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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潘余均为什么做“傻事”[评论]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5-30

 

  民警潘余均的自杀,为佘祥林案的悲剧又添了续集。佘祥林含冤坐牢11年,但是毕竟没有鲜活生命的夭折;佘祥林如今平反昭雪,也毕竟使得人们的心灵得到了一丝慰藉。但是,潘余均的自杀,却让案件的处理陡然变得复杂起来。

  人们都在猜测潘余均自杀的原因,从他死前打给妻子的“自己压力很大不想活”的电话以及留在墓碑上的“我冤枉”的绝笔,说明他的死很可能另有隐情。他遇到了什么压力,又有怎样的冤枉,人们希望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有关部门能够通过调查给公众一个透明的、合理的解释。

  但是,现在应该思考的是,潘余均是个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警察,执法人员,他对法律规定应该了然于胸,知道“罪刑相当”的法律基本原理。那么,即便是他真的参与了当年对佘祥林的刑讯逼供,按照法律,至少他应该十分明白罪不至死(况且他当年是排在办案组的末位,未必起关键作用);而且,现在已经进入了法律调查程序,他所有的“压力”和“冤枉”都可以在接下来的法律调查中求得答案。但是,他不愿等到那一天。

  据报道,佘祥林在得到潘余均自杀的消息后惋惜地说:“为了妻子,(我)蒙冤11年都坚持过来了”,“他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傻事……”“有事情完全可以跟调查组说清楚”。佘祥林几次面临死刑判决,但仍然坚持11年,因为他相信法律迟早会还他以清白。潘余均没有坚持,他选择了逃避。

  那么,一个执法者为什么不相信法律会洗清他自己认为的“冤枉”呢?这才是我们反思这个问题的关键。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分两个方面看,一是在立法层面,法律规定中的某些空白无法实现对个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一些可能受到的侵害还处在法律规定的“真空地带”,比如在一个人进入司法调查程序被询问时,缺乏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等等十分有效的权利保障措施,导致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二是在执法阶段,因为各种内部的或外部的原因,有现成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早就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是,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被屡屡违反。

  立法空白和违法执法,对外人来说,或许“无知者无畏”,但对一个执法人员,耳濡目染,他对某些地方存在的弊端或许有更多的了解,这些弊端甚至更易摧毁他心中的信念。正如一个医生,他对某个不治之症的了解越多,或许会使他对未来的医疗失去信心。

  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首先会要求公民认真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但同时,应该创造成熟的法治环境,在全体公民中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法律能否起效,必须在社会中得到验证,看它能否达到了立法者预想的目的,看公民愿不愿意用它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大于法、执法者违法的事情屡屡出现,就会像大浪一样淘蚀着法治的堤岸,消融着公民对法制建设成果的信任。

  佘祥林案发展到今天,案件的逐步纠正、媒体报道的透明都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不会奢望法治社会在一夜之间建成,而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个个案的依法处理,都是在推动着中国的法治进程。但是如果用一个错案来纠正另一个错案,那就是法制进程的倒退,这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而避免“以错纠错”的悲剧,路径只有一个:依法办事。

   [新京报]

相关评论

解读潘余均的“冤枉”

  5月28日《新京报》就民警潘余均的自杀发表社论,要人们反思一个执法者为什么不相信法律会洗清他自己认为的“冤枉”?我想与这个问题相联系的是解读潘余均为什么感到“冤枉”。假设一下,潘余均的“冤枉”是其内心的真实吐露和切身感受,不是其“畏罪”和逃避责任的托词。如果这个前提成立的话,分析潘余均的“冤枉”不外三种原因:一是潘余均作为当年佘祥林案的办案人员,参与了对佘祥林的刑讯逼供,但这不是自己的“过错”,是当时公安办案制度使然,在“限期破案”的压力下,刑讯逼供成为公安机关办案通行的“潜规则”,现在佘祥林案出了问题,组织、上级不为自己说话,反而要追究个人的责任,感到“冤枉”,一时想不开,选择了绝路。

