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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案将我们撕裂成了两半[评论]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9-18


文/顾昀
王斌余案几乎是前一阵子“阿星杀人事件”的翻版,他们一样是来自小山村的外出打工者,从十几岁就挣扎在社会边缘,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还要被人瞧不起,通过各种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却没能保护他这样的弱者,最后还被包工头赶出住所。为了可怜的一点点工资,王斌余多次上门讨要,却被赶过来的工友臭骂一顿,激怒之下,王斌余举起了刀子,杀四人,重伤一人,然后投案自首。
不同的是,在阿星杀人事件中,舆论同情阿星的不幸遭遇,但对于阿星即将面对的法律审判并无疑问,而在王斌余一案中,舆论却发生了异乎寻常的变化,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的结果,认为王斌余罪不至死。法律学者高一飞撰文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违背法理,“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介绍美国法律、社会文化的丁林先生在天涯社区跟帖对此表示支持。在我的身边,有些一贯持理性、法治理念的朋友,也认为不应该判处王斌余死刑,有人甚至提出这是典型的“官逼民反”。不仅如此,还有人就此上书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表达民意。
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舆论在王斌余案中发生如此明显的变化?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人们突破“杀人偿命”传统观念,乃至不再相信法律的正义?而这一切对于这个国家和社会意味着什么?
在阿星杀人事件中,舆论对于这起悲剧的反思基本没有超越道德、法律层面,在追问悲剧之所以产生的各种原因的同时,并不因为阿星的“特殊原因”而在法律和舆论上原谅他的犯罪行为。王斌余案本身也并不复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死者与王斌余一样,都是辛苦的劳动者、孤立无援的弱者。我们同情王斌余,为何对同样作为弱者的四名死者却无动于衷?很显然,同情王斌余的悲剧遭遇,并不能成为质疑法律判决的理由。
舆论在王斌余一案中的变化,表明了人们不再满足于检讨制度缺失,不再苦口婆心地劝说权势者要同情弱者、求共生存,甚至不再相信法律规范的权威。从近年来大量的事实中也可以看到,法律似乎保护不了弱者,制度也似乎规范不了资本的贪欲和良心,因为穷苦无助而走向极端的一个个报复社会案例也似乎不能唤来制度的改进。当一个人不再相信制度,他所能做的是要么沉默地死去,要么疯狂地报复,当许许多多的个人对制度失去信心,怨戾的社会情绪便悄然生长,并四处寻找发泄的出口。
从这个角度来讲,王斌余案便是人们发泄对制度不满的一个出口。人们对于王斌余的同情,并非没有看到王斌余违法的一面,更在乎的是: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保护不了这样孤苦无助的弱者!隐然其中的潜台词是:既然法律保护不了我们,凭什么还要我们相信它?
进而言之,舆论同情王斌余,更表达了公众对多年来经济变革所带来的大量社会不公的不满。发展市场经济意味有些人会成为有钱人,有些人则可能沦为贫弱者,但是,发展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贫弱者必然得不到制度的救济,更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就是弱肉强食、你死我活!如果社会成员的普遍富裕尚不可求,使贫弱者得到基本的制度保障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竞争中,有些人依靠权力寻租成为利益既得者且不去说它,大量富豪的第一桶金充满血腥也不必说,腐败横行、贪贿成风、诚信沦丧、传统断裂都不提,给予占人口大多数的一般民众予国民待遇,维护民众基本人权,总该是一个合法政府应该死守的道义底线吧?如果这个底线都不能维持,凭什么让贫弱者任劳任怨,凭什么让贫弱者一边受着资本的盘剥,另一边承受制度的歧视?——众人皆曰王斌余不可杀,是因为王斌余用刀子向制度再次申明了上述大义!
同样的,王斌余案对于制度的警示作用就在于,如果我们不重视舆论的呼声,加快制度改革的进程,下更大决心和力气保障贫弱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公正,如果我们不能在短时期内改变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我们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20多年的改革成果将面临大幅度倒退的可怕后果!
在这里,就在这块土地上,王斌余案将舆论撕裂成了两半,要么臣服于法律的权威,要么另外组成民意法庭,作出自己的道德判决;王斌余案更将民众撕裂成了两半,要么继续哭求于法院大门口,寻找拖沓、繁冗的制度救济,要么突破法理、道德的边界,挑战对社会不公反应迟钝的制度。
归根到底,王斌余案使我们每个人站在了“改良”与“革命”的临界点,要么服从于法律的判决,继续寻求制度内的改进,要么往前跨出一步,不再受道德与法律的约束,转而服从于个人的欲望与理性,每个人都成为自己的法官。
不难想象,按照这两种思维将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王斌余案特别需要我们更冷静地作出判断。同情王斌余的遭遇可以理解,表达对体制弊端的不满也无可厚非,但我们应当在什么样的语境下抒发情绪、表达个人意见?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途径,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这一点尤为关键,因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要轻视言说的力量,个人的声音也许微弱渺小,汇聚成为公众舆论,将会左右社会行为的趋势。
如果我们还相信世事尚不至于糜烂至如此地步,那么,尊重法律的独立判决吧!法律是社会理性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我们不再相信法律,那么,这个社会的最后一根弦也就断了。
2005年9月13日

