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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上访且不是罪,何况是“准备上访”?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1-14

 

公民上访且不是罪,何况是“准备上访”?

作者:魏英杰(媒体人)

查询“上访”关键词,跳出来的新闻真是五花八门,极为离奇的一个是,有人因“准备上访”而被拘留。

湖南永州市农民唐封银因一起土地纠纷和政府打官司,告赢政府后,当地政府部门不但不服从法院判决,还继续执行原来的行政行为。为此,唐封银夫妇决定到广州找律师咨询并希望向记者陈情,结果,永州市警方从广州把这对夫妇带回湖南不说,还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理由赫然是:“准备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11月11日《华西都市报》)

上访且不是罪,况乎“准备上访”?唐封银夫妇尚未上访就受到行政处罚,当地警方可以说是“提前违法”了。即便唐封银夫妇主观上有上访的意愿,可实际上并未行动,当地警方扣在这对夫妇头上的,实乃典型的莫须有之罪。当地政府既不尊重法院判决,又打击报复当事人,简直就是目无法纪。

更值得警惕的,是将公民“提前治罪”背后的管治思维。上访不仅是合法的行政救济渠道,也是疏导社会情绪的有效途径。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千方百计堵截访民,一方面是害怕丑事败露,另一方面就在于管治思维作怪。这就意味着,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基于自身利益,大有把公民看作潜在“敌人”的倾向。这是“公民准备上访被拘”事件中,最令人震撼与担忧的地方。

一旦地方政府部门或官员把公民当作自身利益的对立面,手中又握着绝对强势的公权力,其结果可想而知。这时候,别说正当行使“上访权”的访民,任何普通人随时都可能沦为公权力者的“囚徒”。因此,这不仅是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是践踏法制、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严重违法事件。

    [新京报]

被“示众”损害的人格尊严

 编者按:日前,公示上访者等“暴力示众”事件,引发各界批评,当地官方往往辩称是执法公开,增加透明度、教育本人、教育群众云云。

 我们有必要辨析一下几类示众的对错边界:一是公处、公捕,比如公开处理小姐;二是公审公判,有人提出只是把法庭搬到了体育场或广场,搬到了田间地头,是司法公开,不是羞辱;三是记者的摄影机进入法庭,算不算公示;四是监狱公开,允许民众参观,算不算公示和羞辱罪犯。

 法治国家为防止公权力暗箱操作损害人民利益,设计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制度,例如公开的议会辩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审判、司法文书等,以及自由的新闻、出版业等,使得政府行使权力始终处于尽可能公开状态。

 但正如公开行善和公然作恶之间,唯一的共同点只是公开,“行政公开”和“暴力示众”也只有一个共同点,还是“公开”。同样是公开,有的公开是保护公民权之所必尽义务,有的公开则是践踏人权之肆无忌惮。

 1 怎么看待公处小姐、监狱公开?

 任何故意的“执法示众”“狱政参观”等均为越权,均为违法行为

 由于政府不享有任何人格性质的权利和自由,因此,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公开对于政府来讲是一个基本原则。公民不同,公民除了某些关涉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公开之外,还享有许多不可剥夺的私权,比如隐私权。

 因此,公权力在行使权力时,严守公开公正基本原则的同时,尊重权力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同样重要,权力相对人因其违法行为失去某种权利或自由,并不意味着要失去其他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自由和权利———任何情况下,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剥夺任何个人的人格性权利。

 各种不同职能的权力,权力属性的差异导致其因公开而产生的效应也有很大差别。例如国外的议会辩论公开,公开的是议员们自身,也就是立法权本身的公开,并无社会组织和公民作为权力相对人在辩论中出现。即使辩论内容是围绕着某个组织或公民的,也只是在言辞中出现权力相对人,其本人并未直接现身。只要议员们在辩论中不出现过于严重的冒犯性表达,权力相对人的人格性权利就能一直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护。

 行政权不同于立法权,它是在面对社会和公民时最直接、最暴力的一种国家权力,正因为如此,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性权利就变得十分重要,并且常常需要在有效执法与保障公民权之间寻求某种均衡,以达到既保障行政权的执法效率和执法准确度,又能有效制约限定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不至于侵犯行政相对人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上绝大部分法治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及其类似法典。

