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9-12-24
本报讯 (驻京记者彭美)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昨日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认为,今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历史问题未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培林昨日说,今年各地都对社会稳定和维持社会秩序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打击黑恶势力、特别是清理社会犯罪团伙行动,使整个社会形势保持了基本稳定。但是今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态势。
他认为,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态势是:在重演过去的群体性事件。比如湖北石首事件,几乎重演了2008年瓮安事件的发展。它发生的过程、逻辑几乎和瓮安事件一模一样。
李培林说,这类事件叫做“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这说明一些地方由于基层财政的薄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过程中,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矛盾和问题。比如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集资等,这些事情都向群众欠了很多债,也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所以一旦突发事件产生以后,就造成了所谓的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性的群体冲突。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陈光金昨日认为,群体性事件增加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环保问题成为引发社会冲突事件的重要因素。2001年以来,中国发生的十大环保群体性事件,有6起发生在今年。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社会政法学部荣誉学部委员、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陆学艺昨日在会上认为,中国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脱节,是近来群体性事件增多的根源。中国的经济结构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但是社会结构仍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两者间相差着一个阶段。现在社会问题的根源,就是这两种结构的不适应引起的。
[南方都市报]
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审议法律草案 小心议论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回答选民提问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伤亡的案件,因此与之相关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备受关注。针对那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豆腐渣”工程,昨日进行“四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
“豆腐渣”工程 建设施工方都担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草案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有关法学专家还对其中的“其他责任人”进行了解释。如果设计存在缺陷,就可以找设计部门追偿;如果工程监理有问题,由于徇私而没有进行正常的监理,就可以找工程监理追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据新华社电 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解读】:法律专家指出,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修订草案适当“降低”了村官罢免门槛,有利于真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当选村委会成员,从而保障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意义】: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更充分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保障亿万农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国防动员法草案
国防动员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国防动员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国防动员措施尤其是特别措施应当慎重使用。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介绍,该条款强调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国防动员工作的共同领导地位。强调增加“共同”二字,主要为了突出政府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国防动员机构抓了一些政府管的事情,包括现在有些办事机构的设置,在体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不是很顺,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也比较大。”此外,有些地方政府认识上还有一些不全面,认为国防动员工作主要是军队的事。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规定】: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二审”规定更加细化,主要是为了防止代表候选人“走过场”“作秀”。
草案对人大代表的结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规定】:此次“二审”稿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解读】:蔡定剑教授认为,规定“身份代表”在直接选举中有一定的意义,工人和农民可以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但在间接选举中起不到实质作用,“有的干部也可以说是工人代表”,关于代表结数量的规定,要避免形成“文字游戏”。
【意义】:这一草案如获通过,中国将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扩大人民民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章怀(除署名外)
[南方都市报]
安徽上访女被强奸案:检方认为量刑轻已提起抗诉
安徽籍上访女子李蕊蕊在聚源宾馆被强奸,26岁的被告人徐建随后被(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记者昨天(12月22日)获悉,因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丰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检方抗诉
理由一
应判10年以上徒刑
检方的抗诉理由之一是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检方在抗诉书中称,被告人徐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检察院以其触犯《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提起公诉,认定徐建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而一审判决对于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但引用了《刑法》236条第1款进行判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查阅我国《刑法》了解到,第236条第3款第3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检方在抗诉书中称,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应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理由二
自首条款适用不当
检方的另一抗诉理由是徐建的自首情节并不能使其获得减轻处罚。检方在抗诉书中称,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访人员的身份,在多人居住的房间内强奸李蕊蕊,而李蕊蕊系边缘智力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发案时性防卫能力减低;并且这一强奸行为被当时在屋内居住的多人所感知。后徐建锁门离去,屋内多人破门而出,与李蕊蕊共同报案后又接受了媒体采访。此案一度引起过社会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过程,足以反映出徐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
检方称,公诉机关虽然对于徐建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但不建议法庭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对徐建予以了减轻处罚,因而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自首条款的运用脱离了全案的基本事实和情节,适用不当,因而对于徐建的判罚属于量刑畸轻。综合全案的过程及社会危害性,徐建的自首情节不能予以减轻处罚。
马上就访
李蕊蕊就民事部分上诉
昨天,记者联系到李蕊蕊的代理律师张荆。她告诉记者,因认为一审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有误,李蕊蕊已委托她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请求市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只部分支持了李蕊蕊的直接物质损失2003.9元,而对其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各5万元的请求分文未支持,应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 张荆说,李蕊蕊遭强奸后,心力交瘁,晚上经常失眠,白天又时常出现幻觉,不敢与人交流,出现严重交际障碍。经诊断,她需要接受长期的心理疏导治疗,而生于农村家庭的李蕊蕊,其家庭微薄的收入显然难以承担这笔必然发生的费用。另外,李蕊蕊生活在思想观念保守落后的农村,其遭受强奸一事使她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将面临巨大困难,能够预见到此事对她未来整个人生都将产生恶劣影响。而且,性侵害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无形的、终身的、巨大的,这种痛苦是本案有限的医疗费所不能弥补的。 “上访的本来目的是要倾诉冤屈,维护权益,却遭到上访管理人员的再次侵权。”张荆在上诉状中称,她希望二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李蕊蕊心理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
>>对话·李蕊蕊
“我还在阴影里徘徊”
昨天下午5点,正在家里洗衣服的李蕊蕊与记者在电话中进行了简短交谈,这个21岁的女孩所使用的手机彩铃是《不要再来伤害我》。
记者:检察院就一审判决抗诉了,你知道了吗?
