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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遭泄密不是法治社会之义 保护需进一步理顺反腐机制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6-26

 

举报人遭泄密不是法治社会之义

  举报人不过希望能收获内心的一丝安宁,却每每身份被泄露,沦落为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异类,难容于天下,这自然不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正在进行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草案对举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草案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并规定监察机关应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等。

  就在行政监察法提交二审之前,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一数据引发了公众的遐想。然而旋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澄清,此说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客观不准确,近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因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泄露举报信息而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不论所谓比例客观与否、准确与否,可以肯定的是,那些曾经遭受报复的举报人以及目睹举报人遭受显性或隐性报复的民众,心中有自己的一杆秤。几年前,李文娟不是因举报其工作单位鞍山市国税局违法违规行为而两次被辞退工作且被劳动教养1年吗?还有在重庆一所幼儿园兼任会计的张文英,因为种种发钱名目让她内心异常矛盾,终于在去年年底拒领发给自己的那份,同时向幼儿园的上级单位举报,然而换来的却是今年2月她被解聘。举报人不过希望能收获内心的一丝安宁,却每每身份被泄露,沦落为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异类,难容于天下,这自然不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院早在2001年就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但举报线索却在2002年后持续下降,直至去年才开始扭转。其原因在于去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通了12309举报电话。一些专家认为,出现高比例的匿名举报,反映出举报人对于“打击报复”的担心。这也凸显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的必要性。为了防止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二审稿明确规定了泄密者的法律责任,第三条和第十条分别为:“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仅寄希望于这些孤军作战的条文便能扭转举报人遭受报复的乾坤,自然有异想天开之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由于实行严格“单线联系”制度,至今没有举报者因资料外泄而遭报复。廉署拘捕陈志云等5人的“威远行动”哄动一时,案件背后的所谓“线人”、“卧底”多方诸多猜测,但迄今未见有任何人因举报而遭报复。

  目前的法律设置,对于伤害性的恶意报复尚未能做到游刃有余,更莫说一些“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诸如被举报人利用单位的行政职权,对举报人在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待遇调整设障,甚至开除、解聘举报人。事实上,保护举报人信息及权益,关键不在于法律能与不能,而在于为与不为。正如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维持了现行《行政监察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未能与《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相吻合而饱受质疑。如今二审稿确实扩大了调整范围,“受委托人员”同样适用行政监察法,但无疑,这仍与人们所期待的调整对象范围相去甚远。舍卒保车,弃车保帅,原为三十六计中之一计,如今用于立法博弈之中似乎同样形神俱全。然而,这会不会与修法本意愈行愈远,值得深思。

    【南方日报】

保护举报人需要进一步理顺反腐机制

  “约有70%的举报人遭到报复”,这个数据引起了广泛关注,权威部门最终表示“这个报道失实”。笔者赞同社论的说法:对统计数据的看法不重要,因为对举报人而言,遭受打击报复就是百分之百的噩梦。社论为此接连呼吁完善举报保护立法。看来,这个“失实”的“报道”,不仅引发了大家对真问题的关注,而且乐观一点说,有可能成为推动问题解决的良好契机,真是善莫大焉。笔者认为,完善举报保护立法和用足举报保护的现有制度资源一样,都很重要。但还需要补充甚至更为重要的是,保护举报人,还需要进一步理顺现行的反腐机制。

  现行的反腐机制相当庞杂。不仅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有时党委甚至人大、网络媒体也会履行反腐“职能”或被寄予反腐的期待,更别说形形色色的各种内部监察机构了。这就导致部门职能重合交叉,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都模糊难辨(社论引用的最高检数据中就表明一半以上的举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而其直接负面影响之一便是多头举报现象居高不下。多头举报在增加查处几率的同时,也增加了举报失密的概率和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以及泄密的责任认定和追查的难度。如此这般,即便是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恐亦难毕其功。

  诚如社论所言,“举报的反面就是权力”。而遗憾的是,在实然层面上,履行反腐职能的权力常常“不能自拔”于这个“反面的权力”之中,其权威性和独立性的保障均尚欠充分。众所周知,在郭光允遭程维高打击报复和李国福遭“白宫书记”张治安打击报复的案件中,有关部门不仅未尽保护举报人的职责,反而成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工具。我们可以谴责有关部门对“亲密战友”的背弃,可以谴责他们不“坚持原则”,却不可以忽视背后的深层问题。或许,保护“亲密战友”为他们力所不逮,甚至他们有时自身也难保。

  其实,对举报人最好的保护就是“违法必究”。“出来混”不仅一定“迟早要还”,而且还要“早还”,如此方能让打击报复者有心无力。这就需要加强权力制约,确保反腐权力行使的积极性和合法性。当前的问题是,有些反腐机构自身制造腐败,“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有些反腐败机构对那些证据确凿的举报懈怠或不去查处,而这样的责任追究却又鲜有听闻。于是,举报有时成了“持久战”,甚至有的贪官越查官位越大。在这种情形下,寄希望于立法或执法保护举报人,有时无异于缘木求鱼。

  由是观之,保护举报人,除了完善相关立法并且强调“有法必依”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理顺现有的反腐机制:明晰各反腐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分工,保障反腐部门行使职权时的独立性,同时加强对反腐部门的权力制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持腐败被查的高几率性,又增加腐败“必查”的制度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反腐机制的综合优势。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举报人的最大保护。 

