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讨论并建言学术和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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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人
网站 2004-12-18
编者按: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大力实施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全国高校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于2004年11月4日至5日在杭州师范学院举行。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在开幕式上做了报告。论坛分五个分论坛: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学术规范与学术创新;学术规范与人才培养;学术规范与学术评价;学术规范实施细则与学术不端行为惩处。来自全国的近50位学者参加了论坛。参与论坛的论文是从数百篇征集来的论文中由专家委员会匿名评审、投票评选出来的,反映了中国学术界对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的最新思考。本刊选发5位与会者的论文摘要,以飨读者。
周祥森:学术规范是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
作者
周祥森 河南大学《史学月刊》
学术自由是一般的自由在人们的学术实践活动领域的特殊存在形式。不管是哪一种自由,它总是活生生的、有生命的、现实的人的自由,是人的生命的自由运动的具体存在方式。没有生命因而对自由不可能有自觉意识的物体的自由,也就是无。
就学术自由而言,在本质上,它就是每一个学术从业者学术生命的自由运动,是学术从业者学术生命所固有的内在的属性。而学术规范则是学术从业者社群必须严格遵守的一种“学术宪章”,是学术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是学术从业者社群作为独立的社会共同体而存在的一种确证。学术规范的前提不是对学术自由的否定,相反地,它的前提是:承认学术自由是学术的正常状态,学术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学术本身的自由存在。如果说疾病对于生命健康状态的人说来是非正常状态,是一种不正常现象,那么学术实践中的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等非学术行为,就是健康生命状态的学术的非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现象,是对人们的学术生命的自由的限制甚至否定。因此,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之间没有任何的冲突,它只是同学术实践活动中的那些作为非正常现象和非正常状态的非学术行为发生冲突,这些非学术行为违反了学术本身的常态,因而也就毁灭着学术自身和学术从业者的学术生命。学术自由是在反对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等非学术行为中以学术规范 作为“学术宪章” 来体现自己的。学术规范根本不能成为压制学术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我们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学术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学术自由。学术规范作为学术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不仅体现了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而且对于每一个学术从业者来说,它还是其学术生命的“自由运动”的法律保障。如果说一个人违反了作为落体定律的重力定律而打算在空中飞舞,那就会受到伤害甚至要了自己的命,那么,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学者违反了具有普遍性的学术规范而打算在学术实践活动中任意“飞舞”,也势必危及自己作为一个学术从业者的学术生命。学术自由是学术生命所固有的内在的本质属性。学术生命结束了,学术自由又从何谈起呢 所以,一个学者在违反学术规范、侵害学术自由时,其实也就是在侵害自己的学术生命,这种侵害自身学术生命的行为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而“惩罚”本身就是对其学术生命所固有的内在属性———学术自由———的承认。这就是说,在学术规范下的“惩罚”,不是学术规范本身必然导致的结果,而是受到“惩罚”的学术从业者无视学术自由而采取学术自杀性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可见,学术规范不是作为压制学术自由和预防学术犯罪的手段而存在的,而是作为对学术自由的肯定形式存在的,它也只有在作为对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时才能真正起普遍的规范作用,真正地实现每一个学术从业者的学术自由。
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都是侵害学术生命的自由本质的非学术行为。当这些行为出现在人们的学术生活领域时,凡是热爱学术自由的人士都会责无旁贷地站出来进行谴责,并制止这些非学术行为的发生。反对学术规范的人,不去反对和清除真正限制和危害学术自由的各种学术“疾病”,却把攻击的矛头直接指向作为学术自由肯定存在和学术生活自觉反映的学术规范本身,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这不是滑稽可笑吗?
