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1-06-15
“警察公关”的核心是“执法为民”
观察世界警务改革的历史,可以归纳出一条主线:警察必须以服务公众为使命,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需求、新期待。
6月12日,第四届“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评选活动结果揭晓,有“中国的福尔摩斯”之称的刑侦专家乌国庆等10人当选。该活动自2004年以来已举办了四届。
看看这10位“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故事,就会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警察,才最受公众欢迎。他们中有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解救人质、身负重伤的“赤胆英雄”谭纪雄,有“用最硬的肩膀、为百姓担当”的爱民模范周希胜,有坚守悬崖三尺岗台的“最牛交警”吴浩,有身患绝症仍坚守岗位的“铁手神探”庄宜生,有创造辖区由乱到治奇迹的群众“贴心人”张世平……显然,他们的心里有公众,维护公众的利益,公众的心里才有他们。
与此同时,各地警方也相继出台“公关”创新举措。比如四川德阳警方开展“五大”公关,即“意见领袖”公关、精英公关、大众公关、媒体公关、网络公关,并要求“把公众当上帝”,比如有警察把目光盯在帮农民耕牛防盗上等。这些活动的开展,反映出各地警方希冀通过“公关”活动改善形象、提高职业声誉的渴望。
关于警察和民众的关系,在世界上有过一段演变历程。从上世纪初到70年代的美国警察专业化以及欧美警察现代化运动,警察以运用科技打击犯罪为角色,以“管理者”身份出现,和民众的关系日渐分离;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社区警务兴起,警察才从“机器人”回归到传统的“更夫”,从专业化回到社会化。在此背景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被重新提上警政建设日程,警民关系状况开始趋于好转。
考察世界警务改革的历史,可以归纳出一条主线:警察必须以“服务公众”为使命,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需求、新期待。惟有如此,才有和谐的警民关系,才能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警察的职业声望。
实际上,在有些警民关系相对紧张的地方,并不是警察破案不力、抓获罪犯少,而恰恰在于“从专业化回到社会化”方面做得不够,你想想,整天以审讯犯人的冷峻形象出现在民众面前,只是“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如何能够实现警民关系的和谐?正如医患关系一样,即使有人对警察有或多或少的不满,但无论如何,每个人都清楚,这个社会一刻也离不开警察。这其实是警民合作、融洽关系的基础。
无论是评选民众心目中的好警察,还是开展公关活动,都说明中国警察在“服务民众”上所做的努力。警察公共关系的重点,在于警民的互动与沟通,使警方充分了解公众需求,进而更好地服务公众。因此,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核心,最终必须落实到“执法为民”上:通过警民的沟通、互动,充分了解公众需求;不断改进各项执法工作,切实满足公众的需求和期待。
□毛立新(学者)
[新京报]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其核心不在刑诉法
实际上,尽管刑诉法没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我们已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大家没有忘记的话,在赵作海案后,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因此,我认为,即便是规定了沉默权,即便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配套措施不能跟上去,公权滥用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审判独立不能得到保证,刑讯逼供肯定不会绝迹。
试想一下,我们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看守所还是在公安机关管理之下,侦查与看管没有实现分离,那么,我们就无法阻止公安机关为破案心切,利用同时管理看守所的便利,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或者就在看守所内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而且,如果讯问时律师不能到场,我们也难以防范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因为有些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害事后会消除,有些是软性的刑讯逼供,根本无法说清。对公权没有有效制约,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也可能做手脚,甚至是在关键时候恰到好处地失踪。
再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需要证明责任与证据标准。目前,对于证据标准,我们根本没有一个可操作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最多请警察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如此,除非非常明显的重大伤害,否则,被告人如何证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呢?又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甚至,在审判不能独立的情形下,法院也会选择性地“失聪”,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赵作海案为例: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检察院两次退卷,表明此案不能提起公诉,但是,最后商丘市政法委出面协调,他们定下了调子,此案可以起诉和判决。于是,商丘市检察院最后被迫提起公诉,而法院也最终按照政法委定下的调子作出了判决。同样,佘祥林冤案与赵作海有惊人相似之处,也是案件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僵持不下的时候,由政法委协调,定下基调,案件方顺利地得到起诉、判决。试想,如果案件被当地政府认为重大,而政法委又出面协调了,我们又如何来排除非法证据,进而遏制刑讯逼供呢?□杨涛
[南方都市报]
谁出钱就听谁?必须防止精神病的鉴定权力被扭曲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数据表明,重症患者人数早已超过1600万。这样看来,出台一部权威的《精神卫生法》应该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了。事实上,该部法律自1985年就开始起草,在过去的26年中,已经先后经历了十次修改。此番再次启动意见征集工作,焦点性分歧主要在于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的程序问题。简言之,即如何保证精神病鉴定过程的中立客观。
近年来,“被精神病”的现象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例如深圳女孩邹宜君,被与她有利益冲突的母亲和哥哥送进了白云心理医院;另一个曾引起轩然大波的案例则是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与他有利益纠纷的妻子送进了广州市脑科医院。在案件中,我们看到精神病医院只要收了钱,就可以对出钱方指定的人实施强制收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精神病收治机构实际上沦为了一个职业打手,谁出钱就听谁的。
同样令人忧心的,还有公权力强行将诸如“上访户”这样的反抗者送入精神病医院的行为。就在最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浙江省松阳县肖周村村民李某,由于经常发信息批评松阳县委书记林健东,还拦住浙江省环保厅厅长,状告乡政府污染当地环境,最后被送进治疗精神病的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强行关押治疗3天。类似的荒诞事件,已经层出不穷,人们既惊恐又无助。
无论是普通民众通过经济手段驱使精神病医院强行收治自己的亲属,还是一些基层政府频频将强制送往精神病医院作为一种对付抗议民众的“治理术”。我们首先都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精神病的鉴定领域是一个权力领域;其次,这一权力领域尚处于混乱状态。
鉴定精神病,初看起来应该是一个隶属于科学范畴的问题。从一些基层政府的行为逻辑来看,他们也正努力将鉴定的过程纳入到科学范畴:通过医生单方面专业的检测、数据分析,就可以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鉴定机构并不能实现独立鉴定,那就意味着客观中立的结果将是一个幌子。从目前来看,鉴于政府对于精神病医院的巨大影响力,借助精神病医院的强制收治的权力,实现对抗议者的打压是完全存在的。而自始至终,他们都打着科学的旗号。
也就是说,精神病的鉴定过程并不能仅仅局限在科学范畴进行讨论,而是已经超出了科学的范畴,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我们注意到,此次公开的草案明确规定了进行精神障碍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到场,并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参加,听取咨询意见。作为一个专业领域,专业知识构筑了一道阻止外界干预的壁垒,但如果这一专业领域形成的权力被操控,比如医生为了金钱而丧失职业道德,或者因为政治压力而丧失中立性,那么,我们就需要重构一套权力的监督体系,以驯服该领域失控的权力。
此外,草案还提到,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同样说明了对于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也应该对于鉴定结果保持质疑权。
精神病的鉴定过程,从科学范畴延伸到社会范畴,主要涉及到当下社会的利益不断分化,从而导致标榜中立客观的科学也有可能被某些势力操控这样一个大背景。当简单明了的科学鉴定结果并不能令所有人信服时,我们需要引入一套新的审核机制,即包括医生、法律人士、当事人、家属和一般公众在内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应该介入到鉴定的程序中来。当然,这并不是要求非专业人士直接干涉专业领域的鉴定,而仅是作为一种合法的监督力量,以尽可能保证公义的存在。
(作者王秀宁,系媒体人)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