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1-27
论警察暴力与社会稳定
文/刘植荣
警察是所有主权国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和公共力量。国家主要有两种安全力量,一种是军队,一种是警察。军队属于军事力量,主要用于防御他国入侵和入侵他国;而警察则属于准军事力量,负责维护国内安全与秩序。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军队,但绝不能没有警察。由于警察的特殊公民身份,在警务活动中很容易发生警察暴力,这不但侵犯了公民权,也会引发局部甚至全国骚乱。因此,研究警察暴力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希望本文能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和深化警察立法,明确各个职别警察的警察权,预防警察暴力,维护社会的可持续性稳定。
一、 警察的性质和职能(La nature et la fonction de police)
警察的英文police一词来自法文的police;法文的police由拉丁文的politia演变而来,意指“行政管理”;拉丁文的politia又出自希腊文的π?λι?,意思是“城邦管理”。从词源上讲,警察的本意是“社会管理”,与暴力无关。
美国犯罪学家艾纳尔·耶尔迈认为,社会中的各种权力必须服从有组织生命的共同利益,这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准则。警察是社会的缓冲剂,它使人们所积蓄的具有攻击性的能量缓慢释放,以不影响其他人类组织的利益。从警察的这一特质看,警察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说它具有政治性,是因为它在社会控制方面执行统治集团的意志;说它具有社会性,是因为它通过维护国内和平服务于人们相互作用的共同利益。
警察在社会中的角色是怎样的呢?它代表的是政府还是人民?
由于警察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所以,警察必然具有双重角色,即政权角色和服务角色。政权角色履行其政治性使命,也就是实施或保障实施法律;服务角色履行其社会性使命,也就是通过对社会各群体的服务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实际上,这两个角色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政权都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样,社会也不希望政府频繁更迭,造成动荡,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宁。可见,大多数情况下,警察的政权和服务角色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实施法律,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当政府和人民的利益不一致时,警察则只表现政权角色,成了政府的单一工具,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各国历史上政权更迭过程中,警察几乎都毫无例外地站到政府一边,镇压人民。当人民的力量聚集起来,最后彻底砸烂警察等国家机器时,旧政权也就垮台了,被能代表人民利益的新生政权所替代。历史就这样一幕一幕地演进。
警察在扮演自己的角色时——不管是政权角色还是服务角色,其最基本的职能可概括为两个:一个是维护公共秩序(le maintien de l’ordre public),另一个是打击犯罪(la lutte contre les infraction)。履行前一职能的警察叫行政警察(la police administrative);履行后一职责的警察叫刑事警察(la police criminelle),也有叫司法警察(la police judiciaire)的,但国际上更习惯叫刑事警察,如1923年建立的国际刑警组织(OIPC)就是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警察合作组织。
从警察的性质、角色和职能也证明了警察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缓冲剂,警察的作用不是激化政府与人民的矛盾,而是缓和两者之间的矛盾。警察暴力则相反,它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导火索,它点燃人民对政府愤怒的炸药桶,使人民团结一致反对政府,甚至推翻政权。
当发生人民反政府的普遍示威抗议时,如果政府过度使用警察力量打击这种抗议,那只能得到社会表面上的暂时稳定,此时警察行动犹如社会镇静剂,只能消除可见症状,但不能根除疾病,也就是说“治标不治本”。如果政府一贯这样使用警察力量,不但得不到人民的拥护,而且会使自己背弃人民,最终被人民推翻。另一方面,政府过度使用警察力量也会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导致人民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缺乏信心。
警察一定要依法执法,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授权警察各种警察权(pouvoirs de police),警察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动(l’acte de police ne peut puiser sa légitimité que dans la loi),各个职别的警察在执法中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否则就是违法,将受到行政和刑事追诉。如什么职别的警察可以带什么警械或武器,什么职别的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什么职别的警察可以调查犯罪,什么职别的警察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等等。
