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1-05-22
公共政策最大民意风险在于信息披露不足
从2008年开始,广东先后在广州、深圳等6个城市试点实施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该制度要求凡是绝大多数群众反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都将被暂停或者是叫停。广东将在年内全面推广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南方都市报》5月21日发表社论《公共政策尊重民意,社会风险必然可控》,认为公共政策制定与推行中引入风险评估制度,体现了对民意的敬畏。社论指出,必须让利益相关群体进行博弈和清晰地表达诉求,只有这样经过比较充分的呈现,公共政策制定者才能知道真实的民意,也才会知道潜藏的风险究竟在哪里。社论认为,类似社会风险评估这样的制度越多越好,将使得科学、民主公共决策的基石更加稳固。
笔者赞同南都社论的基本观点,也有意作几点补充。诚如社论所言,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偏好得以清晰表达,叠加在一起有充分博弈的空间,才可能反映出真实的民意,这也是公共政策推行的基础。问题是,要让利益相关者准确反映出诉求和偏好,并非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需要政务等公共信息为民众所知,并在“可知”的基础上,能够互动参与决策过程。
不深入、不全面、不完善的公共信息披露,会误导包括许多利益相关者在内的民众对公共政策产生疑惑和误解。可以说,民众因为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必然趋向于对不能确定后果或前景的政策投反对票。这个时候,政府如果强推某项公共政策,自然会触发社会风险问题,造成一定区域内官民意见对立,甚至助推发生群体性事件;反过来,如果政府因为害怕引起麻烦,对存在争议的公共政策采取一刀切“关停”的做法,也仅仅是从表面上对民意的迎合,让很多迫在眉睫解决重要问题的政策就此瘫痪,带来社会和经济损失,谈不上尊重民意———如果尊重民意、民众,就该在政策酝酿、制定、推演、试运行等全过程各环节,将信息全面公开,让公民可以全面认知政策及其关联的事务,有助于每个人形成相对更理性准确的诉求和偏好,而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疑惑、担忧、恐惧。
诚然,在具体一些政策问题上,信息的翔实全面披露,可能引起利益相关者的更大不安,还可能让决策部门蒙受外界更激烈的批评。坊间也一直流传着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即所谓民主程序、尊重民意,必然导致公共政策的低效率。需要指出的是,公共信息全面公开,的确可能在一些个案上造成政策难以推行,但整体上一定会优化那些尊重民众产权等权益权利、有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更多政策的效率,除非我们的公共政策多数都是逆民众权益和偏好而行的(这个假设显然不成立)。
在笔者看来,要使广东即将推行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发挥既定效用,应当将造成公共政策民意风险的源头性问题“公共信息公开不足”作为前置予以破除,按照既有法律政策,列出时间表,由此才可能真正造就科学、民主公共决策与民众拥护良性互动的局面。 □郑渝川
[南方报网-奥一网]
只有尊重“真民意”评估才会有效果
要判断民意的真假,就要从民意自身说起了。“民意”顾名思义是民众的意愿。一方面,如果只听取“部分民众”的意愿,最后形成的可能就只是“伪民意”。项目风险评估中的民意应该是与项目相关的民意。有些项目很容易就可以划定民众的范围,例如拆迁项目;有些项目则波及很广,例如增投的士运力,除了的士司机,普通市民作为公共交通的消费者,也是利益相关者。如果涉及范围较小,那么应该征集每个人的意见,以免以偏概全;如果范围较大,则应该用随机抽样技术,听取有代表性的意见,避免选择性偏见。所以项目评估如果要获得真民意,首先就要确保划定正确的民众范围。
另一方面,即便全部民众都纳入评估范围了,如果只听取他们的“部分意愿”,那么最终也形成不了“真民意”。意愿是多样化的。例如对某个项目来说,有些人认为损害了经济利益,有些人认为影响了文化氛围,有些人则认为没有考虑公平参与权、自由表达权等等。如果只是将这些意愿笼统归结为“支持或不支持”,就无法正确认识民众的真实意愿。意愿不全还有第二种情况,那就是项目本身不透明,公众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他们就可能仅仅依据片面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做出判断。
所以“真民意”就是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民众的所有意愿”。一个成功的风险评估,应该以“真民意”为基础,否则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为了获取真民意,风险评估应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执行,以免在评估中夸大或者掩盖风险;应该保证全面性或者随机性,不主观选取调查对象,也不扭曲调查对象的意愿;项目信息应该公开,并充分传播,保证民众能够获得真实且全面的信息;同时也应该设计事后救济制度,因为任何评估都无法达到完美的程度,可能存在评估中被忽略的对象或者事项。□叶竹盛
[南方报网]
公共政策尊重民意,社会风险必然可控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因为决策失误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从2008年开始,广东先后在广州、深圳等6个城市试点实施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该制度要求凡是绝大多数群众反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都将被暂停或者是叫停。据广东省委政法委近日召开的会议透露,广东将在年内全面推广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当这项制度似乎仅仅浮现于字里行间时,其实它早已深刻介入并影响了民众的生活。一项国企退休职工货币分房补贴方案最后关头被否决;去年亚运会前夕,广州一度拟新投入700辆出租车运力,也未付诸实行;在深圳,包括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等4个重大事项似乎如箭在弦,但也宣告暂缓实施。
仿佛大局已定、势在必行的事项,能够紧急制动,这需要一些要件。抗力足够强大当然是一个前提,而这种足够强大的抗力能否被发现被认识,乃至最后得到尊重,更是基础条件。否则,即使抗力再大,也将难以避免直接的碰撞,风险也就在这个碰撞的过程中不期而至了。
