新京报记者对话张燕生。她表示,福建省高院能够改判,这个勇气应予以肯定。
新京报:念斌案终于宣告念斌无罪,你的感受是什么?
张燕生:念斌姐姐告诉我,这8年来,念斌身体很虚弱,今天脱下镣铐,走路都不稳。这样的他还能否重新面对新的生活。
对受害人来说,该案是他们8年来的伤口,念斌被判无罪,他们的伤口又被撕开,真凶到底是谁,在他们心里又成了一个死结。这就是一起冤案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赢家,只有伤害。
新京报:念斌案的疑点有哪些?
张燕生:警方认定念斌投毒投的是“氟乙酸盐”这种有毒物,但是根据案卷,我们发现公安机关的检验结果中,死者的胃、肝都没有这个成分。这是最重要的疑点。我们一直坚持我们的证据,但是没有结果。
新京报:念斌案的转折点是什么时候?
张燕生:我觉得有两个转折点。一是2011年最高法驳回死刑复核。二是今年3月,内地和香港的权威专家对警方的检验结果进行认定发现,念斌案当年的毒物检验质谱图显示,根本没有氟乙酸盐成分。香港的专家还发现重大漏洞,同一份质谱图,既被充当心血样本,又被充当尿液样本,而另一份质谱图,原本是实验室毒物的样本图,却又被拷贝成为死者检验物的检测图。这说明公安机关的鉴定有问题。
新京报:法院是否采纳了这个新证据?
张燕生:今年6月,福建高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时,香港和内地的6位专家都出庭作证了。我们也不知道法院是否采纳,但是从今天的宣判结果看,应该是采纳了。
新京报:这个案子错判8年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张燕生:一是那时警方追求破案率,必然会出现错案。另外,在这个案件中,当地公检法三家存在联合办案,对于证据上的问题没有直视,不愿意认错,导致这个案件拖了8年。
现在念斌沉冤昭雪,更多的话不想多讲。福建省高院能够有勇气纠正,这是应该肯定的。
新京报:念斌案有怎样的启示?
张燕生:从法院审判来讲,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现冤案。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 新闻背景
邻居中毒念斌被抓
2006年7月27日晚,福州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陈姓母女与租住陈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某某及其3个孩子,在共进晚餐后有4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丁某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租赁陈家房屋、与丁某某相邻亦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念斌到案后,供认因对丁某某抢走其顾客不满,将鼠药投入丁家厨房烧水铝壶中,致丁、陈两家人食用壶中水所煮饭菜后中毒。据新华社
■ 链接
念斌案“庭审记”
●2007年2月
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2月1日
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31日
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
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
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1年4月
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
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11月
被告人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多元。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4年8月22日
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整理
[新京报]
相关评论
念斌无罪,司法有为
真的不容易。一桩陈年命案在历经多次审判、被告人四次被判死刑后,昨日迎来终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念斌无罪”,这四个字的分量非常重,它不仅事关2006年一桩中毒案的最终法律判断,而且对一个公民的自由、生命与名誉而言,也至关重要。2006年7月27日,福建平潭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最终致两人死亡,当地侦查机关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认定是人为投毒,并将“神色可疑”的邻居念斌确定为重大嫌疑人。一个罪与非罪的判断,就这样一晃八年,对于身陷其中的念斌及其家人、被害人亲属,都无疑是场炼狱般的煎熬。
围绕本案所进行的争论,在法庭内外展开,经年不休,即便是终审宣判之后可能依然会继续。但这并不妨碍从最基本的证据链条、法律程序等视角,对案件事实、侦办流程做复盘推演与制度检讨。念斌案之所以引来外界长期关注、诸多律师投身其中,归根到底还在于证据本身出了问题,而且是大问题。
念斌案中,大量被侦查机关视为铁证的证据材料不仅存在搜集、固定上的违反操作规范问题,而且还有依照犯罪嫌疑人供述变造、藏匿证据等严重违规(甚至涉嫌犯罪)行为,而被作为主要线索存在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却有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用念斌辩护律师的说法,“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主观臆断,人为将侦查方向转向念斌,并为之制造了一系列虚假证据,形成一个假造证据体系”。
法院终审作出的无罪判决,属于刑诉法第195条第3款“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的实践异常艰难,妥协的产物便是所谓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拖。念斌案终审,司法机关能在“真凶”未出现的情况下做出无罪判决,难能可贵。但念斌案到现在这一步,恐怕不仅仅是证据不足,或者说所谓的“证据瑕疵”,而是存在严重的证据造假,侦查机关为了掩盖错误而涉嫌变造、伪造证据。念斌案的洗冤模式,是否具有可复制性,在“真凶出现”与“死者归来”的奇迹之外,司法制度的专业性应当有能力提供非出自奇迹的、可预期的正义。
证据不足、证据造假,不是今天才发现,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也不止一次陈述,但却在经历了非常艰难、漫长的司法过程后才最终被认定,个中原因非常值得追问。其中有司法机关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习惯性妥协,一轮又一轮的司法流程之后,越来越多的人被绑上同一部战车,越来越无法、无力面对错误,进而不得不为掩盖错误再犯更多的错误。更令人担忧的是,对于久已有之的严重证据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做出有罪判决,也可能做出如今日般的无罪判决,其间促成改变的,依然是不确定、难捉摸的一个变量。
而今,念斌一家终得重聚,尽管这个家历经磨难、已经残缺不全,“过平静的生活”也已经没那么容易。“再也回不到过去”的,还有被害人家属。终审判决之后,依然难免会有余波泛起,被害人一方最终依然要靠证据来说服。而事实上,被害人家属斩钉截铁地“认定是念斌所为”,其全部的依据恰恰来自于侦查机关极其不专业的侦查行为。错案的代价,可能不仅在于加诸无罪公民身上的冤屈,还有因为不专业的作为和错误的判断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错误引导,以及因此而导致的社会撕裂。
念斌案落幕,八年前的那桩中毒案依然真相待解,由于时间的推移,证据的破坏与灭失,最终还能否等来一个确切的结果,令人忧心。假使个案真相再无浮现可能,司法在面对案件时的判断,依然应有符合专业属性的作为,有反思、有追责,更重要的是对刑事案件侦办流程的严格把关。司法有为,对念斌案如此,对每一个刑事案件从头到尾的依法而为、秉持法律判断,更应如此。
[新浪网-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