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6月30日电题:(新华时评)以公权谋私利是社会公平大患
新华社记者郭奔胜
重庆高考考生为获得加分改民族、武汉经济适用房摇号“六连号”造假等事件近日接连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占有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社会对公职人员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要求高。令人遗憾的是,接二连三发生的造假事件清楚地表明,公职人员队伍中存在着以权谋私的害群之马,公权行使过程中的“跑冒漏滴”问题依然严重。
重庆考生何川洋的民族造假刺痛社会神经,因为其父是巫山县招办主任,其母是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虽然考生的父亲一再声称改民族是考生的姑姑所为,自己没有参与造假,但他承认自己是知情的,也就是默许了造假。为谋一己私利,不惜令国家公职人员形象蒙羞,不惜损害社会公平,这种行为必然受到社会舆论谴责,造假者也一定要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武汉经济适用房摇号造假,以“六连号”这一极端的方式把公众对这个领域的不信任推向了顶点。事情败露后,有关方面揪出了内外勾结的违法分子,处理了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领导干部。尽管案情通报中指出造假者系岗位聘用人员,但如此重要的岗位,人员是如何聘用的?有没有人指使造假?监管措施为何如此不堪一击?这些问号有待于在进一步调查中给予回答。
本应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却变成了社会公平的破坏者,少数公职人员的恶劣行为打击的是社会公众对建立诚信的信心,削弱的是公众对公权的尊敬,破坏的是社会对秩序的维护。由于频繁出现公职人员在资源分配、招投标等方面出现造假事项,由此滋生的许多不公平现象最为社会所病垢。
社会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在道德垂范、践诺重信、维护公平方面有太多的新期待。正被社会热议的湖北宜城市29岁市长周森锋便是一个例证。社会讨论的不仅仅是他的年轻,而是希望他上任的程序是公正的。社会舆论用近似苛刻的方式表达了对这位年轻市长的期望,即做一个让人民信任的领导干部,做一个维护公平的国家公职人员。
愿有关方面行动起来,通过各种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和道德约束;愿公职人员认清自身职责之所在,回应公众的期待,以自身行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新华网 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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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晒”权力,更要制约权力
崇文区在运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方面,不妨继续在权力制约上多做工夫,如加强决策公开性,完善平级权力间的约束机制。虽然“风险点”也是“诱惑点”,但它们也同时是“监督点”和“惩治点”。
在防腐败方面,崇文区最近又出新招。按照该区纪委要求,每位工作人员必须自查风险点,找出职权范围内有可能“被拉下水”的环节,并制定防范措施。这种靠自“晒”权力,挖出腐败潜规则的做法,首先值得赞许,但若想切实达到效果,尚须付出诸多努力。
在政治学上,一套有效运行的制度的建立,首要前提在于“防恶”,而非达致“至善”。这就要求制度设计者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度掌权者行使权力的目的,进而建构起科学、细密的“防恶”体系。如果以此为出发点,仅靠“自查自纠”、“查摆剖析”和定期的“回头看”来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显然还很不够。
就以“前期预防”做法为例,它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员自查后,列出“风险点查找防控表”,并在日后的工作中,无条件执行其中的防控措施。依照常理,这个“风险点”,其实首先是那些试图以权谋私者的“诱惑点”,无论是管控组织人事者,还是掌握准入资格者,都存在这样的“风险点”。寻找“风险点”的过程,其实也是条分缕析,挖出各种具体“潜规则”的过程,相关的“点”或“规则”,必须非常具体。
可是,如果“风险点”都靠自找,难免出现找不准,或者不愿报的情况。开出的“药方”,有时也可能有些片面。比如,如果把对一个岗位的监督,完全寄希望于下属的越级上告或副手与领导的定期谈心上,监督格局未免太小,也未必能达到良好效果,长此以往,反而可能会引发上下级间的相互猜疑,甚至导致“内耗”。对此,不能不察。
但是,必须肯定这种深入查找问题,构建防控体系的态度,甚至可以说,崇文已经探索到一条防控腐败的有效路径,那就是,通过加强权力制约防腐。事实上,这样的做法,也远比一味强调监督更加有效,也更有力度。之所以作出上述论断,是因为制约是事前的、常态的,监督是事后的、个案的;制约指的是对权力的节制、控制和约束,而监督主要是对特定主体的监视和督促。毕竟,所有的监督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即权力统一前提下的监督和有选择的监督。
其需要防范之处在于:第一,不好把握监督的“度”,容易在到位与越位问题上徘徊,如“越级上告”做法;第二,监督者自由裁量权太大,如果其行为难以控制,反而可能导致应该监督的放弃监督,或者监督失灵。更可怕的是,监督者可能凭借手中掌握的材料,与被监督者做权力交换,从而滋生新的腐败现象。所以,若片面强调监督,确实可能导致“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司法监督太晚”的后果。
因此,在运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方面,不妨继续在权力制约上多做工夫,如加强决策公开性,完善平级权力间的约束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做到权力制衡,实现用阳光防腐的目的。毕竟,虽然“风险点”也是“诱惑点”,但它们也同时是“监督点”和“惩治点”,而让这四点统一成一个“阳光点”,无疑就是更加开放的监督。
□夏周(学者)
[新京报 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