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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绝对权力面前,任何不驯服者都是“精神病”?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5-08

 

在绝对权力面前,任何不驯服者都是“精神病”?

  作者:王琳

  河南省漯河市村民徐林东因赴京上访,被大刘乡政府抓回送进了精神病医院。6年多来,乡政府坚持每个月向医院缴纳1000多元费用,让徐林东与世隔绝。而无论是从病历的描述上,还是从记者的接触上看,徐林东都是一个正常人(据4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看来,这又是一宗“被精神病”的个案。徐林东的“被强制收治”完全经不起法治的考量。在徐林东一再声称自己不是“精神病人”、又无其他明显病症的情况下,医院理应先鉴定后收治。2003年10月,徐林东就被乡政府送进了医院。而直至一个月后的11月21日,徐林东才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这种先收治后鉴定,怎能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报道中提到认定徐林东为“精神病”的依据主要是:“思维、逻缉方面存在诡辩,主要是围绕宅基地官司进行诡辩,内容空洞,无发现有思维连贯性方面及思维活动形式方面障碍,在思维内容方面,存在有被害妄想,坚信自己败诉是乡政府、当地公安局、当地法院联合起来陷害他,说他打官司会一直打下去,因而无自知力。对打官司特别有信心,说只要一出院就会继续上访、告状,也有能力继续告下去,无消极言行及冲动伤人行为。”

  老实说,我完全没有看出“诡辩”、“上访”、以及“对打官司特别有信心”跟“精神病”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这或许显得“偏执”,但未必有病。上访和诉讼恰恰是对公权力还抱有希望的表现,是法治社会里值得认可并应鼓励的公民行为。如果言语“诡辩”、行事“偏执”就要被送强制治疗,那么绝大多数律师都可以送进精神病院了。

  就算徐林东有“偏执性精神障碍”,需要送院治疗,在程序上,也应征求其监护人的同意。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而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7条还明文规定了监护人的排序,即先配偶,再父母,再成年子女,再其他近亲属,然后才是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乡政府根本无权将徐林东送治。医院某负责人面对徐林东的近亲属称,“家属没这个权利把他接走。”“只有乡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如此“权力观”,既不在理,更不合法,而是严重的违法。对非精神病人的违法强制救治,并且拒绝和阻止当事人离院,已然涉嫌“非法拘禁”。

  依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然而在多起“被精神病”事件之后,无一人被问责。正如《南方周末》最近所调查的那样,“那些拆出人命的地方,责任官员果果个个还在”。

  对“钉子户”的暴力拆迁也罢,对上访人的暴力截访或“被精神病”也罢,都被放置在地方经济发展或地方维稳的框架之下。发展是为了以政绩谋官帽,截访是为了以平安保官帽,本质都是为了维护官职的稳定与升迁。有了这个“正确”目的,手段的不正确也就可以不顾了。下属办事,上级问责。但下属是为上级办事,虽手段不当,上级又怎能对这样的下属问责?在绝对的权力面前,任何不驯服的人都是“精神病”,任何维护绝对权力的行为都不可究责。如果这个怪圈不被破除,“被精神病”还将继续蔓延。在基层民主、制度正义还无法期待之前,也只有舆论的聚合才能惊动更高层级的权力,查处这种种基层乱象。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南方农村报】 

沈彬:别让精神病人“被凶手”

  一桩命案的定谳全在口头上,丧失了起码的法律严肃性,如此破案必然受到质疑。

  近日一篇网帖称:2009年年底,尉氏县警方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将精神病人刘卫中抓走,二十多天后,警方宣布当地的“4·16”命案告破,指刘就是杀人凶手,但因其是精神病人,故又将其释放。当地公安称向媒体辟谣称:帖子中“抓精神病抵杀人犯”的说法,纯属捏造。(《新京报》4月30日)

  虽然对于警方是否“抓精神病抵杀人犯”以提高破案率仍在调查之中,但从已披露的相关事实看,精神病人刘某被警方先抓后放,被认定为命案的凶手。我们且分析一下,警方如此办案能否避免精神病人“被凶手”的质疑。

  首先,看警方侦破此案的程序。刘被警察拘留20多天,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杀人供述。即便是普通的正常人,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也应该通知其家属,以便聘请律师,这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更能保证公正办案。