  □西门观雨

    【南方都市报】

“总有一招能治你”与法治格格不入

  《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2007年,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村民何吉上因举报村支书侵占退耕还林款未见“效果”,多次上访,被认定“冲击国家机关”。在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之后,双牌县委书记郑柏顺签发“劳教”文件。2009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何吉上劳动教养一年。

  这一事件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举报”二字。就在近日,针对举报人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不同的机构和媒体有一些不同的解读,而随后又传来全国人大为了更好保护举报人正加紧立法的消息。在这个时候,与闻一个村民因举报而惹上麻烦的消息,真是别有一番滋味。虽然何吉上的举报掺杂有个人利益的诉求,但这不能改变这一行为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性质。至于何吉上的个人利益诉求是否合法合理,在这里不准备轻率置评,但细读报道可以肯定的是,在何吉上一边举报村支书一边提出个人诉求时,当地官方的处置有欠妥当。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官方的联合调查组的结论露出了诸如“委托死人领款”等几点破绽,而正是这些破绽无法说服举报人,从而引发了其一波又一波的上访。

  回头审视,当地官方在处理何吉上举报的过程中,先后走过了几个节点:先是针对举报进行调查,这是正确的,但当调查结论失信于举报人引发后者上访而使事态升高时,他们没能顺延正确的步骤,未在如何以理服人上下功夫,而是以势压人,直至抬出专政手段作为其最后的利器。即使不是缘于举报,单纯作为上访者的何吉上的权利也本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面对各种上访者,想到运用专政手段,这并不是双牌一个地方的发明。只不过双牌指称的罪名颇堪玩味。当公民到自己的政府反映诉求的行动居然被打上“冲击”的标签时,这是对谁的讽刺呢?国家机关的尊严当然是需要包括官员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精心维护的,但在双牌官员的眼里,国家机关的尊严难道只有通过对公民示威才能凸显出来吗?其实,当地一位官员私下里已经一语破的,“上访户会影响上级对本届县委、政府班子主要领导的考评”。“何吉上等人的行为已经令地方领导相当头疼”。

  “令地方领导相当头疼”,对何吉上来说,后果可谓非常严重,直接导致了其被劳教。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处罚颇有“曲径通幽”的味道。在先后指控的几项罪名均未得到认可的情况下,经县委书记签批上报,上访者终于进了劳教所,无法再让领导“头疼”了。真是“欲置之罪,何患无法”!如此另辟蹊径,法治的尴尬显露无遗。如果一个地方的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上,又怎么可能形成有效的制衡呢?不仅可能做不到相互制衡,相关部门甚至可能一起变质为损害公民的怪兽。

  在基层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监督的现实下,让领导头疼的何吉上的遭遇几乎就是无法避免的。不能用法律治你,就用法规治你,不能抓你进监狱,就让你进劳教所,“总有一招能治你”,这样一种思维与法治格格不入不必赘言,而需要进一步探究的是,这种思维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本次事件中,签发劳教文件的双牌县委书记郑柏顺是重要角色。今年,郑书记先后因“发言门”和“台历门”成为媒体热议的公众人物。两“门”之后,上级部门曾有一个结论,“这主要体现在县委领导对政协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我国的政体、国体和基本的政治制度没有认真学习和领会”,现在看来,在何吉上事件中暴露了“总有一招能治你”心态的双牌县委主要领导,岂止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这样的问题?

    【南方都市报】

 

 

 

相关报道

行政监察法拟规定泄露举报信息将被究刑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6月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

6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举报制度予以较详细规定。草案不仅明确了举报的处理程序,还首次明确规定了泄露举报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修正案草案对举报制度作出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该条对举报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应明确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对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处理程序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相应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调解法草案

调解优先构筑维稳“第一道防线”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法草案6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立法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中央提出“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纠纷新思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说,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共同构成我国的“大调解”体系。

1954年3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法规的形式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和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7.2%。经人民调解又诉至法院的纠纷仅占调解纠纷总数的0.7%,被法院裁定维持调解协议的比例高达86.9%。

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局面,中央提出了“调解优先”的化解矛盾纠纷新思路,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人民调解范围向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

当前,人民调解的范围,正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

“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吴爱英解释说。

据介绍,人民调解法草案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治性,对人民调解的组织、人员、程序、效力等做出了具体制度安排。

草案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体现开放性

作为“和事佬”,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行为至关重要,也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草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强迫调解的、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收取财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的以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吴爱英介绍说,草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用于指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践。

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申请程序:当事人自愿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应当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是,各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参与调解。

对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此前的审议中指出,这条规定体现了人民调解的开放性。

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给予支持

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草案特别落实了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

预备役军官退役年龄拟调整

担任团级职务最高年龄50岁

6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将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5岁。

修正案草案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55岁;担任团级职务的,50岁;担任营级职务的,45岁;担任连级职务的,40岁;担任排级职务的,35岁。

目前,全国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总体规模偏大,与建设一支精干的预备役军官队伍的需求不相适应,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压减规模。

据介绍,下调团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有利于改善预备役军官队伍的年龄和素质结构,有效发挥退出现役时间较短人员的军事潜能。

均据新华社电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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