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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警告:千万别漠视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愿望[评论]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9-11
巴人论评:社会不公所构造的血凝仇恨 王斌余的死将会使许多农民绝望,也将使得许多黑心老板更加黑心。这个社会的农民工们会因为在党领导下所形成的极端不公平环境而造致的不得已反叛和社会报复行动事件有增无减!因为他们只有图生存下去的最后的也是唯一的权力了! 这使我想起了美国以前好几位在职总统被杀的事件!当农民工们认识到是政府的不作为所造成的不公和由此受到的极端虐待以后,中国必然会出现以报复政府重要官员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性报复事件!当然现在还只是报复老板们! 也许,当社会出现许多起灭杀政府不作为官员以后,中国政府官员才会像鸭子被赶上架子似地有所作为起来,也才会真正有效率地积极为公众利益忙碌起来。 我不是要主张采用灭杀政府不作为官员的这种激进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但诸如象王斌余这样遭受欺诈和凌辱的不公事件已经是社会没有任何办法急速解决的了。社会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往往以一些偶然事件表现出来。如果社会不能从这种偶然之中找到必然的联系,社会将会以更加偏激的方式继续下去。 也许,王斌余将以他的人生代价来证明社会还在以它的惯性进行着,一切依然在情理之中发展变化。不过,中国积弊到一定时期,必然会以它独有的方式瞬时爆发出来的,这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已。如果不是这样的情况,那么,中国三百多年前的“闯王”就没有办法解释了,中国一百多年前的“太平天国”也就没有办法解释了。 我们看到,当年那些共产党员们拿着菜刀柴刀杀掉恶霸参加“革命”队伍,一些占山为王的“游击”军转化为“革命”力量,我们认为他们的杀人行动是正义的,而且还会受到党的嘉奖。相比今天发生在王斌余身上的事件只不过是时间错位而已。 [莫怒]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张建高)王斌余因为要不回工钱而杀人,怎么说都是重罪,何况他一连杀死4人、重伤1人。但是,从王斌余杀人的直接原因看,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钱,表面上看伤害的是农民工兄弟,而它对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危害之大,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 一个“穷”字,让千千万万农民工背井离乡进城打工。工钱之低廉、工作之繁重、衣食之艰苦,甚至包括包工头的颐指气使和随处可见的歧视,他们都能忍受,只求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钱。这是他们最基本的愿望。如果连这一点都守不住,他们就可能因绝望而心生愤怒,进而采取极端行为。王斌余杀人案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存在的缺憾,让我们看清了满足农民工们按时足额拿到工钱这个基本愿望是多么重要。 对支付工资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偏偏要“年底结算”工资,还变着法儿克扣、赖账。只要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深入到有农民工的工地上,这个问题就不难发现;只要司法机关及时改进工作,对农民工讨薪案快接快办,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 但是,道理归道理,现实是现实。行政执法不力、打官司成本高昂,都在让农民工们选择以“玩命”的办法讨还工钱。近年来,农民工以跳楼、触高压电等自杀方式讨要工钱的事例已有不少,还有一些农民工因为辛苦一年却见不着钱而走上了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道路,王斌余杀人案则更是给我们在这方面敲响了警钟。 千万别再等到年跟前了,才大张旗鼓地帮农民工追讨工钱。能要回被拖欠的工钱固然好,但消除欠薪岂不更好?“年关清欠”这样的刮风行为看似热闹,却潜伏着巨大风险。农民工家庭的贫穷、自身生活的窘迫,都不是只有年关才需要兑现工资的。 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导致的一些人对农民工的歧视,不是短期内能够消除的,需要借助社会整体的进步。但像依法兑现劳动报酬这样的事,只要有关方面真正重视就能解决。尊重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先把最基本的事情做好,可能是最简便、最有效的办法。 [新华网]
