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8-11
文/刘洪波
最高检最近关注诽谤案问题,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检察院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作出决定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至此,检察机关已有两类案件的批捕作了“报上一级院”的处理。一种是职务犯罪,一种是诽谤案件。
职务犯罪查的多是官员,因为侦查权在检察机关,批捕权上提一级,避免自侦自捕,有益于保护当事人权益。
诽谤案件,现在来看,办的多是平民百姓,虽然批捕权没有明言“上提一级”,但受理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需报上一级院审批,事实上也就是“批捕权上提一级”了。这类案件,本身不存在检察机关自侦自捕,最高检需要作出批捕上的新规定,应是诽谤案件的批捕成为相当突出的问题所致。
诽谤案件成了突出的问题,我们没有数据,但能够看到表现。近几年来,公民被追究诽谤罪的案例不断出现,短信诽谤案、诗案、帖案等,见之不鲜。
本来,诽谤罪的成立规定严格,须是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是说,第一,无严重后果,不触犯诽谤罪;第二,散布真实的信息,不触犯诽谤罪;第三,以为虚假事实为真而加以散布,不触犯诽谤罪;第四,诽谤罪的侵害对象是自然人,也就是说,根本没有“诽谤政府”的问题。此外,诽谤罪基本上是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会作为公诉案件办理,而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并非宽泛规定,而是具体指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损害国家外交关系等。
现实中,诽谤治罪的实际,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诽谤案多是因为直接涉及到对地方党政主要官员的批评、指责甚至举报而引发,有的地方甚至有人因为“诽谤政府”而被追究。不止于此,重要的是诽谤案一般都是一上来就顶格处理,变成公诉案件,明明是县委书记格外恼火,却称为“引起县委高度重视”。接下来就是公安侦缉,检察院批捕,法院判决,一顺儿办下来,急于星火,毫无阻碍。网上通缉、跨省追捕之类剧目不时有之。
最高检要求办理诽谤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公诉与自诉的界限,并限制办理院的批捕权,显然是基于这些界限没有把握好,批捕权没有执行好的现实。可以说,诽谤罪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地方党政要员报复公民言论的利器,地方司法机关则成了这种报复的工具,这导致了严重的问题。
最高检严格办理诽谤案件所做的努力,值得赞赏。检察机关确有失守法律准绳的问题。但一件诽谤罪案的成立,源头虽在地方党政要员或者美其名曰“县委”之类的权力机构,一路顺畅地办理,却仍须经过整套司法程序,检察机关在行礼如仪,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也在为扭曲法律提供正当程序。检察机关严格办案,一定程序上可对司法机器中的前端枉法办案有所约束,使后端的枉法审判减少机会,但侦查与审判机关在诽谤罪案上有何自省?
最高检事实上上提诽谤案件批捕权,显示了独立司法存在的困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法有明文,然而,像过多的诽谤罪案这样,地方主要官员一声令下乃至一个暗示,法律就甩到一边,要治谁就治谁的情况,实非少见。党委和政府支持依法独立检察和独立审判,这算是一个态度,或者算是一个原则?无论如何,一个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如果不支持,问题就来了。而且一个地方的党委和政府支持不支持,还往往取决于主要官员,结果主要官员不支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要变成枉法的助手,还装做“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模样。
人们往往痛斥一些党政官员“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在我看来,客观来说,地方治理实务中,“权大于法”是一种现实,党政机关、主要官员至少都要比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更加强大的权力。“以权压法”,其实有时都不能算是“压”,批示、条子、指示、暗示、精神、会商等等,算是“压”么?而且“压”总是与“抗”相辅相成的,我们听到过司法机关护法抵抗的事例么?
诽谤案件的批捕权实际上提一级,效果上讲,当然比不上提好,但毕竟还是检察院权力的某种不正常状态。这是法权体系上造成的一点麻烦。更重要的是,在依法独立司法的情景下,这本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依法独立司法的困扰不打破,“以权压法”还可能变成“以权易法”,党政官员、检察院与上一级检察院,毕竟都在权力系统之内,商量、看情面、通融、交易等等,还是方便的。(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