警察权是法律规定的,而法律又是人民的代表制定的,所以,警察权是人民赋予的。这点尤为重要,警察只有意识到自己权力来自人民,才能在执法中时刻想着人民的利益,使用好警察权,从思想上避免警察暴力。
二、警察暴力的概念及诱因(La notion de la brutalité policière et les causes de celle-ci)
从广义上讲,警察暴力指一切非法和不恰当的警察行为(une violence illégale ou illégitime),包括侮辱性语言。狭义的警察暴力专指警察过度使用警察力量,对人身造成侵犯(la violence physique :coups, blessures, meurtre)。
警察暴力可以是警察的集体行为,也可以是警察的个体行为。实践中,警察暴力更多是由警察个体发出的,因为集体行为的决策者更富有执法经验,对法律的理解更透彻,遇有紧迫情况能够冷静思考,一般不会下令实施警察暴力。相反,个体警察尤其是新招募的警察缺乏执法经验,对法律理解较肤浅,加之心理素质不高,很容易实施警察暴力。
产生警察暴力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特权思想(le privilège)。这是警察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因为警察执行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警察在群众面前有种忘乎所以、高高在上的思想,认为自己就是统治者的代表,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警察行动中唯我独尊、唯我独行、专横跋扈、野蛮放纵,滥用警察权,从而导致警察暴力的发生。
警察文化(la culture policière)。一个国家的警察根据其民族文化传统形成自己特有的警察文化。法律制度与国家文化传统密不可分,一般来说,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警察文化具有浓厚的权利欲望,警察值勤时多佩带武器,对自己的职业有种优越感;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的警察文化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具有典型的平民文化特征,警察更具亲民形象,值勤时一般不带武器,只带警棍,为民服务意识比较浓厚。
心理压力(la pression psychologique)。警察属于特殊职业,出警不规律,紧张的工作带来很大心理压力。有这种心里的人多数是新征募的警察,他们缺乏心理训练和警务经验,在处置复杂、紧迫情况时容易实施警察暴力。
民主意识(la conscience de démocratie)。公民的民主意识越强,越不容易产生警察暴力,因为警察行动受到人民的广泛监督。在英国,人民戏称警察“宝贝”,猫爬到树上下不来也要报警找警察爬到树上抓猫。现代警察越来越倾向于为民服务,警察不能冒犯公民,否则就面临侵犯公民权的起诉。一次,作者去英国伦敦住在亲戚家,我们正吃晚饭,有人来敲门,这个亲戚马大叔便起身去应门,见是几个警察,马大叔问什么事,警察说是查非法移民的。因为当时有中国大连的12个学生住在马大叔的另一处住房。马大叔见他们没有进入民宅的合法手续,便把几个警察训斥了一番,几个警察居丧地离去。马大叔气愤地坐回到餐桌旁对我说:“警察就是狗,绝不能把他们宠坏了。”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警察没有搜查证等合法手续进入民宅就是扰乱公民安宁,那罪过可就大了。
三、警察暴力引起的骚乱(Les émeutes causées par la brutalité policière)
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过因警察暴力引起的局部或全国骚乱,这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世界各国对警察暴力的重视,积极采取法律和行政措施,限制警察佩带和使用武器,以此减少警察暴力发生的机会,并把每年3月15日定为国际反警察暴力日。
1963年5月3日,美国伯明翰市黑人举行抗议种族隔离的游行示威,警察用消防高压水枪冲击抗议人群,并用警犬恐吓。次日的《纽约时报》刊登了警察对示威者的暴力照片,肯尼迪总统看了照片后说:“警察暴力行为让我感到恶心,照片胜过了警察的狡辩。”于是美国加快立法,彻底废除种族隔离制度,赋予黑人完全公民权。
1968年5月3日,巴黎大学开除了要求教育改革的学生运动领导人,学生则罢课并占领校园表示抗议。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强行驱散了占据校园的学生,引发了包括工人在内的全国抗议浪潮——“五月风暴”,最后发展到工人和学生在街头筑起堡垒与警察对峙。为了结束这一危机,国民教育部部长辞职,戴高乐总统宣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1969年4月28日,法国人民通过公投否决了戴高乐总统的政治改革计划,戴高乐总统随即辞职。
1992年4月29日至5月2日,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暴发了20世纪最大的种族骚乱,波及整个美国,震惊了世界。这次骚乱造成58人死亡,2300多人受伤,11900多人被捕,5000多座建筑被毁,财产损失达10亿美元。骚乱是白人警察殴打黑人引起的。事件发生后,舆论要求起诉肇事警察,可完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判决警察无罪,公众认为司法不公,发起了全国性的抗议浪潮。洛杉矶火光冲天、浓烟滚滚、全城瘫痪,骚乱在一天内曼延到19个州。
2001年7月20日—22日,八国峰会在意大利北部港口城市热那亚举行,来自世界各地的抗议全球化的示威者与警察展开了巷战。在一条大街上,30多名抗议者包围了一辆宪兵吉普车,用石块和棍棒猛烈袭击车内宪兵。当23岁的抗议者卡洛·朱利亚尼搬起一个灭火器砸向车内宪兵时,新征募的20岁的宪兵拉比涅里慌乱中举枪将朱利亚尼击毙。意大利内政部长斯卡约拉马上向公众解释说,宪兵是在被打伤的情况下开枪自卫。但意大利检察官则表示要对开枪宪兵以谋杀罪起诉。峰会结束后,针对意大利警察暴力的抗议浪潮迅速曼延到法国、德国、希腊、英国、荷兰、瑞典、奥地利、美国、加拿大、立陶宛等国家,抗议者举着“警察是杀人犯”的标语抗议意大利警察滥用武器,强烈要求意大利严惩杀人警察,并要求意大利内政部长辞职。最后意大利政府不得不妥协,解除了国家警察副总长等三名高级警官的职务,骚乱才逐步平息下去。