李蕊蕊:知道了,律师告诉我了。抗诉的意思就是说检察院也觉得他判轻了,对么?如果是,那我和检察院的意见是一致的,他的性质太恶劣了。
记者:你现在的心情怎么样?
李蕊蕊:时好时坏的,我还在阴影里徘徊。主要是这里的人都知道了。平时我基本上就呆家里做饭、洗衣服,实在呆不住了才出去玩一会儿。
记者:以后怎么打算呢?
李蕊蕊:没想好啊。想上学,可是我妈说我过年龄了,家里也没钱。我们家靠种地挣钱挣的太少,种些小麦、豆子、玉米、芝麻。
记者:这个案子二审开庭你会来北京吗?
李蕊蕊:想去。上次宣判我就想去,可是没坐上车。不过,去一趟消费太高了,我们家没有钱。这案子春节前能判么,我希望早点判。(记者 裴晓兰)
[京华时报]
公民权利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所有拆迁事件,都体现着一个观念,这一观念在某些人头脑中牢不可破。这一观念简单地说就是,把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对立起来,认为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地大于公民权利。
现在,中国正处于和平年代,人民的最大愿望就是安居乐业。保障这一合理愿望,与国家繁荣富强和长治久安的目标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实际上,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绝不仅仅是个人利益问题。上面提到,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国家基本法均对这些权利慎重保护,一个需要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高度加以确认的权利,当然已经不再是个人利益问题,而是重大的公共秩序问题。
因为,一方面,这些权利是一切公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这些权利得以保障也是一个国家赖以维持的基础。对于后一方面的意义,一般人往往难以理解,所以笔者不得不特别予以强调。须知,我们的国家并不是由抽象的公共利益构成的,而是由亿万个具体的公民联合而成。在此意义上说,任何国家的合法性,都来自于全体国民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源于国家能够为国民提供足够的保护。这种保护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御敌;二是对内保卫公民享有生存和发展所需之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也是因为每个公民的具体权利受到保障才能得到最普遍的支持。如果某个公民的财产权可以被任意侵害或剥夺,也就意味着任何公民的财产都陷入不稳定的待剥夺的危险状态中。
由此可见,公民权利就是公共秩序的基本体现。
12月20日《东方早报》
制度缺失让公务员“不捞白不捞”
文/毕晓哲
咸阳以每平方米2800元价格卖给公务员2600多套房子,而目前此地段房价在3100元左右,此举引来市民争议。市民认为这是照顾公务员的“专供”房,而政府解释是为解决公务员住房,统一购买的“团购”房。(12月20日成都商报)
地方政府有权组织对国有土地进行“招牌挂”,也有权代表国家对部分集体所
有的土地开展征用征收,但是,在实施上述政府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制度性的漏洞所在,对于个别地方政府“借机肥私”行为,却无法监管。譬如:地方政府通过种种手段,多征收、少拍卖,最后和开发商联手给自己留下一块“肥地”盖办公楼、别墅区;去年7月份,媒体报道的河南信阳市国土资源局11名处级干部超面积集资建房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就是上述问题的反映。
又譬如,地方政府稍稍和开发商“眉来眼去一番”,公开卖给开发商也流向市场的土地,但盖成商品房后,却可以以超低的优惠价另行销售给公务人员。上述咸阳市所谓的“公务员专供房”,就是这种典型。土地虽然是国家的,但是由于政府是代表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和销售,在没有法定的严格约束监督机制之下,实际上很难监督掌权者“监守自盗”行为。