相关评论 由王斌余想起了蒋爱珍 文/陈步雷(北京学者) 正在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农民工王斌余因讨要工钱未果(反被伤害)而杀死4人的案件,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首先,被告人都是严重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实施报复之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引起严重的争议。 禁止私刑的前提是公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 蒋案的概况是:新疆某兵团的女青年蒋爱珍貌美活泼,被人嫉妒,因而被人造谣“作风问题”(“作风问题”在彼时可是极为重大的“帽子”,足可压死心理脆弱者),而受到严重伤害。她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己的名誉,但都未果。在无法捍卫自己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蒋开枪击毙3人,包括一名副团级军官。因此,她一审被判死刑,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人民日报》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长篇报道此案后,蒋案引起了全国轰动。不仅民意高度一致地同情蒋爱珍,支持终审判决,而且在北大法律学系的多年刑法学课上,多位著名教授也论证过此案终审结果在刑法规范、法理上的合法性、正当性。蒋案和王案共同暴露了一个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救济渠道)的缺失或者失效,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成本如何分摊?劳动者面对资方,通常都是弱者。在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所能够拥有的选择无非是:(一)在时效期内,先申请仲裁、后进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如果证据条件较好,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公正而高效率,且代理人成本合理,则案件能有较好的结果(还未考虑执行难的问题)。如果这些条件有一个方面较差,则可能是“一地鸡毛”的结果。(二)因过了时效、执法或司法不公、证据不足、诉讼时间或金钱成本高、债务人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等任何原因,劳动者都将“鸡飞蛋打”。如果我们实证性地研究这些问题,所得出的结论难免令人极为失望。 问题来了:(对于弱者)权利保障机制的低效能,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为什么只由弱者承担相关的消极后果?当弱者走投无路时所产生的暴力性、“非理性”的反弹行动,单方面地追究其责任,是否公平? 笔者以为,这些后果或成本,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全体公民去承受。王斌余们在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且遭受违法者(欠薪行为已属违法)新的侵害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报复性行动,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的责任。近现代法治禁止私刑、报仇(私力救济的一类),是有前提的:公共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这个前提不具备,或者受动摇,那么惩罚私刑或报仇行为,就不具备充分的正当性。 不宜把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 王斌余案被报道后,许多人对王表示同情,对于死刑判决难以理解。笔者认为,不宜把这种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表达,否则我们就把法律的功能、意义理解得太肤浅了。而应当把民意置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下理解,甚至要联系相关的意识形态。 当然,王案、蒋案还有很多的深层问题值得研究。但就王案而言,笔者特别建议司法工作者们必须对有关历史与现实具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于法律正义具有多角度的理解,对于中国民众的正义观具有“移情式”的深度体验,在这个高度敏感案件面前,给出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答案。 [新京报] “讨薪死囚”内心独白令谁羞愧? 文/梁奇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在取得信任的基础上,王斌余向记者坦露他既美好又愤概的内心世界。(见9月4日新华网) 毋庸置疑,王斌余最终为自己的杀人凶恶行径付出自己生命的代价,是罪有必得,是彰显出法律的正义与威严。但是,笔者在网上看到很大一部份网友却对这个讨薪恶人,发表了不少同情甚至怜悯的言论,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思了。 也许,无论如何人们都不应该,对连杀4人重伤1人罪恶极大的王斌余有太多的怜悯,但是,王斌余那因讨薪未果而愤怒而杀人,而成为“讨薪死囚”的真实的内心世界,却似乎是在大声地质问人们:谁来关爱弱势的农民工?谁来保障弱势无助的农民工起码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呢?谁为王斌余因讨薪未果而杀人而成为死囚,泣血一般的内心独白而羞愧呢? 首先,是那些被私利熏心的黑心包工头应当羞愧。