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2-05
文/五岳散人
12月1日,修订完毕的《国家赔偿法》将要生效实施了。比之原本的《国家赔偿法》,据说有三个方面的进步,但我等不是法律专家,诸如“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之类的用语看着还是挺累人的,其实这就是一个时限问题,说是“赔偿义务机关”——— 就是侵害了公民权利的那个机关必须在两个月之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被侵害者找侵害者提出赔偿要求,这事儿听着挺令人纳闷的。一般来说,这个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承当,应该直接到法院去断个是非曲直,哪里有受害人向加害的国家机关“请求”这种状况出现嘛。这种程序加上措辞都令人极端不舒服,根本上还是那种衙门高耸、雷霆雨露莫非君恩的感觉。法律用语是不是应该这么写我们虽然不知道,但这种语气还是很熟悉。
要说进步的话,则是精神赔偿终于纳入《国家赔偿法》当中。新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项赔偿的理由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
之所以说这个是个进步,是因为终于在一部国家的法律当中,承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权是连带着精神的。在以往的日子里,我们这里认可每个人都有精神,但主要赔偿的还是肉体损害,对于精神的损害并无赔偿的条款。这在一个曾经认为“精神原子弹”可以创造人间奇迹的地方,确实是一种很不寻常的现象。
原本我们的精神世界跟肉体是捆绑的,简单的“唯物主义”把这两者看成一种,除了在那个疯狂到“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年代之外,很少强调精神的重要性,甚至在信仰层面上也并不强调。但这个情况也有例外,那就是在群体的精神上是过分强调的,比如说只要是什么活动就要提到某些精神要如何如何。
所以,精神赔偿进入到《国家赔偿法》当中,最大的进步意义就是国家承认了我们是有精神的,也是会被公权力所伤害的。而这个精神属于我们个人,不是那种集体意识的蚂蚁类精神。
但这件事的进步让人倒是有了点儿好奇:咱们这精神到底值多少钱啊?国家赔偿如果按照肉体赔偿算的话,大概是去年全国的平均工资,如果您被抓起来而没有受到拷打,相当于您在监狱里上班。也无怪这个法律对于我们这里的冤案没有多少遏制的作用,因为赔偿不但是国民的税款支付,而且等于是政府多雇了几个临时工,连“三险一金”都没有。要是精神赔偿也照着这个路子走,意义还真是不大,最多算个象征。
就我看来,国家赔偿的意义想要体现必须有两点:要让那些亲手侵犯了公民权利的公务员感到痛苦,除了对于他们的官位要有所处理之外,某些赔偿要由他们自己掏腰包支付;要提高国家赔偿的赔偿额,使得作恶的成本提高,而且这个钱要从各个单位原本的预算里支付,不得单列预算。精神赔偿这个项目,正好可以作为上述两点的实行手段,使得国家赔偿变成真正的赔偿,而不是成为让受害人在牢里上班的一种变相补贴。
(作者系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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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