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1-06-19
"上访被劳教" 公民不应是普法道具
近日,一条挂遍贵州省遵义县毛石镇各行政村的横幅,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该横幅的内容为“马蹄镇陈秋芬违法上访被劳教一年半”。落款处为“毛石镇XX村”。(6月17日《现代快报》)
上访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权利,把公民上访定义为“违法上访”并劳教,这本身就值得质疑。没有想到,当地有关方面还变本加厉,悬挂横幅指明道姓公开羞辱上访公民,这与强行让某些公民游街没有实质区别。
把“陈秋芬”当成反面典型,可见,当地政府为了阻止上访用心良苦。但悬挂横幅、树立反面典型能否影响公民上访呢?只要没有公平公正对待公民权益,即使再离谱、再严厉的“普法”都很难真正影响公民上访。
何况,这样的“普法”本身是非法的。早在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可见,即便是执行死刑,也不能示众,更何况“违法上访”距离执行死刑很遥远,凭什么要让“陈秋芬示众”?
□张海英(教师)
[新京报]
劳模变成了“官模”,官员“权力通吃”之弊
安立志
“优秀农民工”不是多么耀眼的荣誉,对于习惯了“通吃”的权力来说,大小是个荣誉,聊胜于无而已。当权力无视社会仅存的边界,侵吞了普通民众赖以生存的樊篱,必然带来难以预期的冲突与反弹。
据CCTV6月15日《新闻纵横》报道,吉林省评选优秀农民工,在公示名单中,真正的农民工只有3人,30名候选人中厂长、经理就有11人,其余多数都是各个岗位的负责人。
中国社会,权力至上,缺乏民主、缺乏法治,唯独不缺官员。跑官路上,摩肩接踵,一旦权力到手,乌纱贯顶,所有的社会资源就会按照“马太效应”的规律纷至沓来。中国的官员之所以讨厌民主、害怕法治,原因无它,民主、法治就是要把权力(是权力而非官员)关在笼子中,官员不仅要失去捞取好处的机会,还会增加攫取资源的风险。这就是许多官员害怕并抵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因。“优秀农民工”不是多么耀眼的荣誉,对于习惯了“通吃”的权力来说,大小是个荣誉,聊胜于无而已。
在强调干部队伍知识化、专业化的年代,院士、博士自然要比“优秀农民工”风光得多,品位高得多,因此,院士、博士队伍中的高层官员,便如过江之鲫。5月25日,中国工程院公布《2011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包括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在内的一批央企高管和政府官员厕身其中,引发舆论哗然。去年全国“两会”热点话题之一,就是“中国最大的博士群体不在高校,而在官场”,以致于“把文凭搞上去”,已经成为许多官员的“第二要务”。厦门大学教授杨春时认为,手握公权力的官员,利用职权,动用公共财政占用高教资源,其恶劣程度“比贪污受贿有过之而无不及”,并因此提交提案,建议清理官员读博,维护高等教育的纯洁性及公平公正。
笔者曾多年在省级工会工作。中国工会这种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群众组织,其全部社会职能,被官员与老板(老板也是官员)看上者不多,只有劳动奖章(奖状)与劳动模范的评选颇受青睐。每年三四月间,一些企业的老板,多方公关只为获取一枚劳动奖章或一顶劳模桂冠。与此同时,地方党政大员、基层工会干部,也八方游说,四处公关,目的是保证当地老板列入评选名单。笔者从事工会工作凡20年,从来没见过哪位党政官员或工会干部为普通劳动者评上劳模进行争取或关说。在劳动模范中,官员的比例有多少,已经成为斯芬克斯之谜。每年评选,书记冒充“政工师”,董事长混迹“工程师”,早已司空见惯,以致一些网民调侃说,劳模变成了“官模”、“款模”,人们倒希望官员能成为真正的“劳模”。
劳动模范,顾名思义,是指劳动者中的模范,这是传统体制中历史最为悠久的政治荣誉。不能说官员与老板从事的不是劳动。虾有虾道,蟹有蟹路,他们完全可以参加优秀企业家或模范公务员的评选,大可不必到以“一线劳动者为主体”的评选机制中捞取一杯羹。这样的怪事,与逻辑混乱的意识形态脱不了干系。比如在传统政治理论中,不仅时刻面临失业风险、工资待遇微薄的一线劳动者是工人阶级,而且年薪千百万、随时可以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高管也是工人阶级。当代中国,并不是这些老板(官员)对自己或子女从事“工人”或“蓝领”这类受人轻视的职业多么情有独钟,他们所看重的只是“劳模”这顶桂冠,在金钱捞足之后,作为进入人大、政协的晋身之阶。
权力的欲壑深不可测。当一些官员与老板陶醉于权力颐使气指的气场,沉溺于金钱花天酒地的欲河,他们还要攫取世界上一切值得攫取的好处,比如文凭、职称、荣誉、金钱、女色等。在民主政体中,官员特别是公务人员,是受民众委托以管理民众之事的社会公仆,在社会提供的基本工作条件之外不享有任何的特权与殊遇。大凡存在“官员通吃”,往往意味着权力的专横、跋扈与不受监督,而这往往背离了人类文明的制度体系。当权力无视社会仅存的边界,侵吞了普通民众赖以生存的樊篱,必然带来难以预期的冲突与反弹。
作者系山东杂文家
[南方日报]
俄罗斯机长“拒绝领导”,何以红透半边天?
