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0-09
四川规定突发事件可征用私产 或将引发公众担忧
据《成都晚报》报道《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起草完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草案》全文已经在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草案》规定,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为了突发事件征用私人财产不是问题,问题是用什么样的制度保障这样的征用是合理的,是为公众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的,而不是假“突发事件”之名谋私利。
或将引发公众担忧
四川拟出台规定,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私人财产。对此,公众充满疑虑。有关方面解释称,征用不等于白用,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然而,人们的担忧并未就此消除。因为,这种征用,早在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领域运行了多年,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结果是拆迁纠纷不断升级,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这一次,把目的换成“突发事件”,结果就会有天壤之别?
面对四川规定县级政府就可以行使征用私产的权力,公众担忧的根本在于,对于一些政府部门来说,“突发事件”会像“公共利益”一样只是一种旗号,行的则是侵损私人财产、与民争利之实。由于普通百姓和政府部门不对等,因而在征用行为发生之时和之后,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因而,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导致政府权力的又一次扩张、公民权利的又一次损害?
公众担忧的实质乃是对一些政府部门的不信任。在已经发生的许多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别是县一级政府,让公众不敢相信它们会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一些时候,即使答应得斩钉截铁,但到兑现时总会变卦或打折扣。一些政府部门信用的缺失,已使其一些正当的有益的公共行为难以顺利推行,这不能不令有关决策者深思。
毫无疑问,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征用私产,是人类应对灾难和危害性事件作出的制度性选择,体现的是人类生存智慧,折射的是社会进步与文明。在一些紧急突发情况下,对就便的私产的征用,能够使公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损失最小化,实现和维护的乃是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除非是少数人自愿,那种先入为主的认为少数人应该为多数人利益付出代价的想法是有害的。
政府部门要使一些彰显文明进步的行为得到公众的积极和善意的回应,最紧要的乃是重建自身的公信力。如果让公众觉得政府部门的征用是不可信赖和期待的,这种征用就会变得步履维艰。因此,政府部门再不能干那些让公众利益受损、与民争利的事情,必须从利益场中抽身出来,真正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与使命。否则,当政府部门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公众支持时,公众会以冷眼、冷脸相对。如果政府强制实现,将后患无穷。
为了防止一些缺乏信用的政府部门打着公共旗号干私事,有必要系统地明确规定权力的边界和违规的惩处。其中最关键的是,对什么是“突发事件”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不能像“公共利益”那样,变成可以任意解释的筐。
对公众来说,最关键的则是“合理补偿”。强制拆迁之所以矛盾不断,就在于补偿的不合理。如果科学合理地补偿不能厘清,征用的后果将是一笔糊涂账,直接导致公众对征用的抵触乃至反抗。什么样的补偿才是科学的、合理的,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应该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作为更大的权重。
从公众的“模糊经济学”角度看,些微的赢利是公众支持配合的前提,也是政府征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道理很简单,假如你征用私车主七成新的车,还他一辆十足的新车,他会很高兴,所有潜在的被征用对象都会很乐意这么干。反之,如果你还他一辆电动自行车,他会跟你讨说法,而所有潜在的被征用对象都会避之犹恐不及。
说到底,为了突发事件征用私人财产不是问题,问题是用什么样的制度保障这样的征用是合理的,是为公众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的,而不是假“突发事件”之名谋私利。
[京华时报]
四川突发事件立法中的政治与行政
文/邵 建
2010年9月28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出台《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该草案网上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笔者虽非川人,更代表不了各界;但对该草案有一些个人看法,不妨这里略具一二。
四川地方媒体报道该草案时这样表述:“我省将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既然称为立法(国家层面叫法律,省级层面叫法规),那么,在该省拥有立法权的唯一机构就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应该是省政府法制办。
该草案出台,首先需要考量的是川地(也不仅指川地)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还是在100年前,梁启超就清楚地指出了政治和行政的各自划分。在梁看来,立法机构的职能是政治,政府的职能是行政。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对前者负责。他举出的例子是,一个税种是否成立,该不该收或收多少,这是政治的事,由议会决定;至于如何收则是行政的事,当由政府来完成。
该草案应对的是突发事件,它指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里的社会安全事件不妨挑出来专门看待,它的所指,其实就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事件。该办法第46条就是专门针对该类事件发生时政府的紧急应对,值得注意的是紧接而来的第4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这里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很明确,但单位所指不明。国家单位当不论,如果它还包括私企或非国有的股份企业,和个人一样,都牵涉到一个私人财产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国家宪法中有明文保障,私人财产不得侵犯。那么,地方政府是否有权通过一纸《办法》来征用私人财产呢?如果可以,这委实是一件危险的事。首先而来的问题还是在立法主体,第47条的主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意味着该省各级政府授权给自己,在它认为“必要时”可以征用私人财产。这里,授予权、裁量权、执行权,包括监督权(比如财产征用时的公证人)俱为同一对象,逻辑上不合法理,实行时更为可怕。因为这样的权力予取予舍,已然没有限制。须知,凡是牵涉民间财产,根据政治与行政的区分,政府乃行政主体,除非人大授权,作为执行者的它,并没有其他更多的权力。