很多网友之所以不同情被王斌余杀死的黑心包工头,反而同情怜悯他,实在是因为这些黑心的包工头们,太过于持势欺侮弱势孤苦无助的王斌余们,致使王斌余们万事俱忧愁,生计无着,走投无路,并陷入绝境,继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试想,如果这些黑心包工头的心,少黑一点儿,懂得一点儿羞愧,讲点儿良心,不致人于死地,会招致杀身之祸?会有害人害己的悲剧发生吗? 其次,是相关劳动保障与法律部门应当感到羞愧。应当说,我国在劳动保障,特别是农民工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可行的。但是可怜的农民工们,却总是被黑心工头们恶意拖欠或克扣着工资,甚至一些农民工们起码的生活保障工资都无法得到。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与有关部门的失职。如果有关部门有关爱农民工的怜悯之心,王斌余会在投诉于劳动监管部门之后失望吗?如果相关法院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受理原告的起诉,王斌余会绝望吗?等等。正是王斌余讨薪“正道”的严重阻塞,才使他感觉孤独无助,失却理性。 现在农民工讨薪的种种悲剧事件在上演,相关保障农民工劳动薪酬与生命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将会更加完善。但是,王斌余这个“讨薪死囚”的内心独白,又能够真正让谁引起共鸣与怜悯?谁又能够真正为此而感到羞愧? “讨薪死囚”的内心世界,是可怜的、脆弱的,更是悲愤的,它告诉我们:关心弱势群体,关注底层人群、边缘人群的艰苦工作、生活与现实境况,应该是政府部门之重要责任。同样,它也告诉我们:一是建立一条支付农民工薪酬的“畅通渠道”已是迫在眉睫;二是有关方面不能够再悠忽可怜的农民工了,应该保障农民工们起码的劳动与法律诉求。 [红网] 这个事情不寻常:农民工杀人为何如此多人同情? 一名农民工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愤怒之下杀了人,但是了解了他血和泪的生存处境,许多网友却很同情他。 农民工王斌余,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栊恋纳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愤怒之下连杀四人,重伤一人。6月29日,王斌余被法院判处死刑。 在了解了王斌余的生存处境后,许多网友对他表示同情。看守所民警则说,最初听到王斌余的案件时,以为他是一个凶神恶煞般的人,后来却发现他很淳朴、善良,由于从小生活的环境没有多少温暖,在社会上遭到种种白眼、欺侮,多次讨要不到工钱,才产生了报复心理。其实,这样的话我们早已不陌生,当一个人被逼得走投无路时,他便要反抗;当一个人基本的安全环境被破坏之后,他就会超越法律的底线去破坏别人的生存环境。 很长时间以来,许多城市人对农民工有一种排斥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变得十分恶劣,他们对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前几天,中国社科院人口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在一份报告中说,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之间工资差异中,同种岗位“因为歧视因素”占39%———也就是说,如果城市劳动者和农民工之间工资相差1000元,那么其中有390元是由于歧视造成的。 因为歧视,农民工就要比干同样工作的城市劳动者少拿近四成的工资,同时,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如今也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连工资都拿不到,何谈农民工的其他权益! 在一些城市,农民工还被当成“不安定因素”的代名词。“人口准入制度”不时从一些所谓“高素质人”的嘴里蹦出来,南方某个要限制人口数量的城市,竟然把“低素质”人口作为控制对象,谁是“低素质”人口?他们就差把“农民工”三个字说出来了。 从根本上说,只有给了别人安全,自己才能有真正的安全。一个社会,只有努力给每一个人提供安全的生存环境,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才会较少发生。农民工的权益如果能够真正得到保护,不但能够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在给他们提供安全生存条件的同时,也为自己提供了安全。 王斌余很欢迎记者的采访。他说:“你们采访我,文章发出来,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我们农民工。领导到下面来,只看见表面大楼好着呢,我们在墙上施工,一不小心就摔死了,你知道修大楼多少民工死了?”他还说,我的愿望很简单,“希望周围人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心,不要瞧不起我们农民工”。这也许就是许多网友同情王斌余的原因。 我们知道,任何人杀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社会在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制裁的时候,需要反思的是,社会是否也给了他们尊重和关怀?是否也给了他们一个安定、安全的生存环境? [凯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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