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0-05
有量刑公正,才有司法公信
从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明,这次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
的确,司法公信和量刑捆绑在一起。现实中的“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层出不穷,究其原委,法外因素干扰有之,法官贪腐枉法有之,量刑裁量权过于宽泛也有之。法庭审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罪,二是量刑。长期以来,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设计更关照定罪,而忽视了量刑。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常被简化为控辩双方的一句“特恳请法院依法从重(或从轻)判处”。
我们又是成文法国家,而法律条文较原则和抽象是成文法的特点。以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而论,其法定刑就覆盖了所有主刑,从最轻的管制,一直到最严厉的死刑。就算细化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也可根据案情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从理论上说,判3年和判死刑,都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具体当事人而言,这却是天壤之别。
刑法和一些司法解释,虽然也在量刑标准上努力改进,但惯用的“情节严重”、“情节较轻”、“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等术语背后,仍然模糊不清。这样,当缺乏程序制约,对法条的最终解释权又掌握在法官手里,腐败就难以避免。
由是,防止量刑腐败的惟一路径,就是要规范量刑程序,并以细致的量刑标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自由裁量”成为受限的权力,既能体现法官心证,又能体现法律正义,司法公正才能日常化地降临在个案之中。
也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实则包含两大内容。一是量刑程序的完善,二是量刑标准的细化。量刑程序的完善,就是要在庭审中,引入控辩双方的辩论程序,让法官真正回归中立的第三方,审度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与理由并居中裁判。
当然,如果法官对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视而不见,裁判文书中也不予着墨,则“规范量刑程序”将成为空话。这就要求,法官在最终判决书中,必须反映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及其提供的证据与法律依据。法官也应公开其决定量刑的理据,让当事人和公众透过公开的裁判文书,即能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在量刑标准的细化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往前推进了一步。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均有了相对具体的依据。但遗憾的是,同样存在较严重“同案不同判”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不在此次的“规范化”之列。
如今,对官员的贪贿行为,公众怨声很大,所以,对贪贿犯罪的量刑,也左右着公众对司法公信的看法。依刑法的规定,贪污数额超过10万元就可判死刑。但从近年来的个案看,刑法的这一规定经常被虚置。为此,希望“两高”能本着“量刑规范化”的目标,继续完善量刑程序和量刑标准,最终遏制“同罪不同罚”。
[新京报]
非“大义灭亲”乃“大义救亲”
法是大义,亲情也是大义,舍去任何一个,都会削弱法在人心中的权威性。
河北高院最近出台《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陈在田10月2日在《新京报》发表文章,认为鼓励“大义灭亲”有其道理,但不能影响对被告人的处罚标准。
在法治社会,涉及情与法的冲突时,坚持法律的尊严似无疑问。但没有稳定的道德传统与社会习俗,法治也无法独立而长久地存在。“大义灭亲”的提法不是鼓励为善,而是鼓励为恶。重视亲情是传统道德,因此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言论,才被作为“亲亲相隐”的原则写入历朝法条。
我们过去一直视之为封建礼教,但实际上,血缘亲情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亲亲相隐”原则维护的是基本人性与伦理。法律的根本是维护正常的人性社会,“大义灭亲”的提法终究不人道,就字面上言,它所灭的也是亲情,不是犯罪行为。
现代法治的开创者之一洛克曾指出,一个人若被另一个人创造,他便有义务服从创造者订下的教诫。为此,历史学家余英时认为,西方人相信人是上帝创造的,所以必须服从上帝的法条;中国人向来只相信“父母生我”,所以传统道德重视亲情人伦,孔子“子为父隐”便是在说明这一原理。由于中国没有上帝立法的观念,法的权威就要与另一基本价值“孝”取得协调。法是大义,亲情也是大义,舍去任何一个,都会削弱法在人心中的权威性。
在法律的实行中考虑亲情的因素,这具有普遍性。在西方,基督教传统同样重视家庭秩序的实在性,朋霍费尔在其《伦理学》中就说过:“源自公职的命令的话,在家庭里会剪断信任的纽带。”因此,他主张人们对亲人的小恶有隐瞒的权利。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有亲人间不能相互指证的规定。这不是怕他们互相包庇,而是保留其不揭发的权利,不希望他们的亲情关系受破坏。
友人邵建谈及亲亲相隐时曾说:“法网恢恢,疏而有漏。”的确,法网之疏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否则法律就太冷酷了。对当事人来说,孔子还说过:“事父母几谏。”如果亲人犯罪,亲人间忠实于自然的感情,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劝其自首,但公权却不能逼迫其举报,因为“源自公职的命令”隐含着现代法治早已废弃的连坐罪。
应当指出,“大义灭亲”一词其实是媒体所加。河北高院为了鼓励亲人间的举报,承诺对被告人减刑,而不是奖励举报人,这不是大义灭亲,而是“大义救亲”。当事人的自首可以从宽,亲人的举报也可以使其从宽。量刑上的交易在国外也有例可循,只要承认了罪行,检察官就可更换罪名。
河北高院这样做,既维护了法律,也照顾了亲情,是现代法治与传统道德的结合。至少,出于帮助亲人减刑的举报,比出于自己获得利益的举报,在道德上要更加站得住脚。至于减刑多少才算妥当,这就是法律专家考虑的问题了。
□景凯旋(南京大学教授)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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