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1-05-15
药家鑫案尚未审结,类似恶性案件又接连见诸报端。
2010年12月23日,重庆忠县21岁的货车司机田厚波驾车夜归途中,撞伤一名女乞丐,随后逃逸。事发后一小时,他又返回事故现场,用左后车轮将其轧死。2011年4月12日警方将田厚波抓捕归案。
2011年5月7日,福州市一陈姓驾驶员在非机动车道上将一名小女孩撞倒,有目击者称,司机下车查看后,重新上车,倒车碾过小女孩后背,致其死亡。
如此恶性案件频频发生,再联系到近年来流传的“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真让人对当下部分国人的人性泯灭深感震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如今怎么都成伤天害理之心?其中缘由到底何在?
德国社会学家科林伯格曾利用“海因茨两难”测定个人的人格成长水平。海因茨家贫,妻子患病无钱买药,是坚持守法而听凭妻子病亡,还是铤而走险,偷药救妻,需要他来抉择。如果将这一“两难情境”呈现给儿童,可以发现,7岁以下的儿童不论选择偷还是不偷,都以麻烦大小为衡量:不偷,是因为被抓住有麻烦;偷,是因为妻子死了有麻烦。长到10岁,思考发生变化,会参考别人的做法“大家怎么做,我也怎么做”。人格进一步成长,才会根据某个价值标准,如法律权威、生命价值或社会公平,来选择解决方案。
据科林伯格研究,西方社会中大多数人都停留在10岁水准,只有小部分人才能进入按原则办事的阶段。这固然说明人格成长不易,但毕竟大多数人都能达到以社会的取舍为取舍。可是在杀人灭口的肇事者那里,人们看见的都是“怕麻烦”占据了主导,而“撞伤不如撞死”的流行则表明更多的人接受这种惨无人道的“避免麻烦”逻辑。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国人,退回到了7岁的人格水平?这种集体性人格退化,是个人层面的传染,还是结构性因素使然?
其实,说肇事者不重视生命,不完全到位,因为他们过于重视自己的生命,才让他们看不见别人生命的价值,所以在关涉生命的权衡中,“撞伤不如撞死”(药家鑫是为免麻烦刺死了张妙)的推理占了上风。按照现行的事故赔偿方式,撞死一个人,司机即使负全责,在扣除各类保险之后,充其量赔个几十万就到顶了。但要是撞伤进了医院,则后续费用源源不断“敞口的风险”可能让人一辈子都无法摆脱。因为人类医疗技术的进步早已远远超过大多数人的支付水平,人类真的到了“死得起,伤不起”的阶段:拒绝医治,宁可等死,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些无力求医或者不愿拖累家人的患者的“明智选择”。我们不可能原谅这些肇事者,丧尽天良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但为了避免更多的人陷入人性退化,更为了防止更多的人成为别人人性退化的牺牲品,人们不能满足于空泛地呼唤人性回归,而必须在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上有所动作,为人性回归腾出空间。在肇事方和受害方的利益此消彼长已形成对峙格局的当下,唯有健全和完善超越个人之上的制度,才能破解或至少缓解这一僵局。
其实,现有的车辆保险特别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意就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但从“撞伤不如撞死”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来看,所有这些制度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表现最明显的是,现在各类保险的赔偿条款中,都是死亡赔偿金额高于伤者的医疗赔偿金额。
以交强险为例,死亡赔偿是11万元,而医疗赔偿只有1万元。过去,人们把死亡看得重,赔偿金额高些,可以理解。现在医疗费用大大超过死亡赔偿,而各种保险条款在死亡和医疗赔偿数额方面仍然采用明显向死亡倾斜的做法,岂不等于将原已失衡的天平又向死亡的方向做了倾斜,岂不等于强化了“撞伤不如撞死”的推理之“现实性”和“合理性”了吗?如此制度错位,岂不是同人性泯灭形成共振?
(作者顾骏,摘编自昨天《东方早报》)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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