    [博客网]

 

相关评论

  当王斌余案在网上和平面媒体讨论得热火朝天之时,我对此还是一无所知;直到有朋友提醒说,这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而且人命关天的时候,我才对此略有耳闻。但是当我看到《新京报》9月12日署名为修仰峰《暴力不该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文时,我深为不少类似论调所愤怒。

  该文认为,“王斌余一案有三个层面的东西应得到明确的回答:一,王斌余是否有罪;二,王斌余应接受何种处罚;三,以王斌余一案为鉴,社会需作出怎样的反思与补缺补漏,以防止类似悲剧的上演。这三个层面环环相扣,逐一递进,换句话说,只有建立在承认一、二层面事实基础上的探讨才有意义,才可能催生建设性意见。”

  在我看来,即使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这样的论调也称不上富有理性和建设性;至于在当下中国,类似论调更是高估了社会法治发展的水平,对现实问题的解决颇富迷惑性,是缺少在场感的隔靴搔痒,站着说话不腰疼。

  一个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当接受何种处罚,首先是司法机关的事情;在最终生效判决做出之前,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该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而通观全文可以发现,作者想说而没有明说的是,之所以要让社会反思,首先就承认了第一和第二层面的事实,即该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罪推定。实际结果是什么呢?很有可能是将王斌余往死刑场上推,在其死后再进行所谓“社会反思”。

  退一步说,即便犯罪嫌疑人真的是罪犯,那么,对类似社会反思的论调也要保持足够的警惕。社会是什么?社会是由每个个体通过一定的方式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个体的有机集合。社会反思的前提是是社会责任的明确化。不能明确社会责任之于个体成员的意义,社会就永远是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真正的社会反思将无法展开,类似的悲剧也将无法避免。

  因此,我们必须追问:你我这样的一般公民在类似社会现象中应该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文章表达者在发表涉及该案的议论时,其社会责任又是什么?“肉食者”又应该为此承担什么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生发每一个理性公民的反思,尤其重要的是决策者的反思。

  历史上我们经历了太多太多人为的劫难,从而导致死人如麻;不少良知知识分子也纷纷呼吁要进行反思和忏悔。但问题是,如果决策者的反思和忏悔只是敷衍民意,如果每一个公民的反思和忏悔缺少当下语态的在场感,缺少真正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我们赖以防止悲剧重演的制度建设就缺少与当下生活交接的必要的柔性基础,从而使得我们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现代化”设想“形似而神非”,导致“播下龙种,收获跳蚤”的尴尬。

  历史上数不清的冤假错案发生后,不是说要进行反思吗?近些年来的佘祥林案、滕兴善案、胥敬祥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发生后,不是说要进行反思吗?但是所谓“社会反思”的结果如何呢?明眼人心知肚明!症结何在?是因为没有真正厘清“极权社会的个体责任”,从而进行了走过场式的假反思!

