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人论评:权力体制何能防腐反腐?!
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宣布在法院审判系统实行签订廉政责任书的报道。恐怕这种寄希望于白纸黑字为证、依靠觉醒个人承诺守信的方式来获得司法审判廉政的努力,在世界上也是为数不多见的。
去年,即公元2005年,我国司法审判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迈出了实实在在的一步,进步是明显的,我也本不想说什么话。但是,我还是对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现实感到辛酸而惊异。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有谁不想国家、社会日日进步、发达兴旺呢?谁不想我们民族强盛呢?谁不想我们的人民生活安康幸福呢?确实,公民们也有责任和理由摆摆司法体制方面的“龙门阵”。
在今天的中国,腐败早已经深入侵蚀社会肌体各个系统和领域,只要有权利存在的地方和部门就存在腐败。为了防止司法腐败继续扩大化,这些年最高人民法院也确实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都因为是人治条件下的管理法则,其收效自然是甚微。在司法领域,不搞腐败作为司法审判人员职业道德操守最为紧要的基本素质,而今都需要通过签订近似合同一样的责任书来落实和控制,这实在是中国政治体制和司法的悲哀。实际上,我们更应该同情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高层的无奈和苦衷。
首先来说,一党政治独裁的体制,势必需要有相配套的司法体制来保证。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所以,中国司法人治和独裁的特征完全是由一党独裁演变出来的。人治条件下的法律总是非常不严密、不完善,法律量裁尺度掌握很大程度都是人说了算,所以,依靠权力体制控制腐败是彻头彻尾的人治思路。体制的病害当然是第一的。
其次,古今中外大量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依靠权力体制治理腐败完全不可行!中国即便再经过上百年也还是这样的结果!从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历史来看,无论哪个皇帝在朝都是不愿意自觉退出执政舞台而由新生力量来取代。当年百日维新,虽然失败了,但是由光绪皇帝亲自钦命启动的忧心如焚之改制,也不过是不得已而实施的为维护和延伸皇权制度寿命的产物。皇权垄断体制没有被打破,改革无论多少天、多少年都只能是失败!近代日本明治维新之所以成功,根本原因就在于将封建君主制度过渡到了民主议会制度。日本的各项改革才由此获得最广大阶层的支持,顺利得到实施,原有的腐败问题也大大减少。西方国家更是这样的情况。
再次,依靠权力来控制腐败和依靠权力来达到腐败,从“权力消费”来讲,权力具有同等功效,都是依靠和借仗掌握权力之人的行为实现目标。权力是由人来掌握和操纵,权力防腐反腐,总是需要由具体权力人的意识和行为决定。即便专事权力反腐的人也会出现借仗权力腐败。人有七情六欲,每个人的立场、观点和性格都不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态度和意识行为,而权力掌握者又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人情世故的现状,因此,我们说廉政依靠权力推进非常难以达到目标。司法也是这样的情况。
还有,司法监督,由于执政垄断体制下的模式,完全做到公正、公平和时效也是不可能的。仅仅从执政党万般无奈下承认属于错误的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事件爆发来看,监督体制多是名存实亡,其所正常发挥的效能微乎其微。没有时效性的、健全而有力的监督体制,哪个当政,哪个发言,哪个上台就有权说了算,正确与错误的辨别不可能经历科学化程序审查。监督自然非常形式化、虚无化。
我不想就司法体制病害方面说得太多,但我想,我们确实需要一番勇气来面对,并下一番苦功夫来改革这些社会结构体制方面的弊害。
我们要想社会改革真正获得成功,司法建制科学化更是紧要和迫切的事情。首当其冲的是,我们必须有科学的态度和尊重客观现实的理性。如果缺少这种改革所需要的思想意识基础,我们的改革只能停顿在日日叫嚣空乏口号的繁荣虚像里,近似海市蜃楼。所有的改革无非都是修修补补一种为世界潮流抛弃的落后体制而已。这不仅会越来越有利于获益于旧体制的握权者,导致权力更为垄断化,社会日益严重两极分化,而且会逐步形成不可调和的阶级对立,最终促成社会阶级革命大爆发的到来。清朝晚期的保皇派,人数上不可谓不为多,可是为什么就不能保皇呢?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认为,执政党高层,在这方面的认识还是很不足的,始终是一党执政的观念贯穿“改革”全过程。这种高成本的社会改革,无论从思想意识形态观念更新、社会科学化管理治理、还是有效防止执政疲劳来讲,都有数学极限的命理。