而且,表面上和理论界定上政府是服务大众的政府,而公务员本质上是人民公仆,在利益分配上,有一个“先后”之分。而公务人员的公仆特性决定着,他们不应该先于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照顾。但事实却是,由于政府和官员掌握着大量的优益社会资源,不但不是“先人后已”,反而是“先已后人”、甚至是“损人利已”。在地方政府机关大量存在的,普通人群根本无法享受到的“车补、油补、饭补”,以及“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方方面面远远高于普通百姓的待遇,难道不是一种特权?而这种广而存在的特权性公务行为,除了有根深蒂固的旧官本位观念之外,更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性机制有关。
也正因如此,政府对其下属公务人员就“不补白不补”,因为根本就没有一个制度性硬规范;公务人员对于来自于政府的“照顾”,不要白不要、“不捞白不捞”,反正也不会被问责。如是,一些令公众痛斥和痛恨的公务人员特权现象、优惠团购房、盖官员别墅事件,才屡屡上演。
这些问题并不是解决不了,首先就需要政府转变观念。政府既是社会管理者也是服务者,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规范各类政府行为,让地方政府不敢、也无权为下属人员牟私。但关键还是增加政务公开透明度,让公众监督政府,政府和公务人员方不敢“逾矩”。
[凯迪网]
不违背民意才称得上民生工程
作者:魏英杰
轰动一时的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已经停止,这个消息得到了番禺区委书记谭应华的亲口证实。在20日当地居民参加的一次座谈会上,谭应华表示:“以后垃圾处理以某种方式落在什么地方,要形成共识,要大多数周边的人同意才行,这个比例要达到75%。”(12月21日《广州日报》)
不管这个项目因何落得如此收场,区委书记这番话都明确传递出一个信息:至少在这件事情上,政府部门终于回到了行政运作的常识层面。这个行政运作的常识就是,无论政府部门干什么事情都不能违背民意,否则即便做成了事情,也会面临任人谴责的尴尬处境。
政府是民众的代理人,政府部门不顺从民意,最终不可能有什么好果子吃。当然,民意的表达还需要一整套程序机制来保证,要不然究竟是代表民意抑或强奸民意,还有得吵呢。垃圾焚烧发电厂也好,拆迁工程、水价听证会也罢,许多类似的公共项目和政府工作实际上都是在民意机制上出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程序不民主导致了结果不公正。政府部门连起码的民主程序都不走,再加上各种利益掺杂其中,能让老百姓满意吗?不无荒诞的是,偏偏在这些事情上,有些政府部门还要高举民生工程的旗帜,来打压正常的民意表达。已经被停止的这个“垃圾”发电厂项目,就是其中一例。
如何体现民意,顺应民心?其实也简单。一方面就是像番禺区委书记所说,在涉及公众利益问题上,让当地民众参与进来,达成共识(即形成多数人的同意)。另一方面,要借助媒体等舆论监督机制,检验讨论结果或达成的共识是否真正体现民意。可以说,只要从议事程序和舆论监督上把好关,政府行为不仅能够取得公众的谅解和同意,也可防范利益集团或不法官员浑水摸鱼、借机渔利。
具体来讲,垃圾焚烧发电厂要不要建,或者建在哪里,并非问题的关键。这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非此即彼——即不是损害这部分民众利益就是伤害另一部分民众利益——的选项。即便这样做可能损及一部分公众的利益,说到底也不是公众赞同或反对的根本理由。老百姓不会不明白,不进行垃圾处理的话,到头来自己还得面对“垃圾围城”的后果。所以,这里涉及的是政府行政运作的正当性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所应确立的原则就是:宁可损害“政府利益”,也不能在老百姓头上动土。
比如,在垃圾焚烧厂的选址问题上,日本就确立了这样一些程序性原则:一是远离居民聚集区;二是坚持信息公开,将选址方案公之于众;三是引导市民参加选址工作。远离居民区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损及民众利益。信息公开和市民参与,则是通过民意机制来获取民众的谅解和同意。据称,日本某地有一次经过民主决策,最终确定把一家垃圾焚烧厂建在刚落成不久的市政办公楼附近。这在我们看来,似乎是不可想像的。可事实就是这样,只有不违背民意,才称得上是民生工程。
当初,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遭到当地数十万居民的极力反对,这并非老百姓爱搞事,而恰恰是政府部门忽视行政运作的正当性所致。现在看来,当地已经意识到了问题所在,但愿这个案例能够让各级政府部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作者为资深媒体人士)
[凯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