  所以在这种论调的背后,我看到有一双手,似乎正在把王斌余往死路上推,似乎只有将王斌余置于死地,才能维护所谓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似乎只有将王斌余置于死地,才能进行所谓的社会反思——我们已经死过了N多的人,再多一次又有何妨?——对这样的论调,理性公民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真正的社会反思是必要的,但在我看来,这样的社会反思首先未必是以人命为代价。否则,以人命为代价的社会反思也太残忍、太反人道,而且历史已经反复证明未必见效。在法治的权威性与人命的衡量中,我认为,如果王斌余罪不至死固然是好,如果判决王斌余死刑,我们是否也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给他一条生路——毕竟,我国刑法中有特赦的规定;毕竟,王斌余也是整个社会的受害者——正如学者萧瀚所言:王斌余过着非人的生活,连自己劳动应得的一点小钱也无法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得到保障,居然需要以杀人的方式去维护自己最最底线的权利,这个社会到底已经病成什么样子了?毕竟,我们每个人对王斌余以及类似现象都负有道义上的社会责任。经过法定特赦程序给王斌余一条生路,既能保持法治权威性,又能尽量减少社会代价,也是我们为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更能输导群情激愤的民意——为什么不能试一试呢?

  所以,即使杀了王斌余,也并不必然使法治的权威性更加牢固,也并不必然引导一场社会的集体反思和忏悔,也不必然有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也不必然就是符合公平和正义。但必然的是,人命又少了一条;而人命的少掉,从很大意义上说,我们是有责任的——我们都是刽子手。

  既然如此,结论就很清楚了:精英论调当止,枪下留人为要。

    [博客网]

“王斌余争论”源于价值系统混乱

  王斌余杀人案引起激烈的争论,其实是价值系统混乱的反映。即便是一些所谓法律专家,也不能坚守自己应在的价值系统,而有意无意地在不同的价值系统间跳跃穿梭。

  和很多农民工一样,王斌余讨不到他应得的工钱;和他们不一样的是,王斌余愤怒之下杀死了前往劝架的工友苏志刚及其亲属共4人———据报道,当时的劝架行为乃受包工头吴新国之托,也符合包工头安然酣睡的意图,因此换一种描述,也可以说是受尽欺侮的民工杀死了包工头的“帮凶”。事实上,王斌余也追杀了“元凶”吴新国本人,只是力有不逮,未能如愿。

  从民间复仇的立场上看,王斌余的出手,自然是为被损害与被侮辱的农民工大大地出了一口恶气。从暴力革命者的逻辑上讲,王斌余的匕首更是闪烁着正义的光芒,他是一个勇敢地面对邪恶势力的英雄。

  但是王斌余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在一个致力于现代法治建设的社会系统中,他的行为的逻辑解释和应得的处置。

  在讨论具体问题时,这是一个必须达成一致的前提,或者说是必须作出的一个选择。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应该首先讨论这个前提,即应该作出何种选择。否则,大家在各自的理论系统中说话,或者在混乱的系统中互相跳跃穿插,讨论就没有意义。

  借用丘吉尔阐释民主的话来说,法治并不是最好的制度,只是在现有的选择中,它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

  这“不是最好”的意思中,就包含着很多让人遗憾的地方。比如,它禁止私刑,而代之以公权力的裁决和惩罚。法国作家梅里美在小说《高龙巴》中,讲述了古老的复仇方法如何痛快,而对曲里拐弯的现代文明表达了遗憾。古老的复仇方法,一旦找到了目标,往往成本低,效率高,而且当事人心理报偿得以最大化。正因为复仇有其合理的地方,所以即便是在近现代,它在中外都直接或者变相地保留了很长时间。但是它毕竟和现代法律的实践相冲突,所以最终退出主流社会。

  有人提出王斌余讨薪时法律不在场,权利没有得到及时的保障,而事后法律反应迅速,所以不公平。其实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的遗憾之一,即事后追究制。事前防范往往与有罪推定发生联系,比如预设农民工容易犯罪,就事先将他们赶出城市。本案中的死者,在生命遭到威胁时,法律也没有在场及时救助。

  还有人指出,禁止私刑的前提是,“公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这个前提不具备,或者受动摇,那么惩罚私刑或报仇行为,就不具备充分的正当性”。这种显然是在乱说,因为在任何时候,公权力恐怕都不敢打保票说已经“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了。作为一种“最不坏”的制度选择,有效也是相对的,而且是在公私权力让渡的互动中实现的。

  选择一种制度,也就是选择一种价值系统,其结果必然是要让社会成员作出一些放弃或者让步。现代法律制度,无论方法还是原则,显然与私刑和暴力革命分属不同的价值系统。其中相冲突的部分,就必须服从已经选择的法律制度。

  但是这并不是说,社会只能在单一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中运行。恰恰相反,因为法治的永远不完美性,社会应该存在与其不相冲突的其他补充部分。比如农民工以及所有穷人的处境问题,如果宗教和迷信是被禁止的,那么就应该鼓励合法的社会第三部门对其进行救济。

