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0-12
宜黄“一把手”被免职,拆迁问责终于回归常识
作者:曹林
宜黄“一把手”被免职,让公众看到了拆迁问责回归常识的开始。然而,这不应只是个案意义上的,公众需要看到可以复制的制度性的进步。
据报道,从拆迁自焚到网络轰动,从机场截访到微博营救,充满戏剧性的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悲剧在媒体追踪一个月后,终于有了一个能让受害者家属和舆论欣慰的结果:受拆迁自焚事件影响,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两个最高领导被免职: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委副书记苏建国被免职,苏建国的县长职务也被提名免去。
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官员因工作不力引发恶性拆迁案将追责。这是《紧急通知》下发后,首位县级一把手因为拆迁被免职。
记得半年前曾有媒体在盘点近年来一系列拆迁事件后悲哀地发现,无论是拆迁户自焚还是其他惨剧,当地一把手都无人被问责,书记县长个个都在———即使是震惊全国的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职的科级干部,不久后亦官复原职。这个严重违背制度常情和常识的现实一直让舆论耿耿于怀,一把手不被问责,拆迁惨案岂会休止?
宜黄“一把手”被免职,让公众看到了拆迁问责回归常识的开始。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代价,此次发生在宜黄的拆迁悲剧,显然不仅是因为当时在场的公职人员的威逼,公众还是能隐约看到其背后当地主要官员强势的身影。悲剧发生之后,宜黄又企图掩盖真相,推卸责任,机场截访,率众抢尸……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网友甚至悲愤地说:人生最痛苦的事莫过于,生前被邱建国强拆,死后被苏建国抢尸。
对于这起恶劣的强拆案件及其后发生的一系列丑闻,宜黄主要官员当然必须承担责任,否则对不起正义和法律。
同时回归常识的,还有对拆迁自焚事件的真相还原和事实描述。宜黄自焚悲剧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而当地官方竟然颠倒黑白,发布新闻通稿称自焚是“不慎误伤”———这样的解释显然不符合常识,面对劝导,钟家怎么会愤然点起汽油;点汽油威吓别人,怎么会烧到自己身上?在舆论的强烈质疑下,官方通过调查开始承认逼迁导致自焚的事实。
不再限制被拆迁者及其亲属人身自由,让其接受媒体采访;不惜一切代价救治伤者,抚慰受害者家属情绪;对自焚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官员进行调查和追究,这些都是尊重常识的表现。宜黄一把手被问责了,最重要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期待事件朝着回归常识的方向去发展,从赔偿到抚慰,受害者家属能获得属于自己的正义。
然而,这种常识的回归,不应只是个案意义上的,公众需要看到可以避免类似悲剧、可以复制到类似事件上的制度性的进步。
宜黄拆迁事件能够发展到今天“让一把手受到问责”这个很不容易的结果,有不小的偶然性。如果不是受害者家属坚持不懈的上访,不是媒体持之以恒的关注,不是微博这种新兴传播工具的强力介入,结果难以如此。
拆迁事件中的正义要回到常识,只有依赖法治。如果法律有足够的尊严,有些地方官员就不敢那么肆无忌惮;如果法律有牙齿,让每个激起民愤的官员受到问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拆迁就不会像如今这样惨烈。这,才是更根本的常识。
[新京报]
宜黄被免官员和拆迁究竟什么“关系”
江西日前对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作出调整。邱建国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苏建国被免去县委副书记职务,并被提名免去其县长职务。据新华社报道,此次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调整与“今年9月10日发生的拆迁事件有直接关系,是行政问责的阶段性结果”。
相对于此前媒体报道所持“宜黄书记和县长因自焚事件落马”的口径,这一报道所使用“江西对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作出调整”之表述,显得更加官方而正式。但是这两种表述的区别,只是字面的不同吗?
笔者注意到,相关方面在陈述对宜黄县党政领导作出调整的原因时,只是表明“与拆迁事件有直接关系”,但 具体什么关系却语焉不详。既是“行政问责”,难道不应让公众知道其咎由何处,所负何责,所据何证吗?宜黄主官被免,被认为是近年来首位县级一把手因拆迁被免职事件。这是行政问责之进步。但如果行政问责不能真正树立起明确的边界意识,如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在拆迁中扮演什么角色,公民的合法权益到底有哪些,无疑有悖行政问责制度的初衷。
宜黄拆迁早已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9月10日的暴力拆迁导致钟家两人自焚、最终一人死亡,并引发了地方官员与当事人“女厕攻防战”等系列丑闻。如果说对党政官员的免职处理仅仅与拆迁事件“有直接关系”,那么谁又来为拆迁自焚之后发生的丑闻负责?如果说“免职”包含了宜黄党政主官在这起事件中的全部责任,那么这样的行政问责是不是显得过于轻描淡写了?