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一名机长14日受到广大网友追捧,因为他拒绝为等候一名州长而按调度指令推迟起飞。虽然这名机长的抗争没达到目的,但事件经网络传播后,这名官员被迫道歉。(6月16日《京华时报》)
就一个“拒绝领导”,何以红透半边天呢?原因有二:一是这名机长有原则。自己的飞机该起飞了,无论要我等待的人是谁,他都不愿意去耽搁其他人的时间,这是他的底线。二是不畏惧权势。尽管要等待的人是高官伊尔库茨克州州长德米特里·梅津采夫,他依然表示“这不是包机,而是定期航班,请让你们的高官别迟到,这样就能和我们一起飞”,并强调“我已经关闭舱门,不会再让任何人登机”。
除却机长本身的魅力让我们关注此事外,我们还注意到其他两个细节。这或许也是“俄罗斯机长为什么这样红”的原因。一是州长道歉了,他接受《消息报》采访时说:“我已经向乘客道歉,我解释了当时的情况”。二是州长仕途暗淡。据俄罗斯《生意人报》报道,这起丑闻危及梅津采夫的政治生涯。梅津采夫所属的执政党统一俄罗斯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安德烈·沃罗比约夫说,这起事件“不可接受”,统一俄罗斯党议员亚历山大·欣施泰因说:“这真太粗鲁了,犯这种事,必须严惩,可以解职。”
从这里面,我们看到了一个权力约束的最佳范本,也看到了我们理想中的现实。所以,俄罗斯机长能走红,走红的不仅是他不畏惧权势,还有背后一个值得我们学习与敬仰的公民氛围。
反观我们,今年5月8日,海航执飞宁波至北京H U 7197次航班,原本计划18时起飞,因天气原因受到空中管制而未能准时起飞,而本应后起飞的航班却因一位“重量级领导”的登机而未按“先来后到”的原则提前起飞了。而后,我们并不知道这名领导是谁,也没有机长表示反对,更没有相关官员出来道歉,并表示这样的官员仕途暗淡,只有机场领导的道歉,这与发生在俄罗斯的事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难怪“俄罗斯机长”能迅速走红。□龙敏飞
[南方都市报]
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消除不同户籍人群隔阂
鄢烈山先生结合与此题目相关的近期新闻阐述观点指出,现在的农民工都非常重视子女教育,不希望子女重复自己的人生道路,最需要的是城市的身份认同,让他们享受同等的公民权利特别是教育权。由于户籍制度改革陷入困局,打工者既不能融入打工所在地,也很难得到流出地官方支持,上述权利诉求无法实现,“两不管”状态导致他们很难找到互助系统和归属感。
笔者赞同鄢烈山先生的上述观点,并准备就此问题提出一些补充意见。国内特大城市、省会城市户籍附着了诸多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近年来各地开展的相关改革,尽管宣称是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但前述待遇的获得仍以当地户籍为前提;外来劳动者即便办理过居住证,所能获得的待遇却是严重“缩水”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要将特大城市、省会城市(及劳动力流入地农村)本地户籍居民获得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表述为“丰厚”,换算成不菲金额,仅仅是相对于没有得到这些待遇的外来劳动者而言的;城市居民根本就不买账———他们所能获得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实际上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还存在严重的机会不公平(优质资源向公务员等少数群体倾斜),具体表现为,上学难、看病难、申请保障住房困难,等等。
对特大城市、省会城市(及劳动力流入地农村)户籍的“捆绑待遇”不作区分,对城市公共资源的投向比例不进行细化表述,客观上隐瞒了一个城市、一级政府可支配财力主要为少数群体服务的事实,使本地户籍居民形成外来劳动者“抢”了本来属于前者的待遇和机会的印象,难免形成不平和怨气。反过来,同样“不明真相”的外来劳动者也会认为阻碍自己融入城市(就业所在地)、获得应有待遇的,就是本地户籍居民。
在笔者看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改革推进的方向及基本内容,应当首先立足于向本地区户籍公民或家庭提供优质、廉价或免费、公平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并按照这些服务和保障的稀缺程度,加大总量供给,使外来劳动者及其子女享受最基本的教育、医疗等项目。简言之,绝不能在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上,固化延续不同户籍人群的隔阂。
鄢烈山先生文章中谈到了“两不管”导致外来劳动者很难找到互助系统和归属感。按照最新一期《三联生活周刊》杂志对广东某地的描述,外来工在务工地与本地户籍村民基本可以融洽相处,还出现了多起相互帮助的个例,外来工的生活方式也受务工地地域文化和本地人习惯的影响。这实际上可以说明,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外,不同户籍人群也在寻求彼此协作与适应,地域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对接融合会助推双方增进互信。政府部门应当做的,不仅是尊重民众这种自发融合,利用节庆、公共文化等活动平台加快融合,而且还应积极推动公共电视、报纸等媒体和文化研究机构,做好广东本土民俗文化、其他省份民俗和地域文化的研究、展示和传播,丰富不同地域和户籍人群对彼此文化背景的了解,消除心理隔阂,夯实互信基础。□郑渝川