如果可以退一步,该草案出自四川省人大,是否就具有立法合理性。在国家层面而非省级层面,理论上可以,但有个特定条件,那就是战争状态。非战争状态的和平时期,即使会出现各种情况,但这样的立法(尤其是省级层面的法规),在立与不立之间,还是不立为好。以社会群体事件为例,它肯定不属于战争状态。如果授予行政征用民财的权力,该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因为它是应急性质,急不急以及急如何,全由权力自己定夺。如果立法不能对紧急状态和应急程度作量化表述,不如不立法。这样既能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权力,避免它被滥用的可能。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南方都市报]
政府征用个人财产,先要厘清政府边界
文/周俊生
“四川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当10月6日这个标题出现于互联网上的时候,对读者眼球的吸引力是可想而知的。在网上搜索一下可知,这是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日前公布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中的一条。
这个《办法》一共7章66条,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对措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多个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征用的只是其中一个条款,在规定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强制征用个人财产的同时,也对征用后的返还和补偿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四川这样一个经历了2008年汶川大地震、今年的洪涝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省份来说,制定这样一个法规,是很有其必要性的。事实上,当突发事件突然袭来、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安全威胁的时候,它并不是“按部就班”的,即使政府作出了周密的预警方案,事件也完全有可能突破人们事先的预防,出现超出预料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保证灾害救援的高效率,就近对民众个人的财产进行征用,比如要求居民腾出房屋作为救援场所,甚至为了某种紧急需要而拆除居民妨碍救援开展的房屋,都是可以行使的一种权力。事实上,政府的这种权力不仅体现在对公民的个人财产上,在更多情况下还体现在限制公民的个人自由上。比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个人行动自由,或者要求具备某种特长的个人投入救援,这都是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对于这个还在征求意见中的草案,网络媒体会单挑其中的一条将其做成标题大事渲染?显然,这是网络为了提高点击率而使用的惯常手法,我们甚至可以指责它的新闻价值观存在偏差,整个《办法》的重点并不在征用个人财产上,但网络媒体的“标题党”手段却放大、强化了这一点,使整个新闻事件的走向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扭曲。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公权力随意侵吞公民合法财产的事件时有所闻,因此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有时候表现得并不是很和睦。如果考虑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网络媒体从这个《办法》中单挑出“政府面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个人财产”这一条做成标题,又是很有新闻眼光的。
正是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可以发现,四川省出台的这个《办法》,有一些地方是需要向公众进一步释疑解惑的。比如,《办法》第二条对“突发事件”所作的定义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但进一步的定义却付诸阙如,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可能还容易理解,但对于“社会安全事件”,则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应对公民维权行动的一个借口。
近几年,各地因拆迁而发生的暴力事件,已经深深地刺痛了社会,一些地方政府因处理不当而受到了舆论的激烈批评。但是,如果按照这个《办法》,当公民面对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而不得不将维权行动逐步升级并激化到一定程度时,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将其定义为“社会安全事件”,采取强制的办法将其制服,并顺利达到自己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办法》将突发事件应对的权力下放到了县级人民政府,而考揆现实,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正是县级政府应对不妥所造成的,在这个《办法》实施以后,这些县级政府完全可以借口“社会安全”而压制公民的维权行动,从而导致社会的裂痕进一步拉大。这正是舆论面对政府征用个人财产所出现的担忧所在。
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征用个人财产,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条件是政府必须首先厘清自己的行政边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公民的个人权益意识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个人财产也已经有了清楚的界定,但是,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练就的公权力对民众颐指气使的习性并未有效革除,直到今天,政府行政边界在很多时候仍然模糊不清,对私权力的僭越在很多时候表现得很没有分寸。鉴于这样的现实,政府即使有权征用个人财产,也必须最大限度地克制使用这种权力的欲望。现在,四川省正在就这个《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既然如此,我在此向四川省提出一个建议,针对舆论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产生的强烈质疑,四川省的立法者有必要对“突发事件”特别是其中的“社会安全事件”给出明确的定义,尤其是对政府征用个人财产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明确,不能给地方政府随意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制造可以利用的机会。
(作者系上海媒体人)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