  □长平(上海媒体从业者)

    [新京报]

王斌余案关键词:民工、民意、死刑

  在对王斌余案的艰难求解中,我们可以提炼的关键词是“民工、民意、死刑”,其中的每一个词都足以牵动整个社会的神经;而这几个词纠结在一起,正考验着司法的政治技巧,叩问着公众的天地良心。

  民意大声疾呼司法伸出悲悯的双手

  民工讨要自己的“血汗钱”,这个连国家总理都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对一些孤立无助的民工来说,只能意味着一次次的辛酸和绝望;而一个真正绝望的人,不是自杀,就是杀人。我们可以想象王斌余因绝望而杀人后那迈向司法大门的更加绝望的脚步,而这扇大门在他杀人之前却是很难进去的;但我们无法忍心想象他踏上死刑囚车前那彻底绝望的眼神。也许,他走进这扇法的大门是在绝望中复活了一丝生的希望;而民意正是在此捕捉到人性的一线灵光,并就此大声疾呼司法伸出悲悯的双手。

  民意不只是关注一个民工的生死,而且关怀整个民工群体的现状和出路,其间蕴含着对弱势群体的极度同情和对社会和谐的热切企盼。尊重这样的民意,就是维护这个民族的良知。但是,民意不能欠缺自我批判的精神,不能没有自我反省的勇气。理性的民意,应当容纳反对的意见,应当承认并直面自己遭遇的两难:就在不久前,民意曾经强烈要求对某类人施用死刑,反感和厌恶一切不同的声音,嘲笑和排斥一切证据和司法逻辑,以至于将司法审判变成了激情公审。

  民意要被司法接受,就应以理性的方式给出自己理性的理由

  而今天,民意又强烈要求对王斌余不适用死刑,这无疑使司法审判犹疑不决:违背民意的判决固然令人不满,但“人人喊杀则杀之,皆曰不杀则宥之”的司法,难道不会颠覆司法权威,最终从根基上损害民众的利益吗?因此,民意要被司法接受,就应当在倾听司法理由的同时,以理性的方式给出自己理性的理由。

  一旦民意的理由与司法的逻辑有所冲突———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就应当相互说服而不是相互压制。再退一步说,民意应当学会容忍司法按照自身逻辑和证据规则形成的不同于民意的司法结论———这个结论不一定是错的,因为司法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克制简单多数的可能错误。这种民意向司法权威的让步,也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之一。

  那么,民意能否提供一个与司法部门实现共识的理由呢?在我看来,这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上说,有没有让王斌余不死的余地?当然有,只要对王斌余是否“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做出正确解释就够了,而我们的司法机关恰恰不乏这样的智慧。第二,再次拷问死刑制度存在的理由,具体而言,就是死刑适用于王斌余之后的利弊。

  以杀王斌余来恫吓其他人,是否就是将人作为手段

  我们面前的王斌余,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在他绝望杀人之前,是一个像我们一样奉公守法的人,并且是一个像我们一样对死亡充满恐惧、对生活充满留恋的人。即使不处死他,他也不可能再犯这样的罪行;但即使处死他,也不可能杜绝其他类似的绝望者步其后尘,因为在王斌余杀人之前,死刑已然存在。既然他不可能再犯,并且处死他也不可能阻止其他人犯罪,那么我们处死这个同类的惟一理由就是报复,希望通过“以命抵命”来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

  然而,正义在我们“以杀去恶”的过程中有可能悄悄溜走了。我们原本想通过死刑来告诉王斌余和社会上所有的人:“人是不可以杀的。”但正是这个以法律名义进行的仪式反过来暗示人们:人是可以杀的,只要你给出一个理由;而人类对于自己的行为,从来都是不乏理由的。所以,如果我们不希望看到杀人,那么我们就要对生命充满敬畏。王斌余在绝望和义愤中杀人,这是一个未经反省的过程,而司法机关却有机会冷静想一想:以杀王斌余来恫吓其他人,是否就是将人作为手段?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况且,这个手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无效的和残酷的。

  当下中国,如果网上争论能够反映一定程度的民意,那么毋庸讳言民意大多支持死刑制度。不过,民意对死刑的支持,至少从网上言论看,少有死刑存废理由的对话,多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宣泄。并且,人们很少有机会同情一个可能被执行死刑的人,也因此很少想到死刑的残忍和无可挽回,都集中在“处决”这一短暂而漫长的过程中。