如果有了意识领域的观念革新,那么,在很多方面我们做起来就会很轻松,也会很有章法。法律建制上就不会先入为主将一个党派的利益置于全国人民利益之上,这样,在立法、执法、监督法方面都是公平、公正的,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就非常高,极易获得全社会的尊重,法律也更有权威意义。其实,持有这种理念的执政党也只会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拥戴。
我国法律,从立法到司法审判长期存在缺少公民参与和监督的实际操作。我们知道,离开人民大众监督的司法体制,或者说排斥人民群众监督,要想有效避免司法滥用和司法腐败都只能是空谈。但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确立和完善司法的公信力,在立法和制度实施方面都持续进行改革和探索。他们现在的体制设置、立法程序、执法方式、司法监督时效化方面都非常科学和合理。从人类探索社会管理制度科学性上讲,这些都是人类文明成果,很值得借鉴和吸收。
当今世界,一个政党要想长期垄断社会资源,希望一朝永逸地统治整个社会,都是非常不现实。西方社会的多党执政告诉我们,一个党派通过公正而有序地竞争获得执政资格,不仅需要获得全社会人民的绝大多数支持,从而有效地保证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还强力地抑制了执政疲劳和高成本社会管理。一个党派不能信守承诺,决策失误,那么就会在下一届执政竞选中难以求胜。一个更适合社会发展并能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党派取代执政党,也就会由此带给社会新的希望和活力,并能不断推动历史前进。而暂时退出执政地位的党派也会在下台之后寻求新的治国思路、组织结构和管理社会的策略,这实质上也是通过“休养生息”积累更有生机的力量去争取新胜利的过程。事实上,越是大国,越是应该如此设立制度框架。因为大国的失误更是损失惨重!
不仅如此,而且我们在政治和法律日常宣传中,也是非常在意维护一党垄断模式,维护执政党的优势地位。我们信奉马列主义,坚持马列主义,但是马列主义产生时代的人们不知道有原子弹、核电站、计算机、遗传基因、磁悬浮铁路、环境保护...,也不知道有网络连结的虚拟世界,甚至连地球人能够发射卫星都不知道。如果马克思现在还活着的话,由于这些科学新观念、科技新发展、社会新变化的存在和影响,我相信他的剩余价值理念和资本主必然灭亡信念可能要发生巨大动摇。什么是资本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共产主义,其概念、定义、原则和内涵可能都是要重新考虑的。因为,如果在现阶段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其所依赖的科学基础就不仅仅只有达尔文的进化论等等,现代科学发展之迅猛,学科研究分化之细密,科学交流之频繁,科学协作之广泛,大大超出了当年马克思创生学说时的想象能力。从这方面来说,人类新观念在科学越来越发达的社会里,依赖于物质基础的社会管理运作结构也会因为物质日益发达而不断改善和翻新。不断谋求更新社会高效化运作体制是科学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此,马克思时代的法律对于物质发达的今天就不会有所适应了。社会因须对物质分配和管理实行科学有序化,新的立法、执法和监督司法方式总是在不断发生演变。就拿公安执法来讲,过去的警察用警棍,现在的警察有携便式通讯装备和防身武器,还有快捷的交通工具,以及各种用于刑侦分析的科学装备。在立法方面就更是突出,许多法律是全新观念下产生的,如象交通法、通讯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等,它们都是建立在新科技、新观念、日益发达物质的基础上,而且还在进一步产生新法案。这些事实表明,我们面对这个世界,我们的观念不改变是绝对不行的!所以,一个党派固守落后的、陈旧的、甚至是反历史潮流的观念就是同社会现实对立,同客观规律对立,其后果当然十分危险而可怕。
在这里,我以我们现在所处世界的现实来提醒人们,无非是强调我们不能在“死胡同”中越走越远了。既然“胡同”是“死”的,就应该疾速寻求突破口,拐到合符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轨道上来。可救之时不救,“船到江心补漏迟”,一切就只有毁灭!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永远高于任何政党的利益!这是我们当永远铭记的道理。
[莫怒 20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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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长李玉成说,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一九九九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工作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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