2005年10月 27日晚,法国巴黎郊区两名非洲裔少年为躲避警察追捕而藏进变电站不幸触电身亡,此事件迅速引发全国性抗议和骚乱。骚乱持续了三个星期,政府不得不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骚乱期间,就有8973辆汽车被烧毁,无数建筑被焚烧,2888人被捕。
2008年12月6日晚,希腊雅典市一群年轻人向一辆警车投掷石块,一名警察向地面开枪警告,但跳弹打死一名青年。事发后,全国多个城市发生抗议和骚乱,至少有31个店铺、20家银行及25辆汽车遭到破坏。
四、警察暴力的危害及预防(La nocivité de et la précaution contre la brutalité policière)
从以上警察暴力引发骚乱的案例可以看出,警察的个体行为自然被公众认为是警察的集体行为,根据警察的政权角色,警察暴力又被人民认为是政府行为,导致人民与政府的对抗,从而引发的骚乱,骚乱又使更多的人对政府失去信任,人民不得不寻求新生力量替代站在人民对立面的政权。所以说,警察暴力严重影响到社会和政权的稳定。
警察暴力还给政府带来重大经济损失。骚乱使经济活动受到阻滞甚至完全停滞,同时,政府还要因警察暴力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2000年11月23日,美国洛杉矶市向被警察暴力行为致双脚残疾的奥万多赔偿了1500万美元。
正因为警察暴力会引起严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危害,各国立法机构都通过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必须与现场所需一致,不能过分使用武力。“最小武力”或“最小限度使用武力”成为警察执法的国际惯例,各国警察乃至国际警察组织培训,都把“最小限度使用武力”作为主要培训内容。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武器,英国、爱尔兰、挪威、新西兰等国家禁止警察执法时携带武器(特警除外),就是允许警察携带武器的国家,几乎毫无二致地把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和程序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正使用武器威胁警察或他人生命时,必须先口头警告,然后鸣枪警告,当非使用武器不能消除这种威胁时,开枪击其非致命部位,当对方失去进攻能力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检察官调查。
例如,法国1961年4月22日法令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这样规定:首先要表明警察身份(annoncer sa présence sur les lieux),然后发出口头警告(faire une première sommation),如有必要再次口头警告,要尽最大可能不使用武器(l’extrême limite du possible),只有在异常危机时刻(dans les situations d’une exceptionnelle gravité),并且尝试了其他方法无效(tours les autres moyens ont été épuisés),在别无选择时(une impérieuse nécessité)方可使用武器,使用时还要最后警告(ultime sommation)。
尽管美国枪支泛滥,百姓平均人手一枪,但美国警察在执法时也严格限制使用武器。根据美国殉职警察纪念基金组织的统计,从1999年至2008年的10年间,警察平均每年遭受58659次暴力攻击,16188名警察受伤,164名警察殉职(包括交通事故等死亡人数),被枪击死亡的警察有56人,占殉职警察总数的34%。根据美国司法研究中心对6个司法区7512次逮捕案件的调查,被捕者使用枪支拒捕的只有17次,占0.2%,警察使用枪支的只有18次,同样占0.2%。研究显示,即使被捕者携带枪支,他们在被捕时也极少使用武器,因为他们知道使用武器的后果会比他们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警察执行逮捕任务时,几乎都是在被捕人拒捕并向警察开枪的情况下才使用武器,例外极少。
世界各国之所以这样严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就是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使用武器不当就可能造成无辜的伤亡,这是不可逆转的错误甚至是犯罪。根据无罪推定理论,在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罪前都是无辜的。警察无权判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即使是明显的犯罪,警察也无权宣判并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况且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死刑制度。
加强警察队伍建设,关键是加强警察的法制建设。任何警务活动必须“出师有法”。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过于原则化,仅有52条4000多字,更像个内部管理规定,每条都需要进行人为解释才能操作,这就好比用橡皮筋做尺子,不可能公平、公正地度量警察行为,这势必造成使用警察权的混乱,不可避免地诱发警察腐败,导致警察暴力。所以,预防警察暴力的关键是法律,要制定精细的警察法明确各个职别警察的警察权,规范约束警察行动。
作者在考察西方国家警察的执法活动时发现,他们也提倡“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如1996年除夕夜,法国巴黎香榭里舍大街有群众自发的狂欢庆祝活动,法国国家警察派出大量共和国安全连队(CRS)保护总统府、外国大使馆等重要目标。在西方国家,人民总把警察当作对政府不满的“出气筒”,见到成群结队的警察总要发泄一顿。这天晚上也不例外,当狂欢人群见到警察时,边谩骂边做出侮辱性的动作,接着将酒瓶冰雹般地向共和国安全连队砸去。警察不采取任何反击行动,只用盾牌拦挡飞来的酒瓶。不一会儿,警察队伍面前就堆满了几十厘米厚的碎酒瓶。虽然警察受了些委屈,但整个庆祝活动在欢快和平的气氛中结束。假如警察当时以“自卫”为由采取暴力行动逮捕或强行驱散游行群众,必然会引起更多的群众前来“助威”,从而引发大规模的骚乱,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警察虽然是危险职业,但绝对不能以个人安全为由滥用暴力,正如英国政治理论家海罗尔德·拉斯基在《服从的危险》(The Dangers of Obedience)一书中所讲:“除那种几乎是死亡的社会秩序外,不存在不受任何冲击的绝对社会和平。社会秩序总会被骚乱,这就需要警察为维护社会和平付出高昂的代价。”