 例如,治安警察处理治安案件时,从接到公民报警时的记录到巡警接警、询问及笔录、作出处理决定,给出处理公文,都有一个法律程序。再如,政府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决定,从依据职权主动发出拆除通知、申辩的时限、限时不拆的后果告知等,也都有明确的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及其类似法律就是从上述以及更多类型的行政执法案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执法步骤、程序、方式等内容,确立普遍的执法常规模式,使得行政权和行政相对人都有章可循。以此全面、尽可能规范的方式约束行政权,同时保证行政权的执法效率,免其执法恣肆,亦免其执法懈怠,从而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免其肆意妄为践踏人权。

 即使当代中国还没有《行政程序法》,但无论是《治安处罚法》、《交通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更多的含有行政程序的行政法规中,都不存在关于行政执法应当“示众”的规定,这正是普通行政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格性权利的表现。

 法学上有一条各法治国普遍遵循的基本公理:对于公民以及非公权力执掌者,法无禁止,即为权利,而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为此,英国法的行政法学领域,有“行政权违法只有越权而无滥用”之说———既然是权力就不可能被滥用。

 以上述法治公理论,任何故意的“执法示众”(因情况紧急及执法地点的公共性导致的事实示众不在此列,但执法者亦应尽可能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例如给相对人戴上头套)“狱政参观”等均为越权,均为违法行为。

 2 怎么看待公审公判、电视直播?

 无论法庭公开到何等程度,任何独立法官都不会允许对被审判对象任何有损其人格的对待

 在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过程中如何既保护司法公开又保障当事人权利(包括人格权),往往取决于法官在法律之下如何具体行使司法权,涉及法官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的理解,也涉及个体法官对司法共同体职业伦理的遵循。

 由于司法独立是法官审判的独立,不同的法官往往做法差异很大,虽然原则不变:履行司法公开的义务,保障当事人权利。例如,辛普森案,刑事司法过程几乎达到最大限度公开,而民事司法则法官禁止一切音像设备进入法庭。

 但在尚未独立的国家,许多人还很难理解这种遵循原则基础上的差异———无论怎样的差异,任何独立法官都不会允许对被审判对象任何有损其人格的对待。因此,在司法独立的国家,无论法庭公开到何等程度,通常情形下,这种公开不但不会支持“暴力示众”,而且法官会以一系列的法庭纪律防止“示众”效应。

 一些地方遗忘了基本的现代文明准则,对信访公民进行暴力打压,本已违法,还进一步以“暴力示众”羞辱当事人、恐吓其他访民、鼓励人性的残忍,应受法律惩处。

 3 怎么看待“暴力示众”文化?

 取消残忍的羞辱性的“暴力示众”,转化掉人性中残忍的成分

 法国诺奖(1921)作家法朗士以大革命暴政为背景的小说《诸神渴了》,最后有一段写到陪审员甘墨兰被处死行刑示众的场景:

 “三个法官坐在那儿。什么都没有改变:斧子,权标,糊墙纸上的红帽子,法庭上的那些结绒线的女人对将要去死的人的咒骂,还有热心的挥着手里的杀人的文件……从前骂那些被甘墨兰和他的同事送上断头台的阴谋家、贵族、激烈分子、宽容分子的,就是这些女人。”

 这样的场景当是国人尤其是上了点岁数的国人极为熟悉的。改革开放前,公共权力针对部分国民的暴力行动,其示众现象,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枪毙还是批斗。近年来,这种现象也还时有发生,如“公判大会”、“公捕大会”,以及“小姐游街”等。在前现代,不惟中国,世界各国都存在普遍的围观行刑等“暴力示众”现象,它有着普遍的制度、文化尤其是人性基础(人的天性里就有嗜血的一面)。

 制度与人性不是良性互动,就是恶性互动,现代文明世界的通则是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格,为此,相应的制度就逐渐取消了这种残忍的羞辱性的“暴力示众”,也就逐渐地转化掉人性中那些残忍的成分。

 但愿掌权者能有这样的基本文明意识,守住基本的文明底线。

 □萧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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