[南方都市报]
切实保障选民的“被提名权”
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社会热点主要涉及一些媒体或网络上的言论提及的“独立候选人”的选举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独立候选人”的提法并不科学,事实上,在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制度框架内,根本没有“独立候选人”一说。但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独立候选人”问题,确实是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予以说明的,涉及选民的相关权利事项也需要在选举实践中给予切实有效的制度支持。
目前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保证宪法和选举法所规定的选民的“被提名权”得到充分实现。
从宪法学和选举法的理论来审视目前“独立候选人”问题,这里主要涉及选民的“被选举权”中的“被提名权”。因为根据现行《选举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该条款的规定是对选民的“被提名权”的制度保障。虽然该条款表面上只规定了谁有权提名,但实质上是肯定了选民的“被提名权”。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一个选民想当选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那么,首先要依法获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的提名,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有两种制度途径,一是通过政党、人民团体的联合或单独提名;二是通过10人以上的选民提名。选举法的上述提名程序并没有明确说选民只能等待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来被动地“被提名”,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必然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选民主动寻求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依据法律程序提名自己作为代表候选人;一种是选民被动接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对自己的提名。这两种情形都是上述条款所保护的选民的“被提名权”的法律内容。
如果上述条款只能理解成由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被动地提名自己作为代表候选人,那么,在制度上就可以出现“让你当代表你才能当代表”这种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现象。所以,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独立候选人”问题,实际上是一些想当人大代表的选民依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寻求获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的提名,这种行为是《选举法》第29条第2款当然保护的内容,是选民依法享有的“被提名权”的应有之义,而绝对不是“违法”行为。
一些地方的干部和社会公众因为缺少对选举法规定的正确理解,在实践中将这个问题复杂化了,实际上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以此将问题政治化就显得更加荒唐。因为所谓“独立候选人”,即便是获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的提名,能否真正成为“正式候选人”,还需要选举机构根据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在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基础上来最终加以认定。任何公民个人都不可能“独立”地左右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而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提名人数过多的情况下,还可以就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然后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所以,在实践中任何扩大“独立候选人”中的“独立”的内涵的做法既不科学,也没有必要。
(作者莫纪宏,摘自6月13日出版的《学习时报》)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