  二是当时对佘刑讯逼供是在领导的授意下干的,现在问题出来了,当时的指挥者没事,执行者成了“替罪羊”,所以“冤枉”。

  三是佘祥林案被媒体披露后,潘余均在承受社会舆论压力的同时,受到来自有关“领导”的压力,本应由有关“领导”承担的责任,一股脑儿推到自己的头上,让自己“扛”着,而自己的“经验”又告诉他,官大一级压死人,与领导是不能理论的,所以一死了之。

  如果第一种原因成立的话,这是被扭曲了的办案制度的悲哀,潘余均的死是这种办案制度的牺牲品,潘余均与佘祥林同是受害者,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应深刻反思我们的司法理念和管理方式;如果是第二、三种原因,那就要反思在佘祥林冤案后期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办案思路是否出了问题,办案是否做到了客观、公平和公正。

  值得人们注意的两个细节是:潘余均5月21日被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带至黄陂区隔离审查,临走时,他对妻子张银兰说了这样一句话:“你不用担心,我不会有事的。当年办这个案子又不是我一个人,况且,我也不是主要的经办人。我不在的时候,你要自己好好保重身体,照顾好孩子。”然而到了24日中午,他在给妻子张银兰的电话中称:“实在没办法,不想活了”。我想潘余均三天前后的思想变化,恐怕是其不相信法律会洗清他自己认为“冤枉”

  的根本原因,尽管这种原因是不能成立的。

  □陈荣(北京法官)

    [新京报]

 

巴人论评

    在仅仅有利于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左右下,执法者的心理往往会严重畸形化。被判死刑的佘祥林冤狱忍辱含垢11年没有死,而受不了暴露事实真相的施虐警察却在短短几十天就自杀死掉,这就很能说明心理“畸形化”的程度了。“潘余均”在临死前对她家人打电话称他“受不了了”,我们不清楚他为什么就那么受不了?经历11年冤狱面临处死的佘祥林冤案难道是假的?故意栽赃他们使得他们受不了了?大办冤假错案者“受不了了”,而那些屈打成招的冤案受害人他们为什么受得了呢?!社会就是这样奇怪!

    话又说回来,是不是那些“受不了”将天理和真相明白天下的警察一死就可以将这种冤假错案停办了呢?倘如真如此,那还有什么声张正义之说法呢?还有什么维护社会道义和法律尊严呢?存在连真相大白于天下都“受不了”的警察难道还不能凸显佘祥林一案潜藏的深重罪孽吗?!

    长期以来,在一党独断统治下,粉饰性的意识形态宣传和执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脱离,使得警察先生们总是自豪地认为他们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可以为所欲为地向所从属者施加暴力,基本上不把维护社会道义和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加以考虑。岂不知,连基本的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道义都不能保证的警察还能够称得上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便是用强力制伏了公民,那也不过是近同匪霸作恶一样,维护的是社会邪恶势力的利益,这样的秩序也必将会导致社会巨大灾难的降临!

    我们知道,中国现代社会中要做一个不坏的警察是非常困难的,但我们还是希望那些警察在自我势力膨胀中还能想象一下如果自己不是警察时可能有的受人们鄙视的悲凉。人都是一样的,要当好一个警察,首先须要当好一个合格的公民,以公民的心态跨入警察之门做事。如果警察首先认为他是一个警察,一个管制公民的打手或杀手,而不是一个公民,这样的警察 即便“好”也一定好不到哪里去!各个地方的事实也充分表明,警察不坏,当地的治安和秩序也一定是很好的。此所谓“其身不正,虽令而不行。”

    警察切莫要满脑子认为警察是代表国家暴力机器,是执行暴力的,这样的认识是绝对错误的,也是反社会的!国以民为本,无民之国,国何存在?!警察职能其根本在于保护人民利益,维护公民正当权益! 头戴国徽就必须体现对国徽的尊重!警察必须尊重公民享有正当权利的道理也在这里!警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也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如果警察就是向社会施暴,那这样的作为比社会没有警察还要恶劣! 说个入骨入髓的话,那些向社会和公民横施暴敛的警察同匪寇又有什么区别呢?不过是月月吸取公民血财而为非作歹的披人皮之狼!

    [狗官霸夜半注毒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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