另外,免职和撤职不同,不属于行政处分,而尽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在见惯了一些责任官员带病复出现象之后,公众难免担心,此次对宜黄责任官员的“行政问责”,可能仅仅成为一种“调整”。
那些在挖掘机之下蹈火而亡的生命,需要一种制度的歉意,接连发生自焚事件,更需要一种深层的反思与修复。从“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都在”,到宜黄官员因拆迁自焚而遭免职,固然是一个进步。但现在看来,这个进步仍旧有限。
□杨耕身(媒体人)
[新京报]
相关报道
媒体称江西宜黄县长被处罚当晚带头抢尸体
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处理均与自焚事件有直接关系
9月16日清晨,钟如翠、钟如九姐妹欲上北京接受媒体采访,但在江西昌北机场遭到以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为首的多人拦截,两人最终未能登机。
9月18日凌晨,在叶忠诚去世后,以宜黄县长苏建国为首的数十人在南昌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夺尸体,并打伤钟家人。
新闻回放
9月10日上午,江西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3人被烧成重伤。随后,3名伤者被紧急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9月18日凌晨,伤者叶忠诚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伤者目前已转移到北京治疗。
9 月17日晚,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事件8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副县长李敏军被免职、立案调查。
专家解释
免职不是撤职,并非处分
江西省委宣传部前日发布的消息称,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已被免职,县长苏建国也被提请免去县长一职。据悉,此次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调整与今年9月10日发生的“拆迁自焚” 事件有直接关系,是行政问责的阶段性结果。
两官员曾参与阻挠行动
自焚事件发生后,宜黄方面发布消息称,3名伤者并非自焚而系“点火误伤”,同时否认强拆,称当天是去“做思想工作”。
9月16日清晨,钟如翠、钟如九姐妹欲上北京接受媒体采访,但在江西昌北机场遭到以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为首的多人拦截,两人最终未能登机,这一事件经微博直播后引起强烈反响。
9月18日凌晨,在叶忠诚去世后,以宜黄县长苏建国为首的数十人在南昌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夺尸体,并打伤钟家人,随即,又有多名宜黄当地工作人员在南昌的街头当众将钟如九等五名家属强行带上一辆大巴后拉回宜黄。
免职后去向并未提及
这一系列的恶劣事件在全国引起强烈的不满,直至9月18日,抚州市方面发布消息称,已于9月17日晚作出处理决定,由于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对“9·10”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抚州市委决定分别对两人立案调查,同时免去直接带队拆迁的副县长李敏军、房管局局长李小煌、房管局副局长纪焕华、建设局局长范剑华等人职务,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交通局局长熊继勇立案调查,对宜黄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凤岗镇派出所所长黄健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这个处理决定虽然暂时平息了公众的愤怒,但细心者发现,就在抚州市委所称作出决定的9月17日晚,宜黄县长苏建国仍在带头抢尸体,而在之后抚州市又称,宜黄在拆迁过程中并无违法之处,此后到宜黄采访的记者还发现,邱建国仍在继续工作中,令公众对抚州方面是否会“重拿轻放”表示怀疑。
在前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发布的消息中,只提到免去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的职务,分别由李智富、毛宗保担任的消息,并未提到对邱、苏二人如何处理。
钟如九:相信会有一个公道
对于这一结果,钟家小妹钟如九前晚对记者称,她在当日下午已经通过网络获知这一消息,但“心情也不好说”,只是相信江西方面会公平公正处理,还她们一个公道。
钟如九说,现在最紧要的还是尽快让母亲和姐姐通过治疗脱离危险好起来。她介绍说,母亲和姐姐在转至北京的医院后,院方对二人非常重视,目前已经经过两次植皮,主治医生介绍说植下的皮都已经存活,手术效果不错,但两人仍未脱离危险期,目前还在一天换三次药,后续还需要进行植皮。
在江西治疗期间,自焚的钟如琴一度有轻生的念头,并向姐姐称希望“安乐死”。钟如九介绍说,在北京经过院方精心的护理,姐姐和母亲的情绪都较为稳定,虽然因为手术处理还不能说很多话,但精神已经比在江西时好了很多。
另据介绍,两人转院至北京后,抚州市方面有两位市领导曾来探望,表示会不惜一切代价治疗,承诺承担全部医疗费,直到两人康复。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也曾在医院看过一次,简单地慰问后离开。
律师:遇突发情况应停止拆迁
钟家的代理律师王令 (微博)在获知处理的结果后在博客上发表观点认为,江西方面的处理决定,算是对逝者的告慰。但他同时称,“这一结果或许是舆论与民意的成功,可终究这个事件,是个悲剧,让我找不到半点高兴的味道”。
王令认为,征收拆迁立法应与国际接轨,在诉讼等救济期间,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当出现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时,有关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包括立即停止强制执行在内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更多的自焚与血案的发生。
“宜黄县委领导被免职与宜黄拆迁惨案相关,但从党纪和国法角度讲,这一免职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行政处分。”前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通过电话告诉记者。
无论是《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还是《公务员法》,均规定了撤职;但“免职不同于撤职”。何兵说,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其行为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而撤职是具有惩戒性的,被撤职者一般已被查明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罪行。
但何兵认为,上述免职是一种“处理”措施。关于处分与处理的区别,何兵称:“作为处理措施的免职并不妨碍被免职者出任他职,而作为处分措施的撤职则意味着被撤职者在短期内不可能再任新职。”
近些年来,不少官员因多种原因被“免职”,曾被舆论视为疑似“免予处分”。官员被免职后,其原有相关职级待遇保持不变,被免职后复出任职甚至不受“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据记者统计,被“免职”后短期内“东山再起”的官员包括:“彭水诗案”事发地原县委书记蓝庆华2006年12月被免职后,在2007年2月14日被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属平级调动;因在汶川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组织公款旅游的原山东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被免职后复出担任威海市工商局长。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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