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7-27
作者:俞飞(学者)
法律须尽快明确警察开枪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目的正当、手段必要、限制妥当,三者缺一不可。
7月19日邯郸县河沙镇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当时,警方狙击手正准备当场击毙嫌犯,千钧一发之际,一名十多岁的小女孩冲进指挥中心大喊“别开枪”。原来,嫌犯是女孩的父亲,被劫持者是女孩的母亲。警方选择放弃开枪,借机展开攻心战,最终安全解救人质。(7月23日《河北青年报》)
近年来,警方当场击毙劫持人质的嫌犯的新闻常常见诸媒体,应当说,面对紧急情况,为确保人质安全,许多时候警方必须果断开枪,这一点无可置疑。不过,此次邯郸的劫持人质案却提出一个问题,劫持人质犯罪解决方案的选择,开枪时机的拿捏,如何才能有章可循,以避免不必要悲剧的发生。
就法言法,现有涉枪管理的法规规章全为2000年《立法法》颁布前制定,不属于法律,位阶不高。以国务院《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为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六种暴力犯罪的行为情形,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首先满足以上多项条件足证,警方开枪门槛不低。其次法律上“可以”与“应当”大相径庭,并非随意可开的“空白支票”,警察理当谨慎观察,以临渊履薄心态审慎行使。最后何谓“使用武器”,在法律上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需要公安部门规章予以明确:何时对天警告性开枪,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射击非要害部位,何时射击要害部位。
一言以蔽之,使用武器,万不可与当场击毙画等号。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未能有效衔接国务院法规,仅细化不许使用枪支七种情形,对最关键的“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全无着墨。
放眼海外,日本对警察使用枪支,规定极为细致:首先避免因使用枪支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其次用枪指向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再次开枪时,要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警察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开枪,事后要向上级做出详细的报告。美国警方更有非致命、例外性、最后选择与及时抢救四大原则。各国大多强调警察开枪被动、被迫,别无选择下,为保护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公共利益而开枪,以赢得民众认同,得到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警察实际执勤间不容发,能否具备足够之判断能力,争议不小。高度压力之下,保持清醒头脑、作出正确判断,谈何容易?要是遭遇正在作案的恐怖分子、肆意行凶的劫匪,警察畏首畏尾,不敢将责任一肩负起,损失势必无法挽回。到时舆论汹汹,争相指责警察失职无能,也未必公允。
开不开枪,警察一念之间,生死一线之隔。但不到最后关头,非到万不得已,切不可出此下策,动辄当场击毙。警察须牢记:凡事先要判明动机而非直接开火;恣意开枪产生法律责任而非不计后果;以阻止犯罪为目的绝非消灭对方。
面对缺乏法律有效指引,陷入生死两难考验的中国警察,委实不易。因此,我呼吁法律尽快明确警察开枪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目的正当、手段必要、限制妥当,三者缺一不可。有了明确细则,一则警察可迅速判断如何作为,二则民众对可能的各种后果也能理解和监督。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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