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1-06-16
6月14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借修改刑诉法契机,确立程序法治原则》强调要借修改刑诉法的契机,确立程序法治原则,高扬程序正义理念,加强程序对权力的规制,明确程序违法的后果,丰富程序性制裁与救济的手段。对此,笔者深表认同。其中的道理,立法机关的有识之士想必了然于胸吧,所以才有了这一次的刑诉法的修改行动,并有望开花结果。
当下,不遵守法定规则,不按程序办事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政府职能是多样的,其中,承担着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职责。但无论什么职责,各级政府都不能违背法律。遗憾的是,不少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所为颇令人不安和焦虑。
按照规定,法院依法办案,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不容其他权力恣意僭越,否则就可能贻误审判、亵渎司法,从而践踏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但当下,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权力者特别是主管领导价值取向错乱,对现代法治缺乏敬畏,更别说虔敬地全身心认同,对以法治手段做好社会管理工作的做法有所抵触,他们乐于以全能型政府治理的角色加以行政介入,甚或通过各种见不得阳光的关系干扰司法程序,乃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结果,社会矛盾和纷争非但难以化解,且往往因权力者的违法乱为而招怨。
还要看到,在社会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增强的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所扩张,由于缺乏监督和控制,存在着恣意和滥用的问题。这种权力冲动极易波及到司法领域。
法院依法判决、裁定,检察院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包括依法抗诉监督),都必须拒斥地方行政权力的违法干预。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构建起健全有效的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地方治理才会取得最佳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效益。逆法而动,则后患无穷。地方政府应提高政治觉悟,增强权力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依法行政,在程序政治建设方面力求走在前面。同时,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来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权利获得制度支持与法律保障。
□薛克智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