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1-10-20
南都讯 记者谭万能 通讯员陆彬彬 广州农村基层选举中出现的“贿选”现象,已严重影响部分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详见南都前日A06版报道)。昨日,广州市社科院“贿选”报告的主要作者、广州市社科院党组书记李江涛,就“贿选”现象发表看法。李江涛认为,贿选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不能因为出现贿选从而否定基层民主建设,贿选的出现正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应该通过立法等手段来控制贿选的产生。
李江涛说,广东省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对于建立基层民主制度,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规范了农村基层选举的过程,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
但基层民主建设,绝非一蹴而就。随着制度的逐渐健全,当初出台法律法规所未考虑到的情况也逐渐显现,“贿选”即是其中一种。李江涛认为,这既与“一法两办法”本身只有原则性规定,无法在微观操作层面规范具体的选举行为有关,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关。“贿选”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发展后,利益驱动的结果。比如最开始时村民们需要的是一个领路人,随着经济发展,这个领路人的角色,则有可能转换为集体经济的掌管人,其中的利益寻租空间,足以让部分人以身试法,通过“贿选”手段,攫取更大的利益,而在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很好的规范,“贿选”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
尽管如此,李江涛表示,不能因为贿选问题的出现,而否定基层民主建设的成绩,“贿选是基层民主建设中,必须付出的代价之一”。这种代价包括制度完善过程需要的时间、因为诸如出现“贿选”之类的现象所必须面对的批评、责难和挑战。但也只有付出过类似的代价,才有可能将基层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至少已有的经验表明,民主制度仍是迄今人类找到的最好的制度”。因此,我们应该正视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不要坐视“人民当家做主”变成“人民币当家做主”,通过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地方立法,遏制和纠正这类现象,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而不是倒退到“村民自治”之前的状态。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