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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夺命疫苗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7-04
6月1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条例》首次对我国疫苗的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等环节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范。但是仅仅时隔20多天,安徽省泗县就发生了学校集体接种大量学生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一人死亡的事件。6月17日,温家宝总理就此事做出批示:“人命关天!”
疫苗不同于一般的注射用药,有些疫苗本身就含有活性病毒,因此生产、运输和买卖都需要严格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相关证明,以审核企业生产和销售疫苗的资质,并要建立质量保证协议书,具体业务人员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科学时报]
相关报道 安徽泗县疫苗事故责任人去年曾非法经营疫苗 日前轰动全国、导致数百名孩子出现异常反应的安徽泗县甲肝疫苗事件与去年上半年的江苏宿迁“假疫苗”风波如出一辙,供货商同为本身没有经营疫苗资质的安徽滁州人张鹏。在去年上半年的宿迁“假疫苗”风波中,当地药监局暗访发现张鹏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储药仓库的条件不符合标准,遂对当时使用了疫苗的宿迁市妇幼保健所开出了罚单,但事后实际上款也没罚,也没能去追究张鹏的责任。在那次执法“夭折”后的一年,又是张鹏,在安徽泗县参与并主导了此次甲肝疫苗事件。我们有理由追问:如果去年宿迁“假疫苗”风波之后,张鹏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如今泗县甲肝疫苗事件还会上演吗? 责任人张鹏去年曾非法经营疫苗 让我们先来看看安徽泗县甲肝疫苗事件中提供疫苗的张鹏去年在江苏宿迁非法经营疫苗的事实。 这是一次去年在宿迁掀起轩然大波的事件。时至今日, 记者重返宿迁市采访时,提起去年的“假疫苗”风波,当地市民仍记忆犹新。去年8月中旬,一个消息以极快的速度在宿迁市民中传播:宿迁市妇幼保健所给适龄孩子们注射的多种预防疾病的疫苗是“假”的,这在家长中引起了普遍且强烈的恐慌。消息来源于宿迁市药监局的一次执法行动,宿迁市药监局当时认定,“宿迁市妇幼保健所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的半年里,以现金结算方式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安徽人张鹏处购进包括乙肝免疫球蛋白、流感疫苗等九种免疫疫苗共6000余支,货值32.17万元,到6月16日,使用上述药品违法所得28万余元”。去年7月份左右,一份由宿迁市药监局交给宿迁市政府的报告中写道,药监部门对这批疫苗进货渠道进行了明察暗访,结论是这批货属违法进货。 “张鹏在销售疫苗时使用了安徽滁州市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的发票,而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03年10月20日将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给其他公司,张鹏利用该公司外流发票,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除了认定张鹏手续不全,宿迁药监局还前往滁州实地进行了暗访:“所谓的滁州市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药库不足20平方米,疫苗储存在2台冰箱中,其中的一台还未接电源,冰箱旁锅碗炉灶一应俱全。”综合以上事实,宿迁市药监局的结论是,宿迁市妇幼保健所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宿迁药监局当时还认定,安徽滁州个体经营者张鹏“不具备经营药品资质”而属非法经营药品,同时其不具备储存疫苗的硬件条件。药监局给出意见:“这批疫苗的质量无法保证”。上述种种,与此次安徽泗县甲肝疫苗事件现已认定的事实惊人一致。“假疫苗”风波后张鹏未受处罚 人们关心的是,既然认定了张鹏非法经营药品,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为什么时隔不到一年,同样以张鹏为“核心”的类似事件又会在泗县重新上演呢? 在去年的“假疫苗”风波之后,宿迁市卫生局曾将疫苗送权威机关鉴定,最后的结论是,“疫苗确系正规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这一结果确实平定了大部分幼儿家长的情绪。据宿迁妇幼保健所现任的张所长介绍,他们现在仍在定期跟踪那批孩子:“经过这一年多来的跟踪监测,没有发现一个使用了我们疫苗的孩子有不良反应。” 政府出面公告称疫苗没问题,而孩子们确实也没有不良反应,引起轩然大波的“假疫苗”风波看似平息。但仍有人感到奇怪,事情怎么处理的呢?宿迁市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心里满是疑窦:“案值这么大,影响也这么大,我一直以为会有一个处理结果,比如相关人和单位的责任会被追究。”但事实上一切相安无事。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妇幼保健所已经被下了罚单的28万元非法所得,最终并没有被执行。妇幼保健所原所长在今年初被调离妇幼保健所,但据称原因是“个人原因”,有关人士否认其调离与“假疫苗”事件有关。而整个环节中最重要,也最为人瞩目的人物张鹏,也并没有遭到刑事甚至是行政的处罚。记者在宿迁药监局采访时,一负责人向记者说得最多的话就是“事情过去了,到此为止吧”。没追究责任只因“两次没找到人” 那么如果宿迁市药监局去年明察暗访获得的信息是准确的话,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记者昨天(7月1日)在宿迁市宏亮律师事务所与该所专研行政法的时华君律师探讨了这个问题,他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了解释。该条例的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同时被列为从重处罚的行为还有,“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疫苗是生物制品,也是针对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至于劣药,这在法律中也有解释,“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而作为一种特殊的药品,疫苗等生物制品在储存运输时有十分严格的环境要求,其一就是温度。当地一卫生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不在规定的温度环境下储存和运输疫苗,其成分含量很容易不符合国家标准,也就是说药监局当时‘质量没有保证’的说法并不是危言耸听”。 这只是行政处罚的范畴,据介绍,我国刑法中也对从事假药、劣药销售的处罚有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实际上张鹏并没有受到行政和刑事的追究。 宿迁市药监局负责人在解释此事时有两个理由。一是“他张鹏又不是我们宿迁人,我们怎么去找他?”二是“我们药监不是公安,我们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位负责人还称,由宿迁市纪委牵头,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曾两赴滁州,“但都没能找到张鹏这个人,第二次还有公安机关介入,也没能找到。”那是否张鹏一案已经了结?这位负责人没做正面回答,只称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已经报告了“上面”。除此之外他不愿回答记者的任何问题。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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