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0-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捕等手段,纠正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做法。
不该立的案立了,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是冤案错案;该立案的不立,对犯罪打击是一种遗漏。什么案该立,什么案不该立,按照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本不是个问题。
可是,现实中这两种案况时有出现。如北京作家谢朝平因为写了报告文学《大迁徙》,被陕西警方带走并“扣留”,最终被放了出来。又如法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刑点同为“5000元”。可是现实中罕见受贿1万元左右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
对不该立案还是应该立案怎么进行监督,虽说以往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常识,不该立案就应该纠正,不仅不能批捕,还得马上劝其放人,这点常识作为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应该比常人更懂,可在一些地方却睁个眼闭个眼,听之任之;要说该立案的不立的现象就更难监督了,尤其是有的对举报的案件根本就不当一回事,不审不立案,监督就更无从谈起。
不该立案的案件立了,并非完全是执行案件者的责任,有的是为了当地的面子,有的是为了某些官员个人的面子,假如在执行和监督部门之上的官员发了话要立案,执行者与监督者能否做到不立案?除非不顾部门的利益,不顾个人的前程,此种敢当敢为有多少人能承担得起。
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口号提出已经多年,公检法部门的分工制约已经细之又细,可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始终难以杜绝,其中自有司法部门乱开口子,乱套法律条款的因素,但是更多的是唯官是从,谁的权力大就听谁的。如果官大于法的现象不解决,该不该立案的问题很难乐观。 □钟学城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