五、结语(La conclusion)
警察的职能是维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警察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绥靖组织,用于缓和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避免政府频繁更迭。警察属于公共力量,绝不能把警察权当作私权滥用。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警察行动都属于非法。使用武力是警察行动的最后手段,而且一定要遵守“最小限度使用武力”原则,尽一切可能减少伤亡。警察暴力是滥用警察权的结果。立法部门应加强和深化警察立法,明确各个职别警察的警察权,通过法律预防和惩戒警察暴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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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不信任的根源在哪里?
作者/莫之许
摘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从重从严从快”也是公开的执法口号,其内涵也依旧是运用强制威慑力,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倚重强制威慑力,带来了执法手段上的某些问题,并加剧了警民之间的某种对立情绪,助长了警民之间的不信任。
近日,贵州民警张磊使用枪支致2村民死亡一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联想到09年同样引起很大反响的巴东邓玉娇案、石首抢尸事件,以及更远一点的杨佳案和翁安事件,案情各不一样,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却有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民众对公安部门的案情说明的不信任。毋庸讳言的是,这种不信任的情绪仍在蔓延之中,围绕张磊的用枪致死案的争论也在发酵中,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在助长这种不信任呢?
不少论者已经谈及了许多观点,如体系内部人士出于兔死狐悲之心而相互庇护;又有人指出,放大而论,还是在于官民分途、从而内外有别的长期存在,导致了日益升高的“官民对立”情绪。这些观点无疑是有见地的,揭示出了部分真相,不过,如果将视野回溯,就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的事实反差:与近30年来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相比,公安机关的执法方式相对而言变化不大,在我看来,这也是民众与警方日益增加的不信任的原因之一,而且未必不重要。
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治理手段中,最重要的不外两条,一是人民民主专政(当时叫无产阶级专政)所提供的强制威慑力,一是深入到社会末梢的群众路线。不能不说,在降低犯罪率上,这两大“法宝”有其作用,但其负作用则是和经济上的计划体制相配套,压抑了社会的活力,带来了普遍的贫穷和匮乏。近3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治理手段也有了相应的变化,一方面,随着人民公社的取消、单位的解体,以及越来越多的人士流动择业,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则是法制建设的展开,以及法制意识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和认同,法制体系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然而,强制威慑力依旧作为主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发挥着作用,尤其在改革之初,由于法制建设一时尚不能上轨道,原有的群众路线又快速失去效用,强制威慑力甚至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最主要的手段,如1983年展开的严打,即是在新形势下运用强制威慑力的主动之举。不惟如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从重从严从快”也是公开的执法口号,其内涵也依旧是运用强制威慑力,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近年来,随着法制进程的深入,类似的举措不再那么频繁,但客观而言,运用强制威慑力,依旧被执法机关看作是不可或缺的治理手段。毋庸讳言的是, “从重从严从快”之类手段, 与法治精神所要求的稳定性之间,形成了某种矛盾,本文暂不讨论这一问题。此外,倚重强制威慑力,也带来了执法手段上的某些问题,并加剧了警民之间的某种对立情绪,助长了警民之间的不信任。
首先, 强制威慑力与常规手段之间存在着矛盾。在处理普通的民事和治安案件时,常规手段的效果更好,作用也更大,然而,采用常规手段离不开充分的人员和资源的支持。民众对执法机关的意见当中,执法粗暴历来是一大重点,可是,要想不粗暴,就离不开优势警力的配置,而在此案中,笔者注意到,张磊担任副所长的坡贡派出所,居然只有三个人,这就表明,执法机关的人员和资源配备并不充分,这就大大增加了发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性。试想,如果当时是四对二甚至更多,还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吗?