章培恒:出版单位必须重视学术规范
作者
章培恒 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
为了建立和执行学术规范,光是要求研究者自律是不够的,还应要求相关的单位、刊物和出版社自律。倘若不肯自律,那就必须开展正常的批评。
第一,作为学术规范,学术论著中的每一个看法,只要不是作者所首创的,就必须详细地注明其出处;当然,常识性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于1949年”之类)不在此例。
在一般情况下,一篇论文或一部著作中都必然会用到前人的研究成果。有的是自觉地运用,有的是不自觉的———作者不知道自己的某些意见是别人已经提出过的。但无论自觉或不自觉,只要这种见解是别人在自己以前已经提出过的,那么,当这种见解出现于自己论著中时,就必须加注说明:×××在某一篇论文 或著作 中已提出过同样或类似的见解。倘不加注,那就是违背了学术规范。说得轻一点是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说得重一点,就是变相的剽窃,尽管你所用来表达的文字跟原创者所用的文字并不一样,或者甚至很不一样,但只要这个看法并不是你首先提出,而是他首先提出,那么倘若你不加注明,这就是违背学术规范。
这看起来是一个很具体的、甚至是太繁琐的规定,但实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好几年以前,学术界已经注意到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复劳动的问题。所谓重复劳动,也就是无效劳动,看起来学术论文发表的数量也不算少,就每一篇文章来看,字数也挺多,说的问题也比较有意义,论据也比较充分,逻辑也比较严密,好像是很不错的科研成果,实际上这些话在他以前的人都已经说过或基本已经说过了,他不过是把别人已经说过的话重新组织了一下再拿来发表。从今天来说,情况比好几年以前也已有所改善,但是,恐怕还不能说这种无效的重复劳动已经绝迹了,而只要这种无效的重复劳动还在出现,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的阻碍,而我刚才所提出的这一规定如能严格执行,似能有效地杜绝这种现象。
因为,倘要做到上述规定,首先就要把前人已经发表过的、与自己所要研究的课题相关的论著全部研读一遍;否则就不能将自己论文里的与前人相同或类似的看法一一注明。而我们今天之所以出现许多无效的重复劳动,就因为有不少人在从事某项课题的研究之前根本不去调查前人在这课题上已经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就,因而也不理解自己应该在前人已达到的什么样的基础上再继续往下做。其结果就往往把前人早就说过的话认作自己的创见,再拿出去发表。这样研究出来的东西,又怎能不成为无效的重复劳动呢?
第二,刊物、出版社必须重视学术规范,积极投入到树立正常学术规范的这一工作中来。
违背学术规范的学术论著都是通过刊物发表和出版社出版的。因此,要树立正常的学术规范也必须依靠刊物、出版社的协力。不仅把好审稿这一关,而且在发现了自己所发表 或出版 的论著违反了学术规范时,就应自己来纠正。但可惜的是:这还远远没有成为一种风气。自己的刊物发表了违背学术规范的论文,有读者投来稿子加以批评,却不予发表,也不请别的研究者写文章来纠正,这在目前却并不是极其个别的现象。出版社出版了较为严重地违背学术规范的著作,在被发现后也不采取措施来弥补的,恐怕也不是极其个别的现象。
俞吾金:学术规范的灵魂是学术创新
俞吾金
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
在当今中国学术界,人们对学术规范的重要性已经达成了共识。确实,学术规范是保证任何学术研究活动得以健康地展开的必要条件。然而,有了这样的必要条件,学术创新是否会自然而然地降临呢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把学术规范的作用仅仅理解为防止学术活动中不良倾向的出现,乃是对学术规范作用的消极的理解。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对学术规范的作用做积极的理解,即学术规范的灵魂是学术创新。换言之,只有把学术创新理解为学术规范的本质内涵,这样的学术规范才值得我们加以肯定。
长期以来,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学术规范:一种是“单纯形式上的学术规范”,即人们在审查学术成果时,不关心这些成果在内容上是否具有原创性,是否对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实质性的推进,而只关注其形式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假如一篇学术论文符合人们通常提到的那些形式上的学术规范———具备中英文标题、内容提要和关键词,具备主要参考文献;没有重复发表,没有一稿多投,也没有抄袭、剽窃、作伪注和篡改数据等不良倾向的话,那它就是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论文。另一种是“实质性的学术规范”,即人们在审查学术成果时,不但关心其是否遵守形式上的学术规范,而且更关心其内容是否具有学术上的原创性,是否对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实质性的推进意义。作为“实质性的学术规范”,它把创新理解为任何学术成果的存在方式,因而也理解为任何学术规范的内在诉求。换言之,学术规范的作用不是“促进学术创新”,而是把创新理解为任何学术成果得以成立的前提。也就是说,不具有创新意向的成果根本就不是学术成果。从事学术活动也就是从事创新活动。简言之,学术就是创新。
长期以来,学术界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学术研究态度:一种研究态度是:我行我素,唯我独尊,漠视前人和同时代人已经做出的研究成果。持有这种研究态度的人常常把博览群书理解为知识积累上的修辞性的行为。他们忘记了,博览群书的首要作用就是了解前人和同时代人已经作出了哪些重要的研究结论,以便当代的研究者在涉猎同一个研究对象时,不重复前人和同时代人已经做出的结论。另一种研究态度是:谦虚谨慎,好学深思,认真对待前人和同时代人已经做出的代表性成果,站在他们的肩膀上来研究学术问题。持有这种研究态度的人常常把对自己关注的课题的研究史的回顾理解为学术创新的前提。事实上,一个当代的研究者,如果不对自己以前的研究史做出必要的回顾,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前人和同时代人在这个课题上已经说过哪些重要的话,已经作出过哪些代表性的结论,任何原创性的研究都是不可能的。
