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0-27
电子资讯年代,谁的电脑、手机里没存点儿个人秘密?如果有一天,老板对你说,既然通讯设备都是单位配发的,所以我有权检查你邮件、短信,你会乖乖就范吗?面对这样的要求,美国加州警长杰夫·库昂选择了奋起抵抗。他以隐私受侵为由,将雇主安大略市警察局告上法庭,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前不久,大法官们终于给出定论。
2001年10月,安大略警局为方便紧急联系,给本局特警队全体配发了短信寻呼机。发放设备前,局里特别声明,队员们业余可以用呼机收发私人讯息,但个人隐私及秘密不受保护。此外,每人每月发送短信的额度有限,超额费用自理。包括库昂在内的全体队员均在声明上签名。之后,多数队员会用呼机收发私信,并自动缴纳超额费用。但是,也有人认为本规定不尽合理,因为一旦警务繁忙,因公收发的讯息可能会超出规定额度,仍由本人掏腰包就说不过去了。
于是,警局很快调整了政策,规定每月由专人审查短信内容,若全为公务讯息,无论数额多少,一律报销;若公私混杂,私信超额,则按老规矩办。这样的审查肯定会触及警员隐私。审查者很快发现,特警队警长库昂向本人的妻子、朋友发送过大量黄色短信,而且都是在上勤时间,遂纪律处分了他。
库昂也不是省油的灯,他认为,私信属于个人隐私,审查相当于“搜查”行为,侵犯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公民不受“无理搜查”的权利,随即将警局告上法庭。但是,陪审团认为,呼机属于工作设备,警局有权审查来往讯息,法官据此驳回库昂的诉讼请求。库昂又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雇主无权侵犯雇员隐私,判决推翻原判。安大略警局只好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案件还未判决,就已引发各界热议。有人认为,本案涉及最高法院对雇员隐私保护的立场,一旦库昂败诉,广大雇主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查看雇员隐私。也有学者预测,第四修正案只规定政府不得“无理搜查”,与企业行为无关,最高法院近些年秉承“司法最低限度主义”,不愿自身判决牵涉过宽。所以,无论大法官们怎么判,只会拿警局呼机“就事说事”。
前不久,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一致决定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库昂彻底败诉。肯尼迪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判定,警局的审查“有法律依据,且基于工作目的,不算逾权之举,属于合理搜查。”
判决理由有三:第一,库昂明知呼机系公务配发,却公器私用,并以私用居多。某月456条短信中,居然有400条与工作无关。第二,配发呼机前,库昂已预知本人所发信息将会受到审查,却没有表示异议,而且照发黄色信息不误。第三,警局的审查动机完全合理,因为警员不应为公务自掏腰包,公家也不应为警员私人通讯支付过多费用。而且,审查人员不可能预见会审查到色情短信。
考虑到公众之前的顾虑,肯尼迪大法官特别指出,警局审查雇员的公务短信,与侵入邮箱、窃听电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本案判决不适用于这类行为。另外,本案只针对政府雇员,与私营企业员工隐私权无关。之所以做此限定,是因为“资讯科技日新月异,最高法院不宜过早确立规则”。
不过,这样的说法,却遭到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批评,他提出:“科技在发展根本就是一个虚弱无力的借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应无所作为。”
其实,斯卡利亚说得没错,因为最高法院貌似解决了库昂与警局间的争议,却抛下一堆新问题:作为雇主的政府,凭什么拥有审查雇员隐私的权限?公务员的隐私权,是否低于私企雇员?政府是否有权审查公务员呼机之外的通讯设备?越是资讯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就越应界定清楚。
□何帆(法律工作者)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