  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在缅甸替我们见证过一次死刑:在通往绞架的路上,尽管狱卒们抓着他的双肩,有一次,他还是稍稍向一旁走了走,为了避开路上的一个小水坑。看到这里,奥威尔感悟到,消灭一个健康的、有知觉的人意味着什么。在一个生命极为旺盛的时候将它扼杀,这是无以名状的不义之举。这个人还没有死,他像我们一样活着。他身体的每个器官都是健全的,却在死刑这庄严的蠢行中备受煎熬。当他站在绞架的活动踏板上时,当他在空中下坠尚有刹那生命时,他的指甲仍在生长,他的大脑还在回忆、展望、思考———甚至思考如何避开水坑。然而,随着突兀的一声脆响,我们中的一个就此离去了———少了一个心灵,少了一个世界。

  记得一位中国学者曾经提到:如果你去过一次刑场,感觉会很不同。我曾经去过一次,印象非常深刻。那个罪犯穿着懒汉鞋,鞋掉了,我的一个同学就上去帮他把鞋提上。这时发生一件事使我终生难忘:那个罪犯转过身来给他磕了一个头。现场顿时寂静一片,没有一点声响。紧接着,就听到说“快走快走”……

  □邓子滨(北京学者)

王斌余事件促请提升生存底线

  如果一个社会的生存底线到了一个危险的程度,就必须通过缜密的立法尤其是严格的执法,通过各种政策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力量,使政府与社会的关注努力向“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方向倾斜。

  “王斌余悲剧”的发生,有其长期累积的个人压力和社会原因。这里且不论他是否该杀,但以王斌余为代表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却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他17岁出来打工,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收入微薄,也享受不到医疗保险。这两年他挣得多一些了,但干的是又脏又累又危险的活。王斌余和弟弟出来打工已有十来年,家里的经济状况并无根本改观,两个人都还没娶上媳妇。王还经常遭到打骂和羞辱,据他弟弟说,他从来不还手,一直忍气吞声,直到这次突然爆发,连杀四人。

  不久前《南方周末》还报道过一位来自广西偏僻小山村的打工者、20岁的阿星,在7月8日晚激愤之下杀死工厂主管后自首。从15岁到19岁,阿星一直在东莞一家工厂的重复劳作中度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个小时。“除了春节可以休息六七天外,整年只能休息一两天。但即便这样,一个月的工资也只有300多元。”

  上述状况不能不引起特别关注。这里且不谈这种待遇给他们带来的人格被辱和尊严受损,暂只谈生存问题。中国贫富差距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在我看来,我们与其更注意这种差距的顶端,不如更注意其底端,即关注贫困的底线,关注这种底线到底有多低。换句话说,更需要我们注意的不是最富的人有多富,而是最穷的人有多穷,而这些最穷的人又有多少。对于这最穷困的状况,又要特别关注它是否低到了接近生存极限的地步,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观察:一方面是看消费生活状况是否已难于维持人的正常营养和基本健康,乃至于使人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甚至冻馁而死;另一方面则要看衣食的谋取状况,看为基本的饱暖所要付出的高强度、高污染和长时间的体力劳动是否已到了直接摧残人的身体以至心智的地步。

  前一种情况比较触目惊心,往往是在灾荒和动乱年间发生;而后一种状况则比较隐蔽,常常潜伏在一个和平社会和发展国家的内部。但正因此,也许才更值得警惕和注意。

  如果说生存的底线已经低到了使一些人很难正常活下去,觉得前途没有什么指望的地步,那么,即便它涉及到的不是多数人,这种关注也应当作为议事日程的优先项来考虑。一个正常社会必须努力提升这一底线,使所有生活在这一底线上的人们也都能过一种人的生活:起码过一种不仅有温饱、也有一定闲暇的生活;进而过一种符合人的体面、人的尊严的像样生活。否则,就不仅将使社会蒙羞,也带来现实的危险。