如前所述,既然“实质性的学术规范”把学术创新理解为自己存在的根本性的理由,因而它必定赞成后一种研究态度,而赞成后一种研究态度,也就意味着必定会把下面这样的条款作为学术规范中的基本规则。这个条款是:任何一种学术研究活动,如果缺乏对它以前的研究史的必要的回应,本质上都是不合法的。换言之,任何一种学术研究成果,如果不包含着对前人和同时代人的代表性研究成果的必要的回应,那么,它根本上就是不合法的,就是不符合学术规范的。
长期以来,在学术界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学术成果评估方式:一种评估方式是:编辑人员说了算。一方面,在编辑人员中,只有极少数非常优秀的人才称得上是通才,大部分人的知识结构是十分有限的。而当今学科的分类越来越细,一个编辑人员要成为诸多研究领域的专家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让编辑人员对各种学术论著的性质作出合情合理的评估几乎也是不可能的。另一种评估方式是:匿名专家说了算。这种评估方式包含着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必须相对于各分支学科建立相应的专家人才库,必须确保学术论著的评估者对自己所评估的对象乃至整个研究领域都有十分深入的了解;第二层意思是,不但被评估的学术论著必须是匿名的,而且评估专家也必须是匿名的。也就是说,必须通过这种双重的匿名来清洗“关系稿”,来消除专家可能因为感情因素而产生的评估上的偏差,以确保整个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尽管第二种评估方式要花费更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但它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学术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使那些真正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论著有机会脱颖而出。
既然“实质性的学术规范”把学术创新理解为自己的灵魂,所以也必须把专家匿名评估作为基本条款写进学术规范中。
曹树基: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及惩治
曹树基 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教授
学术失范主要指学者违背学术规范所犯下的技术性过失。例如行文失范 如学术论文缺乏必要构件,太多的口语而不是书面语言,过度引用等 、引注失范 不引注,少引注或引注格式不合规范、因疏忽造成的伪注等 、演讲失范(不遵守规则,延长演讲时间)、会议失范(学术会议不组织论文报告,不组织论文评议,不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等)、批评失范(恶意歪曲对方的观点,进行人身攻击等)、论文发表失范(非恶意的一稿多投)等。
学术不端主要指学者涉及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也指学者恶意的一稿多投行为。抄袭主要指抄袭者将被抄袭者的文字,不加修改地移入自己的论著,并当作自己的成果发表;剽窃主要指剽窃者将被剽窃者的文字或学术观点,经过改造后移入自己的论著,并当作自己的成果发表。抄袭是公开的,剽窃是偷偷的、暗地里的。
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因知识缺乏或学术不严谨而引起失误,后者则是明知故犯,企图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是,后者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下面专门讨论对于本文定义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即对抄袭、剽窃和恶意投稿等行为的惩治。
其一,关于大学生论文的抄袭和剽窃。除了道德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能力方面的原因。目前的高等教育已经不是精英教育,技能和知识的传输是第一位的,生产知识的能力已经退居次位,或不成为对于本科生训练的内容。因此,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方案:
1、对于人文、社会及经济、管理等学科的学生而言,可以更多地将学术综述、书评、调查报告等纳入论文写作之范围。对于应用性的学科而言,建议以撰写调查报告代替毕业论文,调查报告可与学生个人的毕业实习相结合;理工科类的学生则以撰写学术综述或毕业实践报告为主,强调学生查阅文献及把握学科进展以及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2、加强课程论文指导,取消毕业论文之环节。3、不鼓励所有本科生都取得学士学位,不撰写学位论文不授予学位。欲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学生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取得学士学位。
其二,关于研究生的论文写作。对于一个稍微负责任的教师而言,研究生论文要靠抄袭蒙混过关,几乎是不可能的。之所以还会出现研究生论文抄袭的现象,只能从导师的责任心不强和制度形同虚设来解释。加强对于研究生论文的抽检,发现抄袭,则严格追究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应是最好的方法。
目前教育管理部门关于研究生论文的抽查制度,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缺陷。建议建立一个新的制度以补充目前制度的不足。
