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6-16
沈彬的文章,大部分论述我基本可以认同,但对全盘引进陪审团制度的否定则觉得缺乏说服力,为什么欧美的陪审员制度引进中国就不行呢?沈彬举例说,陪审员的结论可能跟公意截然相反。比如辛普森无罪,比如洛杉矶殴打黑人的警察无罪。“所以,国人皆曰无罪的邓玉娇,即使在陪审团制度下,也未必无罪。”想象中彼岸的“陪审团”容纳不了国人对现实的不满。
这里头有个非常大的误会,即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期盼不是为了在邓玉娇这样的案子中“宣泄民愤”,如果仅仅是为了这个目的,何必去期盼陪审团,期盼一个包青天式的法官不是更来得实际些吗?陪审团制度在欧美本身就不是“宣泄民愤”的工具,欧美人不认为是,我们也没有认为是,那么谁又会抱有引进陪审团就可以宣泄民愤这种愚蠢的看法?这跟说民众期盼引进欧美剃须刀就是为了砍光森林有什么两样?
一些人之所以说,如果是陪审团制度,邓玉娇、许霆就肯定无罪,无非是表达他们对陪审团制度的信任以及对法官的不信任而已,在当时对权力干预司法独立抱着极大戒备之心的背景下,显然陪审团要比法官更让人信赖些。难道不是吗?谁会幼稚地相信法官能在强大的权力之下保持独立性,这可是谁信谁傻的事,但对于陪审团,在司法公正独立制度的设计下,要影响陪审团的成本可是无限大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让陪审团来审判邓玉娇要更接近公正一些。
当然,文中最后所说的,目前更为可行的是公开审判以及判决书上网,让司法接受网络舆论监督,这是非常好的建议,深为赞同。但这多少有点让人感到悲哀,“不经公开审判,不得定罪”是什么时候开始确认的法律原则?而这,却是我们的法律工作者给社会提出的最新建议,这跟建议鸡翅膀要烤熟再吃有何分别?沈彬的良苦用心可鉴,可这对我们来说,是个多大的杯具啊!远古就确立的东西,现在我们还要去争取,现实太穿越了。 □范大中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