  去年年末,深圳宝安区连续发生了一系列抢劫事件。尤其让人震惊的是2004年12月17日夜的抢劫事件,广西天等县上映乡温江村人许国亮等17人,在抢手机时砍掉了多个受害人的右手。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4年就有40余名温江村青年被深圳、东莞等地警方抓捕。作为老乡,阿星认识这里面的一些人,甚至在他们过往时请他们吃过饭,但他一直没有参与这样的“砍手党”。他被认为是村里少数几个正经打工的人,他也希望一直做这样的人。然而,在一次偶然酒醉旷工被开除扣发工资、主管逼骂时,他突然被激怒而出手杀人了。

  有时是散漫组织的集体行凶、有时是纯粹个人的铤而走险。凡触犯刑法者自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相应的惩罚。然而,我们从这样一些刑事抢劫和杀人个案中,却可以听到在生存底线上挣扎的人们的曲折呼声。

  问题还在于,我们又并非处在一个相当匮乏的社会,并非对这些人的不幸状况无能为力。这里甚至可以借用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描述上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的一个概念———“丰裕社会”(affluentsociety)来形容当今中国的某些方面。“丰裕社会”的意思是指这个社会的物质财富比较充分地涌流,许多人过上了较以前富裕得多的生活,生活消费领域已经不止是满足自然需求,而是业已进入由商家以广告来不断创造新的需求的时代。

  今天的中国在经济上飞速崛起,以致可以说它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已开始具有一个“丰裕社会”的特征,呈现出不断“创造需求”的繁荣气象。但另一方面,也还有少数人可能连基本的自然需求也难于满足。如果对此冷漠处之,就会有双重的匮乏存在———即需要被救助者的物质匮乏和本可救助者的精神匮乏。而且,恰恰是前一种“丰裕“使后一种“匮乏”变得更加触目惊心。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原则中有一条叫“差别原则”,意思是可以允许贫富差别,但允许的前提条件是:这种差别应当是“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者”的。罗尔斯这一正义原则是否能适用于所有社会可以再议,但它至少给我们一个启发:如果一个社会的生存底线到了一个危险的程度,就必须通过缜密的立法尤其是严格的执法,通过各种政策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力量,使政府与社会的关注努力向“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方向倾斜。

  最令人担忧的也许还不在于一种与“丰裕”形成强烈对照的“相对贫困”,而在于它同时也是一种下触到生存底线的“绝对贫困”或“极端贫困”。哪怕这种极端贫困只是涉及到极少数人,也应当使其他人寝食不安,就因为他们是我们的同胞。而这里还可能有一种危险,即极端贫困者虽然也常常是极端弱势者,但他们也可能突然改换一种语言,用绝望的暴力“说话”,毁人而又毁己。所以,今天致力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中国的确需要自我警告、自我提醒,尽快提升社会的生存底线———为了整个社会,为了所有的人。

  作者: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新京报]

王斌余事件肇因重在羞辱

  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之间不互相羞辱;而在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而王斌余这个敏感、自尊、有着正义诉求的年轻人,不幸处在一个处处受到羞辱的环境之中。

  在我看来,王斌余事件不单纯是拖欠薪水的问题。

  第一,王斌余本人称,“我们工资一般都是年底结算”。而王所讨要的5000块钱,并不是去年拖欠下来的,而是他们弟兄俩的今年工资所得。在王所有的陈述中,都没有说过此前他的老板有拖欠工资的问题。

  第二,王斌余最早也是四月份做出回家决定,矛盾的激化乃至悲剧发生是在一天之内。5月11日这天,王早晨听说自己被停了“灶”,在“想了一上午”之后向惠农区劳动局投诉,这中间经过周折又去了一趟法院,当天下午劳动局要求吴新国在五天之内付清工资,接着当晚就出事了。从这件事情的缘起到悲剧发生,前后总共一个月余。惨案发生与讨要工资有关,但并不停留于此。

  当天晚上的情况比较混乱,到底发生了什么,仍然有一些需要厘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他所面临的情况,并没有危急到必须拔刀自卫的地步。在这个意义上,我完全不同意王是在行使“正义”的说法。起码应该说,王的举动是过激反应,是极为离谱的偏离行为。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王为什么会做出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什么是王斌余最终爆发的原因?他头脑中的现实到底是什么?他最不能忍受的是什么?