  而事实是,刘卫中一直没有回家,家人多方寻找,才知道他被派出所所长“送敬老院去了”;几天后,刘家人被警方告知,刘已经牵扯到一起命案中;再过二十多天,刘的家人又被警方告知这个精神病人已经是一桩人命案的凶手,但不用负刑事责任,可以回家了。

  其中状况一变再变,警方没有提供一份法律文书,包括拘留通知书、鉴定结论,一桩命案的定谳全在口头上,丧失了起码的法律严肃性,如此破案必然受到质疑。

  再来看本案的证据。按警方说法,“经侦查,认定刘卫中确实杀了人”,所以命案告破。因为警方提到命案告破源于刘的“自首”,且尚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让人不禁担心,警方破案是否过分依赖于刘的“口供”?仅凭口供,还是精神病人的“口供”,是绝对不能定案的。那么警方就应给出更多的人证、物证、影像资料等等,证明这个精神病人是如何精心实施了“4·16”命案:杀人、肢解尸体、装入编织袋、沉入河中。这些证明必须构成严密的证据链,比如,指纹比对一致,凶器被起获,犯罪第一现场被确认,目击者的证明等等。当地警方表示,由于办案人员出差,具体案情目前尚无法披露,所以希望警方能给出更多的证据。

  再次,倘若刘某就是凶手,警方的处置同样有不妥之处。警方放杀人犯回家,势必对社会造成危险。而且按《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经法定鉴定,若的确不负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甚至应由政府强制医疗。警方却如此轻易放凶手回家,既不强制医疗,也没有责令家属尽到监护义务,更易使人质疑其办案的严肃性。且如此有不作为的嫌疑,也容易使人质疑:警方是不是为了破案而破案,甚至为了破案率而破案。

  本案中刘某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在执法机关面前是如此弱小,他既无法自我辩护,他也不会对自己的任何“罪行”负责。但司法机关更应该对他的清白负责,更应该对每一个公民的清白负责,必须用严格的办案程序与充分的证据,捍卫法律的尊严,回应关于精神病人“被凶手”的质疑。

    【新京报】

万名学生停课服务“重要会议”的背后

  不是假期,也不是周末,可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区的多所中小学乃至幼儿园的上万名学生却在4月26、27日两天放假了。而放假的原因仅仅是这两天县城召开了一个“重要会议”。昨日,舒城县政府副县长余靖向记者表示,给学生“调课”是为了避免开会期间出现交通拥堵。(4月29日,搜狐网)

  看了这则新闻,让人啼笑皆非。纵然水火不相容,万物有矛盾,而这领导开会和学生上课相冲突,真是首次耳闻。“领导一开会,学生就停课”。安徽省舒城县成为这项特例的始作俑者。然追问其背后折射的信息,不免使人愤怒和尴尬。

  首先,领导开会,学生停课是官本位,官权威思想下的突兀之举。现在的一些官员,只要开会就是“重要会议”。不论是否真的“重要”,就凭那参会使用的几辆十多辆大客车就告诉你这“排场”真的巨大。而开会散会后的大客车对于小小的县城交通网而言,确实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而“常识”告诉我们,领导的车从来都是“所向披靡”,畅行无阻,岂有被学生自行车和家长接送车阻挡之理?也难怪,置于官权官威轮胎下的教育被碾压也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其次,领导开会学生停课是顾此失彼,破坏不平之举。习惯每日上下课的学生突然被告知不用上学了,当然欣喜若狂;而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却因突然停课而犯了迷糊。匍匐于信息不对称底层的家长和学生只能“望会兴叹”。而会议之重要与否,完全被领导掌控,我说重要就是重要,少了监督力量的参与,这样的“重要会议”恐怕只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到最后,会议可能是“圆满落幕”了,学生却要不情愿开始调课后的上课。难道,会议和上课这两者永远无法兼顾而力求平衡?

  第三,领导开会学生停课,凸显出当地领导执政能力低下,管理思维僵化的现实。难道会议的安排进程只能是在学生上下学的高峰?“汽车限行、错时上下班”都是领导决策出来的吧?为什么就不能参考这些经验?当然了,如果确实不能避开,也可以学习一下个别地方的经验啊,把会议地点搬到某个僻远幽静的名胜古迹或者自然风景区,那样既可以避免“重要会议”的“泄密”,也可以保持小县城正常的社会秩序,岂不更好?

