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0-06
保卫“地下北京”需双赢
罗马、京都等的成功经验早已表明,由于实现了新旧城分开,历史城区完全没必要大规模开发地下空间。
日前,北京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会传出两则消息,一是市文物局宣布将力争明年完成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初稿的草拟,并于2012年上报审改。二是市民防局则表示,由于“向地下要土地、要空间是必然趋势”,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铁沿线土地利用规划等均有地下空间利用内容。(9月29日、30日《新京报》)
既要保护好地下文物,又要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两项工作能否协调好,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
首当其冲的是,二环内的北京历史城区的地下文物,如何在立法中加强“整体保护”?“明清北京城是在辽、金、元时期北京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古代都市计划的杰作,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这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对旧城的准确定位。面对旧城极其丰富的历代遗迹遗址,近年来北京市规划、文物等相关部门,多次表示要将旧城整体划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可见,对“地下北京城”的整体保护,应成为北京地下文物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但由于历史原因,珍贵的明清历史城区又是当代的“首都功能核心区”,地下文物保护和地下空间开发,是否势必成为矛盾?民防部门认为,“北京中心城区过度集中、建筑布局过度密集,地面空间容量日趋饱和,向地下要土地、要空间是必然趋势”,这的确是事实,但问题在于:往哪里要地下空间?向外围,还是向旧城?
如果在外围新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自然是造福于民的好事。但如果继续在旧城内大举开挖地下空间,则将进一步加剧老城的单中心格局和“聚焦效应”,加剧旧城人口、交通、能源和环境压力,从而在根本上违反城市规划科学的基本原理。罗马、京都等的成功经验早已表明,由于实现了新旧城分开,历史城区完全没必要大规模开发地下空间。
对北京旧城而言,实现地上的历史街区和地下的文物埋藏区两方面的“整体保护”,避免大规模地下空间开发,也是需要得到各方面支持、配合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在地下文物保护中,根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也需要在地下空间规划中,落实好2005年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整体保护旧城、重点发展新城、调整城市结构的战略目标”,“改变目前单中心的空间格局”等重要原则。
实现地下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双赢,在今天从立法技术上说并不难。比如,最近出台的《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考古、施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遗址应当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并将考古工作放在土地出让的前置环节,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从“先出让,后考古”到“先考古,后出让”的飞跃。而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则规定,“在未准确掌握地下文物古迹现状的情况下,地下文物埋藏区不提倡大规模的地下空间开发。”这值得北京借鉴。
□姚远(城市问题专家)
[新京报]
面临大拆大建制定“古都保存法”正当其时
面临大拆大建的“普遍威胁”,今天在国家层面制定中国的“古都保存法”,解决古都保护的普遍性问题正当其时。
昨天,针对北京地下文物保护和地下空间拟大规模开发的问题,笔者发表《保卫“地下北京”需双赢》的评论,实际上,在房地产开发大潮之下,历史街区和地下都城遗址的保护困境,绝不仅是北京的个案,而是各大古都共同面临的全局性、普遍性问题。
譬如,6月,在北京丽泽商务规划区发现金中都遗址,相关部门在声称“确保土地开发项目按期顺利实施”的同时,却对遗址的原址保护语焉不详。7月,杭州公示南宋大遗址公园有关规划,当地专家质疑:如此庞杂的规划,究竟是遗址保护还是旅游开发?8月,西安大明宫遗址公园内“违章建筑”被拆除后,全国政协委员舒乙直指所谓“曲江模式”是“挂着文物的‘羊头’,卖房地产的‘狗肉’”。
中国几大古都的城址,大多自古沿用至今。除了汉长安城、汉魏洛阳城等部分都城遗址位于郊野,北京、南京、西安、杭州等城市的老城地下,叠加了六朝、隋唐、宋、金、元、明、清的历代都城遗址,堪称中华文明的精华所在。在今天,这几大古都大多又是首都或省会,老城仍然承载了中心城区的功能。由于历史形成的城市规划的单中心格局,加上房地产的商业冲动,城市发展沿着“老城上建新城”的巨大惯性前行,成为几大古都的普遍现象。
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老城内地铁的兴建、小汽车的大量引入、中心城区地价的飙升,使得地下空间的商业开发、车库开发产生了巨大的利益空间。纵览罗马、雅典、京都、奈良等世界著名古都,城市发展和保护的国际主流,均是城建主动避让遗址。但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人却先是不断拆除历史街区,追逐高度容积率,现在又开始做起了“掏空”地下空间的文章。南京市白下区正在计划“掏空”大行宫地区,这是已探明的六朝建康皇宫核心区。它“掏空”的岂是一片街区,而是一千多年前中华文明的心脏啊!
近年来,随着国家《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出台,各级政府对历史街区、地下文物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但一些地方城市政府“焚琴煮鹤”之举仍屡见不鲜。因此,从分权和制衡的角度看,在国家立法和制度设计层面上,避免将中华文明的心脏——古都的命运,仅仅交由城市政府一家托管,就尤为重要。
1966年,日本率先制定了“古都保存法”,专门针对京都、奈良、镰仓等“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遗迹和周围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的古都”提出了保护要求。如今,这些古都已成为日本最具魅力的文化故乡,而古都也通过旅游业和文化产业,源源不断地获得了回报。
面临大拆大建的“普遍威胁”,今天在国家层面制定中国的“古都保存法”,解决古都保护的普遍性问题正当其时。建议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审查各古都的旧城保护规划、地铁建设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各古都的城建、交通、人防等相关工作,从制度设计的源头上,及时遏制将历史街区拆成“净地”或将地下遗址“掏空”的破坏企图。
□姚远(城市问题专家)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