其次,强制威慑力与民众的认知之间也可能存在落差。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民众总是依据现有的规则调整自己的行为,在此案中,死者所喊出的:“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就是这一事实的生动说明。但是,执法机关出于某种意图而展开的威慑行动,却容易与这种认知发生冲突。在此案中,张磊获得枪支还不到一个月,而获取枪支的理由是为了配合冬季严打,可是,两名死者作为普通村民,又怎么会知道严打将至,又怎么知道张磊已然胸怀利器了呢?悲剧的产生,与所谓的冬季严打不是没有关系的。
最后,强制威慑力与技术手段之间也存在着矛盾。法制社会讲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旧,而证据的获得,更多的应以现代科技为后盾的刑事鉴定技术,而不是依赖于口供。反之,强制威慑力的获取并不以证据为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法中的技术水准的提高。以此案为例,以现代科技为后盾,并不难勘验还原出当时的场景,5发子弹的击发顺序和发射角度也不难得出真相,可是,事情已经过去了这么久,真相依旧悬空,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存在着技术水准落后的问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的知识水准和信息获取能力却有了长足的进步,于是在落后的技术水平和民众日益丰富的知识水平之间就形成了不小的落差,成为了警民之间不信任的土壤。
在笔者的理解,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深入,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也应沿着常规化、法制化和技术化的方向而提高,此举不仅能够提高执法效力,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执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冲突,如果能够在常规手段上资源配置更充分,各种警民间意外事件的发生率就能够得到降低;如果执法符合法制的要求,则警民之间的对立情绪也可以得到一定缓解,而如果技术水准能有长足提高,那么,警民之间的不信任也可以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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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变“执罚”
不系安全带罚款、违章停车罚款、违反信号标志罚款、超速罚款……且都是按罚款上限执行,这种以罚款为主的“执罚”,早就引起了广大车主的强烈不满,昆明也发生过多起因为交警罚款而发生的暴力事件,导致交警受伤或被罚者入狱。在日前召开的云南省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王中、李云寿等云南省政协委员质疑,交警历年的罚款收支账为何从没有公之于众?“将罚款的指标任务当作执法效果的考核手段之一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既违反了公安部的相关禁令,也让执法变了味,更是执法乱象的根源所在。市民认为罚款动机不纯,上级对罚款监管不力。”
王中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解决昆明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以罚代法”问题的建议》中说,《春城晚报》曾以《昆明交警六大队真牛》为题报道,该大队在50天时间内罚款970多万元。照此推算,昆明市交警支队一年的罚款数以十亿元计,这些巨额罚金都到哪里去了?若按照交警执法部门所说的“罚款票据都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罚缴分离,这些钱都上交财政了”,公众需要知道的是财政将它用于哪些方面,财政返还给交警执法部门的比例是多少?
李云寿则指出,高速公路上的限速标志设置存在诸多“陷阱”。目前云南有不少视线开阔、路况尚佳的高速路段上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下。其中有部分路段是70公里/小时,少数60公里/小时。高速路上的弯道,限速60公里/小时或40公里/小时,可是过了弯道后,并没有解除限速的标志,司机不知道要走多远才解除此限速。高速路上的限速标志要么相距太远,要么限速100公里/小时的高速区与限速60公里/小时的敏感区(如村庄、市区等)突然连接,没有过渡区,不少司机就因此被罚款,群众认为这是“借规创收”。
“交警的职责是遇到交通违章时马上予以纠正,而不只是摄像开罚单。”王中认为,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强调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警执法效果的依据,这是新规的人性化体现。“我们不反对对那些屡教不改者进行一定的处罚,但如果执法者受利益驱动,把执法变成‘执罚’,无疑有悖制定法律法规的初衷,也必然引起民众的不满。”
王中建议,相关督察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交警执法应以教育为主,以疏导和服务为手段,建立一个良好的警民关系。同时,相关部门要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交警罚款总额,以及这些罚款的用途,让老百姓有更多的知情权。
[中青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