诚如相关方面的官员所说,“政府做什么事情都要有风险意识,风险来自哪里?风险就是群众的反对意见。”因为新投放出租车运力等类似政策遭遇了强烈的反对,最后改弦更张,从表面上看,是因为这里引入了风险评估制度,是一项制度在发挥作用,但其背后,体现的实为公共政策制定者对民意的敬畏。
公共政策制定者为什么必须敬畏民意?这是由公共政策本身所决定的。政府出台的任何一个政策都可以说是公共政策,因为它面对的是一个广泛的群体,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实现公共利益,一旦将民意的砝码从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剥离,“公共”二字也就无从谈起。
从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角度,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可能在得到赞扬的同时,迎来反对的声音。如何认识赞扬或反对背后的民意基础,是一个难题。如果认可“最多的利益相关群体可接受的政策才是好政策”这个标准,那么就必然同意,制定好政策的前提是必须让利益相关群体进行博弈和清晰地表达诉求,因为只有这样经过比较充分的呈现,公共政策制定者才知道真实的民意,也才会知道潜藏的风险究竟在哪里。
广州市暂缓新投放出租车运力,深圳规划中的垃圾发电厂二期被叫停,从公众和舆论的反应看,政府的权威性资源不但没有因此流失,反倒得到了加强。这是毫不奇怪的。当政府把尊重和吸纳民意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法定程序一部分的时候,公共政策的合法性自在其中。而通常人们感知政府的存在,往往只有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无一例外地遵循这种合法性,人们看到的将是一个民主的氛围。民主的氛围意味着可以平等讨论,权力可以被说服,也意味着经过讨论、说服过程之后出台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和强制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这样,公共政策乃至政府的权威性只会显著增加。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广东全面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需要完善的也许只是一些细节。由于负责评估的大多是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承办单位,从情理和逻辑上讲,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单位对风险认识不足或者有意视而不见的可能是存在的。如果筹办一个重大事项,民众的反对意见分明已经通过各种渠道鲜明地表现出来,但责任单位却罔顾民意,或者认识不足,或者有意视而不见,最后一意孤行,让风险成为事实,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怎么办?显然,为了预防这种危险,有必要加上一个追责的环节。
类似社会风险评估这样的制度应该越多越好,依赖于此,科学、民主公共决策的基石将更加稳固。一个敬畏民意的政府,必将具备足够的权威去推行为最多的利益相关群体认可或接受的政策,并消解可以预期、完全可控的风险。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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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三公支出将在人大审批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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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并要求在201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央财政决算后,公开2010年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决算支出,同时公开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目前,财政部已汇总中央各部门2010年“三公”经费决算支出,将按程序于2011年6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后,财政部负责公开中央本级2010年“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央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2010年“三公”经费决算支出。同时,按照全国人大要求,一并公开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
马上就访
明年预算有望公开到第四级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财政信息公开将走向细化,预计明年有望将公开的信息细化到第四级,即“目”一级,这将便于公众更好地监督财政支出,提高中央各部门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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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我国财政信息公开进展
1.2008年,财政部首度开始向全社会公布月度财政收支情况。
2.2009年,财政部将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等4张中央财政预算表格首次向社会公开。
3.2010年公开的中央财政预算表格进一步增加到12张,基本上细化到“款”级科目。此外,实现了中央部门预算首次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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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细化公开中央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公开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和行政费支出情况,中央各部门要公开2010年“三公”经费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地方须比照中央财政做法。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