  万名学生停课只为“服务”领导开会,这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又一创举。然而,领导的会议重要,教育事业被摆弄就不“重要”了?有网友追问,“全国‘两会’举行时遇有双休日都照常进行。为什么一个县级会议不能?”。我想,这不仅仅是一个网友的好奇,也是所有公民翘首追问的话题,而该问题的对面应是舒城政府面临尴尬做出的认真反思和真诚回应。

     【凯迪网】

还有多少临时性机构在影响社会稳定?

    据报道,近日,湖北省竹山县42岁的无业妇女陈少红,因新开的餐馆被认定违规装修,被法院裁定执行总计14.15万元罚款。陈少红气愤难耐,当着该县装修办主任的面喝下农药。此事经媒体披露后,许多网民惊呼:“装修办,这是一个什么机构?”

    只能怪这些网民孤陋寡闻。装修办全称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我国许多地方存在的一个工作机构,隶属政府城建或建设部门,有的地方也称为“装饰办”,归轻工局或商务局管理。装修办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所属地区装饰装修工程的市场行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与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投诉,同时,还兼有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技术资格进行审批的权限,是政府建设部门授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

    众所周知,这办那办一直是中国特色的行政办事机构。比如:防止春运拥挤有“防拥办”;处理军民关系有“双拥办”;查处卖淫嫖娼有“扫黄办”;打击非法出版物有“打非办”;管理票据有“票证办”;预防爱滋病有“防爱办”;推广文明有“文明办”;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有“打拐办”;查禁毒品有“禁毒办”;扶贫助困有“扶贫办”;招商引资有“招商办”;新上工程有“项目办”;防止事故有“安全办”;控制用水有“节水办”下雨涨水有“防洪办”……目前,我国到底有多少“某某办”,估计至今没人完整统计出来。由于这办那办太多,办事不便,所以群众总结出一句顺口溜:“您有难事找谁办?常常不知哪里办。如果没有这些办,可能事情还好办!”

    促使这办那办在社会声名大震的是中原腹地郑州。2001年初,河南省会城市郑州市区两级“馒头办”上演“馒头大战”,让当地和全国吃了上千年馒头的老百姓终于知道,馒头在形状上不仅有方的,还有圆的;在制作上,它还必须办理“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令国人大开眼界。2009年11月,郑州市“养犬办”收取的千万元管理费不知去向,“收狗钱不办狗事”的新闻经媒体披露后,再次引发人们对这一类机构存在合理性的大讨论。我注意到该讨论引出两个极有社会意义的话题:其一,政府对临时性机构的设置应取审慎态度;其二,这办那办的核心是养人。运动式执法导致“养人办”产生。以事养人,以政府名义从事营利性管理,是这类机构饱受质疑的核心。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办那办虽然具有替政府履行某一方面社会职能的作用,但它毕竟属于非常设机构。由于非常设性,这种机构在人员隶属、经费保障、执法管理上更具“中国特色”,你不让它创收、不让它存在管理弹性都不行。以已经曝光的竹山县装修办为例,对这种非常设机构,你以为县财政会像对待其它政府部门一样,能确保各种经费拨付到位?不仅不会,说不准有关部门还会反过来给该单位下达每年上交的经济指标。在这种情形下,装修办不两眼盯着满大街准备装修和正在装修的门户怎么行?而一旦盯上,不想方设法收点管理费怎么行?像那个装修办主任朱晓猛,人家装修户主陈少红事前还专门请他吃过饭,但吃饭归吃饭,罚款归罚款,房屋装修完毕,一纸14.15万元的罚款单照常送到陈少红手中,按朱晓猛的话来说:“这一切全都是依法依规行事。”谁知道陈少红根本不懂这罚款原本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一杯农药下肚,以死抗争,政府装修办天价罚款的新闻终于捂不住流传开来。

    以一位平民女子的自杀来阻止一场行政乱作为,这种代价付出太大,太让人感叹唏嘘。其实,以这办那办为依托开展的各类营利式执法管理,社会多年来一直议论不平,它严重败坏了政府形象,如果不从体制上杜绝它们在社会恣意横行,接下来,谁知道还有多少陈少红式的悲剧再度发生?

     【凯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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