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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法官新理念:“劳动教养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评论]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8-28

         
    湖南省南县人蔡光武因协助警方破获一起绑架案反被劳动教养,他为此提出了行政诉讼。日前,他接到了深圳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虽然确认了对他的劳动教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对赔偿问题却有如此判决词:“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据此规定,劳动教养不属于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见8月22日《潇湘晨报》)

    法院的判决书真是让人“耳目一新”,劳动教养不但不是一种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还是一种“安置就业”的办法。如此说来,蔡光武不但不应起诉,反而应当心存感激了。

    一种行政行为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主要看相对人的行动自由是否少于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自由权利。毫无疑问,被劳动教养者,人身自由已经完全不受自己的支配,而是处于管理所的绝对控制之下,自然是一种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试问一下,谁会愿意自己的就业问题被放在这样的环境中解决?

    深圳市中院的判决书,在这个层面上已经失去了让当事人信服的基础。判决书中所依据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195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在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出台后,已经自然废止。拿一个已经被废止的法规作为判决的依据,如何让人信服?

    从已被废止的法规中找依据,将劳动教养等同于“安置就业”,在业外看来是一个笑话,却暴露出了法院并没有处于一个公正、独立的立场。而这一点,才是劳动教养=安置就业这一判决书中透出的最让人担忧的问题。
     廖德凯

     [凯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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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犯罪警察还能当警察

    文/高一飞

    湖南省新田县公安局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刘鹏伙同该所民警蒋高翔收购、销售赃车10辆,得赃款20多万元。2005年2月2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刘鹏、蒋高翔不服,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无误的基础上,以“二上诉人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且所在单位对二人分别给予了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为由,对二上诉人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起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束后,两名犯罪民警并没有被调离公安队伍,而是调到其他派出所继续当民警。

    两位警察触犯的是刑法第312条,该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132条,没有对收购、销售赃物罪规定犯罪情节或犯罪数额的限制,这是立法的缺陷,但收购赃物罪是一种派生性的犯罪,具有对“本犯”的依附性,因此该罪虽无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但是盗窃罪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作为该罪的参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与此相应,“购买、销售赃物罪”中数额达到3—10万元的,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两民警销赃达20多万元,当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除了这个从重情节以外,此案中还有三个从重情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购买、销售赃物;蒋高翔销赃时有私刻乡政府公章、伪造身份证的犯罪情节,但二人是共同犯罪,这一情节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后果;购买、销售赃物是选择性罪名,即只有购买、销售中的一个行为也构成犯罪,如只有“买赃自用”的行为就要轻一些,现在二人既有购买、也有销售,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当然是从轻情节。但是两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说“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说明两上诉人根本就不认罪,因此,这一情节不成立。所谓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只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法院对从轻情节的认定及据此作出的判决,本身是违法的。

    对于上述裁判明显偏袒被告人、是属于违法裁判的性质,只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可以判断。可为什么在对公安司法人员犯罪时,会出现这种不公正的裁判。一是司法人员间的相互同情、惺惺相惜。在一个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为司空见惯的地方,不少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况,纵容和放任得到的是互保平安,饶人是为了保已。这就如那个财产申报法总是不能在那群担心用来约束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中获得通过一样。反映的是一个特殊利益集团之间所产生的共同语言。二是这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为人知的黑幕。长期以来公检法之间联合办案的违法现象成为常态,他们在战斗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存在情权交易;还有可能是犯罪后与司法人员进行了钱权交易。

    明显违法、不公的裁判的背后,反映的是我国有些地方恶劣的法治环境。一个自己买赃、警匪一家的派出所长领导下的公安队伍在当地的欺上瞒下、为所欲为自不待言,这是不能用“只有极少数、极少数”敷衍过去的,相反,在这里有几个好警察也只能是例外;而一个纵容败类警察的法院又岂能有多少代表人民的法官。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仍然出现如此荒唐判决,则更不是个别人所为,而是几级法院的集体“杰作”,在这样的地方,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放纵贪污腐败、损害弱势群众,官官相护、民怨难申的情况就会非常正常,甚至于出现一些“吃喝嫖赌样样全”的法官也不足为奇。  

    对于犯罪后仍然调到其他地方当警察,当地群众说:“让一个犯了罪的警察来维护我们这里的治安,我们实在是放心不下呀!”我们无法理解的是这位警察有什么能耐能够保住警察的位子,这背后除了枉法裁判之外,还有多少肮脏的交易。看多了有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待普通民众时的横蛮霸道、冷漠无情之后,我们要问,为什么对待犯罪的警察会如此纵容。这表现了当地政府对公众意愿和舆论监督的漠视:一起警察买赃的案件不可能不为当地群众所知,更不可能不为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知,这只能说明当地公安机关肆无忌惮、胆大妄为,在人民的声音、社会的评价面前无耻而无畏。犯罪以后仍然可以当警察,也反映了当地在用人制度、组织管理上的腐败,是将这位犯罪警察留在警察岗位的上级机关权力无人监督、监督不力的表现,这是一种更加隐蔽、危害更加严重的腐败,犯罪者当警察,贪污腐败者就能当领导干部,至于说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制度则更是一种奢望。可以想象,在这里公安机关的权力有多大,而这里的民意又算得了什么。

    只有在缺乏司法公正、民主监督和人民权利的地方,才会出现犯罪者被纵容、仍然当警察的奇迹。这也告诉我们,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只有把民主与法治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重视人民的自由权利、开放舆论监督,才能避免警匪勾结犯罪、罪犯还当警察的丑闻。

    005.8.23

    [凯迪网]

巴人论评

    可笑!荒唐!!愚昧!!!反动!!!!

    这样的狗法官当首先安置于劳动教养所!中国居然有如此狗法官,天下还有什么公信、公正、公平可言呢?!这样的法院还算什么主持正义的法院?!中国官场岂会不越来越腐败?!

    假如这样的法院继续存在下去,天下老百姓将因为腐败法院而自寻解决之道了。我现在才明白为什么在执政党的领导下会存在那么多如舍身炸碉堡一样袭炸司法部门的事件了。

    联想当年执政党在打游击的年代是多么地和老百姓互守道义呀!又是多么地志同道合呀!哪还有这样的事件出现呢?那时候他们是多么明白他们只能与老百姓同命运共呼吸才可能有机会存在下去的道理哟。简直精致到了“鱼和水”的高度了!谁知道几十年的工夫变质得这样快呢?!民主变味,立场变味,守道义变味,言行不一,一切去之如天壤之别啊!怎么连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类思想的古人都不如了呢?!到底是什么原因只能同苦不能同甘呢?!这和历史上各个朝代统治者的作为有什么大的异同呢?!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难道真的就这样快地忘记了?!如果真的因得了“老年性痴呆症”而淡忘了的话,那么,我建议赶紧选看那些史书上有关亡朝的章节吧!

    可悲啊!也不知道官僚们还有没有个别看到天下所潜伏的危机呢。[狗官夜半注毒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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