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0-02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10月1日,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从之前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允许并且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受到各方欢迎。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试点前后人民法院量刑尺度、轻重把握并无多大差别,公诉人或者律师没有感受到明显差异。但是,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上诉、抗诉的少了;信任、赞扬司法公正、高效的多了,怀疑、批评裁判不公的少了。
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对检察官、律师、社会公众等共300人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98%以上的受访者赞成量刑规范化改革。
过去的量刑活动,是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确认案件事实、证据,被告人被确认有罪以后,对于如何量刑,旁人很难参与。法官对被告人认罪与否、主观恶性轻重与否,以及其他量刑情节形成内心确信,完全由法官个人依据法律、凭借审判经验独自作出判断。虽然判断依法有据,但程序不公开、主观性强、庭审各方不能参与,因而量刑结果的公正性,由于过程不公开、参与者缺失,而受到质疑。
推进“阳光量刑”的改革,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让检察官、律师、被害人、被告人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在法庭上“辩一辩”“吵一吵”有助量刑公正,有助于去除司法神秘。
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量刑依据更加细化、更加科学了;量刑的过程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完全公开了;量刑幅度的把握,诉讼各方都有了参与感,诉讼更加民主了;量刑裁判权行使明显受到了规范、制约,主观随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这就使得与过去量刑模式相比较,“阳光量刑”被社会公众看到了;被参与诉讼的人直接感受到了;被案件当事人切身体会到了。量刑依法有据,过程公开透明,人们自然内心服气,上诉、抗诉、涉诉信访自然减少。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坚持司法公开原则,不断扩大司法民主的过程。司法的公开与民主是提高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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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大义灭亲”可减刑
陈在田 学者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为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
河北方面出台此规定的初衷,可能是鼓励被告人亲属踊跃报案,积极与警方和司法部门合作,毕竟亲属最熟悉被告人情况,有了他们的合作,破案会事半功倍。
问题是,“大义灭亲”的行为是被告人亲属所做,如果鼓励,被鼓励的对象也该是这些亲属。被告人如果被证明违法犯罪,就理应依法受到惩处,而不应因其他人某些值得鼓励的行为,获取不应有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主要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积极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犯罪情节较轻及犯罪中止等,总而言之,是根据被告人自身的表现,决定对其处罚的有无、轻重。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自己才能救自己,“一人做事一人当”,这是近代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鼓励“大义灭亲”也许有其道理,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处罚标准,否则,便会严重影响法律应有的权威。说到这里,有必要谈一谈“大义灭亲”典故的由来。
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正直不阿,其子石厚却勾结公子州吁,发动政变害死国君,篡夺了卫国政权。石碏在邻国的帮助下粉碎政变,并不顾劝阻,坚持处死了石厚。他的这种行为,被《左传》作者左丘明赞为“大义灭亲”,传颂至今。
如果按河北方面的这个“量刑指导意见”,石碏非但提供破案线索,而且直接帮助破案成功,石厚“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20%以下”,岂不是要捡回一条性命?
“大义灭亲”之所以难能可贵,关键在“灭”字上,所要“灭”的不是亲情,而是犯罪行为。这个“量刑指导意见”却用对被告人减刑,换取被告人亲属合作,犯罪行为何“灭”之有?初衷是鼓励“大义灭亲”,做法却和“大义灭亲”背道而驰,岂不荒唐?
不仅如此,如果量刑可以作为交易的筹码,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就等于被开了豁口:既然父亲报案儿子可以减刑,丈夫贪污妻子赔款、儿子杀人父亲下跪,甚至哥哥强暴少女弟弟花钱“私了”,岂不是也能找到自圆其说的话柄?虽然从程度上看有轻重之分,但亲属的某些作为,可以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减免刑责的依据,其违背法律原则的性质,却如出一辙。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真想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惟一的出路,只能是充分认识罪责,并争取立功表现,而不能依靠其他。简言之,能救他们的,只能是他们自己。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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