1、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各大学确定抽查的研究生论文,并将抽查的研究生论文电子本全文上载至教育部主办的互联网上公示。2、教育部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研究生论文目录供学者查询,点击教育部网站目录,可以自动进入各大学网站读得每一部研究生学位论文。按照国际惯例,研究生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学位论文,可以视作公开出版物,可以为其他学者征引及被公开讨论。3、开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的举报通道与评论通道。论文作者也可以通过此通道对其他人的意见进行回复或答辩。4、评论人所举报的被评论文中的抄袭和剽窃行为,应由涉案院校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或处理意见上报教育部有关专家委员会。5、评论人如发现被评论文中水平低劣,不足以达到作者取得相应学位所具有的水平,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后,通知有关院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指导教师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出现的不端行为负有指导不力,检核不严的责任。
其三,对于教师或其他研究人员论著中的不端行为,一接到举报,所涉高校学术委员会有责任立即组织专门委员会予以调查。学术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校专家,且应以外校专家为主。不端行为一经核实,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开除。
建议教育部组织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监督各大学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过程,受理各大学不受理的举报或申诉。教育部只需设定一人或几人充当召集人,评审委员由教育部聘请高校教授或其他有关专家组成。涉及具体的案件,由这个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教育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督促所涉大学处理相关涉案人。
温儒敏:改善科研管理抑制学术失范
温儒敏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现在的确有不少学者,特别是年轻的学者和研究生、大学生,不一定都了解学术规范。比如,引用别人观点必须注明出处,而且尽量引用第一手材料,这样一些基本要求,未必都能做到。可能是不以为然,或者不了解,但问题最大的是不把这“细节”看作是学术道德的要求。现在“出台”一些基本规则,对学术界有更明确的要求,造成一种道德的舆论,起码让大家意识到学术道德重建的必要性,对那些学术不端行为就有一种约束。最近有许多抄袭等不端行为出现,主要是道德问题。学术规范主要是提出“学术生产”的一般性规则和要求,对于那些“有意犯规”或者明知故犯的不端行为,其实它起不了直接的惩戒作用。所以除了学术规范的要求,还非常有必要设定某些戒律,对那些触犯道德底线的学术不端行为加大惩罚的力度。各个大学和学术单位最好都有一些相关的学术道德管理的要求和条例,和规范结合,才能真正起作用。北大王铭铭抄袭事件出来后,学校制定了教师道德条例,就起到很好的作用。最近又有一位副教授抄袭,学校决定除名。我赞成这种必要的惩戒。此外,学术批评也非常重要,传媒监督的作用非常重要。有些抄袭的人最怕的还是传媒的曝光。
现在社会风气不太好,对学术界有影响,有些情况要短时间改变恐怕很难。但我们还是要从一些细小的事情做起,从自己做起,点滴积累和建设。在北大中文系,我们有不成文的约定,对于那些触犯学术道德底线的行为,如抄袭、考试作弊、当“枪手”,等等,大家是不容许“说情”的。有人说,现在社会上那么多腐败现象,学生从网上下载一些文字当作自己的论文,也算不了什么,过于认真,对自己的学生可能不公正。但我们也只能“洁身自好”,从自己做起了。前两年处理了一两位触犯“底线”的学生,又实行毕业论文抽查答辩,以及博士论文匿名评审等措施,风气就好多了。
造成学术失范原因很复杂,除了道德因素,学术管理方面也有值得检讨改进的地方。现在办学都朝着“综合性大学”和所谓科研水平的目标奔,各种名目的评比太多,排名太多,学术指标量化的要求太刚性,评博士点呀,基地呀,还有各种人才晋级呀,全都有非常具体的量化指标。这种僵化的管理办法可能就助长了浮夸的学风,也为某些学术不端行为准备了土壤。有些大学不问什么学科,要求所有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两三篇论文才能毕业。对于某些人文学科来说,就是导师也很难达到这个要求。于是弄虚作假的事情就多了。又如申报科研项目,往往不少夸大其词,甚至造假,好像为本单位“争利益”就什么手段都是可以谅解的。这何尝不是学术不端行为 单位可以这样干,个人有些“出格”又算得什么 这就可能形成某种总是为不端行为开绿灯的“集体无意识”,对学术不端和腐败现象大家都不满,又大家都无可奈何,甚至大家都不同程度要参与其中,这才是更可怕的。
[中华读书报]
贡华南:20世纪中国哲学家眼中的科学
贡华南在《学术月刊》2004年第10期撰文指出,中国现代哲人把科学是什么与科学应在中国人性命中成为什么的思考结合起来。在这个历程中,科学由外在、超越的普遍性存在方式逐渐成为内在于中国人的基质,并最终被安置进中国人的内在性命中。在冯契的转识成智学说中,科学智慧与境界被理解为最高的智慧与境界之一。这一 学说把对科学本质的思考与心性论结合起来,把科学纳入心性之学的架构,淡化科学是什么,强化科学对于中国人意味着什么,能成为什么的维度,开辟了理解科学的新境界。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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