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春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要求,依法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法律监督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60372人,提起公诉95080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和9.6%。加大打击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1193人,提起公诉24950人,比上年分别上升3.8%和12.5%。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全年共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2686人、追加起诉8646人。依照法律规定,对29334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措施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对14939名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决定不予起诉,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以及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治安乱点的集中整治,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促进平安建设。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和对罪犯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二)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近年来,职务犯罪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涉案金额增大,手段更加隐蔽,携款潜逃的增多。针对这些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创新侦查机制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不断深入。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已侦结提起公诉30205人。
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加强上级检察院对办案工作的指挥和协调,采取提办、督办、参办和异地交办等形式,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立案侦查金融、教育、医疗、电力、土地、交通等行业和领域涉嫌犯罪的人员7805人;立案侦查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国企人员9117人;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公共财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931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比上年上升14.5%;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
改进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慎重对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经查确属错告诬告的,及时澄清事实,挽回影响;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疑问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掌握立案条件,健全办案工作考评机制,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比上年上升了4.4个百分点;已作有罪判决的人数比上年上升了5.6%,有罪判决数占立案数的比例上升了6.3个百分点。
立足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以案释法、举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展览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手,在重大公共投资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犯罪预防,共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9015件。在试点基础上与13个中央部委、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对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立案监督中,一方面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监督促使侦查机关立案17940件;另一方面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737件。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9957人、不起诉7366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845件次。
加强审判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严格依法掌握抗诉标准,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水平,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97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865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12757件;对一些案件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192件。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注意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共息诉50951件,占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总数的73.9%。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不按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会见、通信、提审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625件次。进一步加强对侦查、审判环节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建立健全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前纠后超、边纠边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个诉讼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4年的4947人次下降到2005年的271人次。
(四)开展专项工作,增强监督实效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了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一是针对一些地方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以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犯罪突出的情况,继续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86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045件。二是为了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继续深化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599件。三是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98件次,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犯罪案件110件。四是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1666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查办了一批渎职失职、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11起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现已立案查办52人。五是在2004年处理涉法上访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又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专项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12808件信访案件,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逐件落实责任,年内共办结10765件,其中息诉9110件,使大多数涉检信访案件得到了依法妥善处理。
二、围绕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狠抓检察队伍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以保障严格、公正、文明和廉洁执法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使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查找与党的先进性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突出问题,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为了深化先进性教育活动并巩固其成果,又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执法环节作为整改的重点,对近几年发现的典型错案进行深入剖析,针对检察环节存在的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并从中选择5起作为警示教材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对照反思。各级检察机关从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涉检信访案件入手,针对查摆出来的执法不文明、不公正和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逐一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和完善了一批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责任、加强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以岗位技能、规章制度、执法程序、职业纪律为主要内容,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了培训,并统一组织了考试考核。其中对业务部门的85000多名检察官进行集中培训,对2003年以来在执法中有严重过错的275名检察人员由上级检察院组织离岗培训。为了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鼓励检察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在全系统评选了首批42名检察业务专家。通过先进性教育和专项整改,广大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有了新的提高,涌现出以王书田、白云等为代表的一批心系百姓、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全年有1711个集体和2809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经过持续不断地抓队伍建设,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逐年减少,去年有292名违法违纪人员受到查处,比上年下降15.4%,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3人。
(二)加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领导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大力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对软弱涣散、工作不力的领导班子,商地方党委及时进行调整。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养,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366名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了培训;继2004年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提出“六个严禁”的要求后,去年又制定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行重大事项报告、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巡视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16个省级检察院开展了对下一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巡视。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认真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报告的意见,研究并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坚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对基层检察院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考核。继续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激发基层检察院加强自身建设、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为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的扶持力度。召开了援藏工作座谈会,增加对口援助单位,从人才、项目、经费等方面支援西藏基层检察院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引进和培养人才,选调、招录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基层,与团中央联合选派了第二批300多名青年志愿者到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工作,缓解了一些地方人才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基层检察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围绕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检察改革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增强监督效力,维护司法公正;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改革和完善检察业务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活动;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解决目前一些企业、部门管理检察院的问题;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努力解决基层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实施三年改革意见,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目前绝大多数检察院已经实现同步录音,各省级检察院、省会市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地市级检察院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
(二)实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备、报批制度。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进一步强化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完善了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保障司法鉴定客观公正出发,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再参与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
(四)完善刑事赔偿确认程序。为进一步解决“赔偿难”的问题,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不予确认的,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赔偿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应当赔偿而不赔偿的,要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五)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国有80%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共对9652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484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检察机关决定采纳218件,对没有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说明。同时,还探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该立案不立案或立案不当,违法搜查、扣押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取得了较好效果。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领导和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有关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专题报告3361次,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制定了整改措施。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和提案,这些建议和提案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检察机关办案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补助力度,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及时为检察机关解决执法工作、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当前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一些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在诉讼活动中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有的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对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有的监督水平不高,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司法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依法得到监督纠正。二是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意识不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执行法律和制度不严格,办案质量不高。三是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一些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好,方式方法简单;一些检察官执法办案水平不高,审查甄别证据、突破案件、适用法律等能力不强;极少数检察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同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人才匮乏、检察官面临断档,特别是因经费保障不力制约工作开展、影响公正执法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身,包括对地方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指导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我们将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各位代表,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的要求,坚持“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进一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认真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第一,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认真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大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犯罪,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案件。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策研究,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全面开展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依法对死刑案件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继续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防止发生新的超期羁押。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人权。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第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公正执法水平。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为重点,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运行规范、执法质量保障规范、检察业务考评规范,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相结合的机制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执法规范化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
第四,继续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围绕健全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积极提出建议,以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手段,增强监督效力,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健全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进一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健全检察官选拔和任职培训制度,加快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步伐,完善干部管理体制。
第五,坚持不懈地抓好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观念,为严格、公正、文明和廉洁执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突出抓好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各级检察长的监督,强化对反贪、公诉等重点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以执法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为重点,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依靠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抓紧解决一些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档问题,加大基础设施和办案装备建设投入。加强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行为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六,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按照《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地报告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搞好检察官法的执法检查。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作出不懈的努力!(完)
相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2.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被害人、有关群众、单位反映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经研究认为存在涉嫌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对依法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捕就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2)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3)追加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4)追加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决定起诉。(5)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137条第5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1)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不同,民事审判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看守所条例第8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主要包括:(1)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2)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和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4)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改造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5)对看守所未决犯的监管活动以及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6)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6.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7.“六个严禁”: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并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向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提出了“六个严禁”的要求,即:(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
8.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五种情形”:为了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除对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监督外,还有权对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下列“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超期羁押;(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完)