  这个简单的事实不可忽视:王找到了社会权威机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这说明他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他是一个想要按规矩办事的人,他知道去什么地方寻求帮助,这是他“正义诉求”的体现。

  他的正义感还体现在:在2003年下半年开始的这个工地上,他感到最不能适应的、弄得“分歧很大”的是:“他们总是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愿意偷,他们就骂我、打我。苏志刚还总是骂我‘脑子有病’。”这件事可以与他的家庭背景联系起来:他参军复员的叔叔一度也想加入打劫,但被他父亲有力地制止了,“说这是出卖天良的事”。

  及至王斌余出事,这位远程赶来的父亲说的一句话是“儿子一时糊涂犯了事,我不识字,可我知道应该按国法处理”。这位父亲深知儿子是没救了,但是大老远地还带来了一份当地有人“倒卖学校”的状告材料,希望为村里人办一件好事。由此可见,这个家庭“认理”、有正气。

  不能说王斌余是一个怎样特殊的人,但他多少有些与众不同。他称自己出来打工,“是为了挣钱,改变命运,为自己争口气”。他的正义感,与他自尊的要求,是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他的谈话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是“受欺负”,甚至认为在看守所比工地好,因为“不受骂,不挨打,有人权”。

  对这样一个敏感自尊的人来说,那天晚上发生的事如同大祸临头:兄弟俩被吴新国从工地上赶了出来,无处安身,本来就像一只凄惘的鸟儿,现在窝被端了。而且身上没有钱住旅店,当着劳动局仲裁者的面,吴新国先是答应给“三四百元”作为生活费的,但是一转身,变成了五十元,被他拒绝。

  当晚场面尽管混乱,但有一条可以肯定,有人打了兄弟俩其中之一的耳光。打耳光之后矛盾激化,这个细节“在石嘴山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上得到确认”。

  王深感屈辱,他不仅两手空空,在做人方面还要遭受玷污。他终于爆发了,陷入不可理喻的疯狂之中。连杀几人的行为本身毫无正义可言,尤其是回过头来给躺在地上的四个人又补了几刀,这个举动仅仅说明他丧失理智的程度。因此,与一般讨要薪水不一样,王斌余事件中一个突出的因素是:他杀人的起点是天长日久积压起来的羞辱到了极限。这是一个人感到无地自容的羞辱之后,所掀起的完全不能自制的狂暴反应。“活着也没啥意思”,当强烈和深度的羞辱感已经使他感觉人生没有意义,他自己的生命一钱不值,他于是轻易地越过别人的生命,剥夺和践踏它们。

  徐贲先生介绍过一本新近的西方政治学著作———马格利特的《正派社会》,这本书被称之为“自罗尔斯《正义论》问世25年以来最重要的一部社会正义著作。”该书作者认为弱者所受“心理伤害”应该被单独对待,而不能看做是一项“从属于物质伤害的第二性伤害”。

  从羞辱这个角度,马格利特还区别了“文明社会”与“正派社会”: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之间不互相羞辱;而在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而王斌余这个敏感、自尊、有着正义诉求的年轻人,不幸处在一个处处受到羞辱的环境之中,从他的农民(工)身份到工地上极为恶劣的小环境。因为年底才能结账,平时零花钱也要向工头去借,这使他几乎沦为奴隶境地。他的老板待人如此刻薄,逼人太甚,也是他的心理最终走向深渊的原因。

  作者:北京电影学院教授

    [新京报]

 

巴人论评

    “法律是社会理性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我们不再相信法律,那么,这个社会的最后一根弦也就断了。”

    这句话说得很在理!但愿不要因为错误的叛决酿成民工们看不到一丝希望,而开始报复杀官之“替天行道”行动!

    中国法律不能成为拥戴恶霸和邪恶的法律!中国百姓活不下去了的话,他们就会以性命相拼!中国非常稀缺正义,而太多冗余狗屎级庸官、恶官、坏蛋官!

    这个时代的恶霸太多了!王斌余不想杀人,而是在恶劣的环境和官场的白眼下求生存的希望也没有了,被恶霸所逼迫!此可忍,孰不可忍?!当一个社会人性泯灭、远离道义,那么,社会就会再次步入渴求觉醒良知的宿命!

    正如,一个朝政被人民所推翻,不是人民从来就想要推翻它的,而是不堪忍受其残酷剥削与压迫!农民不是城市的包身工,人民更不是执政党官僚的包身工!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血性男儿,谁都不愿意苟活着,即便死也要化作熊熊爆燃的烈火!照亮依旧黑暗中前行的苦难人民!此所以中国历史总是多英烈前赴后继!

    [狗官霸夜半注毒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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